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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学籍学历相关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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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 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教务处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录 关于印发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的通知.................................................- 3 《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24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 32 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41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仪式与着装规范 ........................................................................- 47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50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普通本专科参军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5 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 60 学籍管理相关表格 ............................................................................................................- 68 - -2-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19〕3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 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已经校长 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9 年 1 月 12 日 -3-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和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生。在我校修读的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 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 化需求。 第二章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4-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六条 入学、学籍注册与修业年限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 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 按规定缴齐预收学费等费用。各学院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 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毕业档案等证件材料,与学生本人实 -5- 行严格的对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 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 2 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 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 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保 留入学资格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 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学生所在 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并附详细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和时间期限等,参 -6- 考上述条款办理。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上 级主管部门及我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予以清退,所交学费等各类费用一律 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对相 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或上年度保留入学 资格申请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收费、报到、信息采集、学院入学 资格审查等环节,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我校学籍。教务处在 规定时间将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数据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息网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的 -7- 学籍。学生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查询及学 历认证等。 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教务处根据录取时的电子档 案及有关数据信息,统一制作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用 于学籍注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购买火车票等。学生退学或 被开除学籍时,学生证由学院收回、销毁。 第十二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无误,并办理 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其他在校学生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 2 周内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年度平均学分学 费的总额预交学费后,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当年录取的新生 在领取学生证 1 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由所在 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 听课、参加学业考试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 4 年,专升本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 年,专科学生的基本 修业年限为 3 年。本科学生可在 3 至 6 年完成学业。专升本、专 -8- 科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推迟 2 年完成学业。 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计算。最长修业年限包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 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创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一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 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 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9-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临沂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 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并向拟转入高校 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入外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 经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 公会批准,并征得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不违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经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校长办公 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 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 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 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的,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四)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 2 次,一般在每 年 5 月份和 11 月份办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 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纪处理。 - 10 -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 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 1/3(或 6 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等累计缺课超过一学 期总学时的 1/3(或 6 周)以上;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 学期休学,按 2 个学期计算。除在校生参军入伍和创业原因办理 的休学外,学生一般不能连续 2 年休学。休学时间超过 2 年按退 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 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的学 生需要提供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鉴定的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书起转移至学生 - 11 - 及其家长,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签订责任转移手续; (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休学通知书规定的复学日期前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 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 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 在学院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 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后,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且未请假者,按 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退学处理: - 12 - (一)连续 3 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 15 学分的或者在弹性 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 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审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 1 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 年总学时 1/3 的; (八)学校认为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个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 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第二十八条 1-8 款 的规定而退学,可通过学院提供详细的调查证明材料,应退学学 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 况,并由 2 名调查人签名或有 1 名调查人和 1 名见证人签名并注 明日期,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 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经学校批准后, 教务处负责出具学生退学通知书并通知学院, 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在 5 - 13 -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等证件上缴学院,其档案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规定手续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退 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 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选课、缓考与重新学习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并根据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不含双 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少于 15 学分。 第三十三条 凡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合格、旷考或对课程 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 或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 分学费。学生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课程按照实际考试分 数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或课程考试冲突不能参加考 试的,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学院审核同意, - 14 - 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 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下学期学校统一协调安排考试。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 1 次,缓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与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 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 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根据教学计划正常安排进行,非正常 教学计划安排课程一律不安排考试。学生正常修业年限毕业前不 合格课程,只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选课学习,并取得合格及 以上学业成绩。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 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及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 合格)记分制。所有课程均需取得 60 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 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期 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该课程最终学业成绩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绩点换算。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 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 - 15 - 如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第三十九条 合格 不合格 3.5 0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 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 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平均学分绩点  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数。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学生在基本修业年 限内需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否则将不符合毕 业要求。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 考试: (一)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的课程。 - 16 - (二)某门课程缺勤 1/3 及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次数达 1/3 及以上者。 (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 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个 人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 处批准后,可由体育课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试合格可 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成绩单上须注明“体育保健课”字 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取 得的成绩及学分按辅修方式计入学籍档案,具体按《临沂大学全 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因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等原因导致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者, 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通过申请课 程免听,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参加平时考试及课程实验、实践等 教学环节,经课程学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每名学生每 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不超过 2 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形, 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学 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17 -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成绩 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分解除的有关要求 和手续,根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考 试违纪处分解除后或应届毕业生未解除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 好、学习突出的,经学生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 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该课 程的重新学习。 (一)应届毕业生表现较好、学习突出为以下方面: 1.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 2.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 3.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 ; 4.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 ; 5.西部计划志愿者; 6.考取“央企”者; (二)学生办理重新学习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校处分解除决定书; 2.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提供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原件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3.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提供录取(接收) 学校录取证明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认。 4.考取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三支一扶”的学生,经县(区) 及以上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5.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 ,经县(区)及以上 - 18 - 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6.西部计划志愿者,学校团委提供相关证明。 7.考取“央企”者,招聘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提供证明并可 在有关网站查阅。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高到低依次 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黄色预警是指截止到预警 时间所有学期的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5 学分小于 8 学分者;橙色预警是指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8 学分 小于 10 学分者,或连续受到两次黄色预警者;红色预警是指不 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10 学分者,或连续受到两次橙 色预警者。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 学院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分析, 统计出每名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并作出有关预警级别。 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预警学生谈话,填 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向学生送达《临 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对于橙色预警学生,学院 需与家长联系沟通说明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对于红色预警学生, 学院需邀请家长面谈并做记录,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 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学院必须安排教师 或者学习优秀的学生进行帮扶。 - 19 -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请假与考勤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各种 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课 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 课堂教学(含实验)按标准课时,见习实习、军训等实践性 环节每天按 6 学时计算。学生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 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实验、 实习场所)。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 1 天内补假),假满后办理销假 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 律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凡未经批准而离校或误课者, 按旷课处理。请病、事假 2 周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 2 周者, 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一般 不得超过 2 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 6 周。在考试期间请假,需同 时办理缓考手续。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 6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章 提前毕业 - 20 - 第五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选课和学业实际 情况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在校期间的操 行评定为优秀或良好,且未受到过行政处分;申请时所修读学分 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70%及以上。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学生在第五学期的第三至四周内提 出。如有变更,可在当年 11 月上旬申请撤销。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临沂大 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参加第二年 6 月份 学校统一的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 书。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获得规 定的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测试标 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 21 -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返校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 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 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每年 进行 2 次,第 1 次在 5 月下旬至 6 月上旬进行,第 2 次在 11 月 进行。每年 7 月份对高质量就业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 生增加 1 次审核机会,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高质量 就业仅指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 证明。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本科 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相关学士学位,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 22 - 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沂水、费县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沂大学全日 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临大校发〔2017〕16 号)同时废止。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2 日印发 - 23 -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19〕1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 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 办法》已经 2018 年第 2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2 日 - 24 - 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满足学生多样化成长成 才需求,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山东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 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 号)和《临沂大学关于深化学 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大校发〔2015〕12 号)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 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规定学分,获得辅修证书;双 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辅修专 业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原则上不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 学科门类;修读的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关系不限,但其基本修业 年限不得长于主修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管理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 - 25 -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对全校第二专业、 双学位教育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负责新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备案、培养方案审定与 实施、教学过程监督、学籍备案管理和证书管理等。 第六条 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院(以下简称“主 办学院”),负责所主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的制订和 实施,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材选定、教师配备、教 学条件保障、教学过程管理、报名资格审核、学生注册、课程考 核及成绩、毕业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原则上具有三届 (含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均可由所在学院申请第二专 业、双学位教育,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五年制授医学学位的专业以及需要提前进行联考、 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以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九条 主办学院申请举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需 填写申办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培养方案(含课程设置、学分 设置),报名条件、招生人数和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等。 第十条 主办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八周前,将下学年 拟举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的申办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专业招收的辅修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 50%。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个第二专业、双学位 教育,在修读期间一般不得改变辅修专业。 - 26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修读条件与报名程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二专业、双学 位教育: (一)具有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前一学年内修读的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全部 合格。 (三)符合主办学院的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报名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2 周,将各拟招生专业培养方案、招生人数、报名条件、考核选拔 方案和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二)学生通过教务管理平台报名。 (三)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选拔,确定拟录取名 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主办学院 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四)主办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经复审无异议,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并报财务处。 (五)学生应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 7 日内到主办学院办理 报到手续; (六)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七)学生根据主办学院每学期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 - 27 - 止第二专业、双学位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主办学院同意、 教务处备案审核后,由财务处退还已缴纳培养费用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由主办学院根据 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学生按时参加选课、课程学习、考试等。 第十七条 专业辅修人数超过 30 人的,可单独组班上课; 专业报名人数少于 30 人的,由主办学院视情况确定授课方式。 第十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应首先保证 主修专业课程学习,凡主修专业退学者,终止其第二专业、双学 位教育的学习。 第十九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培养规格与基本要求不 低于同年级相同名称主修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中相同或相近的 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在 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不需要重复修读。主修专业的通识 选修课学分可以在辅修专业认可。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安排有冲突,原 则上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学生可凭主修学院证明向辅修 学院请假,申请免听辅修专业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等过程 性考核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有关考试、考核管理,严格按照 学校课程考试、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 28 - 第二十三条 主办学院负责建立学生辅修专业学籍档案。学 生毕业时将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学习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可在修完主修专业基础上 延长 1 至 2 年修业时间,但不超过主修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第二 专业学生,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时间应与获得辅修专业证 书的时间一致。学校不为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单独发 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审核与证书发放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的教学 计划,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主办学院审核,符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条 件,报教务处备案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符合此条规定 者,不再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双学位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我校相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 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 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的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组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具体实施,与本科毕业生 学位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第二专业的审核工作与普通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 - 29 - 证书或毕业证书,未修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 予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可在弹性修业年限 内完成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辅修 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不符合获得主修专业 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条件,不得颁发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一)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达到主修 专业的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 证书;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符合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可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放弃继续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者,将第二专业、双 学位专业所修读学分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学业成绩,置换主修 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学费管理 第二专业、双学位有关学费,按课程学分缴费, 标准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30 -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2 日印发 - 31 - 临沂大学教务处 教字〔2018〕47 号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本专 科学生学习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 的问题,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修订)》 (临大校发[2017]16 号)、 《临沂大学本科学 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临大教字[2015]34 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预警必要性 学业预警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存在学习问题或完成学 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及早干预与警示,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二、学业预警对象 学业预警的对象是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成绩下滑、不及 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严重影响学业进程的本专科学生。 三、学业预警层级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预警 - 32 - (一级)、橙色预警(二级)、黄色预警(三级)。学业预警工作 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补考、缓考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2周内 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1.黄色预警(三级):在校学习期间,截止到预警时间所有 学期的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5 学分小于 8 学分者。 预警办法:学院给学生送达《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 单》,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 警示教育,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 。 2.橙色预警(二级):在校学习期间,截止到预警时间所有 学期的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8 学分小于 10 学分者, 或连续受到两次黄色预警者。预警办法:学院给学生送达《临沂 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组织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并与家长联 系沟通说明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 预警谈话记录表》。 3.红色预警(一级):在校学习期间,截止到预警时间所有 学期的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10 学分者,或连续受 到两次橙色预警者。预警办法:学院给学生送达《临沂大学本专 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 ,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 学生谈话,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 邀请家长面谈并做记录,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家 长谈话记录表》。 四、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1.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 33 - 每学期补考、缓考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 2 周内,各学院对 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 备案。 2.警示谈话并制定帮扶计划 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后两周内,各学院安排学生辅导员 (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学 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安排专人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安排教师 或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一对一帮助,督促学生及时重新学习 修读不合格课程,并持续跟进关注,相关任课教师在课程辅导答 疑时重点关注。 3.送达学业预警通知单 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向被预警学生送达《临沂大学本专科学 生学业预警通知单》 ,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通知家长 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及《临沂大 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 》 ,留存邮寄证明,要 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 面记录。 5.家长面谈 对于达到红色预警或多次橙色预警者,学院组织专人(分管 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家长联系,邀请家 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面谈后,整理书面记录, 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记录确 - 34 - 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特殊情况 者,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与家长进 行交流,并保留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五、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1.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2.学院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 预警通知单(存根)》、《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 表》、《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临 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等材料。 六、其他 1.学院定期对本学期被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2.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和年级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有 关课程学习或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 5 学分者,予以解 除学业预警处理。 3.通识选修课不在预警范围之内,但是学院辅导员、学院团 委、学院教学办、班主任均有义务告知学生应修读通识选修课的 学分数。秋季学期进行学生学业预警时,一并筛选进入毕业年级 学生的已修读课程总学分与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差距, 及时告知学生。 4.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辅修不及格课程学分在学 业预警结果中单独一行列出。 5.本办法自 2018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35 - 《临沂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临大教字〔2017〕17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 附件 2: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 附件 3: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2018 年 10 月 8 日 - 36 - 附件 1: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学业预警原因: 谈话记录: 学生签名: 谈话人签名: - 37 - 附件 2: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第 学号 姓名 学院 年级 班级 专业 号 □一级预警 学业具体情况 □二级预警 □三级预警 学生电话 学生宿舍房号 家长姓名 家长联系电话 邮编 家庭住址 我确认已经收到学业预警通知单。 本人确认 学生签名: 年 骑 缝 月 日 章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学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第 学号 姓名 学院 年级 班级 专业 号 □一级预警 学业具体情况 □二级预警 □三级预警 - 38 -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第 学号 姓名 学院 年级 班级 专业 号 尊敬的家长: 您的孩子目前在学业上出现困难,具体情况为: 上学期应修学分为 学分,您孩子修了 学分, 学分必修课不及格,如果必修课程 不及时重修及格,他(她)将不能按时毕业。若连续四学期取得的学分平均低于 15 学分 者,将退学处理。 按照《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现给予 ( 级) 学业预警。 我们通过《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向您告知,希望您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与子女联系,配合 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孩子重修课程,弥补差距,迎头赶上。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学院(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骑 缝 章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第 号 学号 姓名 学院 年级 班级 专业 1.学生目前情况家长已经了解。 2.学院的联系方式家长已经清楚。 家长意见 3.家长的想法、建议和要求请另附纸。 家长签名: 收到时间 学业预警通知单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 39 - 附件 3: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学生姓名 学院 学号 专业 家长姓名 与学生关系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学业预警原因: 谈话记录 学生签名: 谈话人签名: 家长意见: 家长联系方式: 学生家长签名: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院盖章 - 40 - 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20〕9 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 2020 年 5 月 6 日 - 41 -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41 号)《学校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章 第二条 授予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根据 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各项要求,学业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全学程平均 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 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政治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 - 42 -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授予 学士学位前仍未解除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在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者;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者,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 法,品行端正; (二)按时完成成人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 (三)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 项要求,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 (五)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和学校组织的学 位课“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执行。 - 43 -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 士学位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 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第七条 授予程序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 5 月 中旬或 10 月中下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本学院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 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复审。 (二)国际学生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 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 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分别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 44 -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 关材料,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章 异议及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决议形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向教 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书面意见,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提出异议学生的申请。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 术不端等行为,或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 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 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经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撤销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 45 -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 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临沂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2012〕6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6 日印发 - 46 - 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仪式与着装规范 临大校办发〔2011〕16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学位服着装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遵循隆重、严肃、热烈、节俭的原则,每年 6-7 月份举行。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部 门、学院协调配合,共同组织。 第二章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仪式规范 学士学位授予仪式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代表学位评定委员会 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仪式主持人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担任。 第六条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的人员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各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全体委员,毕业班辅导员、教师代表、毕业生代表、校友代表、 在校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 第七条 学位授予仪式主席台就座人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 员(代表)、导师代表。 第八条 接受授予学位的学生应正确穿戴学位服提前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 排,在指定位置就坐;其他与会人员应着装庄重、整齐,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场。参会 人员应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不得喧哗及随意走动。仪式进行期间,需关闭手机等通讯 工具及有声设备或使之置于静音状态,禁止接打手机。 第九条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的主席台人员进入会场及退场时,在场人员应起 立行注目礼,以示尊重。在主席台人员落座后,场内人员方可落座。 第十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的领导、来宾; (二)主持人宣布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开始; (三)奏国歌;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宣读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 - 47 -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由礼仪人员引导将被授予学士学位学生,依次从主席台右侧上台,依次走到颁 发证书的主席面前; 2.主席向学生握手祝贺并颁发学位证书; 3.主席将学生学位帽上的流苏从右侧拨至左侧; 4.学生分别向主席和观众鞠躬致谢; 5.学生从主席台左侧下台回到座位。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讲话; (七)唱校歌,会议结束。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位服使用范围和日常管理 学位服只限于学位获得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 在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校庆庆典等场合穿着使用。取得学位的应届学生可在学 位授予仪式期间穿着、拍照。其他场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学位服。 第十二条 学位服由学校统一购置,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配发到相关 学院,由学院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在学院调整、管理人员变动等,必须做好学位服的交接手续,分管领 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毕业典礼、学位授予仪式等期间,学生所需学位服的租借,由各学院 自行安排,但应做好严格的租借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位服着装规则 学位服主要包括学位帽、流苏、学位袍、垂布等。 (一)学位帽 学位帽为方型黑色。戴学位帽时,帽子开口的部位置于脑后正中,帽顶与着装人 的视线平行。 (二)流苏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 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把流苏从着装人 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和已获学位者,其流苏均垂在所戴学位帽的左前 侧中部。 - 48 - (三)学位袍 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合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四)垂布 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授带)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 标为粉、灰、黄、绿、白、红颜色。 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头披在肩背处,铺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 上,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 (五)附属着装 1.上衣:为白色和浅色有领衬衫。穿学士服时男士系深红色领带,女士可系深红 色领带或深红色领结。 2.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素色裙子。 3.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第十六条 第五章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则 - 49 -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21〕70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 2021 年第三十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50 - 临沂大学 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 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招录的本专科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专业 调整。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由接收学院(校区)根据师资 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 第二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修读通识必修课程须全部合 格,并满足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材料;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 办其所录取(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以 申请转专业; - 51 - (四)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学生,高考考试科目符合转入专 业高考考试科目的要求。 第四条 非师范类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当年度未完成计划的 师范类专业。转入数量不得超出师范类专业当年度缺额总数量, 缺额计划各专业可以调剂使用,优先在相同专业内转入。 第五条 按专业类别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艺术类学生, 可以在大类内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专科学生需为二年级) , 确系对所学专业缺乏兴趣或确有其他专业特长(有相关作品、获 奖证书等证明),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和学 生实际转入下一年级或转入相应班级管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春季高考、专升本、五年一贯制、贯通培养转入本科 段的; (三)跨报考类别(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仍按照文理大类; 合作办学转入普通类等)或艺术类、体育类的; (四)应予以退学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章 第八条 基本程序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集中进行。 - 52 - 第九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由院长(校长)任组长的工作 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区)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校区)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将各专业申请 条件、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二)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直接向申请转入专业的学院 (校区)提交申请表; (三)学院(校区)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 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校区)公示。 第十二条 考核与接收: (一)接收学院(校区)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接收学院(校区)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校区)提出质疑,学 院(校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三)接收学院(校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接收名单报教 务处备案,经复审无异议,初步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复核后汇总转专业学生情况及名单报学校研究。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 手续,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在复学时办理,第三条第 - 53 - (三)款所列情况在每年 10-11 月份办理。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 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根据 课程内容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并补修转入 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大学全日制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9〕2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54 -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19〕2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普通本专科参军入伍 学生学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临沂大学普通本专科参军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暂行办法》已 经 2018 年第 2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2 日 - 55 - 临沂大学普通本专科参军入伍学生 学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参军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 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8〕5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或 保留入学资格的参军入伍或退伍学生。 第二条 非毕业年级在校生参军入伍,需要办理休学手续, 并附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年级学生自行选择。 第三条 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按照教育部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 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参军入伍的在校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参军入伍离校前已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学分数 的 3/4,或已完成除实践环节外全部应修课程学分的现役军人(以 下简称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入伍学生可在所参加考试课程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 - 56 -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考 试。 (二)入伍学生正式入伍时间满 1 学期(20 周),可视为获 得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实习环节学分,成绩一般记为 70 分。其 中,毕业资格审查前受部队表彰的,可记为“优秀”按照 95 分 计。课程名称一般统一记为“部队见习”或“部队实习”,以对 应培养方案要求的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在部队从事教学等与 规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且已完成工作时长超过培养方案规定 的实习周数、能出具实习规定的鉴定材料的,可按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名称记录。 (三)入伍学生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在 论文指导教师的远程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 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答辩。参军学生无法返校答辩,但学生 和学院双方具备视频答辩条件的,学院可安排实时视频答辩。 (四)入伍学生可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参加毕业资格审核和学 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 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位授予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五)入伍学生参加学校教学活动,需提前联系学院,查询 考试、论文写作、答辩等教学活动的安排,并提出申请,且必须 履行部队请假手续,并提供部队有关单位出具的批准函。学校不 单独安排入伍学生某课程的考试。 第六条 学生退伍复学后有关学业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修课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 - 57 - 规定,参军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 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照 70 分计。 (二)办理手续。退役复学学生每学年 9 月下旬填写《临沂 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退伍证复印 件,经学院有关领导签批后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参军入伍后退伍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必修课程 合格的,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要求按照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7〕 20 号)执行。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 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认 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的课程。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附件 - 58 -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照片 学号 姓名 培养层次 性别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经办人: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 月 日 2019 年 1 月 12 日印发 - 59 -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19〕20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已经 2019 年 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26 日 - 60 - 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深化教育教学和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 41 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 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 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 和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主要标准 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 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 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修 读的专科生、留学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修业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 - 61 - 为4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 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1 年或推迟1-2年毕业,创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2 倍。专升本、3+2贯通培养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 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 第七条 课程与学分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 家标准》,确定课程体系、毕业学分、学分构成,以及体现本专 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具体 课程名称、数量和学分数由各学院确定。 第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平行开课和学期滚动开课制度的实 施。通识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实行平行开课和学期滚动开课制 度,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其他课程由学院视 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 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 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如下: (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 62 - (三)实验(实训)课: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 (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 实习、劳动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 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最低毕业学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 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定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原则上文科专业150 学分左右,理工科专业160学分左右,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 育的最低毕业学分与同年级相同名称主修专业相同,参加相关认 证的专业根据认证要求设置学分。具体毕业学分要求由各专业培 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费管理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 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 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核算并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预收学费,完成注册 后方可选课,未注册学生不能选课,学年结束后予以统一结算学 分制学费。 第十四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 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资格 - 63 - 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奖励制度: (一)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选课学分超出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 10 学分及以上者,学校免收所超出学分的 20%学分学 费; (二)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绩 点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5%的,学校免收 5 学分学费;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等活动所 取得的成果,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要求 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置换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选课管理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 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和学分要求, 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 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 除专业核心课程、通识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 外,其他课程原则上可以任选,所修课程可置换本专业选修课或 通识选修课学分。鼓励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前提下,面 向全校学生开放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教务平台进行,分初选 和退改选两个阶段。一般每学期第 15 周左右开始下学期课程的 初选,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为退改选时间。选课一经确定, - 64 -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选课界面,系统显示当前选课周期本专 业培养方案推荐的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安排,同时可以进行跨专 业课程、辅修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选课。 通识课程初选阶段,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设, 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跨专业选修课程人数低于20人,可跟班听课,人 数超过20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单独组班授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 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少于15学分。 第二十二条 凡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合格、旷考或对课程 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 或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 分学费。学生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课程按照实际考试分 数计。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思想 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但应补修相应学分的通识 教育课程。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成绩管理 学生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 类,可采用笔试、机考、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 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 65 -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 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合格、 不合格)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均需取得60分或合格及以 上最终学业成绩,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绩点换算。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 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第二十八条 合格 不合格 3.5 0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 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 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平均学分绩点  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 1位数。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 算单位,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可作为对学生进行评价的 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 66 -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普通话相应 等级证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测试标准,德智体美劳达 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 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 定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9 日印发 - 67 - 临沂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照片 学号 姓名 培养层次 性别 申请复学时间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签名: 经办人: - 68 - 临沂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院 原专业 原年级 原班级 学号 培养层次 姓名 性别 休学时间 复学后 专业 联系 电话 申请理由: 复学后 年级 复学后班级 照片 家庭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 69 - 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姓 名 准考证号 联系电话 录取专业 贴 照 片 处 通信地址 (个人申请、简要说明保留入学资格的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粘贴到本表后面) 我自愿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日,并作如下承诺: 1、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安全责任自负,与学校无关。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 3、下一级新生入学日期前提出入学申请(如因病保留入学资格,需同时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身体复查合格等证明材料),经批准后随下一级新生一起缴纳各项费用,办理入 学手续。未按时提交入学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 70 - 学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71 - 临沂大学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 学院 原录取专业 考生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保留入学资 格时间 恢复入学资 格后专业 照片 培养层次 恢复入学资 格后班级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理由:(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提供康复证明;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 提供退伍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入学资格审查人意见:(审查人意见中必须对恢复入学资格学生的身份确认情况加以 写明)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 72 - 临沂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 存档编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电话 学院 所学专业 年级 所在班级 培养 层次 身份证号 照片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手印): 年 月 日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 73 - 临沂大学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照片 学号 姓名 培养层次 性别 申请复学时间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经办人: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注:后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 74 - 临沂大学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照片 学号 姓名 培养层次 性别 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理由:我知道一旦放弃入学资格将不能再申请入学,将永久失去入学资格。我自愿放 弃入学资格。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 辅导员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团委意见: 学院意见: 招生办公室意见: 学校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75 - 临沂大学学生留级申请表 学号 姓名 层次 所学专业 现在年级 现在班级 留级到年级 留级到班级 所在学院 申请 留级 申请人(学生本人)签字: 理由 家长意见 年 月 日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公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学校审批意见: 日 年 月 日 注:①本表必须由学生本人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交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交教务处。 ②学校同意后,教务处通知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76 - 临沂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号 学生姓名 入学 时间 基本 学制 年 月 所在学院 拟毕业时间 所在年级 所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核 应修读学分: 专业选修课 实际修读学分: 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修 读 情 日 实际修读学分: 通识选修课 选修课 年 应修读学分: 院 学 日 实际修读学分: 专业必修课 审 院长签字: 年 月 应修读学分: 必修课 学 月 所学专业 通识课 在 年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 审核结果 况 目前实际修读学分 审核人签字 申请理由: 学院初审意见: 学生签字: 年 (公章)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学校审批意见: 日 月 注:1.本表必须由学生本人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在规定内交所学院进行审核; 2.本表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客户端打印的学生学业成绩表一同报送; 3.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将书面通知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77 - 临沂大学双学位、双专业退学申请表 存档编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身份证号 学院 主修专业 照片 年级 辅修 年级 开课 学院 申请理由: 所在班级 辅修专业 电话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承办学院意见(注明已选课程及学分,后附其成绩单):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在春季学期 4 月 1 号-15 号、秋季学期 11 月 1 号-15 号上交,其他时间不 予受理。 - 78 - 临沂大学参军退役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号 姓名 层次 科类 原录取学院 原录取专业 拟转往学院 拟转往专业 申请转专业理由: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转入学院意见: 根据学校《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9〕21 号)有关规 定,经我院审核,该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政策,并通过我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考核,拟同意该 生转往 专业学习。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教务处备案意见: 年 月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参军退役学生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供退伍证复印件。 - 79 - 临沂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号 姓名 层次 科类 原录取学院 原录取专业 拟转往学院 拟转往专业 申请转专业理由: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转入学院意见: 根据学校《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9〕21 号)有关规 定,经我院审核,该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政策,并通过我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考核,拟同意该 生转往 专业学习。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教务处备案意见: 年 月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80 - 临沂大学学生意外死亡备案表 存档编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年级 学院 所学专业 所在 班级 身份 证号 照片 培养层次 家庭住址 死亡原因以及情况说明: 辅导员: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学院: 教务处: 处理结果: 后附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派出所证明。 - 81 - 临沂大学微专业退选申请表 存档编号: 姓名 学号 学院 年级 专业 班级 照片 微专业开 课学院 微专业名 称 电话 微专业 年级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学院意见: 承办学院意见(注明已修学分数): (同意或不同意)该生退选 学习。 该生应修学分 学分,已修 专业的(微专业) 学分。 (后附微专业成绩单)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在春季学期 4 月初、秋季学期 11 月初上交,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 82 - 临沂大学学生借读申请表(到我校) 档案编号: 姓 名 性 别 培养层次 学籍学校 档案年级 所学专业 借读学院 借读专业 借读班级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借读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超过一年到期重新申请)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接收学院审查意见: 教务处意见: 学校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 83 - 学生借读承诺书 (在临沂大学借读) 我申请到临沂大学 (学院) 专业 借读,如学校同意借读,我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临沂大学和我校的学籍、学生等所有的管理规定,不触犯法律。 2、本人承担在本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安全责任。 3、严格按照就读专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按时全额交纳学费,并在按时到学习所 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借读,所缴费用学校不退费。 4、本人清楚若未按时缴费或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临沂大学不允许参加任何教学 活动,不提供任何成绩证明。 5、在完成每学期的课程考试后,督促学校的教务处将学习成绩及学分寄送学籍所 在学校的教务部门。 6、本人熟悉我校查阅学习成绩、教学计划等方法。 7、在临沂大学借读期间,保证及时与学籍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保持联系,因个人未 主动联系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8、借读申请期限为一学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如未按时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继续 借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家长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84 - 临沂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 档案编号: 学 号 学 院 姓名 留学学校 家庭住址 及电话 申请理由: 性别 年 培养层次 级 所学专业 留学专业 身份证号 访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月 辅导员意见: 学籍所在学院意见: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教务处意见: 学校审批意见: 处理结果: - 85 - 临沂大学学生出国留学承诺书 我申请到 (国家) (学校) 专 业留学,如学校同意,我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我校和留学学校的学籍、学生等所有的管理规定以及留学国家法律、 法规。 2、本人承担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安全责任。 3、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全额交纳学费,并按时到学籍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4、若未按时缴费或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留学期间的学习成绩无效,同时按旷课 处理。旷课的处理办法,按学校规定办理。 5、本人严格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业,修满规定的学分。 6、在完成每学期的课程考试后,督促留学学校的教务部门将学习成绩及学分寄送 我校教务处。 7、本人熟悉我校查阅学习成绩、教学计划等方法。 8、留学期间,保证及时与学籍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保持联系,因个人未主动联系等 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人: (学号 ) 联系电话: 家长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86 - 临沂大学学生国内访学申请表(短期) 档案编号: 学 号 学 院 访学学校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 培养层次 级 所学专业 访学专业 访学班级 访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团学办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学籍所在学院意见: 日 处理结果: 注:①短期访学时间不超过两周;②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③访学期间做好请销 假手续。 - 87 - 临沂大学学生国内访学申请表(长期) 档案编号: 学 号 学 院 访学学校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 培养层次 级 所学专业 访学专业 访学班级 访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及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辅导员意见: 学籍所在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学校审批意见: 处理结果: - 88 - 学生外出访学承诺书 (去外校访学) 我申请到 (学校) 专业进行访学,如 学校同意,我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我校和访学学校的学籍、学生等所有的管理规定。 2、本人承担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安全责任。 3、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全额交纳学费,并按时到学籍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4、若未按时缴费或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无效,同时按旷课 处理。旷课的处理办法,按学校规定办理。 5、本人严格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业,修满规定的学分。 6、在完成每学期的课程考试后,督促访学学校的教务部门将学习成绩及学分寄送 我校教务处。 7、本人熟悉我校查阅学习成绩、教学计划等方法。 8、在外校访学期间,保证及时与学籍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保持联系,因个人未主动 联系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人: (学号 ) 联系电话: 家长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89 - 临沂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号 学生姓名 入学 时间 基本 学制 年 月 所在学院 拟毕业时间 所在年级 所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必修课 学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院 审 通识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核 选修课 学 专业限选课(专业选修课) 分 其他(素质拓展学分等) 修 读 月 所学专业 通识课 在 情 年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应修读学分: 实际修读学分: 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审核结果 目前实际修读学分 况 审核人 申请理由: 签名: 学院初审意见: 学生签字: 年 (公章)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公章) 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日 学校审批意见: 日 月 注:1.本表必须由学生本人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在规定内交所学院进行审核; 2.本表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客户端打印的学生学业成绩表一同报送; 3.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将书面通知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90 - 临沂大学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表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专 业 照片 培养层次 学 制 入学日期 毕业日期 毕 业 证 书 编 号 工作单位 情况说明 本人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补办学历证明书所提供的学历信息、身份证及照片系本人真实信 息。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误或伪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摁手印): : 学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附:1.身 份证 复印 件 2.录取表(临沂大学档案馆0539-7258356) 3. 成绩单(临沂大学档案馆)4.学籍卡(临沂大学档案馆) 4. 5.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 6.2寸蓝底的素颜近照3张(包含电子版,禁止 美颜,禁止化妆,禁止戴首饰,嘴唇自然闭合禁止漏齿,女生头发扎起来禁止 披散头发,禁止有刘海,漏出额头、耳朵等五官) - 91 - 临沂大学补办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姓 名 性 联系电话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专 业 照片 培养层次 学 制 入学日期 毕业日期 毕 业 证 书 编 号 学 位 证 书 编 号 工作单位 情况说明 本人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补办学位证明书所提供的学历信息、身份证及照片、学位认证报告、学 位证复印件等系本人真实信息。如因提供信息有误或伪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 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摁手印): : 学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人: 附:1.身 份 证复 印 件 2.录取表(临沂大学档案馆0539-7258356)3.成绩单(临沂大 学档案馆) 4.学籍卡(临沂大学档案馆)5.09年以后的必须提供学位认证报告(学位 网),09年以前提供学位证复印件 6.2寸蓝底的素颜近照3张(包含电子版,禁止美 颜,禁止化妆,禁止戴首饰,嘴唇自然闭合禁止漏齿,女生头发扎起来禁止披散头发, - 92 - 禁止有刘海,漏出额头、耳朵等五官)。 编 号: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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