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函.doc
关于公开征求《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 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水价改革任务,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 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 水的价格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咸阳市城区公共 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通过电话(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邮件 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29-33210901(传真) 电子邮箱:xysfgwjfk@qq.com 来信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 65 号市发改委价费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 见稿)。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 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我 省和我市加快完善供水价格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成本 监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 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 缺程度的水资源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供 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城 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本水价与供水成本长期倒挂问题, 缓减企业经营压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市水价形成机制, 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坚持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 置,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坚持合理定价。以我市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和用水结 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 — 2 — 则,统筹考虑我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 能力等因素核定水价。 ——坚持兜底民生。审慎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 的关系,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二、水价改革方案 (一)理顺终端水价构成 终端水价构成调整为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三部 分。 (二)落实水资源税政策 按水资源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入终端水价。居民 0.30 元/m³, 非居民 0.72 元/m³,特行 3.0 元/m³。 (三)调整城区公共管网供水基本水价、终端水价 1、调整居民阶梯水量和分档差价标准。我市居民家庭一阶 年 用 水 量 调 整 为 0—144m³ ( 含 ) 、 二 阶 年 用 水 量 调 整 为 144—207m³(含)、三阶年用水量调整为 207m³以上。 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差价中的基本水价由现行 1∶1.5∶3 的比例 调整为 1∶2∶3。 2、调整城区分类供水基本水价、终端水价。以我市供水企 业平均供水价格和我市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 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市供水事业发展需 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慎重研究,提出以 下两套定价方案。 方案一:按照综合基本水价补偿成本和税金,核算分类基本 水价。 — 3 — 分类基本水价 单位:元/m3 居民 非居民 特行 3.68 14 2.55(一阶) 5.10(二阶) 7.65(三阶) 咸阳市城区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m3 用水 类别 方案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 污 水 处理费 2.55(一阶) 居 民 5.1(二阶) 0.30 0.95 7.65(三阶) 方案一 终端水价 涨幅 3.80(一阶) 10.53% 6.35(二阶) 8.9(三阶) 非居民 3.68 0.72 1.4 5.80 1.75% 特 行 14 3.00 1.4 18.4 22.6% 方案二:按照综合基本水价合理盈利,核算分类基本水价。 分类基本水价 单位:元/m3 居民 2.75(一阶) 5.50(二阶) 非居民 特行 3.68 15 8.25(三阶) 咸阳市城区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m3 用水 类别 方案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 污 水 处理费 2.75(一阶) 居 民 5.50(二阶) 0.30 0.95 8.25(三阶) 方案二 终端水价 涨幅 4.00(一阶) 17.64% 6.75(二阶) 9.50(三阶) 非居民 3.68 0.72 1.4 5.80 1.75% 特 行 15 3.00 1.4 19.4 29.33% — 4 — 三、适用范围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高新 供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四、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 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 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 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在执行居 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 0.10 元/m³。 (二)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未实行抄表到户的两户及以上 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 0.10 元/m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 4 口人计,居民家庭超过 4 人 的,每增加 1 人,可申请在第一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 36m³。 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 定。 (四)低保用户水价每立方米优惠 0.5 元。 (五)特行范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 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六)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特种行业用水按照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城区实 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咸发改物价 〔2019〕478 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 — 5 — 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七)二次供水。居民用水已由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次 供水运行成本计入居民基本水价,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 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而未 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 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暂不具 备移交条件的老旧小区及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接收二次供 水设施的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与物业企业 (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供水企业或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不得在居民终端水价基础上 加收任何费用。 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 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 用。 (八)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 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 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 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 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 — 6 — 件。老旧小区供水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 出资的方式筹措。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 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 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对于符合移交条件且自 愿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接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移交;对 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小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移交 方案,供水企业要积极进行户表改造,尽快实现直抄到户。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规定,每 3 年对城市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城 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 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未达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部分, 财政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 号文件,供水企业在用户用水报装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 安装工程费外,不得收取“接口费”、“入网费”、“增容费” “红线外工程建设费”等明令取消的费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 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 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 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每 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 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