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doc
湖南省公安 厅 交通管理局 发电单位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签批盖章 贺健钧 明传发电 : 等级 湘公交传发〔2013〕154号 页数 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资格 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我省校车标牌的发放 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工作,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 用 车 管 理 的 意 见 》(湘政办发〔2010〕53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 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将校车相关业务办理 流程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警职责 1 (一)省局负责全省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支队负责办理本市校车的注册、报废和校车检验合格 标志核发,以及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标牌制作、核发和校 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等业务。 (三)县(市、区)大队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校车使用许可申 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提出意见,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 日常管理。 二、校车注册、标牌核发办理流程 (一)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支队应启用专用号段对校车进行管理。专用校车以中小学 校、幼儿园及客运企业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 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安全 技 术 条 件 应 符 合 《 专 用 校 车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 ( GB244072012)要求,校车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要求,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应符合 《 校 车 标 志 灯 》 ( GA/T1004- 2012 ) 和 《 校 车 停 车 指 示 标 志 牌 》 ( GA/T10052012)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查 验,不得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2 (二)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所有人首先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 县(市)大队接到教育行政部门转来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征求 意见的材料后,按规定审核: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校车是 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 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建议使用北斗卫星 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属 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核行驶线路、开 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并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回复教育行政部门 。校车经区县(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许可后( 样式见附件一),应当向支队车管所申请领取校车标牌。市交 警支队车管所发放校车标牌时,审核并收存以下证明、凭证: 1、《校车标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收存复印件);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收存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收存复印件); 5、区县(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 可复印件; 6、区县(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 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 支队车管所应当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 ,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3 非专用校车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 以内的车辆,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标牌的,必须到具有国家许 可资质的校车改装企业(见附件七)进行车辆改装,并由该企 业出具整改专用合格证,发放校车标牌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 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 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 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 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 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三)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 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 技术检验。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向支队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支队车管所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校车标牌申请表》、行驶证、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录入相关信息。 (四)补(换)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向核发标牌的支队车管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 4 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支队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 标牌,收存相关证明、凭证。 (五)校车标牌的收回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 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 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支队车 管所。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 识,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支队车管所。 (六)校车标牌信息变更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七)校车信息通报 支队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 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应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 等校车管理单位,并通报区县(市)教育部门。 5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 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接受处理。 三、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理流程 (一)校车驾驶资格审核 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驾驶人身体健康状况 、交通违法行为、酒驾记录、扣分记录、犯罪记录、交通事故 情况等。每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学校通报校车驾驶人的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管 理台账。 支队车管所负责:全面审核把关和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签注准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收存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收存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证明;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 6、学校服务证明。 6 支队车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 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XX市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见附 件二)上签注审核意见,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 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审验时,应当 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 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 育。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 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 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驾驶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客运企 业。 (三)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 所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应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区县(市)教育部门 和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 7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 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 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四、工作要求 1、加快校车号牌换发工作。各地应尽快明确启用校车专用 号段并报总队备案,自5月15日起新车注册必须全部启用专用号 段,至6月底前要完成所有校车的号牌换发工作。 2、推进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工作。各地要 进一步排查摸底,完善和规范我省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等相关信 息的采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省局校车标牌核发及校车驾驶人 资格许可办理流程、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驾驶人许可依法规范开展。 3、严格部门职责,要进一步明确支(大)队相关部门校车 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制作、核发、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 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违法信息发布等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8 要细化、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便捷、高效;要制定相 关工作措施,加强对校车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5月9日 附件一 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 NO.A201300001(A) 经对___区_________单位申请的___牌、车辆 型号_____、车架号_______的车辆相关手续进行审核 ,决定批准该车即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内作为校车使用。 年 月 日 ..........................(骑缝 章)..................... 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 NO.A201300001(A)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9 经对__区_________单位申请的____牌、车辆 型号______、车架号________的车辆相关手续进行 审核,该车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个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 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决定批准该车即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内作为校车使用。 长沙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所 购 车架号码 车辆类型 机动车 车辆性质 用车性质 信 息 出厂时间 购车时间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车辆所有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校 车 驾驶人 10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信 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行驶线路 校车运行 开行时间 方案信息 停靠站点 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市) 教育部门 审核人签名: 意见 年 月 日 辖区交警 大队意见 审核人签名: 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名: 市级或县级 学生用车管 理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11 市级或县级 学生用车管 理工作领导 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管所备案 说明: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 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 ”。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应填写小学生校车 ,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 附件三 XX市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档案 准驾 编号 车型 联系 地址 驾驶员申请理由 12 身份证号码 初领日期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意见 区县(市)教育部门 意见 区县(市)公安交警 大队意见 车管所备案 附件四 XX市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经办人 电话 核载 车牌号码 颜色 人数 生产单位 车架号码 13 退出原因 区县(市)教育部 门意见 区县(市) 公安交警 大队意见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车管所意见 车辆流向 报废、折旧处理、改作民用 专用号牌 收回日期 市级或区县(市) 级学生用车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意见 经办人: 14 年 联系电话: ( 本表一式三份) 月 日 附件五 XX市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统计表 车辆使用单位 车辆驾驶员 辖区 违章日期 违章地址 违章性质 接受处罚情况 备注:此表交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统计,每月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和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5 附件六 XX市校车交通事故统计表 车辆使用单位 车辆驾驶员 辖区 事故日期 事故地址 事故性质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处理情况 备注:此表交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统计,每月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和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