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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培训手册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编印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一、长沙理工大学简介 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三、上级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6.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8.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 9.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 10..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1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的意见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1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5.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6.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18.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研究生院内设科室、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五、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联系方式 -2- 学校简介 长沙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生推免权的多科性 大学。学校是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经过近 60 年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积淀了以校训“博学、力行、守正、拓新”、校风“团结进取,严谨务实”以及“脚踏实 地、艰苦奋斗、乐于奉献、锐意进取”的“铺路石”精神为核心的长理文化。自建校以来, 为交通、电力、水利、轻工等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近 20 万高级专门人才。学 校生源充足,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 95%以上。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现有金盆岭、云塘两个校区,校 园占地 3129 亩,校舍总建筑面积 117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 26.45 亿元,其中教学科 研仪器设备总值 4.16 亿元。全校藏书总量 306.73 万册(另有电子图书 4285GB),中外期 刊 3192 种,拥有集借阅、查询、检索功能于一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体育运动场地 21.37 万平方米,其中室内体育场馆 3.45 万平方米。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现有专任教师 1969 人,其中正教授 304 人,副教授 695 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673 人。拥有外聘中国工程院院士 3 人,国家“千人计划” 人选 1 人,“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 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 人,“国家杰出青年 基金”3 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1 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 家级人选 5 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5 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9 人,国家级教学名师 4 人,全国优秀教师 7 人,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 10 人,湖南省“芙 蓉学者”特聘教授 4 人,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 2 人。 学校设有 16 个教学院(部),1 个独立学院和 1 个继续教育学院。面向全国 31 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30000 多人,博士、硕士研究生 5000 余 人。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依托培养干部基地,现有在校空军国防生 400 多人。 学校紧紧依托交通、电力、水利、轻工行业,建成了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本科教 育体系。现有 61 个本科专业,覆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七个学科门类。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 9 个,土木工程专业被遴选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 新实验区,会计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 7 门; -3- 国家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2 个、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1 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 心 6 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1 个;学校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试点学校,教育部“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实施学校。近五年,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 4 项,省级教学成果奖 38 项;大学生获得 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 130 项,省级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 719 项。 学校现有 2 个博士后流动站,3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 个二级学科博士学 位授权点,20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5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 个硕士 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资格。拥有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创新团 队,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自然科学创新平台 31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创 新平台 13 个,省部级重点学科 11 个。 “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14 项,其中主持完成的“膨胀土地区公路 建设成套技术”项目 2009 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持完成的“混凝土桥梁施 工期和使用期安全控制的关键技术”、“混凝土桥梁服役性能与剩余寿命评估方法及应用”、 “沥青路面状态设计法与结构性能提升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分别于 2006、2011、2012 年 3 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学校实现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 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突破。拥有国家专利 1237 项(其中,职务发明专利 186 项),科研进校经费达 12.6 亿元。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及香港等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 52 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学校具有招收和培养中国政府奖学 金来华留学生资格,目前在校留学生近 200 人,近年来共派出 1000 余名在籍学生分别去 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 面向未来,长沙理工大学将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遵循现代大学办学规律,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发展,全面提升质量,为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 学砥砺奋进,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 型高级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更新时间:2014 年 4 月) -4- 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查阅网址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pygl_x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pygl_x_xxwj/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培 养 管 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在学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学位管 理试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有关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pygl_x /pygl_x_yjspylc/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生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xwgz_ x/index.html 长沙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与 资助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学 位 管 理 长沙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 案》的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并公布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资助经费标 准的通知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xzzx_ x/xzzx_x_xwgz/t20140923_276267.html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xzzx_ x/xzzx_x_xwgz/t20140514_273474.html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xzzx_ x/xzzx_x_xwgz/t20080916_273466.html 博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各类硕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5- 文件名称 查阅网址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暂 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特困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 作的实施办法 研 究 生 工 作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 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6- http://www.csust.edu.cn/pub/yjsb/yjsgz_ x/yjsgz_x_jztx/index.html 三、上级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 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 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 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 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 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 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7-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 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 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 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 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 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 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 学 士 学 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 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 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 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 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 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 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 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 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9-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 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 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 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 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 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 士 学 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 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 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 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 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 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 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 10 - 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 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 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 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 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 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 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 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 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 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 11 -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 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 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 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 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 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 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 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 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 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 12 -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 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 13 -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 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 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 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 或者补考,由学校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 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 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 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 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14 -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 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 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 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 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 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 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 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 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 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 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 15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 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 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 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 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 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 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 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 16 - 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 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 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 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 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 第六十二条 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 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17 -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 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 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18 -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 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 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 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 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 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 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 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 - 19 - 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 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 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 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 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 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 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 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 -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 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 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 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 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 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事故损害的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 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 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 21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 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 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 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 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 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 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 22 -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 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 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 4.5 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 1 万名,硕士研究生 3.5 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 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 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 5 月 31 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 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 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 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 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 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 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 23 -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 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 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 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 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 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 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 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 件 3),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高等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 第十七条 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 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 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24 - 6、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 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 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 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 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 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 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 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 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 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 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 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 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 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 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 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 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 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 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 25 - 5.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 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 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 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 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 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 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 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 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 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 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 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 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 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 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 的有机衔接。 10.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 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 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 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 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 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 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 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 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 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 - 26 - 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 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 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 应责任。 15.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 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 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 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 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 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 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 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 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 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 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 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 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 “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 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通 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 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 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 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动中外合 - 27 - 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 、 “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加大对研究 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 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 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 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 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 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 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 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 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 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 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 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研究生培养单位 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 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 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 28 -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 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机制逐步健全,初 步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 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 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 院同意,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 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 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 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 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 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包括 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从 2012 年起,中央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 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 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 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 按规定统筹利用“985 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 (二)各地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 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 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 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6000 元。具体标准 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 - 29 - 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 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 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 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 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 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 “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 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博士生 1 万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生 3.5 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 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 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 加大奖助力度。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 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 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 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 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 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 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 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 超过 10000 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 支两条线” ,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 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 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30 - (二)确保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 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 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为 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 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 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 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 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13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和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 教育部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以下简称《意见》 )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此外,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正在研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相关意见,目的是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快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为便 于更好地理解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和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答: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 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上世纪末进入快速发展轨道。2011 年,全国 在读研究生总数 164.6 万人,位居世界前列,已成为研究生教育大国,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 的战略目标。从教育层次看,在读博士生 27.1 万人,占 16.5%;在读硕士生 137.5 万人,占 83.5%。从学 位类型看,博士生绝大部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中,学术学位占 75.7%,专业学位占 24.3%。从培养单位看, 普通高校研究生人数占全国总数的 96.5%,科研机构等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占 3.5%。普通高校中,中央 高校承担了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校生人数占全国在读研究生总数的 54.8%。 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 有较大差距。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 制不够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尽完善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 年) 》 (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有关部署,三部门从投入机制和深化改革两个方面入手, 努力实现研究生教育四个转变:一是发展方式转变,即从注重规模发展切实转变为注重质量提升;二是类型 结构转变,即从以学术学位为主切实转变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三是培养模式转变,即从注重知 识学习切实转变为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并重;四是质量评价转变,即从注重在学培养质量切实转变为在学培 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 - 31 - 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问: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收费制度三方面内容。 (一)完善财政拨款制度。针对目前存在的中央和地方拨款制度各异、拨款标准多年未变、拨款范围仅 限于国家计划内的学术学位研究生、拨款方式单一等问题, 《意见》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在中央高校方面: 一是扩大拨款范围。从 2012 年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委 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二是提高拨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 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三是更加关注绩效。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 量、科研水平等因素安排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同时,《意见》 要求各地参照这一模式,完善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 (二)完善奖助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的主体是普通奖学金,主要用于补助研究生 基本生活支出。针对资助方式和经费来源较为单一、资助标准相对较低、各地情况各异等问题,《意见》提 出,以财政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 助政策体系。各项奖助政策的基本定位是: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 积极进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注重公平,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助研、助教、助管 (以下简称“三助”)津贴注重酬劳,调动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意见》 还对加大校内资助力度、鼓励捐资助学、吸引国外优秀留学生等提出了要求。 (三)建立健全收费制度。针对目前研究生收费与免费并存、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意见》提 出,一是实行收费制度。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二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了研究生学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 则和考虑因素,并对研究生学费标准作出了原则规定。三是加强收费管理。明确了研究生学费标准制定程序、 学费收取方式、学费收入管理等要求。 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完善和经费投入的增加,为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 础和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问:为什么要完善研究生收费制度? 答:我国普通高校各类本专科学生已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实行了收费制度,但研究生处于收费与免费并存 的阶段。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6〕2 号) ,允许收取学费的研究生范围仅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同等 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国家 招生计划内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并不在收取学费范围内。近年来一些高校在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过程中对 收费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总体上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并不健全。 研究生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应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 投入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对研究生收取学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不健全,既不利 于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也阻碍了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完善和研究生财政拨款的增加,不利于激励 研究生珍惜机会潜心学习、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研究生 教育收费制度”。按照这一要求,《意见》提出,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问:收费是否会增加研究生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就学? 答: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系统设计、有机衔接的,其根本目的是推动研究生教 育综合改革、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在实行收费制度、健全成本分担 机制的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拨款制度和奖助政策体系的完善。政策措施实施后,研究生所获资助总体上超过 其应缴纳的学费,资助水平得到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适度从低确定。参照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适度 从低确定,总体上按照硕士生高于本科生、博士生高于硕士生、不同专业有所差异的原则来把握。综合考虑 研究生经济承受能力、现行本科生学费标准、部分中央高校试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意见》规定:现 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原则上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生不超过 10000 元。全 - 32 - 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现行收费政策。 (二)全面加大奖助力度。实行全面收费的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确保研究生特别是家庭 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这一资助政策体系呈现四大特点:一是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设立国家助学 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覆盖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而且资助标准明显提高。二 是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的激励。设立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生 2 万元。同时,设立 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组织实施。三是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高校按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 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加大对“三助”岗位的津贴资助力度,根据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 管理的实绩给予相应资助。四是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外,《意见》还要求高校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确保家庭 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同时,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因此,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各项政策措施,从制度设计上可以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总体上不会增加研究生经济负担。 问: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资金如何落实? 答:为确保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意见》对有关资金的落实作出了规定。 (一)完善财政拨款制度所需资金,按照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按照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落实。 (二)完善奖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集。从财政投入方面看:国家助学金 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业奖学金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给予适当支持。 (三)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 科研、改善待遇等方面。 问: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中,我们注重把《教育规划纲要》的宏观要求与改革微观目标结合起来,把 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树立战略理念结合起来,把提高整体质量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起来,特别强调举措 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除完善投入机制外,还将在改革招生选拔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导师 权责机制、改革评价监督机制、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突出创新和 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 33 - 8、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4〕1号 为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决定开展主动撤销博士、硕士学 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 ) ,或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相同层次的其他 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试点工作。 一、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则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 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稳定规模,优化结构 坚持稳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规模,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 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 求的学位授权点,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 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只在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增列授权点数量不超过撤销授权点数量。 2.以单位自主调整为基础 尊重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 展规划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发挥省级统筹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 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统筹 组织调整撤销后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对经调整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于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 4.实现调整工作常态化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调整工作,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将调整结果报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动态调整方式及要求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按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两种方式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 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 授权点的,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组织增列相应数量的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动态调整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 开透明、廉洁评审。 三、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批准与复核 对于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 每一年度的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在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 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 - 34 - 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开展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有关省级学 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有关办法中确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改进和完善调整办法,积极稳妥 地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 35 - 9、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 学位〔2014〕2号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 工作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 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 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 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 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 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 一级学科。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 )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 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 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第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 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 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 列。 第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 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 36 -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 学位授权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 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八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级学位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级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 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及复核 第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 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按程序批准。 第十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核。博 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 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 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他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 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 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 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37 - 10、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积 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深入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入推进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 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二、改革招生制度 坚持招生制度改革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方向。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分类招 生。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选拔标准,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 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拓宽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 位的渠道。 三、完善培养方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 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单位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 式,科学制订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须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合理 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 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 四、改进课程教学 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 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 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培养单位应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 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 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 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 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分类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规范专业学位论 - 38 - 文要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 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 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专业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学 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 (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七、推进与职业资格衔接 对具备条件的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单位,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实践考核与特定职业人才评价 标准有机衔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内容与特定职业人才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推进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 相应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八、充分调动研究生积极性主动性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 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鼓励培养单位引导研究生制订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对职业领域及岗位的认识。鼓励培养 单位开展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研究生早实践,多实践,在实践 中提升职业胜任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业能力培养,完善就业指导。加快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 创造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氛围。 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 (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加强教师培训,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 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鼓励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订评定条件,分类评聘,逐步形成稳定的专业 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根据不同 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 究生。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育人责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 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培养单位是质量保证体系的主体。培养单位应完善校内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 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专业学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跟踪。根据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培养指导 委员会,负责指导、规范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企)业的专家。 国家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建立与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 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培养、就业信息公开。 十一、鼓励开展联合培养 鼓励培养单位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 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 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二、支持开展改革试点 支持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结合行(企)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模式改革试 点,树立专业学位特色品牌。案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改革试点成效将作为培养单位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 - 39 - 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支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加强对培养单位的指导,统筹编写教材、 制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设案例库、定期开展教学研讨等工作,推动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 案例库建设和师资培训。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 年 11 月 4 日 - 40 - 1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 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 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 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 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 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 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 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 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 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 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 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 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 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基本规范》(见附件) ,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 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 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 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 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 - 41 - 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 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 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 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 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 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 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 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 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 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 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 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 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 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 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 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 42 -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 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 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 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 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 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 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 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 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 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 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 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 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 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 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 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 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 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 - 43 - 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 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 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 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 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 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 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 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 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 44 -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 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 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 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 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 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 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 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 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 为“合格”和“不合格” 。 - 45 -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 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 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 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 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 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 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 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 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 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 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 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 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 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 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46 - 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 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 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 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 位论文” 。 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 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 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 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 - 47 - 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 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 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48 - 1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 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 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 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 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 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 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 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 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 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 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 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 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 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 - 49 -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 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50 - 15、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湘教发〔2011〕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 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 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 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创新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 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 2 年。 第二章 第四条 组 织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 审。 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申报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 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 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 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 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培养研究生的创新 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 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51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且非 带薪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 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 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 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第十条 立 项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 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及管理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 省教育厅拨款 1:1 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 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 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 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 用。 第六章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52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 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 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 9 月的最后一周。一般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 中期检查的学校,将扣减该学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 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 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资 助 ”, 英 译 写 法 统 一 为 “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学位办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 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 (一式二份) ,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 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 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 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 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 12 月的最后一周。 53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 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 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 6 个月至 12 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 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 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 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 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54 16、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0〕3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 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 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 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 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和 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 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 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特 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 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 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 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 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生的 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 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 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过分看 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 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 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 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种思 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 、“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 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 55 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随着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 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 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学的 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 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 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 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 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 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生培 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 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 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 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 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 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面提 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 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 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 号)精神, 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 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 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 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56 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 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 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 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 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 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 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 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 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部。 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 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 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 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 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育人业 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 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 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 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 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根据社会发 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 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 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 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研究生 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 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 57 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 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鼓励 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 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 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 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 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 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 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 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 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 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 机构、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可根 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 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 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 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 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 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 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研 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 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 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兼职队伍也 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 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 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58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 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 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 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 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 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 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 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59 1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 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 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 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 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 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 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 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 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 育引导。中发〔2004〕16 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 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 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 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 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 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 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 60 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 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 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 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 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 号)要求, 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 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 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 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 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 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 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 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 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 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 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 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 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 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 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 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 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 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 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 (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 61 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 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 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 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 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 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 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 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 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 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 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 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 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 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 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 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 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 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 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 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 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 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 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 62 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 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 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 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 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 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 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 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 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 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 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 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 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63 18、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人〔2002〕4 号 现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 抓好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请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 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 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 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 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 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 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 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 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 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 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 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 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 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 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 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 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 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64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 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 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 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 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 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 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 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 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 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 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 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 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 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 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 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 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 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 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65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 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 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 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 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 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 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 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 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 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 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 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 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 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 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 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 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 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 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 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 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 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 66 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 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 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 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67 19、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人[201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 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 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 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 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 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 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 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 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 实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 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 100 周年大会 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的光荣职责。 一要认真抓好《规范》学习宣传。各地各校要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 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 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努力营造重德养德的浓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 解《规范》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规范》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使师德规范成为广大教师普 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二要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规范》要求抓紧制订或修订本地本校的师德规 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 德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之中。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环境,将教师权益保障与责任义 务要求相结合,科学引导和规范教师言行。 三要切实加强师德教育。各地各校要将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 68 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师 德教育。通过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 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四要改进和完善师德考核。各地各校要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 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将《规范》 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结合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和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全面评价师德表现。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 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校贯彻实施《规范》的 工作方案,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以实施《规范》为契机,及 时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推进师德建设的改革创新。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高 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各 地各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69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 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 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 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 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 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 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 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 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 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70 四、研究生院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1、研究生院联系方式: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地点: 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一办公楼 B 区二楼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通信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 960 号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410114 传真:0731-85258349 2、业务受理部门工作内容及联系方式: 科室 名称 职 责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点 852583 49 一办 B208 综合办 公室 1、负责研究生院日常管理,协调各办公室工作,协助各办 公室的重大工作; 2、负责文件的登记、签收、传阅及归档工作; 3、负责研究生院各项规章制度汇总及文件汇编等工作; 4、负责研究生院的数据统计与上报; 5、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6、接待、宣传与会务工作; 7、研究生学生证补办; 8、公章管理; 9、资产管理; 10、研究生院党务相关工作。 招生办 公室 1、执行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 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制订学校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方案, 编制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 3、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学校的分学院招生计划; 4、负责制订招生宣传工作意见和方案,组织和指导学院开 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和生源组织工作; 5、负责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命题、考试、阅卷、 823096 复试、体检、政审和录取工作; 78 6、负责制订推免生工作方案,组织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 审核、接收、录取工作; 7、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做好保 密室使用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自命题试题的寄发、收领工作; 9、负责考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 10、负责接收研究生档案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档案整理和归 档工作; 71 金盆岭 校区办 公楼 115 科室 名称 招生办 公室 培养办 公室 职 责 联系 电话 11、负责研究生合作办学工作。联络、洽谈、签订合作办学 协议,开学前有关工作的筹备,学员、学院及合作单位间的 协调等工作; 12、负责各类招生报表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并做好年度招生 823096 总结与分析; 78 13、负责研究生招生信息系统的维护、建设及招生办公室设 备管理; 14、负责研究生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1、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政策的制订及实施; 2、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含省级、校级研究生教研教改课 题、精品课程、科研创新项目、创新论坛、暑期学校、培养 创新基地、专业实践基地等)的申报、建设、管理以及研究 生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 3、组织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课程教学大纲; 4、审核研究生教学计划; 5、组织、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及修改; 6、公共课的课程教学安排及组织学生网上选课; 7、组织公共课考试、补考及重修; 8、研究生中期筛选及结业考核管理; 852583 9、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50 10、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11、研究生业务培养费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下拨; 12、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模块的应用管理及咨询; 13、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14、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订及教学组织; 15、研究生出国留学事宜办理。 16、组织完成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的提交报送; 17、拟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核; 18、全日制博士进修生课程成绩管理; 19、全日制硕士进修生课程成绩管理; 20、研究生培养过程督导工作。 1、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籍信息电子注册、学籍卡的 整理与存档); 2、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管理(毕业图像采集、毕业证管理及 毕业信息电子注册,提前、延期毕业审核); 3、研究生更换导师、调整专业的审核; 4、硕博连读资格考核; 852583 5、组织修订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 6、审核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计划; 46 7、非全日制研究生成绩与学籍卡的整理与存档; 8、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发放; 9、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审核及划拨; 10、非全日制研究生信息系统维护与建设; 11、同学学力课程进修及成绩管理; 12、同等学力学位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72 办公 地点 金盆岭 校区办 公楼 115 一办 B208 一办 B205 科室 名称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点 学位办 公室 1、学位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表格的研究与起草; 2、学位点的规划、申报、评估与管理; 3、学位点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4、导师遴选、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组织; 5、研究生导师的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6、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组织与评选; 7、优秀论文资助基金的申报与审批。 8、安排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度; 9、博士、硕士答辩资格初审及学位论文校外盲审; 10、学位论文送审系统的管理与咨询; 11、受理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以及论文保密申请; 12、检查与监督学位论文答辩进度; 13、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实名举报; 1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务组织及材料准备; 15、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及上报; 16、制作并发放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 17、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申请及学位数据上 报; 18、报送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样检查相关材料; 19、制作非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整理并归档非全日制研 究生学位材料; 20、管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学位模块; 21、博士、硕士学位服管理。 852583 52 一办 B209 思想教 育与管 理办公 室 1、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工作开展 2、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项目申报、立项、结项、推广 3、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申报、立项、结项、推广 4、研究生“博力学术论坛”系列活动 5、研究生“学术文化节”系列活动 6、组织参加省研究生辩论赛 7、组织参加省研究生篮球联赛 8、研究生思想动态及舆情调研、分析和信息报送 9、“长理研言”微信公众平台、“长理研言”博客、研工办 网站页面建设及管理 10、研究生奖学金评审 11、研究生迎新、毕业生离校协调工作 12、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13、指导校研究生会开展工作及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 14、省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学会相关工作 852581 67 一办 B206 职 责 73 科室 名称 职 责 1、接待研究生来访、回复研究生来信等阳光服务工作 2、研究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与表彰 3、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4、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5、研究生特困补助、绿色通道的审批与管理 6、研究生迎新、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 7、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及安全法纪教育 8、研究生违纪违规的调查及处理 9、研究生宿舍调整、假期留校等工作 10、《研究生手册》的编订及印制 11、协助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开展生源地贷款及贷后管理等工 作 12、协助校医院办理毕业生体检、医疗保险的申请与理赔等 工作 13、协助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研究生婚、育登记工作 14、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相关研究生事务管理工作 15、研究生思政教育与管理办公室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 归档 74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点 852583 61 一办 B202 五、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联系方式 序号 学院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 交通学院 刘文琳 85258388 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杨 鹰 85258660 在职研究生管理 2 土建学院 刘 瑛 85256066 3 汽机学院 陈娅玲 85258638 4 水利学院 梁 珊 85258437 董 端 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85258316 5 6 7 电气学院 能动学院 谭秋平 金维香 85258306 在职研究生管理 吴克浪 85258408 朱波林 82618997 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荣湘红 82618001 工商管理硕士管理 经管学院 8 计通学院 张明媚 85258465 9 化学学院 王 斐 85258724 10 数计学院 李秋桂 85258639 11 物电学院 卢丽莉 85258224 12 马克思学院 刘丽娟 82618223 13 外语学院 王爱华 85258613 14 文法学院 刘先明 85256142 15 设计艺术学院 高 85258774 阳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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