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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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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04-28 |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局 | 浏览次数:1336 海船员〔2013〕26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STCW 公约马 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6 号令,以下简称“04 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 2011 年第 12 号令,以下简称“11 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 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 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 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 规则”中乙 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 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 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 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 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65 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 要求。 (五)已按“11 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 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 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七)持有“04 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 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 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八)航海类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证培训后,可暂时不申请培训合格证,但培训机构应出具相 应的培训证明,待学员毕业之后,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或在临 毕业前由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航海院校毕业生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等同于在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 (九)持有“水产品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鲜销)”适任证书者,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 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完成由直属海事机构认可的、公司组织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可直 接申请签发原适用限制的“11 规则”适任证书。 (十)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应同时载明有效截止日期,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 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具有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不具有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在申请油船货 物操作高级培训资质时,还应同时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 二、“11 规则”配套规定补充内容 (一)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按照“04 规则”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 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 其他成绩均已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参加“11 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考试科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 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 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11 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 职责满 24 个月,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应通过过渡期“综合业务、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和“通信 与导航设备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项目的评估,可申请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申请沿海航区 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免除“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要求。 持有“87 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的评估后,可直接申请换发“11 规则”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04 规则”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丁类除外),在申请“11 规则”船长职务晋升适任 考试时,增加“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项目的评估。 已通过“04 规则”三副适任考试,但未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 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船员,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时需通过“雷达操作与应用”项目的评估。 (四)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与所持 GMDSS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 书有效期为准。 (五)按“04 规则”参加并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的航海类院校毕业生,可直接申请“04 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者可直接申请“11 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 (六)申请“11 规则”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 6 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 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 务的资历。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等级适任证书。 (七)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以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 派机构可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所有船员开展“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员”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 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三、“11 规则”配套规定修改条款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电气员除外)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 考核。“04 规则”适任考试补考期限由 2013 年 7 月 1 日延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自“11 规则”生效后 总补考次数不超过 8 次。 (二)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在国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 书》;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持有“04 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但超过有效期不足 1 年的船员,在完成相应合格证补 差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 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持有沿海三等(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 “11 规则”生效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函授 教育,取得函授航海类专业毕业证书后,在过渡期内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仅需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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