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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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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7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导 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 题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学科发展,加强智库建设,培养理论人才, 促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 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要坚持正 确导向,科学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 支持的工作流程,注重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全 市社科理论界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理论联系实 际的良好学风。 1 第四条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 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 理工作。我市各社科研究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 本单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分为年度项目、智库 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 优立项。部分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方式单独 立项。根据党和国家及我市中心工作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其它类别 课题。对不同类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 划办组织拟定发布。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 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意义的研究项目。年度项目分为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智库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事关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事关哲学社会科学 发展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 2 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等。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我市 各高校和科研单位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学科发展建设项目及有发 展潜力的社科工作者研究项目;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的 相关研究项目。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 先期未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 成且尚未公开出版发表、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性研究 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 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 机构,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 核。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 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 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和申报。 3 第十三条 申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具 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 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 作。 3.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 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须由两名具有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 35 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 5.非委托项目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 目。凡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负 责人不得申报。 6.一个项目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 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 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可以按照申 报通知的要求,依据课题指南拟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申请人 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4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 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 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单位需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 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不 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 究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 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与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育项目 评审委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指标自行组织 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 办根据相关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应遵循: 1.会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 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2.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专 家当场投票、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 3.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 5 经费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通讯评审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组织评审工作。 2.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项目申报活页和《专家评审意见表》 等材料送达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审读材料,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 审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 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4.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 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按照立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周 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 题的时效性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 批准的资助金额及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6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 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 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天津市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 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 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经检查不 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责任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发 表、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中期检查 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研究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 理。 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 7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 面请示,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变更事宜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事宜; 8.终止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 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5.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理 论性研究课题延期超过两年仍不能完成; 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 7.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 8.经过两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设定的研究计划 和确定的成果形式(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如期保质完 成研究任务,确保成果质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 例完整、文字通顺、严守学术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 (查重率须低于 30%)。经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 回修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成果出版时,须在封面、扉页标明“天 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 写明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须标 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标注 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形式与内容须符合项目申请书的设计方案; 成果内容应与成果名称一致。最终成果形式应符合: 1.专著一般不少于 10 万字,另须提交 5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 9 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 :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 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按照 A4 版装订 成册。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2-3 册(套) 。 2.研究报告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 3 万字,要求有阶段性论文 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1 篇),另须 提交 4000 字以上的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 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 下注释,按照 A4 版装订成册。阶段性论文成果按文章发表的时 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一并装订在文本后。 3.系列论文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论文不得少 于 3 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 2 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 论文不得少于 2 篇且至少 1 篇为核心期刊)。另须提交 5000 字 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主要内容及研究 结论进行综合性概述。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 总论、目录、系列论文等,按照 A4 版装订成册,并按文章发表 的时间顺序复印刊发学刊封皮、目录和正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 文研究成果须附 3000 字以上中文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 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期满,项目 负 责人应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 (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三份,同时提交四套(其中三套匿 10 名)最终成果和最终成果简介,并附鉴定成果查重证明一份,经 项目责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如涉及 项目变更,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 《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 取通讯鉴定与集中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以双向匿名的方式进行。鉴定成果中 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市社科规 划办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 息。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 成果的学科分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可以 聘请 1 位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鉴定。 2.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以及与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 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不能参与鉴定专家的遴 选。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成果鉴定时,可以提出不超过 2 位建议回 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3.市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严格保密。 11 第三十七条 通讯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工作。 2.鉴定专家确定后,市社科规划办将匿名最终成果、最终成 果简介和《专家鉴定意见表》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3.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 , 鉴定意见须由专家签字并盖章方可有效。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1)对成果的基本评价,(2)成果的不足或有待完善之 处,(3)对课题组的意见及建议, (4)成果质量的鉴定等级(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及出版建议。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鉴 定,并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 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集中鉴定应遵循: 1.市社科规划办可依据申请鉴定的成果数量和类别,分类组 织集中鉴定。 2.鉴定会上,鉴定专家须充分讨论,形成集体鉴定意见,确 定等级和出版建议,由鉴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填写《专家组鉴定意 见表》。 第三十九条 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2.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提出的学术见解、理论观点、对 12 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 以上党政机关采纳(附采纳证明) 。 3.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发表过 5 篇(含 5 篇)及以上系 列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2 篇。 4.经同行专家审定,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 助出版并已出版的专著成果。 5.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 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 行等级制度。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量化标 准如下: 1.优秀等级:专家鉴定为优秀的不少于三分之二,且不能出 现不合格。 2.良好等级:专家鉴定为良好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3.合格等级: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4、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鉴定结果经项目责任单位向项 目负责人反馈。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汇 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通过项目责任单位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 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附成果修 13 改说明,重新申请第二次鉴定;若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 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天津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 充分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用。充 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对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 时摘编各类专报,报送有关领导;市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举办天 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发布会,推动优秀成果的应 用转化。 第四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责任单位,应积 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定期组织编写成果汇编或建立成果文 库并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归档,在图 书馆或相关部门展示、交流。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 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 14 影响和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1 年 12 月修订的《天 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 释权归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往其他管理办法 中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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