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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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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徐工院学发〔2019〕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资助育 人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徐州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审批受 奖(助)学生名单;学工处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办公室、财务处配合做好资金管理、沟通联络等工作;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 简称“评审小组” ),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 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设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受奖(助)对象应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具体奖(助)对象及奖(助)标准根据 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社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5.捐赠方要求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积极上进,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6.捐赠方要求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创新创业、文体竞赛等某些方面表现特 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 定。 第九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应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名额按比 例分配到学院(捐赠方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 小组按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学工处,经学工处及捐赠方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审批。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将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通知捐赠方。 第十条 各学院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学院和捐赠方应商定具体办法,申请和评审 程序由学院施行;评审名单需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报学工处和校教 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仪式并发放奖(助)学金。校 级层面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工处负责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的社会 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自行开展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均汇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公账户,由基金会设立专项,按照 基金会财务审批流程审批并划拨至学院奖贷助勤专项,学院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发放至学生银 行卡上,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 照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颁发仪式原则上由学院自行组织;确需由学校组织发放 的,原则上单次发放金额应不少于 5 万元。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生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 奖(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 的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 第十六条 受奖(助)学生应增强感恩意识、自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公益活 动,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应依法对捐赠方合法资质进行审定,对捐赠方有违反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不予签订捐赠协议,已签订捐赠协议的,应立即终止。 第十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由捐赠方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 由学校牵头的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学工处与捐赠方协商制订,报学 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由各学院牵头的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学院与捐赠方协商 制定,报学工处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条 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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