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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北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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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编制文件单位: 2 目 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附 件:1.投标人须知 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 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 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3 招标公告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受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 对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 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编号 分包服务名称 …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 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 则其投标无效。 或:本项目采购内容分 个合同包,投标人可以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 中) ,但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 阅辽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 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北京时间) 4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项目联系人: 传真: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5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概述 2 合格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 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 知”中第 3.3 条款执行 3 领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及方式 详见招标公告 4 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及开标时 间,递交投标文 件及开标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5 现场踏勘或标 前答疑会 6 分包服务要求 及投标保证金 详见本表附表“分包服务详细信息表” 7 评标委员会人 数 共 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 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类专家 8 投标文件份数 与评标委员会人数相同,其中正本 1 份,其余为副本 9 资格后审 10 代理服务费及 履约保证金 11 询问和质疑 附表 包号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 人须知 38.询问和质疑。 分包服务详细信息表 分包服务名称 最高限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说明:1.超过每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3.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评标方法 6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资格性证明材料 所属包号 格式 1 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全部 1 2 投标文件的封皮 全部 2 3 投标文件的目录 全部 3 装订顺序 1 二、资格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 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序号 资格性证明材料 1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 3 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 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 4 … 所属包号 格式 装订顺序 4 2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 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序号 资格性证明材料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及附表 3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4 … 所属包号 格式 4 装订顺序 3 四、其它材料 序号 其他材料 所属包号 格式 装订顺序 服务方案(如果要求提供服务方案,应明确服务 方案的详细要求)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 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 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7 格式 1 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收件人: 收件人: 投标文件(正本) 所投包号:第 投标文件(副本) 包 所投包号:第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包 投标人名称(公章): 收件人: 开标一览表 所投包号:第 包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8 格式 2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文 件 9 格式 3 投标文件目录 一、资格性证明材料 1.1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在页码 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 1.3 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所在页码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2.1 投标函…………………………………………………所在页码 2.2 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所在页码 2.3 项目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所在页码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 组成, 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 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 日 10 格式 4-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公司(或企业、单位)任(董事长、经理、厂长)职 务,是我 公司全称 组织的采购项目 的法定代表人。现就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编号)的投标签署投标 文件。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公 司 名 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1 格式 4-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委托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地: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现委托 手机 受委托人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活 动。 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 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 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此处请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12 格式 5 投标函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包号 投标价 (人民币 元) 详见开标一览表 …… 一、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 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我方的 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 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 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 备的条件。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 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四、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 最低报价的投标。 五、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 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3 六、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 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服 务。 七、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 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3)与采购单位、其它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附件 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 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4 格式 6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包号 分包服务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 投标报价 有无投标保证金 交货/交付时间 备注 … 投标报价(大写) 填表说明: 1.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 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 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 2.投标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 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 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 中标的条件。 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 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 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 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投标报价”应同“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报价合计”相一致。 6.本表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在递交投 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一份,以供唱标之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格式 6 附表 1 服务价格明细表 包号: 品目号 单位:元(人民币)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报价 …… 报价合计 填表说明:表中的品目号、服务名称及数量应与“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的相应内容一致。 16 格式 7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一表(对项目或各包的要求) 包号: 分包服务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 文件无效) 交货/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投标文件 响应内容 )日内 交货/交付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 服务期限 验收 质量保证期 不少于( 保修期内上门免费 服务 不少于( 热线支持 现场支持 ( )年 )年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到达 售后服务网络 … 其他 采购单位 未提供需 求而投标 人认为需 说明及补 充的内容 在此填列 备注 17 二表(对服务指标的要求) 品目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 服务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 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响 应内容 偏离 程度 偏离 说明 证明 资料 服务要求 其他要求 其他 采购单位未 提供需求而 投标人认为 需说明及补 充的内容在 此填列 填表说明: 1.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填写。 2. “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 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 “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 “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 18 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以下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需考虑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环境标志政府采购 清单产品及中小企业等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比例。 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见附表。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 三、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 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 商/或采购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19 附表: 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包号 项目 分项名称 价格部分 报价 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 服务部分 加分 合 计 100+加分 满分 20 第四章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项目所在行业,项目负责人自行填制 21 招标文件附件 1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服务”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 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 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 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 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 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 以下规定执行: 3.3.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投标。 3.3.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 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22 3.3.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 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 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 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 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服务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伴随服务:现场安 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运行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作或对服务人员 进行必要的培训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 要求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 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 考察。 7.2 现场踏勘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7.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会结 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答复。答复将以公告的方式公布。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 招标公告 8.1.2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3 8.1.3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4 评标方法 8.1.5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8.2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 8.2.1 投标人须知 8.2.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3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 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 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2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 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 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 登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 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 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 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 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 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 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 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 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13.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 格、购买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 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 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总价、 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 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 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 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13.5 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 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 25 标的条件。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报价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 14.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 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 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报价合计”保持一致。 14.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 的服务要求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 离栏中列出。 14.4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服务与招标 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 填写“无” 。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 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 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现金三种交纳方式。交纳投 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的下午 3:00。对于超过上述 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 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 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人 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采购代理机构财 26 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17.4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 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 17.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提供的已交纳投标保 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 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 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 关证明。 17.7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 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 90 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 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 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 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 27 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 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 19.3 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 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 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 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 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 、 “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 个包封中。 20.2 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 封装。 20.3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20.4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 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 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 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8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 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 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 何修改。 23.5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 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 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 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 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 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 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确认。 24.3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 文件: 24.4.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 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24.4.4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9 25.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5.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 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 委员会职责。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 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 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 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 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 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 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 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服务的要求、交货/交付时间、服务期限等明显 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 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 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6.4 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 理, 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 寻求外部证据。 30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 标结果的; 26.3.4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 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 3 处以上(含 3 处) ; 26.3.5.2 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 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26.3.5.3 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 字等相同; 26.3.5.4 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 26.3.6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 26.4 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 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 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 31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 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8.1 综合评分法 28.1.1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 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 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的方法计算投标 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28.2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 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9.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 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 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 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 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 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 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评标价及服务内容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 集体研究处理。 29.3 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2 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30.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 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0.2 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 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1 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 露。 31.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 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 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 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 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 33.资格后审 33.1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 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 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33.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 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 其它方式和内容。 33.3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将按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 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通 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中标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 审查。 33 3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 有投标人: 34.1.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2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4.1.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 3 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 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四十三条 规定执行。 35.中标通知书 35.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 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 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 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 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1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 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 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 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 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七、其 37.履约保证金 他 34 37.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招标文件 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7.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 37.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 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8.询问和质疑 38.1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8.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38.3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 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8.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9.最高限价 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分包详细信息表”的最 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 标无效。 40.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 定 执 行 。 35 招标文件附件 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 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 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 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 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 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 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 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 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 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 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 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 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6 招标文件附件 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 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 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 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 检测和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 验合格确认书。 1.9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 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10 “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 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 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 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 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 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 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 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 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 37 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 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4.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 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 和条件付款。 6.附带(伴随)服务 6.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 付。 6.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6.2.1 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6.2.2 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6.2.3 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 6.2.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2.5 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 培训。 7.质量保证期 7.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 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 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质量保证 8.1 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 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 8.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 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 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8.4 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 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 更换有缺陷部分。 9.检验和验收 9.1 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 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报告单”上签字。“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 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9.2 服务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 日起计算。 10.来源地 10.1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 38 供方的国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 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 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 进行修复。 11.2.2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 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3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4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 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 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 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5 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 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 12.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 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 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 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 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 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12.3.1 除本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 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 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 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 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 39 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 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 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机构或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4.3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 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 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 府采购合同。 15.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 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5.1.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 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 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 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 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 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 公章后生效。 19.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 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1 招标文件; 20.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 中标通知书; 20.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40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41 招标文件附件 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 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服务价 格明细表)中所列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日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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