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doc
临沂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为切实抓好学校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稳定,为师生 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邓 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求实创新,真正把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单位,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大学校园。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在学校党政 统一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制。综治委领导全校各党政群 团部门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 抓共管,切实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专 兼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为广大是师生员 工积极参与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坚持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真正 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一方平 安。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领导职责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政主要领导任主 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系(院)党委、后勤党委、各单位主要负 责人任委员,研究处理学校治安、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事项。 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主 任,负责处理综治委的日常工作。各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所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 任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度都要与各单位签定治安综合治理责 任书,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 综治委的职责: 1.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贯彻执行国家制 定的各项治安、安全管理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治安综合 治理责任制。 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 行。 3.对学校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按规定对单位和个 人实行奖惩。 4.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发 现的隐患及时研究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维护校内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 6.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对学生、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 及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7.制定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经常检查,认真总结。 第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单位工作 的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专题研究两次以上。 2.逐级签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并经常监督检查落实 情况。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检查、评比、总结和奖励办 法。 4.宣传活动广泛深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纪律和安 全教育。 5.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 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6.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信息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对重要信息要准确迅速地向学校分管领导和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 7.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网络信息建设与安全管理 规定,禁止有害信息传播。 8.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学生中的不良行为,加强批评教 育、引导和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9.加强对本单位临时用工、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打击和预 防流窜犯罪活动。 10.健全防火队伍,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时查找火险隐 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率和完好率 均达到 100%。有关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11.做好单位职工家属和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综治办职责: 1.在学校综治委领导下,组织落实上级和学院综治委部署的各 项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负责制定综治办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2.经常了解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 出整改意见或发隐患通知书,督促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检查落实工作。 4.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工作。定 期指导、检查基层综治小组的工作。 5.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开展综治工作 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6.协助当地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秩序的管理工 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7.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生、青少年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 1.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关心、爱护、帮助、教育学 生的责任,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各系(院)党委、团委以及学 生辅导员是教育、管理学生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处要定期对学生进行遵守社会公 德,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等安全教育,表彰好人 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处理违纪行为。 3.学生班级设保卫委员,在学校保卫处和校、系(院)学生 会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家属子女的教育管理 1.家长要在工作、学习和家庭生活中以身示范给子女以良好 的影响和教育。 2.家长要对有不良行为的子女耐心规劝、管教,使其改正; 知其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不得放纵、包庇、藏匿、 窝赃。 第十二条 临时工和暂(寄)住人口的教育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对所使用的临时工,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对临时工要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3.各单位要配合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流动 人口的清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重点部位、设施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办法和规定: 1.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能独立处理问题。 2.保持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基建、安全施工管理: l.基建要实行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经基建处审查同意,不得自行施工。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要 共同审查施工中的安全事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不准施工。 2.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要向施工人员宣布 工地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抓好 民工的管理工作,对他们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电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执行有关电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做 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不超负荷,不使用不合格电器。 2.用电线路的使用、管理、安装、检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严禁个人私自乱扯动力、照明用电电线。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部门, 库房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有专业人员专门保管,单橱存放,严格 领取、使用手续,不得散失,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校园的安全管理 学校门卫执勤管理: 1.校门口实行 24 小时执勤值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 2.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内时,要主动出示有关证件,验证后按规定 办理会客登记和车辆换证手续,无证件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由接待单 位出具证明,登记后方可入内。 3.车辆出入大门,必须检查有无装载物品,对外运的公、私物品, 必须出具单位或职工本人的证明,经门卫检查登记完毕后方可放行。 4.外来闲杂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5.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学校负责接 待的有关部门联系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6.禁止在校门两侧划定的区域内乱贴乱挂、摆摊设点经商。 7.保持值班室和值班区域的卫生清洁。 8.接岗人员按规定提前十分钟到岗,并做好交接班。 第十八条 校内交通、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 1.外来机动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校内,确需驶入的必须经值班 人员同意,并办理有关换证等手续,按要求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交 通。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行车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不得鸣笛,以 确保安全、安静。 2.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 部门和个人随意破路、断路或在路两旁出摊、堆物、堆料。 3.确保供电、供水、供暖、通讯、广播、电视、网络线路完 好畅通。因工作需要必须破路、断行或其他施工的,应事先向后勤管 理处提出,经有关单位和保卫处现场勘察,施工方制定出施工方案后, 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 4.院内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定,保持消防器材设 备处于完好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 5.校内不得乱扯、乱挂标语和经营性广告横幅。因工作需要 扯、挂标语的必须经宣传部门同意。 6.严禁任何人员在院内随意点火焚烧杂草、树叶、垃圾。严 禁乱倒液化气残液。严禁在重点消防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 7.严禁任何人员在校内任何场所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 禁大声喧哗、起哄、吵闹等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8.个人不得非法拥有各类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强腐蚀、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携带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第十九条 教学楼的安全管理 1.教学楼内的安全管理由教学楼管理中心负责,楼外由保卫 处负责,并协同审查处理各类治安、安全问题,确保良好的教学、学 习环境。 2.驻教学楼办公的单位和进出人员,必须遵守《教学楼管理 规定》,自觉接受楼管人员的检查。 3.楼管人员要佩带工作标志,文明执勤。 4.严格开、关门制度。关门时要清理教室、楼道,关好楼内 的门窗及有关照明灯和水龙头。 5.楼管人员要熟悉楼内消防器械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要 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6.出现影响和防碍教学或不安全的问题,楼管人员应向有关 单位反映并及时处理,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 1.校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由主管单位负责, 保卫处积极配合。 2.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活动时,举办单位必须按照学校《临 沂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3.商业小区、沿街出租房由资产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接受 保卫处的领导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1.图书馆内治安、安全的问题由图书馆负责,馆外由保卫处 负责。 2.馆内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入馆须知》, 核验证件,杜绝闲杂人员入内,以确保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或使用 明火。 3.对馆内消防器材的管理要固定专人,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馆内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安全保卫防火常识,熟悉消防器械的存放位 置、使用方法。出现火警,应迅速报警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 l.体育场馆是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场所, 管理、使用由体育学院负责,保卫处积极配合,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2.任何车辆不得进入田径场地,更不能在田径场地学习驾驶 车辆。 3.进入体育场馆应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自觉维护场馆管理规 定和场馆秩序。管理人员要熟悉场馆及附属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和 使用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4.学校或外单位在体育场馆内组织大型活动时,活动前由主 办单位、体育学院和保卫处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措施,明确职责,严防 火灾、混乱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与教工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工宿舍区的 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业务管理中心成立后由业务管 理中心负责。 2.学生公寓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住宿服务中心为主, 保卫处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治安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防护设施、看 守楼门,保卫处负责审查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安全问题。 3.学生工作处要与学生住宿服务中心签定严格的管理合同, 并经常检查安全防范工作。 4.学生公寓内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出入,值班人员要及时检 查、清理,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学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向楼外乱扔杂物、吐痰 和泼水,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违章使用电器。 第二十五条 家属区的治安管理 1.家属区的治安管理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2.保卫处、家属委员会要认真抓好无业人员和待业青年的思想工 作,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3.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调解家庭、邻 里、个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第二十六条 安全值班制度 1.学校设总值班室,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负责夜间和双 休日、节假日的安全值班。 2.值班人员能够独立处理问题,坚守岗位,做好值班日志, 严格交接班手续,发现可疑迹象及时查报,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卫处 和有关领导。 3.加强校园“110”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在接警后能够 及时、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议、检查、监督制度 治安综合治理会议制度 1.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可由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可根据情况 随时召开。 2.综合治理委员全体成员会议由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主持, 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说 明情况,指定人员列席会议。在研究有关事项时,经主任(副主任)决 定,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3.凡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将议题及有关材料预 先送交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会议研究的问题于会前通 知各委员。 4.开会讨论问题时,各委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中精 力考虑意见,提出建议,表明态度,共同做好决策工作。 5.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记录,决定事项视情节整理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1.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各单位要积极认 真地抓好贯彻落实,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2.对党委、行政有关综合治理问题的贯彻落实情况,综合治 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分解立项的办法进行督查,做好贯彻落实中的 协调工作。 3.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 4.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所签定的综合治理责任书情况,每半年检查一 次并作好记录,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考核、考评和一票否决制度 考核制度 l.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情况对全校所 有单位和人员有评先、晋级、提职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2.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树优和奖惩挂钩, 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制。对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对目标管理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 考核的基础上,行使对所考核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票否决权。 4.在考核总结的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 进集体、先进个人,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评先树优的基本条件 1.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2.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充分发 挥了职能作用。 3.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要求具体明确。 4.制定必要的议事、检查、考核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 会议专题研究治安、安全工作。 5.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和防范机制完善,措施得力,秩序良 好,师生有安全感。 6.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创造了一个良好的 工作、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部门,行使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防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 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群众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利,以致发 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事件,危害学校稳 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中出现违法犯罪情况而又 不积极认真配合处理的; 5.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 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6.污染和破坏校园良好育人环境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 大小,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分别给予表扬、奖励: 1.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纠正违章行为的; 2.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3.发现险情及时妥善排除的;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积极进行整改的; 5.发现灾害事故,奋力抢救的; 6.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 7.爱护公共财物有突出成绩的; 8.兢兢业业,作好治保工作的; 9.帮教违法及失足人员取得成绩的; 10.领导得力,所属单位做到防范措施落实,无事故、无案件 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保卫处给予必要的查处. 1.扰乱校园秩序,使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损失的; 2.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俱乐部、会议厅、 食堂、娱乐场所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未 造成伤害的; 4.煽动闹事,故意阻塞交通,制造混乱,未经同意占用公共 建筑、设施,劝阻不听的; 5.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 6.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非法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具有伤害 性自制刀具的; 8.在校园内路面上挖掘坑穴、设障碍物、损毁或移动指示标 志、打球踢球等,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行人安全,经劝阻不听,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9.在教学区内公共建筑物窗口、楼道、阳台、群众集中的场 合燃烧杂物、燃放鞭炮、抛掷玻璃器皿或其它有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不听劝阻的; 10.破坏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电视、广播、网络等线路的; 1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1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的; 13.写恐吓信、小字报、打匿名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4.骗取、偷窃、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15.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16.随意乱抹乱画,张贴标语、大小字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7.破坏校园草坪、花卉、树木的; 18.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学习或休息,不 听制止的; 19.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栓、水泵等消防设施或者消防器材、 设备,挪作它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 20.在院内学习驾驶车辆的; 21.载物出院门手续不全,不接受检查的; 22.机动车进入田径场的; 23.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4.发生财物被盗、损失严重,或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 实报告的; 25.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扯乱挂标语和经营性广告横幅的; 26.观看或传播淫秽书刊、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的; 27.道德败坏、行为不轨不听劝告的; 28.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其它条款,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保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重视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学校 领导要把保卫队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关心和不断改善他们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及时落实有关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队伍 稳定。 第三十五条 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内部保 卫工作的需要,完善基础设施,配齐装备器材,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 技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保卫队伍要自强、自勉、自警、自励,“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 专职队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