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docx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 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 号), 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 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 号) 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由书院根 据实际情况分 2000、3000、4000 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助学金预 算指标。指标下达后,书院名额由学务委员会参考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书院推荐:各书院在班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 真摸底,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3 日。 2、学务委员会审核:学务委员会将各书院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 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审核后向全校公示 3 日。 3、学校审定: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学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人选进行 审议并确定学校正式上报人选,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