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评定办法(2017年修订).docx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评定办法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长成 才,以学生日常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为基础,根据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2017 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班级。 第三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类别 奖学金种类、申请条件 学校各类奖学金项目、等级、金额和比例: 项目 等 奖励金额 奖励比例 8000 元 按教育厅规定比例 10000 元 每学年 30 人 5000 元 每学年 10 人 一等奖 2000 元 在校生总数的 5%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1200 元 600 元 400 元 300 元 在校生总数的 10% 在校生总数的 20% 在校生总数的 5% 在校生总数的 10% 三等奖 200 元 在校生总数的 20% 省级以上 国家奖学金 奖学金 审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 校级 奖学金 专业学习奖 新生奖学金 少数民族学生 励志奖学金 书院单项奖 社会工作奖、 科技创新奖、 文体活动奖等 级 5000 元 一等奖 1000 元 二等奖 800 元 三等奖 500 元 在校少数民族学生 总数的 5% 在校少数民族学生 总数的 10% 在校少数民族学生 总数的 15% 100—1000 元 在校生总数的 3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全国本专科在校生设立的。 具体评审办法见《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暂行)》。 2.审计长奖学金是由国家审计署出资,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 生和研究生设立的。具体评审办法见《南京审计大学“审计长奖学金” 评选办法》。 3.国家奖学金和审计长奖学金在同一年内不兼得。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作 出重要贡献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 可; 2.参加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3.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4.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 学校有关部门吸收采纳,提高了工作效率或产生了经济效益; 5.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 5000 元,由学生所在书院进行推荐, 并整理出具体事迹,报学务委员会评审,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 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校级综合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用以奖励在学业成绩、素质拓展等方面综合表 现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 A 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6 分以上, 且在同年级、 同专业排名前 10%; 二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 A 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3 分以上, 且在同年级、 同专业排名前 25%; 三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 B+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且在同年级、 同专业排名前 45%;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见第四条。 第八条 专业学习奖 (一)专业学习奖用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 B 等级及以上; 2.专业学习一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5%;专业学习二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15%; 专业学习三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35%。 第九条 书院单项奖 (一)各书院自行申报单项奖设置方案,包括奖学金名称、评比 条件、程序、比例、奖励金额等。 (二)需要校级表彰的,经学务委员会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 会批准。 (三)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 10 名,奖金为 5000 元。凡被我校正 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并符合新生 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评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以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2.高考分数在所在专业、所在省份、以及全校新生中排名前列, 或因具有突出特长在当年招生过程中学校承诺给予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 9 月初由学务委员会招生与就业中心根据当 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和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于新生开学 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为我校非汉族在校学生。 (二)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单独划定获奖比例, 独立评审的方式,具体评定办法参考《南京审计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励 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比办法参见《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 则》和《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助)学金 (一)专项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 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专项(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务委员会与捐资单位或 个人协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综合奖学金、学业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学 业单项奖和其他单项奖之间可以兼得。 (二)毕业班只进行综合奖学金、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在每年 三月份组织实施,奖金减半发放。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三好学生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二)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时政学习,考试(考核) 成绩优秀;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纪守法; 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在 寝室获得校级文明达标寝室;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2.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2)在当学年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3.该学年综合测评等级为 A 等级以上(毕业生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一) 三好学生标兵 每学年评选 10 名校三好学生标兵。 (二)评选条件 1.从当年校三好学生中评选出特别优秀者; 2.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当学年获得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 3.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标兵寝室者优先。 (三)获得三好学生标兵者,奖金 500 元。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5%。 (二)评选条件 1.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第 1 项;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 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在当学年获得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4.该学年素质拓展成绩为 B+等级以上。 第十八条 在评选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江苏省和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 生干部,奖金 500 元;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奖金 1000 元。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5%。 (二)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大学期间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或第四学 年获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良好,或计算机二级 成绩优秀,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 2.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行政处分。 3.在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中有较好表现; 4.曾获校级及校级以上重要荣誉:如 “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 5.有正确的择业观,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事业,志愿参加了大学生 “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的毕业生优先评定。 6.因其他突出事迹,经学务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的。 其中第 1、2、3 项条件是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十佳、百优班长和寝室长 具体评比办法参考《南京审计大学十佳、百优文明班级和寝室评 比办法》。获得十佳班长、寝室长,奖金 500 元。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先进集体评选细则 校级文明达标寝室、文明寝室以及十佳、百优文明 寝室的评选 具体评比办法参考《南京审计大学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和《南京 审计大学十佳、百优文明班级和寝室评比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优秀班级 学年内被评为“优良学风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班级(含书院 班级和专业班级),可评为优秀班级,奖金 200 元。校优秀班级比例 为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 20%。 1.全班学生有自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时政学习和集体活动。全班同学作风正派,团 结好学,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整体政治素质高, 党、团等政治活动出满勤,质量高; 2.全班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省大学 生文明公约》,讲文明、有礼貌。在公共场所做到衣着整齐,礼貌待 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勤俭节约,文明就餐;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和校园的文明、卫生、安 全,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在校、院文明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 3.全班学生学习勤奋,不及格率低于 4%; 4.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提高活动,有突出的做法和事迹; 5.主动关心学校建设,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自觉爱护公物,教室、 寝室内财产保护完好; 6.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7.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参与率 100%、社团参与率、讲座参与率高; 8.班级学生干部思想品德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作风正派, 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全班同学的拥护; 9.“教师评学”优秀。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校优秀班级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江苏省和全 国优秀班级,获得省优秀班级,奖金 500 元;获得全国优秀班级,奖 金 1000 元。 第二十四条 十佳、百优文明班级和文明寝室 具体评比办法参考《南京审计大学十佳、百优文明班级和寝室评 比办法》。获得十佳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奖金 500 元。 附 第二十五条 为准。 则 以前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果为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评定 的基础,具体参看《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指导意见 (2017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日起生效。 本条例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9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