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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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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278 号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 建设部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名称、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 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 执行《建设部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 过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 书》;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 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 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 (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核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报告; 2、建设单位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论证会纪要应 附专家签名名单。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专家和 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得少于 7 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 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建设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 据评审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 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21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385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 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 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 70 岁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 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 40 学时 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22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取得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5、近 3 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 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 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总额的 60%。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 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22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 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 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 号),《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 号),《建筑 工程设计资 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 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 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0]126 号),《建筑 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 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 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1998]194 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 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 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 设[2000]285 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 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 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 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 1、2、3、4、5、6 项所列资料及原 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环保、海 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 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部门评审、 专家评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5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五、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 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 号),《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 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 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 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 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 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 1、2、3、4、5、6 项所列资料及原 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 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5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 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章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和《关 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 号)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 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 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 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 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 乙级 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 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 企业聘用人 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 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 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 情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 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 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 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 文 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 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5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 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2001]82 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 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 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 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 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 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 时间 为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 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5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八、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第五条的 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 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 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 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 时间 为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 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5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23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48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 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 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务 7 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 准的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 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 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甘家口 21 号楼 212 室 联系电话:010—68313596 十一、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 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 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 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04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十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623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建设部审批;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 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09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 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 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 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 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 一并报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 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 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四十五个工作日。评审或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09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十五、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技 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 15 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 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 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09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六、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 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 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09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 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 技术人员 20 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 于 1 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 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 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 宽 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 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 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籍技术人员国籍证明; 2-6 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 对,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09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 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八条、第九 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房地产开发 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 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 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 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 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 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 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 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30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 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直 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物业管理企业 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 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财务 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 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1)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 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30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 2 年 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 币 120 万元以上; 4、有 15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 200 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 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3 名以上(含 3 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含 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 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 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 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 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 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 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 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30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初始注册的条件如下: 1、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超过三年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 年的; (3)因在房地产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 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 构执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 100 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名);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互认证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 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 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附相应 的电子文档);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30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二、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甲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建设部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不少于 40 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 4 人,中级 12 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 接收机 6 台,全站仪 10 台,水准仪 4 台, A1 幅面以上绘图仪 2 台,手持测距仪 15 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 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 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 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 1 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交接单》。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 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 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30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三、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其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 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 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 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 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24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14 二十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 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 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 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 明材料; 9、企业近 3 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 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 个工 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517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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