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太原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设置太原理工大 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 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 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在学科建 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维 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组 成,委员人数为 50 人以下的单数,其中 45 周岁以下委员不少于 10 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 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 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1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 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应当能够在职完整地干满一届。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5 人, 其中 1 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长。设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办公 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术事务的 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 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席位数及席位分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 论确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选举委 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学校分配的学院席位和结构由各 学院民主推荐,职务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所有候选委 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经选举程序 产生,由校长聘任。 2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经校党 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校长 聘任。 第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 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委员或者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 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 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需更换不低于 1/3 的 委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 名,征求相关学科意见建议,经校长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发展与学术事务管理的需要, 可以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 3 分委员会,负责学院或学科内部学术事务管理。建议专门委员会和 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 10 名以下的单数。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 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 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4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进行审议或审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和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 研究成果奖; 5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 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 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 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调查认定结 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 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 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 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 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 6 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 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委员会 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 2 次,每年 3 月和 9 月各 1 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 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 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处理审议、 评价、学术纠纷裁决等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 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 事项,原则上由呈报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前拟定具体方案,报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列入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价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做出决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实名票决。 7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价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 先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 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 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也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院 或学科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 起开始实行。学校于 2016 年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 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