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doc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2017 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本院机构类型属机关法人,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接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上级 法院指定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 商事、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本院执 行的案件和外地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管理人民 法庭的审判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承办其他应 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本院包括 17 各内设部门和 5 个下派人民法庭。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7 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仅本院机关,无下设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7 年年初预算数 2294.49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 预算拨款 1274.85 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700 万元,上级补助收 入 319.64 万元。年初收入预算较去年增加 154.58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 增加、工资津贴标准的提高以及办案业务费用的增加。 (二)支出预算,2017 年年初预算数 2294.49 万元,为公共安全支出 2294.49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较去年增加 154.58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 增加、工资津贴标准的提高以及办案业务费用的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1274.85 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 年年初预算数为 1228.85 万元,是指为保障 单位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 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 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 年年初预算数为 46 万元,我院的都是专项业 务费。其中:陪审员工作经费 15 万元,用于陪审员的补助;聘请司法辅 助人员经费 25 万元,用于聘用人员的工资;法庭建设 6 万元,用于法庭 的维修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 年赫山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348.36 万元, 比 2016 年预算增加 2.52 万元,增加 0.7%。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111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52 万 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9 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2017 年“三 公”经费预算较 2016 年减少 10 万元,主要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 年我院无政府采购预算。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 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 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 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 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 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