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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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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5 13:53:00 (2006 年 7 月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 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 科学的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 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 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 科学的意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 和研究规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足国情、省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力争出精品、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江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深入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 方向,体现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开拓性急 需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具有江苏特色研究课题,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方针, 努力加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和实践 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对 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 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 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省 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 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见; 2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3制定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4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5确定规划各学科专家组人员名单; 6审定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 7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奖。 第六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省规划办),是江苏省哲学社 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具体负 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编制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受理基金项目的 申报,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 2提出规划各学科专家名单,负责与各学科专家组的联络,并指导各学科 专家组经常性的工作; 3管理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4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对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具体组织基金项目成果的评 奖事宜; 6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按哲学社会科学的大学科分类及 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学科专家组,它的职责是: 1协助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 2评审本学科基金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本学科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要求是: 1有较高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愿意并能够承担这项工作;  2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是该学科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具有正 高级职称的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专家; 3学科专家组成员面向省内外,由有关单位推荐和省规划办审定,组成 专家库,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聘任学科专家。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五年研究规 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进行。五年研究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 的第一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组织;少数 急需的和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可单独立 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据资金资助情况分为四类: 第一类:重大项目; 第二类:重点项目; 第三类:一般项目; 第四类:青年项目; 第五类: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条 省规划办在一定范围内征集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报省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严格评审,择 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 报。 第十二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在课题指南发布以后,由省规 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科 研究。 2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 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承担和完成过 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 3必须是课题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含两个)课题。 承担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能履行信誉担保的,不受理申报。申请人因在执行省 基金项目过程中,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没有科研信誉的,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 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承担 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的责任。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申报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组织各学科专 家组进行评审。 单立课题或特殊课题,由省规划办委托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 3能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 5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保证; 6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论证充分, 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担保信誉良好; 8自筹经费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提供一定经费的资助。 第十七条 为保证申报课题评审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实行课题设计活页 通讯初评与课题申请书会议复评相结合的办法。通讯初评,由省规划办将《课题 设计论证(活页)》分寄若干名同行专家(含外省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 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结果。省规划办 按照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交会议评审。会议评审, 先由学科评审组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上介绍情况,进 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需获得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方能通过。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的课题,由省规划 办审核,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立项后,省规划办向项目负 责人发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 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学科组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 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规划办对立项课 题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 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要把立项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本单位的科学研究计划。 每年 9-10 月省规划办下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项 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检查。检查工 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 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省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省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 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接受检查,履行下列义务: 1主动加强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加强同省规划办的联 系,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按时如实填写各项检查报表; 3在立项一年后,向省规划办提交可供检查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研究的现象和行为,省规 划办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其作如下处理: 1限时纠正、改正; 2批评,通报批评; 3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 4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5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 6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必须由专家鉴定小组对其最终 成果进行质量、水平和意义进行匿名通讯鉴定。鉴定通过后,由省规划办验收。 验收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 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五条省规划办负责组织对各类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鉴定专家原则上由省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由 3 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专家;应用研究和对策 研究成果,主要选聘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 目的鉴定专家。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 事务。省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内容和一般标准是: 1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 4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标准和完整; 5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6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哪些综合 效益; 7该项研究存在哪些不足。 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程序是: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向省规划办提出鉴定申请,索取并填 写《结项审批书》,报送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 3 套最终成果。最终成果不得注 明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2省规划办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最终成果须符合批 准的课题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核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成果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 定的指标量化计分。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 4鉴定专家将鉴定通讯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省规划办。鉴定时 间是: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 2 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 1 个 半月。 5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省规 划办根据 3 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成果 鉴定等级的量化标准依次是:“优秀”:(1)平均分在 90 分(含)以上;(2) 不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90 分以上;(3)不少于 2 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 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1)平均分在 80 分(含)以上;(2)不 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80 分以上;(3)不少于 2 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 上。“合格”:(1)平均分在 65 分(含)以上;(2)不少于 2 位专家打分在 65 分以上;(3)不少于 2 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未达到“合 格”等级的标准。 6省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项目鉴定等级为“不 合格”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加工修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 鉴定。重新鉴定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省规划办予以撤项,并视情况 责其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 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条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省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项目 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计划和目标完成,最终成果符合预定的形式、数量和质量; 2鉴定符合程序并获得通过; 3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4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或发生纠纷; 5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管理完善,符合规定要求。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 份《结项审批书》原件、3 份《江苏省社会科 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3 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由省规划办发给项 目负责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 神财富,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宣传、推广和应用,使其充分发挥作 用。 第三十二条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 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 段性成果,省规划办及时摘报全国规划办和省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 第三十三条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资助或协助省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省规划办将在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支 持省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最终成果,必须注明“江苏省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成果”标志。打印稿在封面上注明,正式出版的在封面或扉页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奖 励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具体评奖办法根据每次评奖的实际情况另 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哲 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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