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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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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 人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计划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研究 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落实“科教兴鲁”与“人才强省”战略,根 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 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 原则,每 3 年进行一次。2006 年为首次评选。 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奖励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 究生教育处负责。 第四条 优秀导师的评选对象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职的 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聘任的兼职导师,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精心 指导研究生,关心研究生各方面的成长,注意因材施教,尤其注 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学风,勇 于抵制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在学 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本学位点各项工作,积极开 展研究生教学研究,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四)近 3 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遵守教学纪律, 授课水平高,圆满完成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 3 年来,有较高水 平科研成果,曾主持并完成重要的科研课题; (六)具有 3 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正在担任研究生指 导教师,且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曾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奖励; 曾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 成果奖,或曾获得其它省级以上奖励; 具有其他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相关学科的学术发展产生 较大的积极影响。 (七)其指导的研究生,在政治、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 没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第五条 优秀导师评选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系(院)推荐,填写《山东省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 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按下达的推荐 限额,评选出拟向省推荐的本单位优秀导师候选人,经公示后将 —2— 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优秀导教师 候选人进行审议,提出初选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审定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入选名单。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优秀导师入选名单,公示期为 30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教师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 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署 名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调查核实异议问题 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领导审 核确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文,对审 核确定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予以表彰,颁发“山东省优 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对已表彰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发现有 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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