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doc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2016﹞68 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1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务实的 学风,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博士 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在籍在校学生。访问学者、聘用人员和进修 教师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 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 权益; (三) 预防、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第四条 教育与预防 年度新进教职工培训中应开设专题,就学术诚信、 学术规范和严谨务实学风的养成进行专门培训。 第五条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 诚信教育和指导。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 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 - 2 - 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 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 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 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立项项目、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应在科学 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网页进行公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 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与招聘、评优奖励、学位论 文送审和答辩中进行学术诚信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科学技术处、社会科 学处应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各项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 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第十条 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 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 为学校调查与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 第十一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备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 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调查组,组织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调查组由不少于 3 人的 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2 人。被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涉 - 3 - 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三)根据调查组的意见或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 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五)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为当事人及其 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时,应主动回避。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过程 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别设置专人负 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受理与调查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 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 动披露的涉及我校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 员会应主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 4 -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委员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如果受 理,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被投诉人。举报人和 被举报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 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 相关证据,在 30 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风 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告知相关 当事人。当事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初步调查确认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 证据不足的,应该结束调查。调查认定举报或投诉为恶意诬告, 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风与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风与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投诉人与被投 诉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 60 个 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学 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 会对异议书中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或投诉 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在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实验检验、 - 5 - 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方 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 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时, 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和被投 诉人的书面申辩意见等相关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 括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调查依据、调查结论以及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在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 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保 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和被投诉 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认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 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 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 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6 -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研究成果改头换 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参加各类学术评审或学术活动时违规收受钱物;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而 获取学术荣誉或不当得利; (十)其他严重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7 -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先由校学术委员 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提交学校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 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教职员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和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从 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聘用人员和进修教师等,视情节轻重进 行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 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 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导师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进行处 理: (一)批评教育; - 8 - (二)通报批评; (三)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 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 的过错程度,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自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校 相关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 法送达的,自学校公开处理决定之日起满 10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9 -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申诉与复查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理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风与学术道 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诉后, 应当组织专家复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 定复核的,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 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将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继续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南林业科技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1〕64 号)同时废 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 10 - 2016 年 11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