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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钟某某使用电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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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37 号 当事人姓名:钟 XX 性别:男 现年:47 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10190610 联系电话: 182XXXX8018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花果山乡 XXX 村港口河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 明: 2021 年 5 月 5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禁捕巡查时在 湖南省桃江县花果山乡 XXX 村港口河村民组某水田查获当事使用 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良机牌混频 电磁波逆变器恒鑫祥闪电侠锂电池加两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 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上用红色布条将电源线缭绕,一根竹竿上 带接触性开关。两根竹竿顶端带电线直通尾端不锈钢小抄网形成 电场)。渔获称重为 1.11 千克,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 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在 2021 年 5 月 5 日 9 时 40 分从家中出发,拿起原有的背包式电鱼机 1 套,装渔获物 用的竹制背篓开始在位于桃江县花果山乡 XXX 村港口河村民组某 水田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水田中正在进行电力捕鱼, 10时10分被桃 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之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5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 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当事 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5 月 5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0 时 56 分至 11 时 44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 情况。整个过程当事人基本上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 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 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 份 4 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 份 5 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 1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电 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等。 3.《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 份 1 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4.《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8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3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花果山乡 XXX 村港口河 村民组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 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021 年 5 月 7 日 15 时至 16 时 10 分在桃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大队 4 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钟 XX 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使用电鱼 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虽然捕捞水域不属于我县禁 捕水域,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水 生生物的影响极大。当前是我县十年禁渔期,为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 2.没收渔获物 1.11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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