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上海财经大学家庭困难研究生认定办法(试行).docx
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办法 (试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指导意见》 (教财[2007]8 号)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沪教委学[2015]41 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确 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 在读研究生适用本办法。定向委培、延长学制研究生除外。 二、认定原则 家庭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在了解掌握研究生家 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坚持帮 扶和育人相结合。认定结果作为研究生申请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认定标准 学校参照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当年城市居民 最低保障标准”),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造成家庭经济困 难等因素,将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原则上,认定家庭 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研究生为特别困难;认定家庭人均 月收入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 1-1.5 倍为一般困难。 四、认定组织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资助小组”)全面领导认定 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与管理认定工作。 2、学院(所)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资助委员会”)具体负 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所)的认定工作。 3、院资助委员会下设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由研究生辅导员任组 长,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研究 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名单须进行 公示。 五、认定程序 每年 9 月开展认定工作,具体时间以学校当年发布通知为准。实行自愿申请、 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程序如下: 1、研究生可以自行下载《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打印;研究生新生可以在迎新平台下载、 打印《认定申请表》或直接使用学校寄送的《认定申请表》。 2、在认定工作前,研究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完成签章证 明。 3、每学年开学初,研究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本学院(所)研究生辅 导员。 4、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研究生开展民主评议,并填 写民主评议意见;同时,将初评名单报院资助委员会进行审核。 5、院资助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评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 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如研究生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院资助委员会 提出申诉。院资助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院资助委员会的 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资助小组提请裁决。 6、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院资助委员会报送的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汇总报 校资助小组审议。 六、管理与监督 1、坚持规范管理,强化诚信教育。学校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加强执行力度, 接受学校、学生、社会监督;同时,开展诚信教育,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 况及变化,以便学校及时调整困难认定等级。 2、坚持集中认定,实施分类资助。学校每学年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 工作后,学院(所)需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库,并妥善保管好《认定申 请表》。研究生家庭突然遭受自然灾害、重大变故等,可参照《上海财经大学学 生临时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并在新学年参与家庭经 济困难认定。 3、坚持随机抽查,推进精准帮扶。学校和学院(所)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 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存在明显高于其家庭收入的消费行为,一经核实,取 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