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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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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科规〔2019〕4 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9 年第 13 次厅 务会议、第 34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引领和决策咨询中作用,完善专家遴选制度,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 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开展科技评估、评价、评审、验收及咨询等活 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 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登记制,实施动态 管理,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信 息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专家库管理系统; (二)负责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 工作; — 2 — (三)负责专家评价汇总,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 第七条 遵循专家随机抽取原则,由使用单位(部门)根据 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及回避要求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掌握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 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参加完成科技评估、评价、评审、验收、咨询等 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已经认定为杰 出人才、领军人才可以放宽年龄至 65 周岁,已经认定为大师级人 才可以放宽年龄至 70 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特殊行业的人才, 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九条 入库专家分类及其入库条件。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还 应符合下列条件: — 3 — (一)科技界专家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创新或科技项目管理,或在 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重要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 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产业界专家 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 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 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 熟悉我省财政科研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企业等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相当于专业技 术高级职称的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 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 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原则上应具备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专家征集方式及入库审批程序。 (一)征集方式 1.公开征集 (1)发布通知。在本省主流媒体、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上 发布公开征集专家通知。 — 4 — (2)入库申请。申请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填写《海南省 科技专家申请信息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 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2.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并被认定为大师级人 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 经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部门核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作为入 库人选。 3.与省内外专家库管理部门协商达成共享合作意向,根据工 作需求,吸纳各领域人才充实专家库。 4.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积极吸纳海外人才入库。 (二)审批程序 1.由公开征集、推荐入库和一事一议等方式成为入库推荐人 选的,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予以入库。 2.与省内外专家库管理部门达成拟订协议,经省科学技术厅 批准后共享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条件及审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作出库处理且 2 年内不得重 新入库: 1.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 5 — 2.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 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3.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 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超过 2 次(含 2 次)的: (1)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2)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3)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5.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可自行申请 出库。 (三)出库审批。 1.存有第十一条(一)规定情形的专家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作出库处理。 2.自行申请的专家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予以出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的评估、评价和评审等有关科 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 6 —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抽 取专家要求及回避条件,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部门)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 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三)补充专家。若抽取专家数量不足,可重新设定条件后 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进行增补。 (四)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部门)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 全满足需求的,经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并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鼓励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 加评审、评估等活动不超过 10 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 类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安 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同时,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入出库申请、已入库专家信息 变更等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7 —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享有的权 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 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评 审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应履行以 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等活 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 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 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评价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 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 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或干扰; — 8 —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更 新信息; (六)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时,存在 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 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 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 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 的;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 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 顾问的;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利益竞争、学术争议或发 生法律纠纷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 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价、评审等科技活动情形的。 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 确的回避条件。 — 9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加强对专家库系统监督功能的建 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专家使用 推行全程“痕迹化”管理,确保专家使用环节的合规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 一,经核实,暂停其专家库账户的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 力取消资格,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 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或转让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 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 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科学决策造成 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科研诚信档案、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 — 10 — 第二十三条 因专家个人在参与科技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由 于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经 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日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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