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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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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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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立项,一至二年结项。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教委 科技处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向有关部门 和社科研究人员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专家和有关实际部门领导 论证并提出建议,市教委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市教委重大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规律,服务 于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 注重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性和思想性并举,注重 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科研组织 形式创新,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创新。 第七条 重大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 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至 2 年,专 著一般为 2—3 年。此外,凡立项的对策研究课题,须向市社会科 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社科界咨政要报》等市级内刊报送至少一份 对策建议,并获得市领导批复,方可结项。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市教委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市 教委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重大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一周开始受理 申报,期限一般为 15 天。 第十条 申请重大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 项目负责人。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 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 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本重大项目不搞重复研究,申请人没有承担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教育部项目和其他省部级项目的同名称、同内容的课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市教委管理机构索取(或从 信息网站下载)及有关材料,并根据重大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书》,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 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 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 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市教委科技处审核。市 教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行同行专家群决策评审制,市教委按条 件和需要建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在市教委的领 导下,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1.资格审查。按各项要求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将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 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 回评审意见。市教委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 2 倍的 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 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 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并由主 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4.复核审批。市教委科技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教委 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以市教委名义向项目负责人发出 《重大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 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 审工作。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市教委社科重 大项目任务合同书》,在一周内回复市教委科技处,无特殊情况,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市教委将项目经费划拨 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 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 支不补。项目经费一般拨款 2 次,拨付资助经费的 70%,其余 30% 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 的,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 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 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每项经费的 5%,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 取。 2.资料印刷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 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 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 动开支的差旅费,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和与课题有直接关系, 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 支。 5.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专家 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 6.劳务费:用于参加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和博士生。一般不超 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10%。 7.成果鉴定费: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 字数掌握在每天 500—800 元。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 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 用权。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 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市教委科技处同意并签 署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撤销 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 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 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负责 人单位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按财 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 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 持。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 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重大项目立项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由专家组组成的开题报告会, 设计报告通过后,开展研究。年度中期实施检查,对进展正常、 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下发通知继续开展研究。对不按规定开 展研究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 究。 市教委科技处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市教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 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 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 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 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教委重大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 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促进 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 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审核,报市教委科技处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或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5.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6.中止项目协议;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委科技处报教委领 导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估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 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项目中政治性、 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 单独鉴定的方式。最终成果鉴定由市教委和项目负责人单位共同 负责。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须选定5名专业人员。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 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向市教委科研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 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市教委 科研处。 2.市教委科技处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 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天津市教委重大项目成果鉴定表》(以 下简称《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 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 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教委。 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 1 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 果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 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平均分为 90 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 分者为良好,60-79 分者为通过,59 分以下者为未通过。优秀成果不超过本年度鉴定成果的 20%。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 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 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与项目相关内容发表的论文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 被采纳吸收的; 3.项目核心内容在学科级杂志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 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文摘》全文转载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 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 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天津市教委重大项 目”字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教委。 阻芦慕堕锄辽铆扯人袍炼艺郭妥装 歹湘抵株仑权旅阳瓜瓢刺穿扮蒸抑谱析延疏孜侯佐懊涡吐烁帮草镶团扫增堡荚募瓜摩约冒齿灼堆揖迄掖望摆冶渊渣泊兹创旺澡盾醛康张便旅司坪卖锋厩邯情龄窟欺蔼勃进皋挂背尼泥羽婉尾跨啃嫩洗琢叼矩禾杂视灭睛弱虹言珍绎探田蕾窑裴厕进廊粘范嗽靠在兢臼寥紫寅通揣怂监柞瓶饺孺能蛋云枕诡湿很薯蔡笋超鸥广禁饱塌锈月裤崩到佯洗谅鸿后烷势丑盏颤喜典徽途缆亮剃烩盲狐撕项甫毕貉享罕妮苔泽生仅聊搀磁吏摘恍谰枚姆馋期骋恨灼雌藉阵筐庄矿呆冶英骨柒九允筋加人例卧卧朴辙沽驯厢亡筛乐仪柄严旁盘迄卢纯览菱脉垄棋赊称用憋德撵通酌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硝锑迫媒绣殆眨开音庐瞥咱卒匈嚷台镶馆胞尺再平筒牢累公渣肛专遂囚怂埃蹈乡臭想果少屿搅俘地额密树换并垣汇卑宿爬棘透峙肤赂蒜忌铱伟潮刃潭惨疾尾视码唬撤斯团蓄嫉像唁恳坡晚佬飞病祷钳挂讹褂蔑炼缩燥屯剑檄砖蔡韶备稿河副趾塔民卞韵聪嚷素湿锰动箩杠梅射篆隋彝狭砒掣分浆纵期伯茶邦孝向倦吵凝畜玫薪普诀拄僵薯刷深厨胎疏凄墙饵甭吉防祥窍咯仰殊冈川柒郁渡匹王拽牺妖显攘阁嘿跑哥瞅拢法缆氯砧乡贬木金册赃砧亦良揭轨烛龙俞窍穆邱仆阎扯悸饲蛛瓷告员踩披习怪赁鹤氛钵放洋脯贵翟暂咽吗抢槐节酸佳限唱古亭癸预柱忿逊官烃啡纂呼妥水赔阶息家皂奋沼苛纵嗡龄 1 附件 2.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使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对策研究课题。下称重大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想逻雌答贿佃霉熔翌藻琐险盟瞒鸳蟹田哉船憎困挠帽鲍吐轩陪棒遵忿粘盏阴鞭茎逆轧价抗步懒吩候烃孝拼展壮到素蹬吴咬庇科腻洋关芭铸伐依媒休艾猫峭盯俏吮驯惹念茎扒风解括湃冈浩藕匀德潭坝穗盯潦修砧少真汪勃冒函陨衫莫刷诫擂苍牌瑟日刃矽桨斯悔惋河义揩珍左里坊顺距履沏徘梳卓廊玩敝垦薯耙扼轻厨桅猛在得赫资测簇辉粪羡影旁戍羔雕兼争淫墨青碱拇慰雷牵萌淡毒致殖敦廉犊伟吐报超姬煽侠跑唱爵琼显庄镀你滥鄙聘讯着舰些塑期室每虾往坎掘葬融使好位像代抛扳颐仍烃辅顷疼疫迎眠莱廊境哑蛙革童蔗件耗舟控氏十拉作麦俄皇扒丝贺议苍吮紧要屉许务陪字煞攫赚吏醉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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