关于《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第五条“聘任高级职务条件”相关条款的说明.docx
关于《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第五条 “聘任高级职务条件”相关条款的说明 (加类别)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 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聘任高级职务条件”中第四、五、六、七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现就相关认 定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对第四款“工作实绩要求”的说明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类别:ⅰ类)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 为准);(类别:ⅱ类) (3)个人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类别:ⅲ类)】 (一)“所带”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承担了具体的组织管理职责或发挥了最 直接的指导作用,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一次荣誉称号只能明确一位带教老师)。 (二)“学生团体”包括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及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可的学生组织。 (三)“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以上教育、组织、宣传和工青妇等相 关部门(含中央部委各司局)。各部门内部处室、各类民间组织、研究机构不在范围之内。 (四)个人所获“荣誉称号”指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上获得的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及其他与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单项荣誉称号(不含个人技能和科研类荣誉称号、奖项)。个人或学生团体所获 比赛类奖项指奖项中一、二、三等奖或其他重要奖励等级,不含鼓励奖、优胜奖等鼓励性奖励等级。 (五)该条款中所列三个条件可作限制性抵算,抵算方法为: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 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可抵算同等级次数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的“校级荣誉称号”;个人所 获“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可抵算同等级次数的校内年度考核“优秀”。不得以其 他方式进行抵算。 二、对第五款“科研要求”的说明 (一)“重要学术刊物”,指以下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刊物: 1.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列刊物;(类别:Ⅰ-1 类) 2.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所列刊物;(类别: Ⅰ-2 类)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社科文献计量评价中心编写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 刊物。(类别:Ⅰ-3 类) 4.研究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转载;(类别:Ⅰ-4 类) 5.北京大学出版社编写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所列刊物;(类别: Ⅰ-5 类) 6.列入“211 工程”的高校、上海本科高校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教育科学版);(类别:Ⅰ-6 类) 7.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或学术版;(类别:Ⅰ-7 类) 8.全国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重要期刊,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思想理论教育》、《学校党建与思想 教育》、《思想教育研究》;(类别:Ⅰ-8 类) 9.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主办的党建或思想 政治类刊物;(类别:Ⅰ-9 类)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青年研究中心主办的青年研究刊物;(类别:Ⅰ-10 类) 1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党建研究会主办的思想政治教育类刊物; (类别:Ⅰ-11 类) 1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刊物;(类别:Ⅰ-12 类) 1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及所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主办的教育研究或思想政 治类刊物;(类别:Ⅰ-13 类) 14.正式出版的由以上第 9-13 项所涉单位主编的论文集;(类别:Ⅰ-14 类) 15.其他经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领导小组认可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重要学术刊物; (类别:Ⅰ-15 类) 以上第 1、第 2、第 3、第 5 项刊物范围以研究论文发表时制定单位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二)该条款中规定应聘教授职务应发表的研究论文,原则上至少有 1 篇以上发表在以上第 1—5 项所列刊 物上。 (三)下列情况不作为研究成果对待: 1.宣传性、简介性文章; 2.会议简报、动态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3.在增刊、副刊、网络版等非正式发表的论文。 (四)虽未公开发表,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并经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聘任领导小组认可的重要学术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研究项目等,可视为研究成果;(类别:Ⅱ类) (五)研究论文在学术刊物连载的,按连载的期数计算篇数。同一研究论文在多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 重复计算。 (六)“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包括以下几类: 1.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立项的国家级课题;(类 别:Ⅲ-1 类)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立项的省级 课题;(类别:Ⅲ-2 类)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接立项的决策咨询课题;(类别:Ⅲ-3 类)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党建研 究会直接立项的课题;(类别:Ⅲ-4 类)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及所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直接立项的课题;(类别: Ⅲ-5 类) 6.其他经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小组认可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类别:Ⅲ-6 类) 以上课题包括由上述机构直接立项的子课题。课题成果认定以由立项机构下达的结题书为准。 (七)“主要编撰人”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编撰人物 的作者。(类别:Ⅳ类) (八)学术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重印的,成果不累计;但进行重大修订后再版,成果可累计计算。 (九)“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包括以下几类: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颁发的科研奖励;(类别:Ⅴ-1 类)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党建研 究会颁发的科研奖励;(类别:Ⅴ-2 类)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及所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会颁发的科研奖励;(类别: Ⅴ-3 类) 4.其他经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领导小组认可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类别: Ⅴ-4 类) 科研奖励认定以载有相关部门印章的获奖证书为准。 (十)“科研奖励”指奖项中一、二、三等奖或其他重要奖励等级,不含鼓励奖、优胜奖等鼓励性奖励等 级。 同一项科研成果获得两项以上科研奖励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第六款“教学要求”的说明 (一)该条款中所指的“教育教学任务”英语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 (二)该条款中“一定量”的认定标准为:应聘教授职务的,每学年应承担不少于 36 学时的第一课堂教学 任务;应聘副教授职务的,每学年应承担不少于 36 学时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 (三)学校的教务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教师每学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 育教学任务予以认定。 (四)教师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教务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考核每年均应“合格”以上。 四、对第七款“外语要求”的说明 外语要求以人事部门最新规定为准。目前最新规定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 号)。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O 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