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津政职办[2003]10号.doc
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津政职办[2003]10 号 为使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调动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 政工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发展,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 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 负责人和党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纪委工作人员,工 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 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 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 。 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不再 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 职务的评定。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确有较大问题者,应 暂缓申报。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 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 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 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 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 结果。 政工专业职评工作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 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 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工作,要在准确把握政 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职务系列与其他专业系 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 管理。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 30%; 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 50%。 三、申报条件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 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 在称职以上。 (一)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定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3 年;大学 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1 年, 均可以确认为政工员 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自 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中国革命史, 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 3 年;大 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 2 年;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1 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者,均 可直接确认为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 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 党史和相关的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 践经验,并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 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 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4.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 职务累计满 4 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 职务累计满 5 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政工 师职务累计满 2 年。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 2 年;博士 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资格。 正常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相应的专业能 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 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 想政治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 有关新情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比较系 统的历史、社会、伦理、心理、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 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 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方面的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和贡献。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 7 年,取 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 分 20 分以上;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 满 8 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 绩、资历加分 20 分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后取研究生毕业, 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 5 年;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 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 6 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 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 4 年;博士学位获得 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 3 年。 1966 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 职务满 5 年;1970 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 职务累计满 5 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 工师。 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 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四、代表作品 (一)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有 1 篇取得政工师 职务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水平较高、字数在 2500 字左右的政工论文。 (二)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有 1 篇取得助理政工师 职务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字数在 2000 字左右的政工论文。 (三)本人撰写、主编的政工专著,或本人在政工专著 中撰写 5000 字以上的独立章节,均可作为参评政工专业职务 资格的代表作品。 (四)代表作品由 2 人以上合作撰写,本人应为第一作 者。署集体名的不能作为代表作品和加分作品参评。 五、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 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 30 分以上,并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期间获得国家级个 人或集体政工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 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被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因工作成绩 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二)破格申报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政工师专业能力 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 20 分以上。 (三)符合以上破格条件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人员, 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其他所有条件则必须符合本评 审条件的要求。 六、继续教育 (一)1978 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 政工人员要求基本掌握 1 门外语,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下 列人员可以免于外语培训和考试: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 学位证书(或二合一证书)者。 2.持有外语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和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 称 EPT)合格证书者。 3.经国家教育部为出国人员举办的外语培训考试(简称 FPT)和经国家外国专家局举办的工商企业出国备选人员外语 培训考试(简称 BPT),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4.取得全国高等自学考试英语单科合格证书者。 (二) 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 要按照 2001 年 12 月 28 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 2003 年 3 月 20 日下发的《天津市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 定,参加由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委托政工师进修学院组织 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 育及其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申报高一级政工 专业职务。 (三)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由 天津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 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政工专业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软 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级及以上合格 证书的政工专业人员;1963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者,均可免 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七、其他问题 (一)无任何专业技术职称由其他岗转入政工岗申报政 工专业职称的人员,除了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应符合本人申报 的专业职务总履职年限(包括所申报专业职务规定履职年限 在内的各级别规定履职年限的累加)和其他相应条件外,确 认政工员、助理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 2 年;评定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 4 年; 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 5 年。 (二)由其他专业系列转评政工职称的申报人员,其转 评条件与正常申报人员的要求一致。其转系列后从事思想政 治工作年限,可按受聘政工职务履职年限计算。 (三)转岗、转系列参评人员,从转岗、转系列之日起, 应开始参加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各项培训,并应补习政工基础 知识,通过市政工职评办组织的统一考试。 (四)由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国家 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前后一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 人员,首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原工作年限可 计为受聘政工专业职务年限,但须计总履职年限。即按照现 学历为起点,将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各级别晋升年限累加,其 总年限达到哪一档专业职务晋升总年限,并且符合其他规定 条件,即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原岗为非政 工岗,但原职务为正处(正团)级以上干部,在现政工领导岗 位工作满 2 年以上,并具备其他评审条件,可直接申报高级 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分流、转制前为非政工岗, 转入政工岗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转岗有 关规定。 (五)确认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要由各企、事业单 位党组织按照《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受聘在岗履职 情况考核实施意见》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考核,由各区、 县、局、集团公司政工职评办公室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基本条件审核合格后,确认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任 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六)年度履职考核连续 3 年为优秀成绩,可提前 1 年 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 (七)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待遇,按 照全国企政职〔1993〕3 号文件第十三条以及津人工〔1998〕 9 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前所发文件有和此文件精神相悖之处,以此文件精神 为准。 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 年 3 月 20 日 报送: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抄报:市人事局、市职称办公室、政工职称高评委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