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高水平人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规定.doc
长理工大研〔2015〕6 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高水平人才担任 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高水平人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规定》 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 年 9 月 15 日 -1- 长沙理工大学高水平人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 若干意见》以及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 调动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承担有高层次科研项目,获 得高层次研究成果的科研人员充实到研究生导师队伍,从而提升 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与我校签订了正式聘任合同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在最具影响的国际大学排名榜 (QS 世界大学排名榜、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榜等)中处于 200 名以内的境外大学具有博导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为我校兼职 博士生导师。 二、下列各类人员,经学校认定,可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 格。 1.主持在研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经 费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 。 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获得“国家 杰出青年基金”、 “国家自科优秀青年基金”的教授。 3.主持获得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教授。 4.近 3 年内有 6 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单位署名为我校 的 ESI 高被引论文或 3 篇及以上 ESI 热点论文,或被列入到国际 -2- 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三、上述人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由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 组认定。 -3-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4- 2015 年 9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