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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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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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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捶 拜 ︽ 侧 爸 邦 ︽ 得 爸 ︽ 伴 戳 罢 ︽ 蝶 搬 ︽ 惭 敌 ︽ 翟 罢 ︽ 柏 ﹀ 西藏农牧学院文件 藏农院教字〔2020〕44 号 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关于落实〈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 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所,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体育教学工作 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西藏农牧学院关于落实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和《西藏农牧学院公共 体育课修读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农牧学院 2020 年 8 月 25 日 — 1 — 西藏农牧学院关于落实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 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 号)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 艺〔2014〕4 号文件)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引 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提升学生体质,努力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无特殊原因,均应完成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体育课程,并达到最新版《国家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测试要求后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公共教学部、 学工处、后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第四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由公共教学 部体育教研室具体负责。体育教师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按照每班每学年 8 学时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条 学校保障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及时更新和配备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所需设备和器材,确保测试工作 —2— 正常开展。 第六条 性别 男生 女生 第七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 身体形态类项目 身高、体重、肺活量、 左/右裸眼视力 身高、体重、肺活量、 左/右裸眼视力 身体素质类项目 50 米跑、坐位体前屈、 立定跳远、引体向上、 1000 米跑 50 米跑、坐位体前屈、 立定跳远、1 分钟仰卧 起坐、800 米跑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单项指标与所占权 重: 单项指标 权重(%) 体重指数(BMI) 15 肺活量 15 50 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 20 第八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分数,由标准分与 — 3 — 附加分组成,满分为 120 分。标准分等于各单项指标得分乘以权 重,满分为 100 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 100 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 20 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 上和 1000 米跑,女生 1 分钟仰卧起坐和 800 米跑,各指标加分 幅度均为 10 分。 第九条 各项目测试成绩,由体育教研室汇总,并按照《国 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其中 90.0 分及以 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各项目的测试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育教研室负责,成 绩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评成绩, 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 进行评定,总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 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后仍不及格的,则学年体质健康 测试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经 教育厅审核后,由学校体育教研室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 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4— 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应提前 下发通知,并作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测试公平、公正、公开。测 试数据和记录应准确无误,并由测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残不能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测试的,可向学校提出暂缓或免予进行测试的申请。学生提 出免测申请时应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 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 测,学生免测申请材料由体育教研室存档。学生申请缓测的,应 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报体育教研室备案,缓测期满 后,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对其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 试工作,切实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率作为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的重要指标依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 试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免于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学 生,体育成绩不得作为其参加学校各类评奖评优活动的指标。免 测学生毕业时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应注明免测。 第十八条 对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弄虚作假 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当次成绩。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止。 — 5 — 西藏农牧学院公共体育课修读实施细则 体育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不断 加强和规范学校体育教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 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文件) 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 艺〔2014〕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一条 体育课程为必修课,全体在校生均应完成规定的 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体育课一般开设在第 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安排32学时,共计128学时。任何单位 与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体育课授课时间,严禁授课期间 开展与体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体育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 第一学期:二十四式太极拳、身体素质项目等。 第二至第四学期:篮球专项、足球专项、排球专项、网球 专项、武术专项和健美操专项、身体素质项目等。 第三条 体育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进行考核 与评定,其中专项技术占40%,身体素质占30%,课堂表现占 30%。体育课每学期考核一次,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6—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 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三次迟到或 早退视为一次旷课。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学习的应履行请假 手续,请假学时计入缺课总课时,累计缺课达到学期体育课总 课时1/3者应重修。申请重修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跟同 下一届学生完成相关体育课程的学习。 第六条 上课期间身体出现不适的学生应及时向教师说明 情况,由任课教师视学生身体状况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因病、因残不适于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凭县级 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向教务处申请体育课免考。申请免 考的学生,应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适度参加体育课程学习,不 得无故缺勤,达到要求的成绩记为60分,并注明“免考”字样。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是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 指标,各单位在开展评奖评优活动时应充分考量学生体育课程 成绩,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不断提升身体素质。 第九条 体育教研室作为学校体育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应 主动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开展体育教学研究 ,科学设置教学 大纲,规范选定各类教材,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提高 教学质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7 — 西藏农牧学院办公室 —8— 2020 年 8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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