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南京财经大学 雇员制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 步深化我校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用人机制,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雇员的界定 雇员制是学校用工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是事业固定编制外用工的一种补充 形式。雇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用、实行合同聘用关系、 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人员。 第二条 雇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纪守法。 2、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 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3、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4、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特殊岗位经批准 可放宽到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 5、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三条 雇员制设岗范围和雇员等级 1、实行雇员制的岗位主要是指教学科研管理需要的教学科研岗位、普通行 政管理岗位、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如学生辅导员、大学生艺术指导、网络管 理、有线电视管理、实验、翻译、医疗、图书管理等)。 2、根据工作性质和对雇用人员知识、技能等要求,雇员制人员实行岗位等 级管理,分为“初级雇员”、 “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 ——初级雇员是指学校一般性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和教学辅助岗位需要的专 1 门人员。 ——中级雇员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工作岗位需要的专门人员。 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并具有承担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高级雇员是指学校教学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专门人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 件外,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关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素 质、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雇员制岗位计划的申报审核 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按需设岗、公开 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雇员岗位,并严 格审批手续,使雇员岗位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雇员制岗位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雇员岗位计划必须在每学期末,各部 门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岗位实际需求向人事处申报拟聘雇员岗位计划。经人事处 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后,下达岗位指标。 第五条 雇员制岗位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1、雇员制岗位人员的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 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校领导牵头,人事处、监察处、相关职能部门 和各用人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笔试和面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 2、雇员制人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就和学校形成劳动关系,签订《聘用合 同》 ,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 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3、雇用合同期限:初次聘用一般为 1 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每次续聘期 一般为 1—2 年。 4、试用期: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 3 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合同期内。试用合格者继续雇用,不合格者 予以解雇。 第六条 雇员制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2 1、雇员实行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制。 雇员制工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见附表 1)。雇员的工资标准根据雇员等 级、岗位性质和岗位技术含量确定。 为稳定雇员队伍,建立雇员工资正常晋升机制,凡在本校连续工作且考核合 格者,岗位工资每两年晋升一次,标准为 100 元/月。 雇员的初始岗位等级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应聘雇员基本条件、能力 和岗位任务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高级雇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可根据 应聘雇员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情况,结合岗位需求双方协商并在《聘用合同》中约 定。 在一个雇用期内,雇员学历、职称发生变化而岗位职责没有变化的,岗位工 资等级不变。 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每月 10 日发放上月工资;雇员的年度考 核奖,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 2、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雇员受雇期间由学校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 投保费用由学校和雇员本人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雇员本人应承担 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住房补贴随岗位工资按月发放,除特殊岗位需要提供值班 床位外,雇员不享受学校住房安排。 3、雇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我校评审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予认 可。 4、雇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 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5、雇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可以按 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 6、除以上规定外,学校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 第七条 雇员制人员的岗位管理 1、管理职责的划分 3 雇员制人员由学校统一管理,由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 ——人事处负责雇员制岗位的审核、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解除)和鉴证、 人事代理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岗位工资审核发放、职称评定、劳动纪律监督检 查、学期和学年考核的组织等人事管理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雇员岗位职责的制定、雇员政策法纪(职业道德)和校 纪校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职 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2、岗位的职业教育培训 学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 育和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雇员的学历教育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因个人学习而 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应予解聘。 3、岗位职责的考核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雇员制人员实行学期和学年(年度)考核制度。学校 制定岗位考核办法,在学期和学年(年度)末,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岗 位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雇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 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约的基础,考核优秀者参照固定编制人员的优 秀标准另行奖励;考核不合格一律解聘。 对雇员制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末位淘汰制,保持一定比例的人员流动, 保持雇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第八条 雇员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 雇员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雇员本人将人事档案存放至学校指定的人事 代理机构,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供相关证明。聘用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和档案保管费 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违规、工伤和劳动争议处理 1、雇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 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 时向校人事处汇报。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和校 4 纪校规予以惩处、追究赔偿损失经济。 2、雇员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部门需向雇员宣 传计划生育政策。若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外, 将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若聘用期内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 18 时应于次日 10 时前) 报告人事处(随后应报书面报告)。隐瞒事故而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若事故是由雇员本人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如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的,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部门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部门应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应由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产 生劳动纠纷导致的经济赔偿由用人部门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 情况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雇员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人部门或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 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调解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附件 1: 南京财经大学 雇员制人员工资构成和等级标准 工资 构成 A档 B档 Ⅰ 600 200 Ⅱ 700 Ⅲ Ⅳ 级别 初级 中级 高级 初始岗位工资 (元/月) 基础 工资 (元/月) 住房补贴 (元/月) 考核合格奖 (元/年) 300 80 2400 元/年 250 350 120 2400 元/年 800 350 450 160 2400 元/年 900 550 650 160 2400 元/年 面议 Ⅴ 说明: 1、雇员初始聘用级别根据其学历、职称、岗位技术含量和岗位任务确定。 例如,试用期合格后,新聘大专学历人员定为初级ⅠA 档;新聘本科学历人员为 初级ⅡA 档;新聘研究生学历人员一般定为中级ⅢA 档;高级雇员薪酬根据其教 学和科研情况,结合岗位需求双方议定。 2、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雇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 担;个人缴纳部分,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3、若本人提交在其他单位已交纳保险的证明,则不再重复交纳保险,也不 执行本表标准,对应表中初级ⅡA 档者改发每月 1250 元(特殊岗位 1300 元/ 月 ) , 其 余 档 6 次 类 推 。 附件 2: 雇员制人员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劳动法》、《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签 订聘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交纳五项险种: 基本保险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1% 8%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2% — 生育保险 0.8% — 医疗保险 8% 2% 合 32% 11% 计 南京市现缴费基数为:2003 年为 705 元/月,2004 年起为 853 元/月 7 附件 3: 雇员制人员 聘 用 合 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法人登记号码: 乙方: 姓 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8 说 明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人才流动机构鉴证后生 效;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保存一份。 二、本合同代签或涂改无效。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 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中,试用期自 年 年 月 月 日起至 日起至 年 年 月 月 日止。其 日。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聘用单位应 在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乙方担任 工 作,具体职责为 。 三、工资报酬 1、乙方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其中,基础工资 位工资 元/月,岗 元/月。 2、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每月 10 日支付上月工资,不得无故 克扣或拖欠乙方的工资。 3、雇员制具体工资标准,按《南京财经大学雇员制人员工资构成和等级标 准》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得违反《劳动法》及政府有关规定。 2、寒暑假实行带薪轮休制,甲方按 12 个月发放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 定和标准,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对乙方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可分情况及程度给予批评 教育、处分、直至解除本聘用合同。 3、乙方在聘用期内有权依法申请参加工会,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六、合同解除 (一)甲方可以解除的情况: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8、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9、其它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以上九项,除 1—4 项可以随时解除外,甲方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 (二)甲方不得解除的情况: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以上三项情况外,乙方有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五)对于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除条款(一)的 1—6 项以及条款(三) 的第 1 项不予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合同期满或双 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甲方可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根据双方约定,承担下列责 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八、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 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书面提请调解、仲裁;对裁决 不服的,应当在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 2、 3、 4、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 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鉴证部门(签章) 鉴证日期 12 年 月 日 月 日 雇员制人员聘用合同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甲方(签章) 13 乙方(签名) 鉴证单位(签章)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