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东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东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 考试纪律,完善东北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风、考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考试管理。 第二章 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 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四)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五)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第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 反考场纪律,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并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 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的; (二)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 偷看提供方便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 等物品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 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六)故意污损试卷、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 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的; (七)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三章 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 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一年集中考 试报考资格并通报批评: (一)警告后仍然抄袭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二)闭卷考试进行中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 、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三)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四)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 (六)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采取其它违反学院规定 的方式取得考试资格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 重作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 其人身安全; (五)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提供或传播试卷 或答案并牟利的; (六)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七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 如雷同试卷等),经调查核实,取消本门课程考试成绩,据 情节按相应条款给予通报批评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学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 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给予通报批 评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情 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 或相关证据为准。对于考试严 重违纪、作弊者, 监考人 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 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 令其 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专业、层次及其作 弊行为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寄回学院。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 场主考人员说明情况,协同主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并 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寄回学院。 第十四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 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院考试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门在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 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同相关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以上除口头警告以外的纪律处分,由东北财 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分结果及时通知 被处分人及所在教学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