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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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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登 记 申 请 人 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 需役地权利人 权利受让人 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 预告登记申请人 其他 名称(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种类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申 行政 事业 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私营 外资 通讯地址 港澳台 联营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人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登 记 申 情 请 人 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转让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 其他 名称(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种类 况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单 位 性 质 行政 事业 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私营 外资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港澳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联营 土 地 情 况 坐 落 面 积 用 权利设立情况 地表 地上 地下 途 取得价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权属性质 国有 使用权类型 划拨 出让 作价出资(入股) 租赁 授权经营 其他 集体 荒地拍卖 批准拨用宅基地 批准拨用企业用地 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土 地 抵 押 情 况 土地价格 土地抵押面积 土地抵押期限 土地抵押金额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 请 登 记 的 内 容 备 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编号: 土 地 登 记 审 批 表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登 记 类 型 登 记 申 请 人 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 需役地权利人 权利受让人 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 预告登记申请人 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申 单位性质 请 通讯地址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情 况 邮编: 记 申 请 人 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转让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 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土 地 情 况 地 号 图 号 坐 落 宗地面积 用 途 权属性质 使用权类型 使用期限 终止日期 权利设立情况 地表 地上 地下 取得价格 独用面积 使用权面积 其 中 调查表号 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 分摊面积 土 地 分 类 面 积 土 地 情 况 耕地 园地 林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特殊用地 草地 商服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其他土地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附 着 物 情 况 需役地 情况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类型 申报建筑物权属 坐 落 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 土地价格 土地 土地抵押面积 抵押 情况 土地抵押期限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证 明 文 件 名 称 、 编 号 、 日 期 土地抵押金额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审查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 1.编号:这是宗地的正式地籍号,但区(县)编号可省去括号,如 9-18-12。 2 城步县 乡(镇) 村(社区、居委会) 组(街、路) 号:该宗地使用 者通讯地址。 3. 年 月 日:现场权属调查时间。 二、地籍调查表 1.初始、变更:若初始地籍调查时,在“变更”二字上划一从左上至右下的斜杠, 反之则在“初始”二字上划斜杠。 2.土地使用者 (1)名称一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 (2)性质一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或个人等。 3.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时,此栏 可以不填。 4.土地座落:此宗地的座落。 5.法人代表或户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 或户口薄上的户主。 6.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7.预编地籍号、地籍号:预编地籍号是指在工作用图上预编此宗地的地籍号。地籍 号是指通过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 8.所在图幅号 (1)未破宗时,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 (2)破宗时,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的图幅号。 9.宗地四至:具体填写邻宗地的地籍号及四至情况或注“详见宗地草图”字样。 10.批准用途、实际用途、使用期限:批准用途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此宗地用 途。实际用途是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地 块使用的期限,如“20 年”或“50 年”等,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空此栏。 11.共有使用权情况:指共用宗地时,使用者共同使用此宗地的情况。 12.说明:说明初始地籍调查时,注记此宗地局部改变的用途等;变更地籍调查时, 注明原使用者、土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13.界址种类、界址线类别及位置: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在相应位置处注“√”符号, 也可在空栏处,填写表中不具备的种类、类别等。 14.界址调查员姓名:指所有参加界址调查的人员姓名。 15.指界人签章:指界人姓名、签章,原则上不得空格,且指界人必须签字、盖章或 按手印。 16.权属调查员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1)现场核实申请书中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2)界址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 ,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3)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4)界标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5)评定能否进入地籍测量阶段。 17.地籍勘丈记事: (1)勘丈前界标检查情况; (2)根据需要,适当记录勘丈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3)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4)尽可能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8.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 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并指明错误所在及处理意见。审核人签章:审核 者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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