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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北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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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采〔2008〕886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 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 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 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 度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 1 Deleted: ¶ ¶ ¶ 省直 Deleted: ¶ Deleted: 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 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 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 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 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 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 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 (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 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5%—10%幅度不等的价格 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 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 4%—8%幅 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 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 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 给予投标价格 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 2 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 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 标项目总分值 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 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 3%—5%幅度不等的 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 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 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比例分别计算, 叠加后计算出总的优惠政策幅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 府采购政策措施,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 制,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 序的客观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 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 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 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具体情形包括: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 为资格条件; (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 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 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 3 (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 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下同),授权书、承 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 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4)确定功能配置、技术指标要具备普遍性和适用性,不得 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5)设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 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注册资金作为歧视性条件限制公平竞 争; (6)设定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发生重大违法行 为的期限应当合理,且不得限制经营时间未达到这一期限的潜在 供应商参与投标; (7)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情形外,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 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是实现招投标活动充分及有效竞 争的关键要素。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 制招标文件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要根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实 际需要和具体特征编制,不得含有针对个别潜在供应商或排斥个 别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 4 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 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 荐、备选品牌; (2)招标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 理地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 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招标; (3)需要进行项目培训的原则上为安装现场培训,如确需赴 制造厂商现场进行培训,招标文件中要标明所发生的相关异地费 用一律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四、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是确保招标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 前提。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 件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 则,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评标因素合 理量化为得分标准或者货币折算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 和排斥性。具体情形包括: (1)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2)对于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 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 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 务承诺书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5 (4)鼓励国家级评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其中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3%,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 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2%; (5)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 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2%; (6)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 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1%; (7)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 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 分值的 2%; (8)技术指标、商务条款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 超过总分值的 3%; (9)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2%。 五、正确界定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职责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 件中的具体职责,由各级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约定。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 对各级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规格、配置、参数 6 等,下同)、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要进行全 面审核。发现其中含有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违反政府采 购法律规章问题,要协商各级采购单位合理调整并达成一致;经 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交由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协调解决。 (2)对项目预算数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下同)以上 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之后,要首先在辽宁省政府采 购网站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公告 5 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并认真研究吸纳。 (3) 各级采购单位要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启动时间和实施周期, 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借口规避按照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者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4) 各级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招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对项目预算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要向相关专家咨询, 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 (5)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各级采 购单位要会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 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7 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原则,必须依法严厉禁止。各级采购单位和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 串通投标行为的审查并纳入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要把审查是否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作为重要职责,评审报告要把是否存在串通投 标行为作为必须反映的内容。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 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 同错误在 3 处以上(含 3 处) ; (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 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 句、错别字等相同; (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对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作无 效投标文件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准确记录在案。评审结束后, 由各级采购单位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 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各 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厉禁止与投标 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下串通,违者,一经查出,依法追究 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是促进评审专家独立、公正地 8 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 机构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评审, 应当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 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严守保密要求,科学、公正、独 立、审慎地提出评审意见,认真负责地履行评审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今 后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 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根 据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总体表现,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做出评价,分别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考核评 价表并统一存档。对于有不良表现或者不称职的评审专家,各级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制 成书面材料,附相关证据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 构依法查处。 八、切实履行答复供应商质疑的法定责任 维护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权, 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规范操作和实现采购过程及结果 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 机构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要就质疑事项对招投标活动以及 相关文件、决策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科学做出结论并在收到投 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有需要,各级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原项目咨询专 家以及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论证。其中,集中采购机构、 9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供应商质疑,认定质疑事项与采购单位行 为有关但采购单位不是被质疑人的,应当要求质疑人将采购单位 追加为被质疑人,并会同采购单位对质疑事项进行研究,共同做 出答复。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做出书面 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 判或者询价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招标 管理 抄报:财政部 抄送: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拟稿:田贵伟 10 意见 2008年12月18日印发 核稿:孙中才 Deleted: 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 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和集中采购 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 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 Deleted: 以 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Deleted: 下同) 、供应商资格条件、 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 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要进行 Deleted: 以 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 全面审核。其中,发现其中含有 Deleted: 下同)以上的采购项目, 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 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违 或者虽然项目预算数额低于 500 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 Deleted: 以 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问题,要协 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 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平稳 Deleted: 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 商省直部门合理调整并达成一 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之 较快增长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文件中相同错误在 3 处以上(含 致;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 Deleted: 作 后,要首先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规范 3交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 处) ;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 Deleted: 出评价,分别填写《政府 站等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 化建设,现就政府采购招投标活 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 构协调解决。发现可能存在影响 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 体上公告 Deleted: 作 3 个-5 个工作日,公开 动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 公平竞争的其他潜在性问题,要 况考核评价表》并统一存档。对 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Deleted: 出结论并在收到投标供应 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建议省直部门修改完善,省直部 于有不良表现或者不称职的评 并认真研究吸纳。与此同时,省 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 等;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 Deleted: 作 门坚持意见的,招标文件发出后 审专家,省直部门和集中采购机 直部门也要认真做好项目招标 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 如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由省直部 Deleted: 出答复。如有需要,省直 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 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招投标 错别字等相同;投标供应商串通 门负责答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的 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 关情况制成书面材料,附相关证 Deleted: 作 活动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对 投标的其他情形。对认定属于串 招标延迟等相关责任。对项目预 机构可以召集原项目咨询专家 据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 项目预算数额比较大、技术要求 Deleted: 出答复。省直部门和集中 通投标的,相关投标供应商的投 算数额在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以及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 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省直部门 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做 Deleted: 作 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究、 论证。其中,集中采购机构、 应当向相关专家咨询,科学合理 并在评审报告中准确记录在案。 Deleted: 出书面答复,应当同时抄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供应商 地编制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对 Deleted: ¶ 评审结束后,由省直部门或者集 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质疑,认定质疑事项与省直部门 需要进行标前答疑或者踏勘现 Deleted: ¶ 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 行为有关但省直单位不是被质 Deleted: ¶ 场的项目,省直部门要会同集中 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 疑人的,应当要求质疑人将省直 Deleted: 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 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与此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部门追加为被质疑人,并会同省 Deleted: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 时,省直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 直部门对质疑事项进行研究,共 Deleted: ¶ 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厉禁止与 同做 由省直部门进行设计交底,澄清、 投标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 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 私下串通,违者,一经查出,依 项目有关的问题。¶ 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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