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教体通〔2017〕51号 关于印发《安化县教体系统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AHDR-2017-04004 安教体通〔2017〕51 号 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教体系统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江英学校,局内设机构 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安化县教体系统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7 年 4 月 26 日 -1- 安化县教体系统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全县教育体系统财务收支业务管理,进一 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体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1994〕第 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 68 号) 、《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体系统各学校、局机关及局属 事业单位(简称“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 第二章 第三条 收入管理 教体系统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 -2- 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 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还的应付及预 收款项等。 第四条 单位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工作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 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 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六条 各项收入全部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统一核算,严禁 私设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 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 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 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 责任。 -3- 第七条 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政府非 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不得隐瞒,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三章 第八条 票据管理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与资 金相关的票据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遗 失处理等业务办理。 第九条 票据指记载经济活动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的 载体。包括财政票据、发票、银行票据、市场购买的票据、自行 印制的票据等。 第十条 设置票据管理专职岗位。各类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并设置专管员,负责票据的收发存。确保票据管与用等不 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票据的印制必须有准予自行印制票据的批准文 件,印制票据的种类及数量应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印制的票据 及时交票据专管员登记入库。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购买先提出申请,确定种类与数量,经批准, 购买的票据及时交票据专管员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 时登记工作。 -4- 单位按规定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 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及归档必 须符合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 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票据台账要全面,如实登记、 反映所有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销号、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 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五条 单位严格票据领用的管理。 使用单位或人员领用票据时填写票据申领单,注明领用票据 的种类、数量,并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内容一致,申领人签字。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 理。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 鉴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 “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 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六条 票据及时核销。使用部门或人员将使用完或者未 用完且不再使用的票据及时交票据专管员核销。 票据使用销号表上的票据种类、数量应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 内容一致,销号的票据必须连号,如有缺号,应查明原因。票据 -5- 使用销号表上的数据与其他相关报表的数据应该一致。 回收核销的票据,票据专管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按顺序清理存根、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结存票据及时盘点。单位应当制定有票据专管员 以外的人员参加的票据定期盘点制度,确保未使用票据的安全。 票据台账上所反映的票据结存数必须与库存票据的实际票种及 数量一致。 第十八条 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 的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有关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 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报原核发票据的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有关 部门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单位应当登记造册, 报原核发票据的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有关部门核准、注销、销毁。 第十九条 票据灭失,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告原核发票据的管理部门或者单位有关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或网站、广播、电视、电台等有效形式)公开声明 作废。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支出管理 教体系统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 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 -6- 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 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 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 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 (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全部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 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 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 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 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 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 -7- 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 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 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 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 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 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 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 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 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 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 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 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 -8-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 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 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 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的有效性。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债务管理 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债务管 理。合理设置债务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举 债申请与审批、债务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业务经办与债务 对账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 过程。 第三十条 在举借债务之前,对债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 财会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单位的实际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和金 融市场形势,恰当选择举债方式,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并 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项目部门进行方案的战略性评估,判断其是否与单 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 (二)财会部门进行方案的经济性评估,判断筹资成本是否 -9- 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项目的预期收益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 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 (三)项目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进行方案的风险评估,判断 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债务的举债和偿还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属于重 大经济事项的大额债务举借和偿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 自改变集体决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应履行 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二)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债务 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及 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 和凭证; (三)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 余额,按照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安排还本付息资金,防范和控制 财务风险; (四)及时评价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确定整改措施,追 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管理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通知》 (湘教通[2012]700 号)执行, - 10 - 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第六章 收支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收支业务管理内部约束机制, 切实加强收支业务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包括: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 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 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 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包括: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 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 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 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 - 11 - 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 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 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 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 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 用。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 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收支业务活动监督、审 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 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上级审计 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会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局内设机构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 12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6 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