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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赴西部地区就业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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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赴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 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艰苦 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 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学校进行就业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 生、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本科和研究生中各类定向委培生、在职 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注 1]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 四川(除成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 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 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 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注 2]是指除上一条所列的西 部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主要指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 市的市区、讷河市、克山县、克东县和甘南县,鹤岗市的市区、萝北 县和绥滨县,双鸭山市的市区、宝清县和饶河县,鸡西市的市区、鸡 东县、密山市和虎林市,大庆市的杜蒙县,伊春市的市区和嘉荫县, 牡丹江市的绥芬河市、穆棱市和东宁县,佳木斯市的抚远县和同江市, 七台河市的市区,黑河市的爱辉区、北安市、嫩江县、五大连池市、 逊克县和孙吴县,吉林省的白山市的抚松县、靖宇县和长白县,大兴 安岭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注 3]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 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县级以下机关(不含县级)、企 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 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 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 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 一线。 本奖励办法同时适用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中参加“选聘高校毕业 生到村任职工作” (以下简称“村官计划”)、“到农村基层从事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 划”),以及“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计划” 被正式录用上岗的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财务预算 单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就 业奖励: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并 已签订就业协议,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四)参加“村官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被正式录用上岗; (五)经学院审核推荐。 第八条 毕业生进行申请的时间为当年 6 月份。符合条件的高 校毕业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递交《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 基层单位就业奖励申请》,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 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奖励申请办理日期一般不晚于当年 6 月 30 日。 参加“村官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截止时 间,可根据当年的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适当延迟,但一般不晚于当年 7 月 30 日。 第九条 对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奖励的金额为 2000 元 -4000 元。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 2000 元,硕士毕业 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 3000 元,博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 4000 元。 第十条 对到西部地区以外的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的毕业生给于奖励 2000-4000 元。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 为 2000 元,硕士毕业生的基本奖励金额为 3000 元,博士毕业生的基 本奖励金额为 4000 元。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当年“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应 届毕业生,学校一次性给予 1000 元的就业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对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毕业生 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审核通过的,获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一次性发 放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 学生处和院系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本奖励的评审,具体工作由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奖励办法 废止。本办法由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2012 年 1 月 [注 1]摘自历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招募公告。 [注 2]摘自原国家人事部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文件。 [注 3]摘自中央 18 号文件的相关配套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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