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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2005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 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 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 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 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 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 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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