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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不动产统一登记 办 事 指 南 城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 年 8 月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 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 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 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三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 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 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 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 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 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 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 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 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 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 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 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 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 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 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 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 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 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 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 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 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上条第 2、7 项情形的, 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 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 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 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 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 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 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 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 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 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 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 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 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报告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 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 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 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 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 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 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 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 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 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 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 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 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 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 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 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 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 共同申请。前款第 2、7 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 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 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 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 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 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 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 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 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 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 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 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 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 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 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 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 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 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 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 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 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提交依法继承的资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 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 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 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需提交地役 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 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 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 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 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 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 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 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 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 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 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 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 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 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 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 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 的;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 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 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 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 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 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 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 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 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 用他人不动产;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 形。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 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 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 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 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 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 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 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 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 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 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与相关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单独计算办理时限。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 注销登记: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 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 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 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 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 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 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 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 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 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 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 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三)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 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 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 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 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 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 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七)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 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 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 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 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 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 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 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 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 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 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 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人和债权 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 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 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 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 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 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 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 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 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八节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 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 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 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 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 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 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 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 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 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 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 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资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 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 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 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九节 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 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 (三)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 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 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 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 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 15 个工作日后,依法 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 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登记材料 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第十节 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一)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注销异议登记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 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 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 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十一节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 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 关。 (三)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 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 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其他要求 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 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 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 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六)办事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 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 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 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 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 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 第十二节 其他登记 一、遗失补证 (一)适用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遗失声明;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的申请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换发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归档)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