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汇编.docx
惠 企 政 策 汇 编 (二) 益阳市营商环境大优化政策 落实见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0 日 目 录 一、复工复产政策清单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干货”政策清单∙∙∙∙∙∙ ∙1 二、部分政策文本 1.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 号)∙∙∙∙∙∙∙∙∙∙∙∙∙∙∙∙20 2.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28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29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31 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 年第 11 号)33 6.湖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 社规〔2020〕3 号)∙∙∙∙∙∙∙∙∙∙∙∙∙∙∙∙∙∙∙∙∙∙∙∙∙∙∙∙∙∙∙∙∙∙∙∙∙∙∙∙∙∙∙∙∙∙∙∙∙∙∙∙∙∙∙∙∙∙∙∙34 7.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 〔2020〕2 号)∙∙∙∙∙∙∙∙∙∙∙∙∙∙∙∙∙∙∙∙∙∙∙∙∙∙∙∙∙∙∙∙∙∙∙∙∙∙∙∙∙∙∙∙∙∙∙∙∙∙∙∙∙∙∙∙∙∙∙∙∙∙∙∙∙∙∙∙37 8.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 施(湘农联〔2020〕19 号)∙∙∙∙∙∙∙∙∙∙∙∙∙∙∙∙∙∙∙∙∙∙∙∙∙∙∙∙∙∙∙∙∙∙∙∙∙∙∙∙∙∙∙∙∙∙42 9.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湘市监发 〔2020〕17 号)∙∙∙∙∙∙∙∙∙∙∙∙∙∙∙∙∙∙∙∙∙∙∙∙∙∙∙∙∙∙∙∙∙∙∙∙∙∙∙∙∙∙∙∙∙∙∙∙∙∙∙∙∙∙∙∙∙∙∙∙∙∙∙∙∙∙45 10.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0〕4 号)∙∙∙∙∙∙∙∙∙∙∙∙∙∙∙∙51 11.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0〕80 号)∙∙∙∙∙∙∙∙∙∙∙∙∙∙∙∙∙∙∙∙∙∙∙∙∙∙∙∙∙∙∙∙∙∙∙∙∙∙∙∙∙∙52 12.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 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55 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网址链接 1.国家级∙∙∙∙∙∙∙∙∙∙∙∙∙∙∙∙∙∙∙∙∙∙∙∙∙∙∙∙∙∙∙∙∙∙∙∙∙∙∙∙∙∙∙∙∙∙∙∙∙∙∙∙∙∙∙∙∙∙∙∙∙∙∙∙∙∙∙∙∙∙∙∙∙∙∙∙∙∙∙∙∙∙∙∙65 2.省级∙∙∙∙∙∙∙∙∙∙∙∙∙∙∙∙∙∙∙∙∙∙∙∙∙∙∙∙∙∙∙∙∙∙∙∙∙∙∙∙∙∙∙∙∙∙∙∙∙∙∙∙∙∙∙∙∙∙∙∙∙∙∙∙∙∙∙∙∙∙∙∙∙∙∙∙∙∙∙∙∙∙∙∙∙∙∙∙73 复工复产政策清单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 “干货”政策清单 一、税费优惠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 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 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 延长至 8 年。(湘政发〔2020〕3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 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 超过 3 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 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湘政发〔2020〕 3 号,省税务局) 4.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 - 1 - 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 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湘政发〔2020〕3 号,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 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湘政发 〔2020〕3 号,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7.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湘政发〔2020〕3 号,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 9.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 - 2 - 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 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 1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 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 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 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 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 第 11 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 航发展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省财政厅) 15.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企 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 - 3 - 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 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征信 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3291 号,人民银行长 沙中心支行) 二、融资贷款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 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 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 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湘政发〔2020〕3 号,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 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普惠性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 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湘政发〔2020〕3 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8.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 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 50%提高到 60%,单笔贷 款补偿金额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到 110 万元。(湘政发 〔2020〕3 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省财政厅) 19.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 50 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 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贷款。(湘政发〔2020〕3 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保监局) - 4 - 20.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 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 1 年期 LPR 减 100 个 基点,由中央财政按 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 低于 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长 银发〔2020〕19 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 监局、省财政厅) 21.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 过 1000 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 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 保费用。(湘政发〔2020〕3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2.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 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 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湘政发〔2020〕3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23.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 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 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开 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 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湘 政发〔2020〕3 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 局) 2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 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 - 5 - 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 号,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25.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 1%下 调至 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 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 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 10 个工作日办结。(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26.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 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 际利率计算。(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27.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 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到 A 级、B 级、M 级(新设立企业)。(湘税发〔2020〕14 号,省 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 28.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 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 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 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 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 省发展改革委) - 6 - 29.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 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省发展改革委) 30.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 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 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长银发〔2020〕 19 号,湖南银保监局) 三、稳岗就业 31.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6 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 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 执行。(湘人社规〔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2.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4 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 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 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3.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 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 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 7 - 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4. 2020 年 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湘政发〔2020〕3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5.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湘政发〔2020〕3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深 度贫困地区返还 60%)。(湘政发〔2020〕3 号,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37.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 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 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以 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湘人社规〔2020〕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70%。(湘人社规〔2020〕2 号,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39.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 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 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 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 内办理。(湘人社规〔2020〕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8 - 厅) 40.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 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 社会保险费),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 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湘人社规〔2020〕2 号,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1.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 年)》(湘人社发〔2019〕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 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 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 补 贴 标 准 上 浮 10% 的 规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 ( 湘 人 社 规 〔2020〕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 6 个月。(湘人社规〔2020〕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43.对 2 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 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 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湘政发〔2020〕3 号) 44.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1 亿元 - 9 - 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 电费等。(湘政发〔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45.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 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湘政发〔2020〕3 号、长银发〔2020〕19 号,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46.省级新增 1000 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 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湘人社规〔2020〕 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 期间每成功介绍 1 名劳动者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给予 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8.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1 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 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 号,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财政奖补 49.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 或 2 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 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 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湘政 - 10 - 发〔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0.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 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 政给予专项补贴。(湘政发〔2020〕3 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5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 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 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 给予 50%的贷款贴息支持。(湘疫防物资办〔2020〕6 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2.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 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 的 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 号,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53.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 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 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湘疫防 物资办〔2020〕6 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4.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 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湘政发〔2020〕3 号,省科 技厅) 55.对 2020 年 2 月—6 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 准厂房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11 - 5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租金、减半收取 2 个月租金。(湘政发〔2020〕3 号,省财政厅) 57.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 模的旅行社,以及 2019、2020 年度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 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 予适当资金补助。(湘政发〔2020〕3 号,省文化和旅游 厅) 58.在全省 66 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 300 万 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 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湘 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59.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 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 1 万-3 万头的,补助 50 万元;3 万 头以上的,补助 80 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 补助 1000 元/头。(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60.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 30 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 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 (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1.省财政支持 51 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 量安全快速检测,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 产经营主体。(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62.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 - 12 - 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 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 19 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 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资金结算由 30 个工作 日缩短为 20 个工作日。(湘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 农村厅、省财政厅) 63.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 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 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湘市监发〔2020〕17 号,省市场监管局) 五、运营成本 64.从 2 月 17 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 收车辆通行费。(湘政发〔2020〕3 号,省交通运输厅) 65.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 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湘环发 〔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66.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 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缴 清。(湘政发〔2020〕3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67.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 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 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 统 一 按 原 到 户 电 价 水 平 的 95% 结 算 。 ( 湘 发 改 价 调 〔2020〕80 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 - 13 - 司) 68.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 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 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 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 “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 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 溯减免时间。(湘发改价调〔2020〕80 号,省发展改革 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9.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 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 (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 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湘发改价调〔2020〕80 号,省发 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0.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 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 费。(湘发改价调〔2020〕80 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 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1.自 2020 年 2 月 22 日,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 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20〕257 号,省发展 改革委) 72.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 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 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 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 14 - 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六、市场监管 73.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 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 进企业休养生息。(湘政发〔2020〕3 号,各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部门,省税务局) 74.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 产复工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 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 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湘环 发〔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75.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 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 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 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 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湘环发 〔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76.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 影响需要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 延期办理。(湘环发〔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77.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 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办理 - 15 - 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 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湘市 监发〔2020〕17 号,省市场监管局) 78.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 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 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 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 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 (湘市监发〔2020〕17 号,省市场监管局) 79.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 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 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 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湘市监发〔2020〕17 号,省市场监管局) 80.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 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 之日起后 30 天。(湘应急函﹝2020﹝36 号,省应急管理厅) 81.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 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 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 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 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湘自然资发〔2020〕5 号,省自然资源厅) 8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 - 16 - 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 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湘政发〔2020〕3 号,湖南 证监局) 七、办事服务 83.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 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 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 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 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 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 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湘政发〔2020〕3 号,各市 县人民政府) 84.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 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湘政发〔2020〕3 号,省贸 促会) 85.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 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 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 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湘政发 〔2020〕3 号,省税务局) 86.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 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湘政发〔2020〕3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 87.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做 - 17 - 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间由 3 天缩短到 1 天。(湘 农联〔2020〕19 号,省农业农村厅) 88.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 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 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 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 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 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 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 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 地实施。(湘环发〔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89.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购排污权但暂时资金有困 难的企业,允许撤回申购、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 用费。(湘环发〔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90.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办公网址或办 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 件的均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办理。(湘环发〔2020〕 4 号,省生态环境厅) 91.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技 术服务工作,不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召开集中审 查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 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技术审查 质量和效率。(湘环发〔2020〕4 号,省生态环境厅) 92.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 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 - 18 - 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 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 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 获取纸质营业执照。(湘市监发〔2020〕17 号,省市场 监管局) 93.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 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 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 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 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 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湘税发 〔2020〕14 号,省税务局) 94.积极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线上服务,采取 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现场办理的,灵活拍照取证(办事 群众留指纹、戴口罩拍照,疫情过后再补人脸照片),暂 缓上门服务。(湘自然发〔2020〕2 号,省自然资源厅) 95.实行“7×24 小时”通关服务,8 小时之外及节假 日推行预约加班。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海 关在疫情期间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湘关 办发〔2020〕12 号,长沙海关) 96.对外贸企业恢复生产、扩大产能急需进口的符合 条件的设备、原材料等,实行专人对接、快速审核、快速 办结。(湘关办发〔2020〕12 号,长沙海关) 部分政策文本 - 19 -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20〕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8 日 - 20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 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 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 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 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 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 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 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 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深入排查消除人员、 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 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 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 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 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 - 21 - 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 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 50 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 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 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 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 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 成本应低于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 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 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其他贷 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 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 50%提高到 60%,单笔贷款补 偿金额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到 110 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 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 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 1000 万元),全部纳入 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 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 资产支持证券、 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 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 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 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 - 22 - 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 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 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开通绿 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 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 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 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 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 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 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 位缴费政策,从 2 月到 6 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 用,从 2 月到 4 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 月底前,企业可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 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深度 贫困地区返还 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 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 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 23 -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 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 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 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 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 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 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 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 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 长至 8 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 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 限不超过 3 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 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 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 24 -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 2 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 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 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 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 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 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 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 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 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 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 2020 年 2 月—6 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 准厂房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 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租金、减半收取 2 个月 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 的旅行社,以及 2019、2020 年度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以上 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 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 2 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 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 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1 亿元 - 25 - 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 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 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 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 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 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 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 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 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 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 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 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 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 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 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 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 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 26 -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 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 通运输通道畅通。从 2 月 17 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 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 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 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 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 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 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 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 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 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 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 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 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 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 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 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 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 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 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 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 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 28 -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 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 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29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 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 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 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 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 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 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 - 30 -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6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31 -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 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 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 - 32 -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 情情况另行公告。 - 33 - 湖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 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 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 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6 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 - 34 -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4 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 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 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区分大、中、 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 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 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 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 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 - 35 - 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 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 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 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 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 2020 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 地 2020 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 对延缓至 2021 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1 年社会 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 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 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政策 实施期满失效。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湖 南 省 税 务 局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 - 36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 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基础上,全力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政 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 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 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 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 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 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 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各地要迅速落实,在 2020 年 3 月底前将本地第一批 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 - 37 - 二、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从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 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 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 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湘人社发〔2019〕 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50%。 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 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10%的规定仍 继续执行。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提高政府补贴性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 准目录(2019-2021 年) 五、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 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 6 个月。 - 38 - 六、完善远程技能培训体系。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 阶段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和培训机 构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 课堂。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将全部理论课程由线下集中授课转 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和结业考核部分根据各 地疫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线下完成,相关培训补贴 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要确保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学习 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市州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功能齐备、运行成熟的互 联网培训服务平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后向全 省推广。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 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补助力度。省级新增 1000 万元 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 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八、强化岗位归集发布。各地要精准摸清辖区内企业 开工复工情况,迅速建立企业岗位统一归集发布制度。对 已复工的企业,定期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 采集招聘岗位信息并向省级集中。对暂未复工的企业,建 立对接机制,动态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各地采集和归 - 39 - 集的岗位信息要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县级以 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 (村)基层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并要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拓 展手机 APP、微信、微博等发布渠道,为劳动者获取信息 提供便利。 九、优化用工服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建立 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收集汇总重点企业名录, 将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及 关系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范围。 实施台帐管理,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明确责任,加强调度, 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招工需求,及时提供 相应政策指导和服务。扩大线上办理事项范围,通过湖南 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湖南人才网、湖南省劳务协作 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多个渠道,大力开展线上求职招 聘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包括农村劳务经纪 人开展人员招聘,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 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 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 1 名劳动者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 的,给予 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做好员工返岗安全防护。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 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 管理和服务。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搭建农民 工返岗直通车,实行错峰运输或专车接送,促进人员安全 有序返岗。要多渠道发布疫情信息,积极宣传返岗防护措 施,引导返岗人员主动配合沿途疫情防控部门做好检查、 - 40 - 测温、登记等工作。指导企业落实防疫措施,加强生产和 办公场所消毒,为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加强防 护培训,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防控手册,引导员工减少人 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健康饮食 习惯,提高返岗人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应对疫情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任 务,各地要切实提高站位,迅速抓好落实。各地要健全资 金保障机制,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稳就业资金和失业 保险基金等各类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 管理,凡与当前稳就业工作关联不紧密、绩效不高的活动、 奖补项目一律压减,资金重点用于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 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 41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支持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 湘农联〔2020〕19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 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 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 号)要求,现就 抓好春耕生产,确保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 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双季稻生产。在全省 66 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 区支持发展 300 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 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 从事粮食、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业产业生产以及提 - 42 - 供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 合作社、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等,下同)给予育秧 成本补助。各地要科学使用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 支持提供早稻机械化育、插(抛)秧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省财政继续扶持 50 个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种 粮大户。 二、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稳定粮食产量,抓好粮 食收购,调剂不超过 10%的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支 持扩大优质稻生产和组织市场化收购。在疫情期间,对省 确定的 30 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 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 三、支持规模养殖场恢复生产。省财政对新建、改扩 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 1 万-3 万头的,补助 50 万元;3 万头以上的,补助 80 万元。对从 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 1000 元/头。省财政支持扩大 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各地要积极帮助养殖户对接贷款 融资机构,充分发挥农业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切实缓解养 殖户资金困难。 四、降低担保费。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 称省农担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 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 1%下调至 0.5%;对到期 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 期间,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 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 10 个工作日办结。 五、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 - 43 -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 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适当放宽贴息条件,省财 政按贷款资金有效使用凭证核实补助贴息资金。 六、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 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 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 19 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 资金结算由 30 个工作日缩短为 20 个工作日。 七、开展机抛秧作业补贴试点。选择在长沙、衡阳、 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等市的 10 个县开展机抛秧 作业试点,省财政奖补每个试点县 200 万元。将集中育秧、 机插机抛秧纳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补助内容。 八、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 间由 3 天缩短到 1 天。各市州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监测,以主要消费农产品和市场随机抽样为主,兼顾生产 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环节。省财政 支持 51 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 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九、支持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各地要保障动物防疫 经费,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尽早启动春季集中免疫,切实 加大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 疫情期间,各地可按紧急采购程序采购补充储备动物防疫 应急物资。要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警监测,提早抓好草地 贪夜蛾和水稻重大病虫害疫情防控,实现防病治虫保丰收。 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 - 44 - 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新增专项资金 分配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 度,在 3 月底以前按规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打卡到户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其资金压力;要确保农村安全饮 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同时,要切实提高相关资金分配使用 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要求从严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滞留,确保资金 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的通知 湘市监发〔2020〕17 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 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局)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 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支持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促生产、保经营、稳发展、渡难关, 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 45 - 一、全面简化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1.推行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服务。市场主体和各 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 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 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 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 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 2.优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办理程序。对食品、计量、 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审查,外省药品广告备案等业务实行湖南政务服务网网上 申请、预约办理、精简流程。对于涉及生产经营防控急需 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必要时, 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受理审批方式特事特办。 二、积极支持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 3.启动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 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 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各类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 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药 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 的市场供应。 4.支持企业增加防疫消毒物资生产项目。支持我省有 能力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 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转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急需的 酒精、84 消毒液等消毒用品。在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增项 - 46 - 业务的受理、审批上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5.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 产经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 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指导企业加快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 合格产品。 三、着力化解企业经营运行难题 6.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即时办理。对我省企业涉 及防治新冠肺炎的相关专利申请,即时给予审核,加快推 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并跟踪尽快办理。 7.利用知识产权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支持企业 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复 工复产资金困难。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 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 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 8.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鼓励符合条件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 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 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 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9.简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使用单位可通过 电话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可寄送至检 验检测机构审查,电话约定检验时间。检验工作完成后, 相关票据、检验报告及其它资料,由检验机构免费寄送。 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 - 47 - 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 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0.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 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 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鼓励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11.合理维持认证、许可证书周期。至疫情解除前, 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 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 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于受疫情 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 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 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与防疫有关的企业申请 换发证,在资料审查合格的前提下,企业承诺现场符合要 求的,可以先期发证。 12.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对因疫情影响 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 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3.推行市场主体年报联络员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服务。 市场主体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通 过“企业信息填报”入口在线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或通 过邮寄申办资料到相应登记机关的方式进行联络员备案, 然后通过联络员登陆的方式填报年报。 - 48 - 四、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服务工作 14.做好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建 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 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设备, 根据使用单位需要,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上门开展检测或 校准,为疫情防控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加强计量科普工作, 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 15.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指导督促 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工作 机制和体系,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16.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要求,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 的食品及原料,排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零售、餐 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导餐饮行业协会整合餐饮资 源,对有集体用餐需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 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等部门,开展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 励餐饮单位增加外卖窗口,开展外卖服务和网络订餐服务, 防范聚集性用餐带来的交叉传染风险。 五、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7.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 物价、囤积居奇和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 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分析,确保市场生 产原材料、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 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18.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要 - 49 -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 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区分有无主观 故意,区分违法性质、情节,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 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 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寓监 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多帮扶、多指导、多服务, 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19.充分发挥 12315 服务热线作用。严格 24 小时值班 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 12315 服务热线畅通无阻。 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及时发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消费警示 提示,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放心消费、理性消费,营造 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六、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20.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 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非公综合党委要坚持党建引领, 组织所属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引导非公经济组织 出资人(负责人)履行社会责任,汇聚疫情防控合力。充 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组织开展“党员亮身份、当先锋、做表率活动”,带头提 高防控意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共克时艰, 渡过难关。 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 全面解除时止。 - 50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8 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 通 知 湘环发〔2020〕4 号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相关部 门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 理。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 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 设项目),应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 - 51 - 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 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保障 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 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 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 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 批(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 生产)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同时加强服务指 导,帮助相关项目尽快投入运行或形成生产能力。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0〕80 号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 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根据国 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 52 - 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 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等 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 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 算。 二、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 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 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 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 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 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 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 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四、相关市州发改委应比照国家发改委的电价优惠政 策按照定价权限对地方电网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 营所需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 - 53 - 月内缴清。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 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 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 时,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多种形 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 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 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 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 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在每月与转供电 主体电费结算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将对大型商业综合体、 省级产业园区、大型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的电费优惠幅度 和金额报送省发改委。 (三)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 网站、移动通讯网络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 低用电成本政策,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确保降价政 策全覆盖宣传到位,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 政策执行到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25 日 - 54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 通 知 湘政办发〔2020〕2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55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 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4 月 28 日(此件主动公开) - 56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 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坚决纠正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 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 行业就业,协调、指导、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 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安全有序返岗。推进我省“健康码”与其 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检测、防控防 护,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 - 57 - 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 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 每成功介绍 1 名劳动力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 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 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责 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 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 年 6 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 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58 -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 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 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企业裁员率可 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 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 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 还。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 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 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 10 月至本年度 6 月,企业连续 6 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 同比下降超过 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 当提高该比例。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 个月 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用 于落实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 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 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 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 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 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 - 59 - 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 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通过挖掘内需、 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 果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 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 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 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 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 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 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 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 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 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 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 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 - 60 - 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 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 群体提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 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 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 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 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 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 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 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 - 61 - 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 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 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 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 贫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 至 2021 年,各 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 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 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 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 2020 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 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 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疫情影响见 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 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 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延迟离 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 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 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 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 2020 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 籍 2020 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 - 62 - 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 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兵 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 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参保失业人员,发放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 地失业保险金的 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 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 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 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 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 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 按照高校设置程序进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纳入高职 - 63 - (专科)统一招生平台。设立省预算内稳就业公共实训基 地建设专项,从省预算内基建中安排资金。(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 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 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 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 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大力推广“湘就业” 微信公众号,推进“311”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百日千万 网络招聘”、“点亮万家灯火”主题帮扶专项行动。实施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业公平,坚 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 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 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 要同向发力,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多维度 开展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 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完善分市州劳动力调查统计制 度,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 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 - 64 - 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 程中,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 施。做好稳就业舆情监测研判,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 引导主动权。(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 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 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 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 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督促激励。将就业工作列入省人民政府 2020 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内容。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 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 问责。完善激励办法,对稳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和县 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直 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 抓紧抓好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发挥最大效应,全力确保 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 65 - 有关政策文件网址链接 国家级 - 66 - 1.《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 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2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30/conte nt_5473087.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 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6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4/conte nt_5486767.htm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财金〔2020〕176 号),文件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 302_1222106.html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 企 业 债 券 工 作 的 通 知 》 ( 发 改 办 财 金 〔 2020 〕 111 号),文件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 208_1220174.html 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 劳 动 者 参 与 线上 职业 技 能培 训的 通 知 》( 发 改 办就 业 〔2020〕100 号),文件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 206_1220012.html 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 - 67 - 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 〔2020〕184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 ontent_5476852.htm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 做 好 招 投 标 工作 保障 经 济平 稳运 行 的 通知 》 ( 发改 电 〔2020〕170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 ontent_5476352.htm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 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文件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 _3466791.htm 9.《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 ontent_5474105.htm 10.《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 保 障 企 业 资 金 支 持 的 紧 急 通 知 》 ( 财 金 〔 2020 〕 5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 ontent_5475962.htm 1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 68 - 第 8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 ontent_5475528.htm 1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文件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 _3466789.htm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文件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00207343255 1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文件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8 _3475718.htm 15.《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 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文件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892278&itemId=928&generaltype=0 16.《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20〕10 号),文件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888850&itemId=915&generaltype=0 - 69 -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文件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 ml?docId=890657&itemId=915&generaltype=0 18.《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涉及治 疗 新 型 冠 状 病毒 感染 肺 炎相 关项 目 进 行应 急 快 速审 批 的通知》,文件链接: 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6_151 418.htm 19.《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 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文件链接: 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6_151 447.htm 20.《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华工作外国专家防 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办专 〔2020〕4 号),文件链接: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 xwj/gfxwj2020/202001/t20200131_151335.htm 21.《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 9 号),文件链接: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2/t2020020 4_311019.html 2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 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 号),文件链接: - 70 - http://gkml.samr.gov.cn/nsjg/tzsbj/202002/t20200205 _311082.html 2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 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文件 链接: http://gkml.samr.gov.cn/nsjg/zhghs/202002/t2020021 5_311667.html 2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 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水交明电〔2020〕 87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8080/zhengce/zhengceku/2020-03 /04/content_5486662.htm 25.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 障工作的通知(水交明电〔2020〕87 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5/c ontent_5487080.htm 26.《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 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n8108 25/c101434/c5143154/content.html 27.《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 排 除 通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20 年 第 36 号),文件链接: 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 2868140/index.html - 71 - 28.《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 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第 21 号公告),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2/c ontent_5485703.htm 29.《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 施》(署党发〔2020〕11 号),文件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 2862795/index.html 30.《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综合 保税区发展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9 号), 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5/content_5483 101.htm 3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 号),文件链接: http://www.miit.gov.cn/n973401/n7647394/n764739 9/c7669722/content.html 32.《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 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 号),文件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 30/n3757016/c7692694/content.html 33.《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的通知》 (工企业函〔2020〕30 号),文件链接: 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002 - 72 - /t20200211_11176405.html 3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举办 2020 年“创 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20〕26 号),文件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92/n39171 32/n4061730/c7683073/content.html 35.《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 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 号), 文件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2002/20 200202937077.shtml 36.《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的工作通知》,文件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3/2020 0302941369.shtml 3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 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 ontent_5475372.htm 3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 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 号),文件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 0202935488.shtml - 73 - 39.《商务部等 8 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 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 号),文件 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xxfb/202001/20 200102929998.shtml 4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 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文件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2/20200 202934738.shtml 41.《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 号),文 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8/c ontent_5484418.htm - 74 - 省 级 4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 号),文件链接: 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fwj//202 002/t20200219_11183680.html 4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财信 〔2020〕59 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 4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 业 用 电 成 本 支持 企业 复 工复 产的 通 知 》( 湘 发 改价 调 〔2020〕80 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tslm_77952/jfgl/202002 /t20200226_11192117.html 45.《湖南省科技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链 接: 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002/ t20200201_11167273.html 46.《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专题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文件链接: 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001/ t20200128_11165341.html - 75 - 4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 干举措的通知》(湘科发〔2020〕14 号),文件链接: 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002/ t20200220_11186313.html 48.《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 号),文件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2002/t202002 24_11189770.html 49.《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4 号),文件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2002/t202002 22_11188397.html 50.《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 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湘市监发〔2020〕17 号), 文件链接: http://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tzggx/202 002/t20200213_11177992.html 51.《长沙海关关于印发“防疫情帮复产稳外贸”十 二条措施的通知》(湘关办发〔2020〕12 号),文件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bJMzNsU8JD74Wazbc HTww 52.《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当前农业农 村发展的政策措施》(湘农联〔2020〕19 号),文件 链接: 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9864/9865/9 - 76 - 867/content_317394.html 5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压实“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湘 农发〔2020〕17 号),文件链接: 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9864/9865/9 866/content_316996.html 54.《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的措施》,文件链接: 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002 /t20200204_11169916.html 55.《关于申报 2020 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奖 励项目的通知》(湘工信财务〔2020〕60 号),文件 链接: 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003 /t20200305_11799524.html 56.《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 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链接: http://swt.hunan.gov.cn/swt/hnswt/tzgg/202002/t202 00213_548648862916351744.html 57.《湖南省商务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分行关于开展“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专项融资 服务的通知》(湘商贸〔2020〕6 号,文件链接: http://swt.hunan.gov.cn/swt/hnswt/tzgg/202002/t202 00219_174142248562379488.html 58.《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招 商引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文件链接: - 77 - http://swt.hunan.gov.cn/swt/hnswt/tzgg/202002/t202 00218_56667427858938632.html 59.《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湖南外经贸 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文件链接: http://swt.hunan.gov.cn/swt/hnswt/tzgg/202002/t202 00228_755077136895608064.html 60.《疫情期间支持我省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收购农 民余量的补贴方案》(湘粮调〔2020〕21 号),文件 链接: http://lshwzcbj.hunan.gov.cn 6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当前农业农村发 展的政策措施》(湘农联〔2020〕19 号),文件链接: http://njj.zhuzhou.gov.cn/c16982/20200225/i1457416 .html 62.《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高效开展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资〔2020〕12 号), 文件链接: http://ggzy.hunan.gov.cn/xxgk/001003/20200217/77a 77e5e-1805-4754-8bff-df3187e34e0f.html 63.《支持文化和旅游业战疫情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湘文旅财发〔2020〕19 号),文件链接: http://www.yiyang.gov.cn/czj/5787/31462/content_1 135116.html?jmohlnglnohdbiek 6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 2019 年度个 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的通告》,文件链接: http://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tzggx/202 - 78 - 003/t20200305_11799560.html) 6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税发〔2020〕14 号),文件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00205342220 -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