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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桃江县人民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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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015 年版) 目 录 1.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 2. 桃江县物价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4 3. 桃江县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2 4. 桃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0 5. 桃江县科学技术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2 6. 桃江县公安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8 7. 桃江县民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5 8. 桃江县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27 9. 桃江县财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38 10.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55 11.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84 12.桃江县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08 13.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44 I 14.桃江县规划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14 15.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24 16.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45 17.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373 18.桃江县地方海事处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58 19.桃江县公路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85 20.桃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94 21.桃江县农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495 22.桃江县畜牧水产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29 23.桃江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596 24.桃江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604 25.桃江县水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606 26.桃江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656 27.桃江县商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683 28.桃江县粮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04 II 29.桃江县经济合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08 30.桃江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09 31.桃江县旅游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58 32.桃江县体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67 33.桃江县卫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771 34.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828 35.桃江县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833 36.桃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840 37.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948 38.桃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024 39.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09 40.桃江县统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43 41.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48 42.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52 43.桃江县史志档案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58 III 44.桃江县移民开发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2 45.桃江县国家保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3 46.桃江县归侨侨眷联合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6 47.桃江县残疾人联合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8 48.桃江县国家税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69 49.桃江县烟草专卖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88 50.桃江县盐务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95 51.桃江县气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199 52.桃江县公安消防大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204 53.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211 54.桃江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共同行使的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1216 IV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33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县管工程建设项目招 1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实施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 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是 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 县管重大和限制类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桃江县发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展和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湘政发 局 是 〔2014〕7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 依法必须招标的县级 3 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业 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 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4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构泄密、与招标人、 行政处罚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 违规行为的处罚 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5 管理项目招标人限制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行政处罚 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 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处罚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6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桃江县发 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展和改革 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 局 露标底的处罚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管理项目招标人透露 行政处罚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四条 7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管理项目投标人串标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桃江县发 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展和改革 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局 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八条 标的处罚 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 行政处罚 投标人以他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 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 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 为。 3 否 备注 序号 8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主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管理项目招标人违法 第五十九条 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内容谈判;与中标人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 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五条 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 处罚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房建市政项目、工业 项目和其它归口管理 项目招标人违法确定 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中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 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 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 依法必须招标的县级 9 实施依据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 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10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 管理项目中标人违法 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桃江县发 转让、分包中标项目, 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六条 罚 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 展和改革 否 局 中标人将中 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四条 11 招标人有下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 管理项目的招标人擅 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 自邀标,违规发布招 行政处罚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违规接受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 投标文件的处罚 告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否 备注 序号 12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 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行政处罚 的处罚 招标人超过本 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13 管理项目投标中,出 让或者出租资格、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出让或者出租 桃江县发 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展和改革 追究刑事责任。 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否 局 处罚 依法必须招标的县级 房建市政项目、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项目和其它归口管理 14 项目,招标人不按照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违法确定、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 桃江县发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展和改革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 局 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罚 6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 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房建市政项目、 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 工业项目和其它归口 15 管理项目评标委员会 成员及与评标相关工 作人员评标违法行为 的处罚 投标文件中 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行政处罚 桃江县发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展和改革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 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 履行职务的行为。 7 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县级 房建市政项目、工业 16 项目和其它归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三条 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由不发中标通知书,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桃江县发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行政处罚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展和改革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 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 局 结果或不与中标人订 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 否 立合同,在订立合同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处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17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 行政处罚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中标人无正当 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 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金的处罚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 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 18 定办理市级房建市政 项目、工业项目和其 它归口管理项目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取得招标职业 桃江县发 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 展和改革 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业务的处罚 8 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 政府投资行为(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 快推行代建制。” 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1 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 19 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 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保留、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 20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行政处罚 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艺的处罚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桃江县发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 展和改革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局 9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 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 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22 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 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 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否 局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 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 23 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 24 产生、排放情况的处 桃江县发 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 展和改革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 桃江县发 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 展和改革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否 否 局 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 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核中弄虚作假的,或 25 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 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果的处罚 10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 理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 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 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26 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 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监 责任。 行政检查 桃江县发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1 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 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 督检查 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展和改革 是 局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 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 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1 号) 第十二条 27 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 项目实施的监督 行政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 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对权限内能源效率标 28 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 号) 第六条 行政检查 查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桃江县发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展和改革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是 是 局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 科学技术研究、产品 29 开发、示范和推广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 桃江县发 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展和改革 表彰和奖励。 局 励 1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三条 30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 其他行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政权力 建立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 桃江县发 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年 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 展和改革 是 局 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 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 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3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政权力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 本目录执行。”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湘 政发〔2014〕7 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 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投资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2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县级 房建市政项目、工业 32 项目和其它归口管理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 其他行 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 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 政权力 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是 局 案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33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 代建合同备案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1 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 其他行 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 政权力 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十三条 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 13 桃江县发 展和改革 局 是 备注 桃江县物价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3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 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 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 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 1 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 桃江县物 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 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待续) 1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 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 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 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 1 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 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8 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 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 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 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 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 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二)超越权限核定、提 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未完待续) 15 桃江县物 价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 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 1 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分;(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二)不开具 桃江县物 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 价局 是 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四)收费单位被撤 消或者收费项目被撤消、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 证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 的;(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 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 2 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桃江县物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价格 价局 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帐 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3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类 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 桃江县物 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价局 是否 常用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 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 桃江县物 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湖南省价 价局 是 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 号、《桃江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桃政发 (2012)12 号。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5 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行政征收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 桃江县物 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第二十四条 第 价局 是 二款:其他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鉴证费; 价格鉴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6 涉案物价格鉴证 行政确认 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 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17 桃江县物 价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 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 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 行政奖励 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对 桃江县物 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 价局 是 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 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制定政府指导价 格、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 须的帐薄、文件及其它资料。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 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 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 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 8 定价成本监审;农产 品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府指导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桃江县物 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 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经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 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 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 成本实施成本监审。5、《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 品成本调查工作。 18 价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账簿、单 9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 查 行政检查 据、凭证、文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 桃江县物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 价局 是 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4、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 务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服务价格工作。第十六条 价格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6、《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 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 10 依据《省定价目录》 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 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 和调整属于县级管理 其他行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 桃江县物 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政权力 导价、政府定价。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 价局 (含包含在价格中的 价或者政府定价:(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中 基金和附加) 介服务价格;(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立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 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 社会公布”。 1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1 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其他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 桃江县物 政权力 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价局 是否 常用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 家发改委令第 1 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 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九条 12 价格监测 其它行政 权力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 或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 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 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 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变动情况的监测,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 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20 桃江县物 价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 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 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 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当重要 13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其它行政 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县级以上 桃江县物 权力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价格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当重要的 价局 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省人民政府或者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 最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 干预措施。 21 是 备注 桃江县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8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1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 立、合并、终止和变 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更名称、层次、类别 行政许可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变更举办者核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 准 幼儿教育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益阳市民办培训类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市桃江县教育局负责全市民 办培训类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 办培训类教育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 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 2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 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 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2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 3 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罚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 桃江县教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 育局 否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 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 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 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桃江县教 育局 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5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相关规定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行政处罚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3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 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 6 回报的比例过高,产 行政处罚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桃江县教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育局 否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 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 批机关备案,或有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 7 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桃江县教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育局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4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 8 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 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 9 学生,影响恶劣的行 行政处罚 政处罚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 10 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 生监督,且情节严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行政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 11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法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5 桃江县教 育局 否 备注 序号 12 事项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 收学员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 行政处罚 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实施主体 桃江县教 育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 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3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 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桃江县教 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 育局 是 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 格条例》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4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 突出贡献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 行政奖励 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 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 15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其他行 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政权力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 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26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 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 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 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 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学校章程修改、专业 设置、课程开设、教 16 材选用、学籍、教学 管理制度、招生简章 和广告等的监督管理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 其他行 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权力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 桃江县教 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 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 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 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 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未完待续) 27 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 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学校章程修改、专业 设置、课程开设、教 16 材选用、学籍、教学 管理制度、招生简章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其他行 政权力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 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 和广告等的监督管理 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的监督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2 号)第五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 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 17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 其他行 作的管理与监督 政权力 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 认定与处理。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4 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 [2014]3 号)一、组织与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 共同组织和管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5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系列资料征订工作的通知》(湘教考 通[2014]35 号)一、发行办法 高考系列资料的发行采取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为主渠道的直 接供应模式。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作为当地各类招考资料(工具)订购的代办机构, 负责其发行和款项代收代缴工作。 28 桃江县教 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二条 18 教育督导 是否 常用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 其他行 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 政权力 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实施主体 桃江县教 育局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29 是 备注 桃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51 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 全作业许可 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 架空电力线路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扩建公用供电设施审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批 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 行政许可 工程项目核准 合电力发展规划、产 业政策的处罚 桃江县工 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业和信息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是 化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在报有关部 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 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 4 实施主体 作业。 供电企业使用、改造、 3 实施依据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桃江县工 电力产业政策。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 业和信息 30 是 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 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是 化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 6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和技术。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 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 7 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桃江县工 罚款。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业和信息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 是 化局 供电营业机构。 8 9 对无故拒绝供电或中 断供电的处罚 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 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 桃江县工 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业和信息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是 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 桃江县工 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业和信息 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是 化局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 10 《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 行政处罚 电营业区供电或向外 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 向外转供电的。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转供电的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11 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 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 桃江县工 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 业和信息 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化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 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 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 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 12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行政处罚 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 处罚 失。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 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 13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 桃江县工 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 业和信息 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是 化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 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 14 对违章用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 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 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 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15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 3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 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6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 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或备用变压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等电力设施的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 17 全,扰乱正常供电、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 行政处罚 用电秩序的处罚 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 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 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 18 照法律规定设定能源 管理岗位等行为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 当理由拒不落实法律 19 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 行政处罚 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 桃江县工 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业和信息 下罚款。 是 化局 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 20 照法律规定报送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 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 桃江县工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业和信息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化局 3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 21 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 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 桃江县工 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业和信息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22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 计、评估、审计、认 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行政处罚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 23 限额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 是 化局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 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 业和信息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化局 是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 152 号)第十条: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 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者,经节能 对能源利用监测不合 24 格、无故不接受能源 行政处罚 利用监测行为的处罚 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征收能源超耗加价费,主要用于节能技术 桃江县工 改造。浪费能源情节严重者,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减供、停供能源或者查封主要耗能设备。 业和信息 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节能管理定级、升能和企业升级,不能实行节能奖励。第十 是 化局 一条: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 报批评或者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减供、停供能源。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 7 号)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 对重点用能单位拒绝 25 接受监督检查等不符 合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 桃江县工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 业和信息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 化局 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4 是 备注 序号 26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 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 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 行政处罚 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 工业单位使用国家明 27 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 行政处罚 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 桃江县工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 业和信息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化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 28 技术、工艺、设备、 行政处罚 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 桃江县工 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 业和信息 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 化局 是 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9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桃江县工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 业和信息 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 化局(墙体 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材料革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 建筑节能 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 办公室)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30 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 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将信息工程发包给 31 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散装 是 水泥办办 理)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不具有国家规定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的 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桃江县工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 业和信息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化局 是 下罚款。 处罚 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 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 32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 行政处罚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 桃江县工 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 业和信息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是 化局 的的处罚 33 对非法披露、出售或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 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 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桃江县工 供所获取的信息,或 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业和信息 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获取信息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是 化局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 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 34 明令淘汰的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 桃江县工 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业和信息 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和产品的处罚 36 化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 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35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 行电力法律、行政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 桃江县工 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 业和信息 行检查。”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九条 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 是 化局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 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 的合法权益。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 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 对有序用电应对方案 36 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 行政检查 查 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三)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可相应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调减其年度发电量。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37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 违法行为。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散装 水泥办办 理) 3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38 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监 察 行政检查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39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 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化局(墙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材料革新 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 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是 化局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是否 常用 是 办公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 对检举、揭发或同破 40 坏电力设施作斗争的 行政奖励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 2000 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 桃江县工 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作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 2000 业和信息 元以上的奖励;对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做出安全突出 化局 是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桃江县工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中 41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行政奖励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五条 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励 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行 政强制执行 化局(散装 是 水泥办办 理)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 未按期缴纳新型墙体 42 业和信息 行政强制 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 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墙体 材料革新 建筑节能 办公室)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未按规定缴纳散装 43 水泥专项资金申请行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行政强制 政强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化局(散装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是否 常用 是 水泥办办 理)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 4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 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 行政征收 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 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7〕77 号):“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墙体 材料革新 是 建筑节能 办公室) 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 4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 收 行政征收 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2〕23 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 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9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散装 水泥办办 理)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使用袋装水泥。第二款 46 使用袋装水泥批准 其他行 政权力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第三款 桃江县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 业和信息 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第四款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 化局(散装 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 水泥办办 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 理) 是 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一条 47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 其他行 案 政权力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 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2、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 商贸发〔2009〕361 号)第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 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3、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第 49 项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 业和信息 化局(散装 是 水泥办办 理)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二款 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48 桃江县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 其他行 〔2002〕23 号)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 退、分配 政权力 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 告;(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 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散装水泥行政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散装 是 水泥办办 理) 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49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 其他行 准备案 政权力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 1 章第 2 条第 3 款: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 桃江县工 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 业和信息 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40 化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50 全运行的建设工程项 目,应当事先征求电 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 其他行 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政权力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电力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对电力设施保护 区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 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 51 施工以及其他作业, 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 设施安全的查处 实施依据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 其他行 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 政权力 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4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是 化局 桃江县工 业和信息 化局 是 备注 桃江县科学技术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0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 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 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 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求审批 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桃江县科 学技术局 是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 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 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应 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审定。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 2 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行政确认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 桃江县科 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 学技术局 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抗震设计。 42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 号)第二十八条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益阳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2)2 号)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 3 申报省市县科技创新 奖奖励 行政奖励 列单位推荐:(一)区县(市)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三)经 桃江县科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桃江县鼓励全民创新创业暂行办法》29 学技术局 是 (一)设立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比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奖金总额 20 万元。每年评比一次科技创新专利奖,对当年授权的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 予专利授权奖,按不同奖项给予 400-10000 元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 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全性评价,或者未按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十四条 第 桃江县科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学技术局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 为的处罚 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 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43 (二)以其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八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 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 桃江县科 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 学技术局 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00 年 5 月 27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 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 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 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否 行政处罚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 年 4 月 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假冒、冒充专利技术;(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四)做虚假 广告、宣传;(五)串通招标、投标;(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损害国家利 桃江县科 益;(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学技术局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 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 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否 类别 在技术交易、成果转 化活动中,采取欺骗、 5 造假等不当手段,侵 占他人科技成果、谋 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 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通过编造虚假技术 6 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 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证明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4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 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 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 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 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 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 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 假冒他人专利及为假 7 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 条件的处罚 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 行政处罚 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但免除罚款的处罚。《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 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 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5 桃江县科 学技术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 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 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 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 8 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 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 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 桃江县科 学技术局 是 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 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 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 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 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 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 9 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 品 行政强制 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桃江县科 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 学技术局 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阻挠。 4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 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 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主办方应 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或 者技术,展会主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 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 年第 1 号令)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 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 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 10 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 技术的检查 行政检查 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 桃江县科 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 学技术局 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 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 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 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 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 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对 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 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 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47 否 备注 桃江县公安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82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 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 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 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 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 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 1 格标志、临时通行牌 证核发、校车标牌核 发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 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 行政许可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规定条件的 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 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 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 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8 桃江县 公安局 交通警 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2 事项名称 权限内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审验(含校车)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桃江县 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 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 公安局 交通警 是否 常用 是 察大队 驾驶证实施审验。” 3 4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 施工许可 权限内危险类物品运 输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 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桃江县 公安局 交通警 察大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 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 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 桃江县公 安局 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 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49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 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跨区县、市的,由 5 举办地县、市审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批 ,通报相关区县、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市)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 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6 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 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行政许可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 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 8 权限内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许可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 许可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 行政许可 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50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 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 旅馆业、典当业、公 9 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 行政许可 可证核发 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 桃江县公 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 安局 是 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 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1、国务院第 142 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 1987 第 71 号);4、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制业治安 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 10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 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 行政许可 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11 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 港澳定居通告证核发 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行政许可 桃江县公 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 桃江县公 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1 安局 是 是 市委托下 放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 12 往来通行证签发、签 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 行政许可 13 解体物品核准 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 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核发 机动车超限运载不可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运载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 桃江县公 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安局交通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警察大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是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 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4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 人员许可证核发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 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 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 15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公共交通工具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 的秩序、破坏选举秩 行政处罚 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 序、妨碍交通工具正 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 常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 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52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市委托下 放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 桃江县公 是否 常用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 共场所、公共交通工 16 具上的秩序、破坏选 举秩序、妨碍交通工 行政处罚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局 否 具正常行驶的行为的 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17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行为的处罚 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18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 序的处罚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 行政处罚 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 19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公 (一)结伙斗殴的; 安局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5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组织、教唆、胁迫、 行政处罚 动危害社会、冒用宗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 运行的无线电台(站)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安局 否 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桃江县公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安局 否 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 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桃江县公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 携带、使用、提供、 否 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3 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息系统、非法改变计 储存、运输、邮寄、 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 产生有害干扰的处罚 22 桃江县公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会的处罚 21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 教、气功名义危害社 务正常进行、对正常 是否 常用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会道门活动、利用邪 教、会道门、迷信活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诱骗、煽动从事邪教、 20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 行政处罚 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 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4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 24 抢、丢失后不按规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 行政处罚 报告的处罚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 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 25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 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26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十五日以下拘留: 桃江县公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 安局 是 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7 28 违规安装使用电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设置或故意损毁移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 行政处罚 设施、盗窃损毁路面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公共设施的处罚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 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 行政处罚 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处罚 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29 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 行政处罚 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 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5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是否 常用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行恐怖、残忍表演或 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 强迫他人劳动、非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实施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 组织、胁迫、诱骗进 30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 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的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31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32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33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34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6 是 备注 序号 35 36 事项名称 对胁迫、诱骗、利用 他人乞讨的处罚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 乞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 桃江县公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 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否 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人身安全或侮辱、 37 诽谤、诬告陷害、打 击报复、干扰他人生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 行政处罚 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 桃江县公 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 安局 是 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38 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行政处罚 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是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9 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 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政处罚 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40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57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 41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 42 歧视或者刊载民族歧 视、侮辱内容的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 行政处罚 以下罚款。 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 43 私自开拆、非法检查 行政处罚 他人邮件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 44 45 抢夺、敲诈勒索、故 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 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行政处罚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决定、命令或阻碍执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 行职务、阻碍特种车 行政处罚 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 辆通行、冲闯警戒带 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 (区)的处罚 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 46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58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 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 伪造、变造、买卖公 47 文、证件、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印章的处罚 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项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 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 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对未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 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 500 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 48 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 行政处罚 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9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 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 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 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 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 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49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 续活动、未获许可擅 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 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 自经营的处罚 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刻字业违反本办法的,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对非法经营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按规 定补办手续或依法取缔;(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领导,可以处2 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改正;(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公安机关可以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五)违反本办法,其营业场所已成为犯罪窝点的,应当予以查 封;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 50 会、游行、示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 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桃江县公 安局 60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 51 客信息、不制止住宿 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 行政处罚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 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 行政处罚 罚 53 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 行政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 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 行政处罚 罚 55 56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 生活的处罚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或典当发现违法犯 罪嫌疑人、赃物不 报的处罚 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处罚 54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 证件人居住、不按规 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 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 52 实施依据 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桃江县公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局 是否 常用 是 否 是 否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 行政处罚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 安局 否 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 57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 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 旧专用器材的; 61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58 59 事项名称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 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 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 桃江县公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局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 桃江县公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局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隐藏、转移、变卖、 60 损毁依法扣押、查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 冻结的财物或伪造、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 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隐匿、毁灭证据或提 供虚假证言、谎报案 行政处罚 情或窝藏、转移、代 销赃物或违反监督管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理规定的处罚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 61 古迹等违法实施危及 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行政处罚 罚 62 偷开机动车、无证 驾驶或者偷开航空 器、机动船舶的处 罚 丢弃尸骨骨灰、违法 停放尸体的处罚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 行政处罚 破坏污损坟墓、毁坏 63 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 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行政处罚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桃江县公 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 桃江县公 安局 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62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64 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的处罚 68 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或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行政处罚 70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桃江县公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行政处罚 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为赌博提供条件、赌 博的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 生活、放任动物恐 吓他人的处罚 安局 桃江县公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件的处罚 桃江县公 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 桃江县公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 罚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 安局 安局 款。 行政处罚 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69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 制作、运输、复制、 67 实施依据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 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 行政处罚 桃江县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 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3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否 否 是 否 备注 序号 72 事项名称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 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 桃江县公 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安局 是否 常用 否 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 73 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以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 行政处罚 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等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 74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 的枪支制造企业、销 75 售企业,违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 管理法》规定超过限 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 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行政处罚 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制造无号、重号、假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号枪支、私自销售枪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 罚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76 出租、出借枪支、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 行政处罚 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64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 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 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 域、场所携带枪支、 77 不上缴报废枪支、枪 行政处罚 支被盗、被抢或者丢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公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 安局 否 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 失,不及时报告、制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造、销售仿真枪的处 罚 对未依照《集会游行 示威法》规定申请或 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 78 对举行集会、游行、 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行政处罚 许可的目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桃江县公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 安局 否 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标语、口号、起止时 间、地点、路线进行, 不听制止的处罚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 79 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 行的集会、游行、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 行政处罚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威的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 80 人偷越国(边)境的处 罚 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5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备注 序号 81 82 事项名称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 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 罚 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 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或出租、出借、转让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 桃江县公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 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 民身份证、购买、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是否 常用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84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领居民身份证、非法 83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售、使用伪造、变造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 桃江县公 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 安局 否 份证的。 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 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 85 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港 澳同胞回乡证、入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 行政处罚 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境通行证的处罚 66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对伪造、涂改、转让 前往港澳通行证、往 86 来港澳通行证、港澳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 行政处罚 同胞回乡证、入出境 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通行证的处罚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 证明,或者以行贿等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 手段,获取前往港澳 87 通行证、往来港澳通 行政处罚 行证、港澳同胞回乡 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 桃江县公 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安局 否 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证、入出境通行证的 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 88 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 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 行政处罚 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出境、入境的处罚 89 对伪造、涂改、转让、 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 行政处罚 证明,或者以行贿等 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 处罚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 90 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 行政处罚 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67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 行政处罚 行证件的处罚 92 93 对不办理暂住登记或 者暂住证的处罚 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处 罚 94 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 是否 常用 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 桃江县公 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 安局 否 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来大陆的台湾居民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 实施主体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 对编造情况、出具假 91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 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 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 行政处罚 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 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为的处罚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否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 95 对旅游者因滞留不归 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 行政处罚 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 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 96 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行政处罚 罚 97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 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桃江县公 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 桃江县公 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局 68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 98 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 行政处罚 处罚 99 100 对持用伪造、变造护 照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不及时申报流动人 口暂住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种苗、非法运输、买 行政处罚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否 否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 行政处罚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罚 吸毒的处罚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 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药品、精神药品的处 对教唆、引诱、欺骗 住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 款: 他人提供毒品、吸食、 103 安局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 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 桃江县公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 壳的处罚 102 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下罚款。 卖、储存、使用罂粟 注射毒品、胁迫、欺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 桃江县公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 物、买卖、运输、携 101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实施依据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9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为吸毒、赌博、卖 104 淫、嫖娼人员通风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 行政处罚 信的处罚 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 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否 《湖南省实施〈禁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店、歌舞厅、 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内 105 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放任不管、不采取措 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和落实禁毒巡 行政处罚 施制止的处罚 查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 桃江县公 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 安局 否 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生涉毒案件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 个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106 擅自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 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品的处罚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桃江县公 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 安局 否 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元的, 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 107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或者运输 许可证的处罚 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桃江县公 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 安局 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元的, 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 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造、变造、失效的许 108 可证生产、经营、购 行政处罚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桃江县公 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 安局 否 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元的, 品的处罚 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 109 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处罚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 110 数量生产、经营、购 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 罚 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 安局 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如实、不及时向公安 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 桃江县公 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经营、购买单位不 111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行政处罚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桃江县公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 安局 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71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 112 被盗、被抢不报的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罚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 113 毒化学品年度经销、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库存情况的处罚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 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114 载明的品种、数量、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运入地、货主及收货 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 人、承运人等情况不 行政处罚 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 符,运输许可证种类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 不当,或者运输人员 输资质。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 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 罚 115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 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 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72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16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 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117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 品的处罚 118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 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 学品或超出购买许可 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 种、数量销售易制毒 化学品的的处罚 119 120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 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 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 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 巡查职责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 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 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 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禁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店、歌舞厅、 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和落实禁毒巡 查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 桃江县公 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 安局 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生涉毒案件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 个月。 否 7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行人、乘车人、非机 121 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 行政处罚 通行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桃江县公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 安局交通 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6 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 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 37 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 38 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 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 45 条第 1 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 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 45 条第 2 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 12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 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 46 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 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 48 条第 1 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 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 48 条第 2 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 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 48 条第 3 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 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 ……(未完) 74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 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二)其他载 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三轮摩 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12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 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48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 50 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 桃江县公 安全措施。” 安局交通 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 警察大队 是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54条第 1 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 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 90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 44-67 条 。 3、《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1-49 条。 123 12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 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桃江县公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 安局交通 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2 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5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125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 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3 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 公安局 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 是 大队 126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 车的处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4 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 行政处罚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 127 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构成犯罪)的处 行政处罚 罚 128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 客、违规载货的处罚 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 行政处罚 129 规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安局 交通警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5 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 桃江县公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安局交通 机动车驾驶证。 警察大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9 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 桃江县公 定载货。”第 92 条第 1 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安局交通 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是 大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0 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超载、违 桃江县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 第 92 条第 2 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是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 条第 1 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130 运输单位违反载运规 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定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第 92 条第 2 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行政处罚 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92 条第 4 款:运输单 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6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6 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 辆和行人通行。 第 93 条第 2 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 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31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3 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 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 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 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32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 2 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桃江县公 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安局交通 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大队 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 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 133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 驾驶证及未放置保险 行政处罚 标志的处罚 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 90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 134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 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 2 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 桃江县公 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90 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安局交通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警察大队 7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135 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 行政处罚 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136 伪造、变造的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 137 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行政处罚 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138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 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139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第 1 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桃江县公 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 安局交通 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第 2 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 桃江县公 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 安局交通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第 3 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 桃江县公 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 安局交通 千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7 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 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是 是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8 条第 1 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 桃江县公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 安局交通 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警察大队 78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 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 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 140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 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 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行为人有前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 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拼装机动车、驾 141 驶报废机动车、出售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 2 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 桃江县公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 100 条第 3 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安局交通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警察大队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142 律、法规规定发生重 大事故(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1 条第 1 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处罚 14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1 条第 2 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6 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 144 种植物、设施妨碍交 通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 行为人负担。 79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 124 号令)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 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 145 机动车违反登记管理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 桃江县公 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 安局交通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 警察大队 是 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 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146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 124 号令)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 桃江县公 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 安局交通 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23 号令)第 79 条第 1 款 147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 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 驶证、未按规定粘贴 行政处罚 悬挂专用标志的处罚 是 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23 号令)第 80 条第 1 款 148 逾期不参加驾驶证审 验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 桃江县公 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 安局交通 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 警察大队 动车的。 8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49 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 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 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撤 150 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 行政处罚 的处罚 151 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 行政处罚 学生的处罚 安局交通 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 安局交通 处以 200 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警察大队 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104 号)第 13 条第 3 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应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4 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 实施主体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 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152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 行政处罚 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5 条第 1 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 桃江县公 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 安局交通 机动车,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警察大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5 条第 3 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桃江县公 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 2000 安局交通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警察大队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6 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 桃江县公 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安局交通 元以下的罚款。 警察大队 是 的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153 伪造、变造的校车标 行政处罚 牌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 154 备安全设备、不按照 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 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 155 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7 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 桃江县公 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安局交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48 条第 1 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 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 156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违 反通行规定的处罚 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 桃江县公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 安局交通 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 警察大队 是 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 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57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 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 158 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 行政处罚 乘车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52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 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617 号令)第 53 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 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和安 159 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 行政处罚 车,造成交通事故但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 53 条第 5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 桃江县公 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 安局交通 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警察大队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 29 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 桃江县公 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安局交通 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 100 元罚款。 警察大队 是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60 擅自停用或改变配建 停车场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否 备注 序号 161 事项名称 不按规定管理公共停 车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 162 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撤除道路 163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 实施主体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 30 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 桃江县公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 安局交通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否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 31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桃江县公 费停车场的处罚 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置障碍的处罚 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安局交通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 32 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桃江县公 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安局交通 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否 否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第 1 款第 3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第 2 款: 16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 53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以下罚款:(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65 对故意损毁、移动、 涂改交通设施,非法 拦截、扣留机动车辆,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 上种植植物或设置广 告牌、管线等,遮挡 行政处罚 路灯、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擅自挖掘 道路、占用道路施工 等的影响交通安全活 动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 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 的;(九)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 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 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83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 166 对出售已达报废标准 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 的机动车,生产、销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 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 行政处罚 的机动车处罚 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 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 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 停车泊位;(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第 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 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167 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 100 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 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更改、毁损行驶记 168 录仪资料,使用干扰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 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桃江县公 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安局交通 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三)使用干扰交通 警察大队 84 是 备注 序号 169 170 171 172 173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 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 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 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 患,未消除安全隐患 的机动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 桃江县公 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 安局交通 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警察大队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 发动机、更换车身或 者车架,未办理变更 登记的; 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 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 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 2.《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4 条第 6 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二百元罚款:(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是否 常用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 行政处罚 客运车辆、重中型载 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 行政处罚 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 桃江县公 车。2.《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4 条第 6 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安局交通 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 警察大队 否 车上道路行驶的; 1.《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8 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 桃江县公 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2.《湖南省实施 安局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4 条第 7 项:(七)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 警察大队 否 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 证。2.《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10 项:(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 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85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4 条第 2 项、第 3 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 桃江县公 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 安局交通 车的;(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 174 续驾驶的、患有妨碍 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 行政处罚 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是 处罚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 175 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 行政处罚 驶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4 条第 3 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二百元罚款:(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 车、城市公交车、中 176 型客车、大型货车驾 驶证的驾驶人,未按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 79 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桃江县公 行政处罚 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 安局交通 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警察大队 是 的处罚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 177 前方车辆等候、缓慢 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47 条第 3 项: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 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借道超车的; 处罚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0 条:未申领《剧 178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 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 公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 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 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6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1 条: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179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得《剧毒化学品公路 行政处罚 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 桃江县公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局交通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是 警察大队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1 条: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 通过贿赂取得《剧毒 180 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 行政处罚 证》的处罚 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 桃江县公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局交通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是 警察大队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1 条: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 181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 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 桃江县公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局交通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87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18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伪造、变造、买卖、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2 条:伪造、变造、 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 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 让《剧毒化学品公路 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桃江县公 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 安局交通 使用作废的《剧毒化 可证,或者使用伪造、迹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警察大队 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的处罚;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到任。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 183 实施依据 学品未随车携带《剧 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 行政处罚 行证》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4 条:通过公路运 桃江县公 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 安局交通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是 是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 24 条:除不可抗力 输通行证》核准的运 184 输车辆、驾驶人、押 运人员、装载数量、 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 桃江县公 行政处罚 有效期限、指定的路 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 安局交通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警察大队 是 追究刑事责任。 线、时间和速度运输 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85 对制作计算机病毒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十六条: 在 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88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对向他人提供含有计 186 算机病毒的文件、软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 件、媒体、销售、出 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 租、附赠含有计算机 行政处罚 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 病毒的媒体、有其他 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 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 187 对发布虚假的计算机 病毒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病毒疫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 桃江县公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 安局 否 下罚款。 对从事计算机病毒防 治产品生产的单位,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 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 188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 行政处罚 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 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桃江县公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安局 否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 交病毒样本的处罚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 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 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 189 分析、确认,并将确 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行政处罚 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违反本 桃江县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 安局 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部门的处罚 89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对未建立本单位计算 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 全技术防治措施、未 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 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培训的、未及时检测、 190 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 行政处罚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中的计算机病毒,对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 危害、未使用具有计 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 成危害的处罚 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 者媒体生产、销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 出租、维修行业的单 191 位和个人,未对计算 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 计算机病毒检测、清 除工作,并备有检测、 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 行政处罚 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清除的记录的处罚 90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是否 常用 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 复制、查阅和传播非 法信息或危害计算机 实施主体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 192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 桃江县公 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安局 否 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的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 理制度;未采取安全 技术保护措施;未对 193 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育和培训;未提供安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 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 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 资料及数据文件,或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 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 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 行政处罚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桃江县公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行登记;未建立电子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和信息管理制度;未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或者关闭服务器;未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 记制度;转借、转让 用户账号的处罚 91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 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 使用计算机 194 用户或互联单位、接入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 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 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 桃江县公安 行政处罚 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 局 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 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备 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 案职责的处罚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 六个月的处罚。 195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安全等级保护、国际联 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 网备案制度或计算机 行政处罚 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 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 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 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 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 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罚 196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 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 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 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 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 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 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19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 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 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桃江县公安 制作、下载、复制、查 行政处罚 阅、发布、传播或者以 局 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 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息的处罚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2 桃江县公安 局 桃江县公安 局 否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 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 接入互联网;未建立 场内巡查制度,或者 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 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 198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 机关举报;未按规定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 核对、登记上网消费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 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 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行政处罚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 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记内容、记录备份,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 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 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 删除登记内容、记录 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备份;变更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注册资 本、网络地址或者终 止经营活动,未向文 化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 备案的处罚 93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 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 不予制止,或者未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挂禁止吸烟标志;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 199 易爆物品;在营业场 行政处罚 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窗栅栏;营业期间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堵或者锁闭门窗、安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 出口;擅自停止实施 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 200 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 醒 行政强制 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 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01 扣押 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桃江县公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安局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9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 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202 变卖或者拍卖 行政强制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 桃江县公 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 安局 否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 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203 取缔 行政强制 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 204 强制检测 行政强制 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95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 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 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205 收缴、追缴 行政强制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桃江县公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安局 否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 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 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206 207 扣留事故车辆 扣留拒绝接受罚款处 罚人员的非机动车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2 条第 2 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 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桃江县公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 安局交通 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警察大队 96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2 条第 1 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2 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 扣留违反载运规定的 208 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 行政强制 除 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92 条第 3 款:有前两款行为 桃江县公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安局交通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第 50 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 警察大队 是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3、《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105 号令)第 25 条第 1 款第 7 项:未申领《剧毒化 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法扣留车辆。 扣留未悬挂机动车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 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 牌、未放置保险标志、 2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 行政强制 驾驶证、未放置检验 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 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第 1 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第 45 条第 3 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收缴伪造、变造的机 210 动车牌证和扣留相关 机动车 行政强制 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405 号令)第 103 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 可。 97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强制拆除、收缴非法 211 安装的警报器、标志 行政强制 灯具 212 扣留不按规定投保第 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行政强制 收缴、强制报废拼装 213 嫌疑、达到报废标准 行政强制 的机动车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7 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 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8 条第 1 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 桃江县公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 安局交通 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 1 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4 条第 1 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14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强制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 110 条第 1 款:执行职务的交 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对有饮酒、醉酒、服 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215 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 的驾驶员进行测试、 行政强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405 号令)第 105 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检验 98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0 条第 1 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16 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 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桃江县公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第 44 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安局交通 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 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 警察大队 校车人员的驾驶证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车、暂扣驾驶报废拼 行政强制 是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 217 218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 45 条第 1 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 桃江县公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 1 万元以 安局交通 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警察大队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2 条: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 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 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 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 92 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 95 条:上道路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 桃江县公 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 安局交通 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 96 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警察大队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 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 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99 是 是 备注 序号 219 事项名称 扣留非机动车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桃江县公 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 安局交通 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 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 220 收缴 行政强制 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桃江县公 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 安局交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察大队 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221 拖移机动车 行政强制 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 桃江县公 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安局交通 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 警察大队 是 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22 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 223 强制排除妨碍 行政强制 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 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00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224 事项名称 逾期强制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桃江县公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安局交通 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警察大队 是否 常用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 225 强制检验 行政强制 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桃江县公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安局交通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警察大队 是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 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26 强制约束 行政强制 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 桃江县公 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 安局交通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警察大队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0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 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 车。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对存在无法或者不便 227 继续行驶情形的机动 行政强制 车的拖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 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 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 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2008 年第 105 号)第三十一条:违反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 228 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增 桃江县公 交叉口、机动车通道、 行政强制 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安局交通 机动车出入口的,强 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警察大队 制恢复原状 10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 229 的具体情况,对机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 车、非机动车、行人 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 采取疏导、限制通行、 行政强制 禁止通行等交通限制 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 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措施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 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 230 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影 行政强制 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桃江县公 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安局交通 以实行交通管制。 警察大队 是 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 231 对妨碍安全视距行为 的强制排除妨碍 行政强制 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 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1.《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安交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81 号):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每车次 100 元中,含 95 元检验费,有检验机构收取; 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每证 5 元,有公安交警部门收取。取消超过规定检验时间收取超 期检验费规定。 232 机动车类收费 行政征收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 押登记费为每辆次 100 元。 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5 号: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由每辆次 100 元降为 70 元。 103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 233 收费(科目一、二、 行政征收 三考试) 23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 实施依据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1067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行政给付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金〔2010〕49 号)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办理走私、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 235 淫秽物品认定 行政确认 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 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 号】规定:需审查 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 236 237 238 239 管制刀具认定 逃逸交通事故线索举 报奖励 抓获逃犯有功人员奖 励 逃逸举报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 具认定工作规定》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104 号令)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否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交管〔2008〕277 号)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 桃江县公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 安局交通 表彰奖励。 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104 号令)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桃江县公 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 安局交通 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警察大队 104 是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第七条 强化道路交通 安全执法 第(十八)项 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 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 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 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 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 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 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 240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 报奖励 行政奖励 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湖南省公安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湘公 发〔2013〕43 号)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否 警察大队 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 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 100 元至 500 元。对 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 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 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 过 1000 元。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统一由市州、县 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 筹安排解决。 241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第十二条:目的地、 辆、驾驶人遵守道路 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 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 行政检查 况的监督检查 242 对校车驾驶人的审验 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 查。 行政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105 是 是 备注 序号 243 244 245 事项名称 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桃江县公 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 安局交通 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警察大队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5 号)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对机动车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 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 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 他行驶状态信息的检 行政检查 查 246 实施依据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 驾驶人的检查 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 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检查 是否 常用 是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十八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 桃江县公 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 安局交通 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警察大队 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 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 247 印刷业信息变更登记 其他行 政权力 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 248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其他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 焰火燃放活动监督检 政权力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桃江县公 安局 查 106 是 备注 序号 249 事项名称 类别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 其他行 设施监管 政权力 实施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 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 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实施主体 桃江县公 安局 是否 常用 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39 号)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 250 对对营业性演出进行 其他行 监督管理 政权力 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251 252 253 其他行 责 政权力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职 其他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 责 政权力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 其他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 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权力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对对收购废旧金属的 25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 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职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 其他行 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 政权力 查 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 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07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管理。 255 保安监管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 其他行 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 桃江县公 政权力 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 安局 是 备案;(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 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56 尿样检测报告 其他行 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 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 257 吸毒人员登记 其他行 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 政权力 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258 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其他行 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 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108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59 强制隔离戒毒 其他行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政权力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 戒毒的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 260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 其他行 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桃江县公 销售、运输监督检查 政权力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安局 否 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 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61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 其他行 市大型建筑用途备案 政权力 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 262 教练车、训练场地等 事项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移及机动车所有人的 其他行 姓名(单位名称)或联 政权力 系方式变更备案 桃江县公 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 安局交通 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警察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年第 123 号)第四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 桃江县公 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 安局交通 公布。 警察大队 否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 26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17 条第 2 款:经营管理单位改变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 桃江县公 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安局交通 年第 124 号)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 警察大队 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0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年第 124 号)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 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 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 264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 其他行 备案 政权力 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 桃江县公 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 安局交通 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 警察大队 是 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 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 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 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265 机动车质押、解除质 其他行 (四)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年第 124 号)第四十二条:申 押备案 政权力 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266 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变 其他行 更备案 政权力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 267 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 运输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年第 124 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 桃江县公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 安局交通 变更备案。 警察大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年第 124 号)第五十条第四款: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 桃江县公 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 安局交通 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警察大队 110 是 是 备注 序号 268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其他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偿调解 政权力 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 269 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上道路行驶 其他行 政权力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桃江县公 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安局交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警察大队 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第 104 号令)第 41 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 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270 尸体处理 其他行 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 政权力 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 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4 条第 1 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271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 其他行 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政权力 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 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 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 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 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 272 目和城市道路两侧增 设或封闭平面交叉口、 其他行 政权力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标线。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征得建 桃江县公 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 安局交通 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 警察大队 机动车通道和出入口 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 审核 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1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 273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 和行人采取疏导、限 其他行 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 制通行、禁止通行等 政权力 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 措施 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 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 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 运输企业及六个月内 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 274 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 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其他行 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政权力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 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 运输单位,责令消除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是 警察大队 患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安全隐患,未消除安 全隐患的,禁止上道 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 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 登记。 275 户口登记、事项变更、 其他行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家庭户立户、分户由户口登记机关受 迁移、注销 政权力 理并登记。集体户立户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 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未完待续) 112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 关受理并登记。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 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 理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 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 275 户口登记、事项变更、 其他行 迁移、注销 政权力 件。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 机关审批,乡镇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区、县(市)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 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 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 关受理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 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 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 机关审批。 113 桃江县公 安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276 责令道路交通事故当 事人撤离现场,恢复 交通 277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 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 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 类别 实施依据 其他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 政权力 其他行 政权力 状 278 传唤、强制传唤 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 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桃江县公 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 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是 其他行 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 桃江县公 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安局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可以强制传唤。 是 是 279 检查 其他行 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 桃江县公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 安局 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80 在道路上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驶 其他行 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桃江县公 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 否 2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 联网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 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桃江县公 安局 否 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 其他行 核发 政权力 28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 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114 桃江县公 安局 备注 是 市委托下 放 市委托下 放 桃江县民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48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业成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登记 2 村民公墓许可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根据国发【2013】44 号取消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1 实施依据 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批准成立; 桃江县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政局 是 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桃江县民 政局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 号。 3 权限内养老机构设 立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八条 行政许可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桃江县民 政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 49 号令。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 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4 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 桃江县民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政局 记证书》之日起 1 年 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1 1 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使用《社会团体法人 5 登记证书》、印章,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从事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桃江县民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政局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活动等的处罚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 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 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或者未经登记,擅自 6 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行活动,以及被撤销 登记的社会团体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 行政处罚 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桃江县民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政局 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续以社会团体名义 进行活动的处罚 11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按规定使用《民办非 7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行政处罚 印章,违反法律、 法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桃江县民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政局 是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 销登记的民办非企 8 业单位,擅自以及继 续以民办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 行政处罚 位名义从事非法活 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 桃江县民 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政局 是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动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9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 检,或连续两年“年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检不合格”的处罚 117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 销登记后以基金会 10 及其相关机构名义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 从事非法活动的处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桃江县民 政局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 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构未按宗旨、业务范 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围从事活动及不按 11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 年检、完成公益事业 行政处罚 记的处罚 13 14 殡葬设施的处罚 擅自扩大墓穴占地 面积的处罚 政局 是 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 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 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 假行为等的处罚 虚作假骗取收养登 桃江县民 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支出额度,有弄虚作 12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 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 行政处罚 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 118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从事非法经营性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仪服务活动,倒卖炒 15 卖、传销或变相传销 行政处罚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界桩或者其他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 桃江县民 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 政局 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位的的处罚 16 实施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行政处罚 物的行为处罚 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 桃江县民 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 政局 安管理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或者绘制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 的地图的行政区域 17 界线的画法与行政 行政处罚 区域界线详图的画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 桃江县民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政局 款。 法不一致的行为处 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 采取虚报、隐瞒、伪 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 造等手段,骗取社会 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救助资金、物质或者 予治安管理处罚。 服务的,或者家庭收 18 入情况好转后不按 规定告知管理审批 机关,继续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桃江县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 政局 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 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1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 19 或骗取抚恤金、优待 金、补助金以及医药 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 行政处罚 费的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民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政局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 行变更、终止手续和 20 涂改、倒卖、出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出借、转让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桃江县民 政局 证的处罚 21 22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第三十三条 屋、场地、设施开展 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与养老服务宗旨无 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二) 关的活动、歧视、侮 辱、虐待或遗弃老年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四) 桃江县民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 人以及其他侵犯老 料的处罚;(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七)擅自 的处罚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 人的许可,擅自改变 捐赠的性质、用途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局 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 桃江县民 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 政局 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120 是否 常用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捐赠款物(救灾捐赠 行政处罚 款物)的处罚 25 土葬、将骨灰装棺土 行政强制 收缴、封存《社会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三十六条 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印章和财务凭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备、交通运输工具和 场地的征用 民办非企 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 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务凭证 28 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封存《基金会法人登 期间对应急物资、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 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证 记证书》、印章和财 常用 桃江县民 政局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收缴、封存《民办非 27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 印章和财务凭证 26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 葬的处罚 体法人登记证书》、 是否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 24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 23 实施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 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行政强制 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 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21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 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29 社会救助 行政给付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第二十九条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 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30 军人优待抚恤 行政给付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122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 577 号)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 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 3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给付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行政给付 二十四条 第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 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 于自然灾害救助。 32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33 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649 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部门 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桃江县民 政局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是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 号)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 34 地名命名、更名和标 准地名使用 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行政确认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 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二条: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 35 募捐方案备案、募捐 信息公示 行政确认 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木军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时公布 募捐相关信息。 123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36 中心城区低收入家 庭认定 实施主体 常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 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 行政确认 是否 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1.《国防法》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 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 结。 创建双拥模范城突 37 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奖励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民 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 号第九条:对在双拥模范城 政局 (县)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湖南省征兵条例》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征兵法律、法规,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8 39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 度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 其他行政 位年度监督检查 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 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九条 桃江县民 政局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是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 40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 查 其他行政 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 桃江县民 权力 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 政局 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2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1 变卖捐赠物资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其他行政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桃江县民 权力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是否 常用 政局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 机构、具有救灾宗旨 42 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组织实施救灾捐赠 其他行政 权力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桃江县民 政局 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该在各自职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 43 退役士兵、复员干部 其他行政 和伤病残士兵接收 权力 安置 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 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 44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 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 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七 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125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45 事项名称 类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其他行政 关事项备案 权力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关事项备 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四条 46 实施主体 桃江县民 政局 是否 常用 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 其他行政 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 桃江县民 权力 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 政局 是 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 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 47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 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 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桃江县民 政局 是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 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 提交下列文件 : 48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核发 其他行政 权力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桃江县民 政局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126 是 备注 桃江县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6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 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 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 行政处罚 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业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 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127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2 作者违法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60 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 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 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桃江县司 的; 法局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 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未完待续) 128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2.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2 作者违法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吊销执业证 书。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 3 服务所执业证书和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基层法律工 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业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作者执业证书(或者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基层法律业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 三倍以下的罚款。 持已经失效的执业 未取得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名义从 证书)却从事法律服 事法律业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务的处罚 4 违法从事律师事务 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中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 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7 月 21 日 国务院令第 385 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律师事务所拒 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5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的法律责任 令改正;情况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129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 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 6 法律援助违法行为 处罚 行政处罚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 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 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桃江县司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法局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 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处分;有第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 (三)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 律援助的; (未完待续) 13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 (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避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 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6 法律援助违法行为 处罚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行政处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 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 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 值1倍以上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 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 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 7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桃江县司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 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 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 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 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 行调查、核实。 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32 法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 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 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 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 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 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 8 法律援助给付 行政给付 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 桃江县司 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 法局 乡镇(街道)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援 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 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13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7 年 10 年 10 月 司法部发布)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 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 9 律师职务评审 行政确认 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 桃江县司 级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 法局 是 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任职 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 95 号令):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 其他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桃江县司 管理 政权力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 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 134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 96 号令):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1 12 对司法鉴定人的管 其他行 理 政权力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 其他行 所的监督管理 政权力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 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桃江县司 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 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 18 日 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 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纪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 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 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 桃江县司 法局 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 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 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 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 律师协会处理。 135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 18 日 司法部令第 112 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 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 13 对律师律执业的监 其他行 督管理 政权力 对律师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 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 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 4 日 司法部令第 120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 14 对律师事务所名称 其他行 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 桃江县司 的监督管理 政权力 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私下机关依 法局 是 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 15 人民调解员补贴的 其他行 发放 政权力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 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 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36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 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16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 其他行 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 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 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 律业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业务所不得拒绝。” 137 桃江县司 法局 是 备注 桃江县财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43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 业资格审批 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 第三条 是否 常用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桃江县财 政局 否 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 2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 范的处罚 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 行政处罚 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 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 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38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是否 常用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3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桃江县财 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政局 是 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4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行政处罚 会计报告的处罚 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桃江县财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政局 是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 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5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 行政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 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 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的处罚 对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6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 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39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 7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桃江县财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政局 是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对公司违规设账、生成 8 会计帐簿、委托代理记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 行政处罚 账的处罚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三)委托 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 法履行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 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 行政处罚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桃江县财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 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 底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罚 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 件的处罚 1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集中采购机构未按 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 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 桃江县财 款”;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政局 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行政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 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 桃江县财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 政局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 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六)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 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 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 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4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续上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 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 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11 构、集中采购机构未按 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处罚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 12 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 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财 政局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 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桃江县财 政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 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 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 为。 142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 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 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 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13 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 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 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 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一)收受投标人、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 行政处罚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 行为的处罚 十五条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 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 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14 诉人)虚假、恶意投诉 的处罚 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 行政处罚 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 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43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15 事项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 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 类别 行政处罚 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 桃江县财 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政局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是否 常用 否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 16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 规定骗取、滞留、截留、 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 行政处罚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的处罚 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 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 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 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处罚。 17 对公司不按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 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处理、处罚。 144 桃江县财 政局 否 桃江县财 政局 否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 19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 保险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 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 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 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 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20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 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 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 以处理、处罚。 145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21 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 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 实施依据 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 行政处罚 位处 3000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公款的处罚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职处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22 对单位、个人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的处罚 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 行政处罚 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 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 23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桃江县财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 政局 是 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县本级财政收入组织 24 和全县财政收入组织 的预算资金征收 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 行政征收 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 拖欠。 146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25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 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政局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 格认定 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 行政确认 是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 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 桃江县财 政局、县国 税局、县地 否 税局 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 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 发 行政确认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3 号— 桃江县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政局 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 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 28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的检查 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农发机 行政检查 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2、《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 例》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 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47 桃江县财 政局 征收管理局 具体承办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 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备注 县非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26 桃江县财 是否 常用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财政监督 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 2、《预 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 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二条 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第 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 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 29 30 对预算编制执行、收支 的检查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 理;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七)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4、《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 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5、《湖南 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 接受财政监督。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 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办理预算收 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预 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七) 法律、法规规事实上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 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桃江县财 政局 1、《采购法》第 59 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 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 65 条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桃江县财 有关材料。2、《招投标管理办法》第 10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 政局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 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 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4、《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48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 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 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 2、《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 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 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事实上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 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 31 会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 业资格。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 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办 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事实上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 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 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 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 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 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 149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 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 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 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 31 会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 财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十二)负责管 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 计。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2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检 查 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 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 桃江县财 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 政局 是 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 33 对财政票据管理的检 查 行政检查 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一条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 工作。 150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34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8 号)第八条 行政检查 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财政部门是 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 过程管理。 桃江县财 政局 是否 常用 否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 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 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35 国有资产转让和资产 行政检查 评估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 桃江县财 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 政局 否 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7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 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 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 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 36 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 为情节严重的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务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 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 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 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 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51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 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 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 37 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 项审批 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 其他行政 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权力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 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 项目进行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 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 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152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级 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 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 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 38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处置事项的审批 其他行政 享、共用机制;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 权力 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 行绩效管理;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 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 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 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9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的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 40 外投资、出租、出借和 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 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 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3 桃江县财 政局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 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 41 企业财务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 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 桃江县财 政局 否 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 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42 县本级非税收入缓减 免审批 其他行政 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 权力 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 桃江县财 政局 否 批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 43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其他行政 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 权力 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 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154 桃江县财 政局 是 备注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96 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桃江县人力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 行政许可 资源和社会 书之日起 3 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审批 保障局 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 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十条: (一)有 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 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 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 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桃江县人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资源和社会 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 保障局 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 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 制并免费发放。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二)有章程和管 理制度;(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专职工作人员。 是 155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就业和创业指导、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培训、人员测评、人力资源 服务外包等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人力资 3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源开发配置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十八条 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 并具备下列条件: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专职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 4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 规定的处罚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5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6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 桃江县人力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 资源和社会 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56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 资源和社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 7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是否 常用 是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8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的处罚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 桃江县人力 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行政处罚 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 资源和社会 定的处罚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 10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 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57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 11 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中介服务,伪造、涂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资源和社会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否 保障局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 12 办民办学校逾期达不到 行政处罚 办学条件的处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 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的罚款: 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和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行政处罚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毁灭证据的;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决定的; 定的处罚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158 否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 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 14 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 行政处罚 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未 15 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 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 资源和社会 材料的处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 16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 行政处罚 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 工就业的处罚 元的罚款。 否 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 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取缔。 159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 17 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调查、销毁或者转移先 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 行登记保存证据和对拒 行政处罚 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问通知书的处罚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 18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桃江县人力 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 行政处罚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 资源和社会 罚 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 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 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 19 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 行政处罚 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 20 违反乙肝病原携带者就 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 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 21 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 行政处罚 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 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60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22 23 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服务 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 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 资源和社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否 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资源和社会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否 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的业务范围经营和为无 24 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 行政处罚 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处罚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 25 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 告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 件的人员的处罚 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 资源和社会 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 26 27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桃江县人力 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 行政处罚 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资源和社会 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欺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 桃江县人力 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 行政处罚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保障局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28 违反集体合同条例有关 规定的处罚 (一)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及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查的;(三)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工方集体协 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用人单位与职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劳务派遣经营许 29 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 30 被派遣台、港、澳人员,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162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 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 31 合同或者台、港、澳人 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的处罚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 32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 桃江县人力 冒用、转让台、港、澳 行政处罚 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该用人单位 1 年内不得聘雇台、 资源和社会 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港、澳人员。 否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3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罚款: 行政处罚 桃江县人力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征缴。 163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 资源和社会 是否 常用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 34 保险待遇,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 否 保障局 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 35 36 37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 桃江县人力 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 行政处罚 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资源和社会 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罚款。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 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局 定扣缴个人社保费和向 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谎报、瞒报,出具伪证, 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 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否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 164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 38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桃江县人力 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资源和社会 检查权的处罚 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 否 保障局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桃江县人力 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行政处罚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资源和社会 证明的处罚 偿责任。 是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 40 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 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 行政处罚 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的处罚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 每人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165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 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 41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 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 42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 行政处罚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66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 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43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 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 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 行政处罚 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 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 不真实的处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 44 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 工资总额的处罚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45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 行政处罚 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167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等 46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桃江县人力 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处罚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资源和社会 的处罚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否 保障局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 47 者办理就业登记(录用 行政处罚 备案)手续的处罚 48 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资源和社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是 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4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桃江县人力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处罚 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68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 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 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50 5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 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 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 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 桃江县人力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 行政处罚 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资源和社会 动保护的处罚 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69 是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 52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 劳动保护的处罚 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资源和社会 执照。 是 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 53 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 行政处罚 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处罚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70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 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 究刑事责任: 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 54 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办 行政处罚 学收取回报相关规定的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55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 介绍相关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资源和社会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否 保障局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 56 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 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 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罚 5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 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行政处罚 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71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资源和社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58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 下的罚款。 处罚 是否 常用 是 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 5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 追究刑事责任: 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否 保障局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 号) 第十一条 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 60 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 桃江县人力 售药店违返基本医疗保 行政处罚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 资源和社会 险一般规定的处罚 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国人机构应及时终止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并相应调整参保人员门诊、 住院的划转工作。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桃江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桃医保[2012]14 号) 《关于规范和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药店的管理规定》(桃医保[2014]7 号) 《桃江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当年度有效) 172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61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 职业中介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桃江县人力 行政处罚 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资源和社会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 否 保障局 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62 63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决定 64 使用辅助性岗位劳务派 行政处罚 遣的责令改正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 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3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65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 桃江县人力 检查时采取的证据登记 行政强制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 资源和社会 保存措施 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否 保障局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 号)第十 66 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审核 结算 行政给付 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保人员单独立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 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有关诊治 资料及帐目清单。为使医疗费用的审核方便易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诊治资料及帐 目清单应集中保管,不得分散在几个科室和部门。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和规定的结算办法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 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174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67 职工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是否 常用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 8 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68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 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 号文件第七 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 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 况。”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 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 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9 工伤费率核定 行政确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3〕29 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175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 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 70 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 桃江县人力 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 行政确认 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 资源和社会 机构资格审查 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 号):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 保障局 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期点医疗资格证、 牌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合同后,才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三级医疗机构、省 直管单位医疗机构的资源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认定,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 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71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待遇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桃江县人力 行政确认 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 资源和社会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国办函〔2011〕9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桃 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76 保障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72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 况的监督检查 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其他行政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权力 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劳动者工资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 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73 74 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 查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 其他行政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权力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 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其他行政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权力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177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75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 其他行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权力 第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 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 76 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 行为单位的监察 予以查处取缔。 其他行政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权力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 77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 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 其他行政 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 78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 取费用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 桃江县人力 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资源和社会 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 否 保障局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9 对未依法支付两倍工资 其他行政 或赔偿金的责令支付 权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桃江县人力 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 资源和社会 付。 保障局 178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 80 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 能提供证据的责令支付 其他行政 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 权力 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 进行认定。 对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 81 付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阻挠职工参加工 82 会或者阻挠筹建工会的 责令改正 对劳动合同文本缺少必 83 备条款或未交劳动者的 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 84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令 是 保障局 否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否 保障局 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资源和社会 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行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权力 资源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 桃江县人力 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未依法订立无固 桃江县人力 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资源和社会 其他行政 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 其他行政 是否 常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 桃江县人力 《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 权力 实施主体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保障局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改正 179 否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85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令改正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权力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 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 86 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桃江县人力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 资源和社会 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 是 保障局 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对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87 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的责令改正 88 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 规定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桃江县人力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资源和社会 偿责任。” 是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桃江县人力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资源和社会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80 保障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 89 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权 益的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 其他行政 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权力 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90 对违反《工会法》有关 规定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的;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否 保障局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 91 社会保险稽核 其他行政 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权力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是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 92 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 其他行政 权力 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桃江县人力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资源和社会 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保障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81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 4 号)第四条“公务员主 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 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12 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 93 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 违纪行为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 桃江县人力 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 资源和社会 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 保障局 是 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 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 试主管部门。” 《湖南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94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 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桃江县人力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资源和社会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 是 保障局 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95 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检查 其他行政 (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权力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182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 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 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 96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其他行政 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 权力 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 1 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 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 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并颁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2、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 6 个月以上。 183 桃江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67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供地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 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设区的市、自治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 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 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六条:依法改变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 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 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 县人民政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 府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 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 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 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 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84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承办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 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 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 准。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 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 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 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 与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 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 桃江县国 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 土资源局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 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七 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8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 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 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 4 临时用地许可 权限内集体建设用地 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 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 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 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县人民政 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 府、桃江县 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 国土资源 米。 局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 续。 186 是 承办县政 府职权 序号 事项名称 5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 类别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 租集体土地的处罚 7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 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8 无证采矿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行政处罚 罚 6 实施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 桃江县国 节处以罚款。《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有《暂行条例》 土资源局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 20-50%的罚款。 是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三十 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以上 20%以 下。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 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3、 桃江县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 土资源局 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 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 9 越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 3、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0 11 12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 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六款: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 桃江县国 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款。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 土资源局 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是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 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桃江县国 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土资源局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是 行政处罚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 188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3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 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 采矿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 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5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 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的处罚 16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 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7 实施主体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桃江县国 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资源局 是否 常用 是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 14 实施依据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0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 印制或者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 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 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 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 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0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 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 满 6 个月的处罚 18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 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仿造、冒用采矿 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 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 2‰的滞纳金。采矿权 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50 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 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 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类别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 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 18 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9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 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 标志的处罚 20 擅自印制或者仿造、冒 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1 22 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 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采矿权人采取不正当 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 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19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 23 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 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政处罚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 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者使用的处罚 24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 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 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 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 责任单位承担,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 危险区内爆破、削坡、 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 行政处罚 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 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 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26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 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 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桃江县国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土资源局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否 27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 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统的处罚 191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备注 序号 28 事项名称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 29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 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 活动的处罚 30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 违法转包的处罚 31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 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 32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 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 系统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桃江县国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土资源局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 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 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责令改正, 桃江县国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整顿或者降低资质 土资源局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9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桃江县国 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土资源局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桃江县国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 土资源局 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否 类别 实施依据 19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给予 33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 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 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 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9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 桃江县国 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 土资源局 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 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 34 35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的处罚 损毁测量标准、危害测 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 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 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 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 建费的处罚 否 信息数据的。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19 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 数据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 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 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 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 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 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193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否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桃江县国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 土资源局 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 25 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 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 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 36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 决 行政裁决 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 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 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 37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 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 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394 号)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 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38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 业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 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39 测绘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桃江县国 (国测法字[2004]5 号)第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 土资源局 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19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 40 土地使用权确认与登 记发证 行政确认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 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直机关、省属企业事业 单位、中央在湘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他项权利,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跨市(地、 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他项权利,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地、州)直机关、市(地、州)所属企业 桃江县国 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他项利,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国有土 土资源局 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他项权利,向市(州)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 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9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 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 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 41 采矿权评估确认(备案) 行政确认 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 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桃江县国 2、《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999]75 号)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 土资源局 是 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 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 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 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42 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征 收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十二条: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 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 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 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 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 定。 196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3 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 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 43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费征收 行政征收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44 耕地开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 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 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桃江县国 2、《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 号)第三条:非农业建设项 土资源局 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 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耕地开垦费。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 地开垦费。 19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 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 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45 土地复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 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 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 评价;(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五) 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 度安排;(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6 47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征 收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 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 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 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第 桃江县国 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 土资源局 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 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19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 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 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2、《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57 号)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 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 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 桃江县国 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 土资源局 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3、《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 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 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 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4、《湖南省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 目占用基本农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 平方米六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标准收取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 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 48 49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缴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税和资源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 备注 序号 50 51 52 53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 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 桃江县国 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资源局 是否 常用 是 地质调查备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 其他行政 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桃江县国 权力 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土资源局 关备案。 是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 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 县人民政 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行政 府、桃江县 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权力 国土资源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局 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是 土地使用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 其他行政 桃江县国 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 权力 土资源局 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 54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 行监督检查。第 7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桃江县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土资源局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 是 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登记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 其他行政 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 权力 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5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其他行政 桃江县国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权力 土资源局 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 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 6 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是 57 矿产品销售凭证印制 发放 其他行政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应当向购买者出示采矿许可 权力 证,并出具矿产品销售凭证。无销售凭证的矿产品,不得运出矿区。 是 55 201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 5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 度检查 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 其他行政 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桃江县国 权力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 土资源局 是 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 定提交年度报告。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 59 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 证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内 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其他行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 权力 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桃江县国 土资源局 是 60 重大采矿权属纠纷调 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 其他行政 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权力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机关裁决;涉及两个以上发证机关的,由发证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 裁决。 6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 案审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其他行政 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 权力 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62 责令限期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 其他行政 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桃江县国 权力 办法》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设区的 土资源局 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 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63 征收土地公告 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 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 其他行政 桃江县国 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 权力 土资源局 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 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 5 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 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0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二十五条:征收土 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 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 64 6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 拟征地公告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其他行政 桃江县国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权力 土资源局 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收 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 8 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 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 置的具体措施。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 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 县人民政 其他行政 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第 4 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府、桃江县 权力 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 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 204 国土资源 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66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 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 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 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 县人民政 其他行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府、桃江县 权力 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 国土资源 局 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 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 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 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 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 转用的 ……(未完) 205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6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 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 县人民政 其他行政 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 府、桃江县 权力 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 国土资源 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局 和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 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06 是 备注 序号 67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 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 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 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县人民政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 其他行政 府、桃江县 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 设施农用地审核、监管 权力 国土资源 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 局 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 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 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 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 施农 ……(未完) 207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67 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 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 登记等工作。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 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 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 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 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 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 的监管。(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 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 县人民政 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 其他行政 府、桃江县 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 设施农用地审核、监管 权力 国土资源 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 局 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三)设施 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 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 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 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 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 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 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 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 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 罚,恢复土地原状。 208 是 备注 桃江县环境保护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02 项)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核发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 或闲置许可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 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本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 300MW 以上 桃江县环境 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 保护局 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 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湖南省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 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委托下放到县级审 批. 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桃江县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保护局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否 类别 实施依据 209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是否 常用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3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 可 行政许可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的建筑 桃江县环境 施工场地,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打夯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振荡器、电锯和其它产 保护局 否 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作业。因抢修、抢险或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使用上述设备作业的,须经 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 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水 4 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行政许可 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桃江县环境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 保护局 是 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 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 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5 环境保护设施(项目)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许可 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210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6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可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行政许可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桃江县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四款 保护局 是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县、不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 收工作。《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 7 变更申报登记及排污 费(废水、废气、废渣、 噪声)征收、减免 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行政征收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县、不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 收工作。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 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 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11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 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对 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 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 措施的;将列入限期淘 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 8 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 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区 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 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集中贮存、 处置的设施、 行政处罚 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 桃江县环境 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场的;擅自转移固体废 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 物出省、自治区、直辖 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 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 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的处罚 212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9 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定申报登记、处理、运 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输危险废物的;擅自关 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 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 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 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所的;不按照国家规定 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 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 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 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 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 行政处罚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桃江县环境 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 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 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 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 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 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的处罚 213 有前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水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 10 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桃江县环境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 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 始监测记录的。 保护局 是 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 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处罚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 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 11 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四十六条 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 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 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 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 运行状态的处罚 214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第十八条 是否 常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 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 12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 置、破坏污染源自动监 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 行政处罚 控系统的处罚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 桃江县环境 超过规定标准的。 保护局 是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 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 5 万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13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 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 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 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 14 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 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条 第五十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 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 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215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 15 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 行政处罚 理任务的处罚 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6 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 者私设暗管的,逾期不 除 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行政处罚 拆除的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桃江县环境 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局 是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排污单位拒报或者谎 17 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 行政处罚 的处罚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桃江县环境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 10 号)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 保护局 是 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 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18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桃江县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216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 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 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 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 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 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19 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 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 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桃江县环境 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 处置的。 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 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 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 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 处置的处罚 217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2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 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 人和住所未按期办理 行政处罚 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 变更手续的处罚 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不按照规定处理、处置 21 放射性污染废弃物行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 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 2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 桃江县环境 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保护局 是 产停业整顿。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23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 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 218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行政处罚 的处罚 政策的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 是否 常用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 桃江县环境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 保护局 否 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 25 实施主体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24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行政处罚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 (承办桃江 县环境保护 是 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26 在水源保护区违规建 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桃江县环境 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保护局 是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 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事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 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 27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桃江县环境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 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19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 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 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 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 28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处罚 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 行政处罚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 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 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 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29 违规排废气污染物的 处罚 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 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 尘物质的; 220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 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 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 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贮存、拆解、 30 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 行政处罚 动的处罚 第 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桃江县环境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 保护局 是 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 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 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 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 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 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 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 31 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 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 行政处罚 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1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 32 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 行政处罚 复整治责任的处罚 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 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33 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 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 行政处罚 罚 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 桃江县环境 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保护局 是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 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 34 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第四十条 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 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桃江县环境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 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 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 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 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222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 35 36 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 行政处罚 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境污染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 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 行政处罚 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37 实施依据 违反规定新建燃煤供 热锅炉的处罚 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 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行政处罚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38 机动车船违反环境监 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 行政处罚 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39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 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拒绝行使环境噪声监 40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规定,拒绝环境 行政处罚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 桃江县环境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23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 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 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 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 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41 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 行政处罚 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 桃江县环境 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 保护局 是 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 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 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 核结果的的处罚 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 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 42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不公布或 提供依据。 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 行政处罚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 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 情况的处罚 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224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 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拒 43 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 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行政处罚 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的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 桃江县环境 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保护局 是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转让、进口、贮存放射 44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行政处罚 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桃江县环境 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保护局 是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 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45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性标识、标志、中文警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说明或不按照规定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 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 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 行政处罚 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划或应急措施以及不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 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 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 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225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 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 46 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 行政处罚 处置的处罚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 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 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 47 源、 使用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同位素的场 所进行处理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 行政处罚 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 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 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 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226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二条 是否 常用 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交本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 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二)未取得 未经许可或批准,擅自 48 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 或擅自转让已收贮入 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 行政处罚 物质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 桃江县环境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保护局 是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 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 号)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 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 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 49 物产生、排放、处理、 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 处置等情况的处罚 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行政处罚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 桃江县环境 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7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 号)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 50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五条 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 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51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 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线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或未经批准,擅 行政处罚 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桃江县环境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 性同位素的处罚 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 保护局 是 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 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52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桃江县环境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8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 53 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 行政处罚 注销手续的处罚 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 54 证以及伪造、变造、转 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行政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 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废 55 旧放射源未按规定备 行政处罚 案的处罚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桃江县环境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 保护局 是 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 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 56 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踪试验及在室外、野外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或未按要求 行政处罚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桃江县环境 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 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 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 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 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志的处罚 229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产品台账或者未按照 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或 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 57 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行政处罚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 护主管部门备案或出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 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 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 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 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 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 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 58 年度评估不符合规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 桃江县环境 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230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9 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 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桃江县环境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保护局 是 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 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0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第四十五条 辐射 说明书中告知含有放 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射源或未按规定交回、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 返回或送交废旧放射 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 源的处罚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 61 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 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 行政处罚 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 放标准的处罚 保护局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 62 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 桃江县环境 行政处罚 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桃江县环境 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处罚由国务院规 定。 231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63 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 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行政处罚 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 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 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 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64 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 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 行政处罚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 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 知单出口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 罚 准通知单。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 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65 未按规定填写、运行、 保管转移单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 桃江县环境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 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 知单。 232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66 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行政处罚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桃江县环境 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 保护局 是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处罚 6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 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 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制度、未进行培训、未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 施、未对医疗废物运送 行政处罚 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 工具或车辆未进行消 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毒和清洁、 未及时收集、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 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 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 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的处罚 是 (五)对使用后的 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保护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 68 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 桃江县环境 行政处罚 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 桃江县环境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 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 69 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 行政处罚 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否 常用 是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 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70 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 空、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 的处罚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 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 71 高硫份、 高灰份的煤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的;排放含有硫化 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 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 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 行政处罚 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 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 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 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234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十五条 是否 常用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72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 存、处置经营活动;伪 行政处罚 造、变造、转让危险废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桃江县环境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保护局 是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 73 移交危险废物经营情 况登记薄,或者未如实 有无事故等事项。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 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 记载相关事项的处罚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二十条 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 74 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 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 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 行政处罚 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处置的处罚 235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 75 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 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 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 实施主体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处理活动的处罚 76 实施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 77 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 行政处罚 废弃电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资格证书:(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处理资格变更、换证、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注销手续的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三条 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 78 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 行政处罚 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 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桃江县环境 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保护局 是 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 动的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 79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伪造、 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桃江县环境 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36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 或进口者违反规定,未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 39 号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 80 期限,有毒、有害物质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 行政处罚 或元素的名称、含量、 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 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收利用,包装物材料成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 分的处罚 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 39 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 81 销售者违规生产或销 售有毒有害电子产品 的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 行政处罚 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 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237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 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 82 境防治管理办法的处 利用、处置活动的; 行政处罚 罚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 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 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违反废弃危险化学品 83 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 处罚 行政处罚 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 桃江县环境 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 复的;(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238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 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84 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 行政处罚 开工建设项目的处罚 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 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 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85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 行政处罚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 8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 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 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9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87 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 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桃江县环境 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 保护局 是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的处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 88 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行政处罚 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 桃江县环境 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保护局 是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 89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 行政处罚 入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竣工验收或逾期未办 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 91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 罚 是 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桃江县环境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 保护局 是 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验收手续的处罚 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 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 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 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 90 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桃江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行政处罚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0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排放申报事项的; 拒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 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 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的;排污单位不正常使 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9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 行政处罚 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 桃江县环境 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保护局 是 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 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 防燃、防尘措施,在人 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 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煤矸石、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 93 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的处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 行政处罚 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 桃江县环境 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 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罚款。 241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 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 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 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94 扣押、查封 行政强制 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 桃江县环境 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保护局 是 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 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 95 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强制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 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 96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行政强制 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 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242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97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处置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 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否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 98 建设项目试运行(试生 产)审查 其他行政 权力 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 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否 决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6 号令)第二十六条 【解除依据】 被责令 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 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 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 99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 收 其他行政 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 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 桃江县环境 权力 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 求相匹配的。(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43 保护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 100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 核评估与验收 其他行政 权力 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否 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 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101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颁发 其他行政 权力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 污进行年度检测。 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 号) 三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否 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 102 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 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 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 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244 桃江县环境 保护局 否 备注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02 项)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 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 行政许可 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 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 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 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行政许可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45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是 对燃气网 点的许可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 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 3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 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公共供水设施许可(含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因施工、设施维修等停 行政许可 止供水审批) 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 4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 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 行政许可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是 建设局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设计一般应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 中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必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计价规定。 5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 批 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 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 6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 房和城乡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 建设局 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46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 桃江县住 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 行政处罚 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 房和城乡 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 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 建设局 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 收的处罚 理。 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 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 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 8 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 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247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9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 桃江县住 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 行政处罚 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房和城乡 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10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 房和城乡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建设局 执业印章的处罚 否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 11 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 书: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房和城乡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建设局 务、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 务的。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 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 12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 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 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8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3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 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14 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 15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房和城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和城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 桃江县住 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 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房和城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 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 务活动的处罚 否 建设局 建设局 罚 17 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 桃江县住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信息的处罚 1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房和城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局 249 否 否 否 备注 序 号 18 事项名称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 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 房和城乡 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 19 人名义承接业务等的 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 20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 为: 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桃江县住 或涂改、伪造、出借、 行政处罚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房和城乡 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建设局 质证书等的处罚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0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房和城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 21 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 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息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22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行政处罚 处罚 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 23 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 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 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 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 行政处罚 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 24 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 师义务等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行政处罚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251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 25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 案信息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26 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房和城乡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 行政处罚 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 27 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桃江县住 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 行政处罚 房和城乡 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局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案或跨省、自治区、直 行政处罚 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 28 29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改、倒卖、出租、出借 桃江县住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行政处罚 房和城乡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建设局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书等的处罚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52 否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 行政处罚 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的处罚 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果文件的处罚 31 实施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二十三条,工程 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 30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 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 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 32 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 价、压价,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条件等的处 罚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行政处罚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3 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 桃江县住 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 行政处罚 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 房和城乡 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253 否 备注 序 号 34 事项名称 类别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36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 35 实施依据 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 桃江县住 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 行政处罚 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房和城乡 期不改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否 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 业的处罚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 37 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 务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54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38 事项名称 类别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 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 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 行政处罚 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39 实施依据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房和城乡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建设局 处罚 否 事责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40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行政处罚 等的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 41 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55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 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42 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 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 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 桃江县住 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 行政处罚 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 房和城乡 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 建设局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业主委托无证单位或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 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 桃江县住 设计业务或擅自修改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 房和城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 建设局 处罚 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 否 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 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 44 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 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256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 45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 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 桃江县住 程勘察、设计业务;建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房和城乡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否 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46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桃江县住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房和城乡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 罚 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7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4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的处罚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房和城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 48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标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49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行政处罚 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房和城乡 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住 建设局 目档案的处罚 258 否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勘察、设计、 桃江县住 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 行政处罚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 房和城乡 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建设局 的处罚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否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勘察、设 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 行政处罚 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罚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否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259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备注 序 号 5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勘察、设计、 桃江县住 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 行政处罚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 房和城乡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建设局 工程的处罚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否 事项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53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罚 5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 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 房和城乡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建设局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 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行政处罚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否 260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 55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行政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行设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 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56 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 行政处罚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 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57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 行政处罚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 261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58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 桃江县住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 行政处罚 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房和城乡 修义务的处罚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 常用 否 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59 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 行政处罚 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照合格签字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 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 60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 行政处罚 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处罚 262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61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 刑事责任。 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 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行政处罚 施工的处罚 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的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 62 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 房和城乡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的处罚 否 建设局 有前款的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63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行政处罚 任人员的处罚(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勘察项目)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 64 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房和城乡 检测业务的处罚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65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3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 66 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桃江县住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房和城乡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局 否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 6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 桃江县住 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行政处罚 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 房和城乡 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局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否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6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 行检测的;委托方明示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 以下的罚款: 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 行政处罚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伪造检测报告的;委托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 69 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 房和城乡 的罚款。 建设局 264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 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 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 70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 行政处罚 续的;出租单位、自购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 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 术档案的处罚 71 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 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 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 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 工条件;制定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行政处罚 工方案,安装、拆卸人 员名单,安装、拆卸时 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 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 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 职责等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 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 265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 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 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 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72 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 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 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的,立即停止使用,消 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 全职责等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行政处罚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66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 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 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 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 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 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73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 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 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 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 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 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行政处罚 等文件;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 全措施。 267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 74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 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 文件;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全职责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 75 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 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撞的安全措施或接到 行政处罚 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268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 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 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76 书 15 日前到县级以上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桃江县住 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 行政处罚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 15 房和城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 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建设局 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否 委托合同签定后 15 日 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的处罚 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 方案确定之日起 15 日 77 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房和城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 否 建设局 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 78 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 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行政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269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79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 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行政处罚 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 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 80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 桃江县住 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 行政处罚 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和城乡 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 建设局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的处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 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 81 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第五十条,招标人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 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 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行政处罚 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 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 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第五十一条,招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 82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 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桃江县住 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行政处罚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房和城乡 等的处罚 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0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83 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第五十二条,依法 名义投标,利用伪造、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 转让、租借、无效的资 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桃江县住 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 行政处罚 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房和城乡 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建设局 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否 骗取中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第五十三条,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 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84 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 行政处罚 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5 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 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 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罚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勘察企业有勘察 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 桃江县住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 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85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 行政处罚 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 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271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 86 事施工图审查等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 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87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 查合格书的处罚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 行政处罚 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 否 建设局 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查周期的;建设单位提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88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 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处罚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 89 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要求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272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 90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 91 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房和城乡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建设局 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92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 房和城乡 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的处罚 273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93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泄露标底的处罚 9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行政处罚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标的处罚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95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 罚 事责任。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274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 96 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桃江县住 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 行政处罚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房和城乡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建设局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9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 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行政处罚 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 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98 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房和城乡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275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 99 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 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 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 行政处罚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款利息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第二十五条,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10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行政处罚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 (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 万元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101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 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桃江县住 料、保温材料、门窗、 行政处罚 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房和城乡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建设局 设备等的处罚 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 设备的。 276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102 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 行政处罚 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 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 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 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承担赔偿责任。 的处罚 103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 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 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罚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 104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 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 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和城乡 处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 桃江县住 否 建设局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 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05 对于伪造、涂改施工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 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第十八条,违反本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 106 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7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 107 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 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第九条,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收备案的处罚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 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 10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第十条, 桃江县住 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 房和城乡 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建设局 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否 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第十一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 109 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 行政处罚 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 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111 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 110 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 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 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期改正,给予警告。 278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 否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112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 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13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或采用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行政处罚 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 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未对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114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行政处罚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 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 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 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 279 否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11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行政处罚 的处罚 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 116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 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 117 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 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 行政处罚 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置的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 118 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 桃江县住 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行政处罚 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房和城乡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 280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 120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桃江县住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 行政处罚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 房和城乡 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的处罚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 否 建设局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 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 121 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桃江县住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行政处罚 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房和城乡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 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 281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施工单位有安全防护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122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 房和城乡 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建设局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否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使用等的处罚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123 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桃江县住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桃江县住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1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房和城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 建设局桃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江县住房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城乡建 设局 282 否 备注 序 号 12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有超越本 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 126 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 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的等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 行政处罚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否 建设局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 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 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 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 127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房和城乡 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 桃江县住 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 行政处罚 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房和城乡 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 建设局 是否 常用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128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罚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 算时,未提供建设工程 129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建设单位违反设计单 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 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 全规范要求。涉及地基 130 基础、主体结构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 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 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 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 房和城乡 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的处罚 284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施工单位违反应当按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定指派相应数量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 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 13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桃江县住 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行政处罚 制定。 房和城乡 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 建设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时承担二个以上(含) 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 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的处罚 否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132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行政处罚 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 行封闭围挡等的处罚 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5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单 位应当对操作混凝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搅拌机、卷扬机、高处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 作业吊篮等机械的作 133 业人员进行上岗前专 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 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 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 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构进行培训等的处罚 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 134 位违反不得出租国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桃江县住 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 行政处罚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房和城乡 筑施工机械规定的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 286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 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 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135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 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项目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 行政处罚 位的处罚 桃江县住 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房和城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否 建设局 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 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136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 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 桃江县住 计 质 量 不 合 格 发 生 重 行政处罚 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房和城乡 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 建设局 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 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87 否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3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 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 行政处罚 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 业执照。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桃江县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 房和城乡 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建设局 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 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否 138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行政处罚 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 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否 建设单位不遵守民用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 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 行政处罚 件审查、施工、监理、 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 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 的行为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39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288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 140 审 查 合 格 报 告 或 者 从 行政处罚 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 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 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 假报告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 14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 桃江县住 房 屋 未 公 布 建 筑 节 能 行政处罚 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 房和城乡 信息的处罚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2%以下 建设局 否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 142 能标准,未按照民用建 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 行政处罚 进行验收等的处罚 143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 桃江县住 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房和城乡 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建设局 否 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 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 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 桃江县住 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 行政处罚 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 房和城乡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局 工、同步验收的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89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 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 144 145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行政处罚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行政处罚 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部令第 81 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 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 159 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 申请:……(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 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十八条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90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46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 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 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处罚 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桃江县住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 房和城乡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建设局 否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 147 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行政处罚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 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 桃江县住 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 房和城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 建设局 否 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 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148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桃江县住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 房和城乡 实施监理的处罚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 建设局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91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 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 149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行政处罚 进行施工的处罚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 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 和设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 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 150 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行政处罚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的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292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151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 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桃江县住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行政处罚 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 房和城乡 务的处罚 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 建设局 否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 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 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 重新进行评审。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 152 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 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 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 桃江县住 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房和城乡 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建设局 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 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293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153 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 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 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 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桃江县住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十条依 房和城乡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建设局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 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27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 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 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 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 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 否 实施依据 294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 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1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中标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行政处罚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 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 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 款。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27 号)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 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 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95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55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 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27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 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 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 确定中标人…… 296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 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 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 务的行为。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 15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 回避而不回避等不客 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8 部委令第 2 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 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 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未完待续) 297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第六条各 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5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 回避而不回避等不客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7 部委令第 27 号)第六条各级 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 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 履行职务的行为。 298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57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桃江县住 索贿、受贿、行贿的处 行政处罚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 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 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 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 158 质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行政处罚 包工程的处罚 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一条外商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 159 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行政处罚 处罚 160 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 处罚 桃江县住 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房和城乡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 出借、伪造、涂改、出 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行政处罚 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桃江县住 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房和城乡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建设局 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299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 161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 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桃江县住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行政处罚 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房和城乡 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 建设局 否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 162 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七、八、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 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未为从 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 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 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 桃江县住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房和城乡 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建设局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 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 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否 设备、材料的处罚 163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桃江县住 书 后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房和城乡 件的处罚 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局 300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 10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64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 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165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桃江县住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行政处罚 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房和城乡 产许可证的处罚 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建设局 否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 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166 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 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 行政处罚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案的处罚 301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 167 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行政处罚 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桃江县住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和城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否 建设局 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168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的;……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定职权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 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 169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 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 桃江县住 核 准 的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行政处罚 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 房和城乡 监理业务的处罚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建设局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 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02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 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 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 170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 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款:违 桃江县住 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 房和城乡 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建设局 否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 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 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171 证书但未经注册而以 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 行政处罚 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 桃江县住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房和城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局 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七项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172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行政处罚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 章等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 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 303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 173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 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 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 桃江县住 载 或 者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行政处罚 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 房和城乡 造价成果文件等的处 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 建设局 罚 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 否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 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 桃江县住 证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 行政处罚 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房和城乡 的处罚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局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 燃气经营者未按燃气 175 经 营 许 可 的 规 定 从 事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否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 176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 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供气等的处罚 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 桃江县住 行政处罚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 房和城乡 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建设局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 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 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4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 177 措 施 及 时 消 除 燃 气 安 行政处罚 全事故隐患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 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 178 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行政处罚 等的处罚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05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79 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 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行政处罚 施等的处罚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 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 实施主体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 180 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 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或者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措施等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桃江县住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 房和城乡 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 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6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燃气燃烧器具 181 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 行政处罚 气事故等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182 装 的 燃 气 或 销 售 非 法 行政处罚 瓶装燃气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 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307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新改扩建供水工程 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 183 用、未按规定进行日常 行政处罚 性水质检验工作以及 未取得供水企业资质 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53 号)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 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 184 迁 移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设 行政处罚 施等的处罚 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 连接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 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 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 185 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 行政处罚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等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308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86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 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 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 施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桃江县住 187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行政确认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 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火 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188 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奖励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湖南省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桃江县住 行政奖励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 房和城乡 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局 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09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 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189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 其他行政 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 权力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 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90 建设工程附属设施竣 工验收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 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 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 号)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 191 节能专项验收 其他行政 权力 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6.0.2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 桃江县住 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图纸是否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和到 房和城乡 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复试、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施工 建设局 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310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 19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 督 其他行政 权力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桃江县住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房和城乡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是 建设局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 193 开标、评标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桃江县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款,有关 房和城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 建设局 是 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 市州、县(市、区)接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4 委托对省直管工程项 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 其他行政 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 权力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检查及管理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 195 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 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 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桃江县住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和城乡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311 建设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196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权力 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 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是 建设局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92 号)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 197 实施主体 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 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权力 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 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 桃江县住 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 房和城乡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 建设局 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198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 桃江县住 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 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房和城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 建设局 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2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 号)第四条,建设单 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 19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 其他行政 权力 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 桃江县住 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 房和城乡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建设局 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 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 200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否 建设局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 案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 其他行政 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权力 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13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2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 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 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 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4 桃江县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否 备注 桃江县规划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9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 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 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 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 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 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 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315 桃江县规 划局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 2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 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 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316 桃江县规 划局 是 备注 序号 3 4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 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 桃江县规 行政许可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工程规划许可 划局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 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 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 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 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 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是 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 设许可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 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 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 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317 桃江县规 划局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 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 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 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 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 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8 桃江县规 划局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或以 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 6 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 划的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 12 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9 桃江县规 划局 否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 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 行政处罚 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 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划局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否 8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 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行政处罚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 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 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否 9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 行政处罚 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 12 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0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行政处罚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 12 号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 行政处罚 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 12 号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桃江县规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划局 的罚款。”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320 桃江县规 划局 桃江县规 划局 桃江县规 划局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12 项目名称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 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行政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 桃江县规 规划编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权力 划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 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 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 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 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 布; 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321 备注 序号 13 14 项目名称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 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 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 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其他行政 桃江县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 权力 划局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 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 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 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 动。”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 其他行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桃江县规 验线及正负零检查 权力 划局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 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 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未完) 322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4 (续上页) 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 其他行政 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 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 验线及正负零检查 权力 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 其他行政 关竣工验收资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权力 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 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6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 实 提出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 其他行政 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 权力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 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23 实施主体 桃江县规 划局 桃江县规 划局 桃江县规 划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否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实 17 组织规划实施评估 其他行政 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 桃江县规 权力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 划局 否 房保障的实施情况;(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绿 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 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 18 性详细、专项规划、城 其他行政 市设计和重要地段修 权力 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建 19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日照分析。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 桃江县规 划局 否 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 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324 桃江县规 划局 否 备注 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72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25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桃江县 房地产管 是 理局 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阴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 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 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3 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 品房的处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行政处罚 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 桃江县 房地产管 是 理局 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 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 下的罚款。 4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 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 房地产管 的罚款。 理局 32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5 类别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 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 行政处罚 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 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 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 3 万元罚款。 预售许可的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 6 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 行政处罚 商品房的处罚 7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管 桃江县 房地产管 行政处罚 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房地产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 桃江县 果或者其他权属登记 行政处罚 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 房地产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 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 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 品房等的处罚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27 是 理局 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 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是 理局 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理局 桃江县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 资料的处罚 9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实施主体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 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8 实施依据 是 理局 桃江县 房地产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10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 条件的商品房行为的 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88 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 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 11 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 行政处罚 用的处罚 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 12 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 行政处罚 使用的处罚 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 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 家标准、规范和规定行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为的;房产测绘单位在 13 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 行政处罚 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的;房产测绘单位有房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 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 14 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8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 15 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 行政处罚 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 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 16 规定承揽业务等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 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 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 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并有至少 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329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 17 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回避行为的处罚 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 18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桃江县房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地产管理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是 局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19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 地产管理 处罚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是 局 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20 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 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行政处罚 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0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21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 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地产管理 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是 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 22 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 行政处罚 师义务等的处罚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桃江县房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地产管理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是 局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 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 23 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 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331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3 部令第 8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 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24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 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 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3 部令第 8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 25 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房 源信息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3 部令第 8 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桃江县房 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管理 金的处罚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332 是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3 部令第 8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 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 27 欺诈、胁迫、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场价格; 行政处罚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制交易等的处罚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28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地产管理 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33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 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 场价格; 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 29 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 行政处罚 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操纵市场价格等的处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 罚 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30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 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 行政处罚 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务企业的处罚 334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 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 31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行政处罚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 32 资料的处罚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罚 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 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 实施主体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地产管理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是 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 33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物业管理的处罚 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 3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证书的处罚 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证书。 35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35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 36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桃江县房 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 地产管理 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是 局 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 37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 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 地产管理 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是 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8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 桃江县房 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 行政处罚 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地产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 39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 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桃江县房 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 行政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 地产管理 途的处罚 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 是 局 使用。 40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擅自占用、挖 掘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道 行政处罚 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 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6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 41 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 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行政处罚 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地产管理 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45 是 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产管理 行为的处罚 是 局 桃江县房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 的处罚 43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地产管理 业务行为的处罚 42 实施依据 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局 买受人未按本办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 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 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 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 行政处罚 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住房的维修、更新和 改造费用行为的处罚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三十七条,反本办法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 46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 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37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 47 间、厨房间的,或者拆 行政处罚 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 土墙体的 48 墙体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地产管理 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行政处罚 动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地产管理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 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 载行为的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 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 消防措施,动用明火作 业和焊接作业,不采取 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 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是 局 桃江县房 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 50 动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 实施主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 行为的处罚 49 实施依据 是 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动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 地产管理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是 局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 地产管理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 是 局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 51 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 桃江县房 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 行政处罚 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 地产管理 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 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 至 3 倍的罚款。 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338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 52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2 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桃江县房 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 行政处罚 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务的处罚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产管理 是 局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 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 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 按照 53 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2 号)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地产管理 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局 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 进行防 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54 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 合格药物行为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2 号)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 桃江县房 行政处罚 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地产管理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是 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 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 55 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 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 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 行政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住房性质、用途,以及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的处罚 339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56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 桃江县房 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 行政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 地产管理 租赁住房的处罚 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是否 常用 是 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 57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 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 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行政处罚 处罚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 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 58 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 行政处罚 共租赁住房等的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桃江县房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地产管理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是 局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 59 赁住房出租、转租、出 行政处罚 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 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 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 元以下罚款。” 340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 60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 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 61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 行政处罚 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 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 住房行为的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 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 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 341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书。 62 房屋登记 行政确认 桃江县房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地产管理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 是 局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四条:“房屋登记, 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6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590 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桃江县房 行政征收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区域 地产管理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局 34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9 部委令第 162 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4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 象资格审核登记 其他行政 权力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 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 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 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 65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 象资格审核 其他行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 权力 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 申请人。 343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66 67 业主委员会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备案 类别 实施依据 其他行政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权力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68 协议备案 是 局 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地产管理 是 局 其他行政 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权力 地产管理 桃江县房 产)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3 部令第 8 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主体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 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 69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桃江县房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公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 地产管理 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局 是 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0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其他行政 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 129 号令)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是 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 71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 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44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 7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核准 其他行政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 权力 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45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房 地产管理 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88 项) 序号 1 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 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 桃江县城市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管理行政执 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 法局 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桃江县城市 清扫、收集、运输、处 行政许可 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管理行政执 理服务审批 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法局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34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桃江县城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线建设(含临时占用、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挖掘)审批 法局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 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涉城市道路、管线、杆 3 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国务院令[2011]年第 588 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 桃江县城市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 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公共场地许可 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法局 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 桃江县城市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 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批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法局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是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 桃江县城市 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管理行政执 行政许可 批 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 法局 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 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是 347 备注 序号 7 8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令[2011]年第 588 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 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 桃江县城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 行政许可 理审批手续。” 管理行政执 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 法局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31 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关闭、闲置、撤除存放 桃江县城市 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所核准 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是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第 101 项。 建设部令[2005]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 桃江县城市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核准的决定。予以 法局 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 条件的规定》执行。” 348 是 备注 城管局为 主,环保局 协助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10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 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 行政许可 县人民政府 审批 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 是 导。 桃江县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承办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12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 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 桃江县城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本条例。 行政许可 管理行政执 营项目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 法局 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 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 果皮、纸屑、烟头等废 行政处罚 弃物的处罚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349 桃江县城市 管理行政执 法局 是 是 县人民政 府职权,交 通局、桃江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 局、城管局 按职责分 工分别承 办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城市 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传品的。 法局 宣传品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是 事项名称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 13 类别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14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 桃江县城市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 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品的;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法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 是 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15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 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桃江县城市 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行政处罚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管理行政执 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法局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35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 16 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 行政处罚 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 粪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桃江县城市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管理行政执 是 法局 17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桃江县城市 作密封、包扎、覆盖, 行政处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管理行政执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法局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是 18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 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 桃江县城市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 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法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5 条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的处罚 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是 351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9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 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 桃江县城市 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6 条 境卫生的处罚 法局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否 20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 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影响市容的;....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 号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 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 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18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 桃江县城市 擅自设置、张贴、散发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4. 管理行政执 广告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法局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 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 元以上 100 元以 下。(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 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 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35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21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桃江县城市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影响市容的。 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 法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7 条 市容的处罚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是 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22 23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 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桃江县城市 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 行政处罚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管理行政执 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7 条 法局 迁的处罚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 额度为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桃江县城市 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 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法局 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8 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7 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353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令 1992 第 10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 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 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桃江县城市 24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行政处罚 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行政执 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29 条 法局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38 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 元 是 以上 1000 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25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行政处罚 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处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是 26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 行政处罚 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栏围挡外的处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是 在城区乱倒垃圾、粪便、 27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 行政处罚 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35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 28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 行政处罚 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是 29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 桃江县城市 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 行政处罚 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是 30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 行政处罚 下列(一)至 (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 管理行政执 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是 31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桃江县城市 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 行政处罚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 管理行政执 生的处罚 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是 32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 桃江县城市 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 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倒渣土,或者渣土、沙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 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5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 33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 桃江县城市 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 行政处罚 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 管理行政执 罚 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是 34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30 条 在县城区擅自设置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 桃江县城市 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 行政处罚 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 管理行政执 卫生的处罚 (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十一)在县城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是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 桃江县城市 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 理费的处罚 法局 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是 36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 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 设的单位,以及机场、 码头、车站、公园、商 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 行政处罚 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 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 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 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 桃江县城市 活垃圾收集设施。 管理行政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法局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56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依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 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桃江县城市 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理行政执 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 法局 罚 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桃江县城市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行政处罚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管理行政执 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法局 设施、场所的处罚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 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 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357 备注 序号 39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 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 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 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桃江县城市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 管理行政执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法局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 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 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35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40 41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 可的处置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桃江县城市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法局 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 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 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 桃江县城市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的企业在运输过程沿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法局 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359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 42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桃江县城市 管理行政执 是 法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 桃江县城市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 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 法局 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筑垃圾。 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 桃江县城市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 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 法局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建筑垃圾的处罚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360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45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 行政处罚 圾和有毒垃圾的处罚 46 47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实施主体 建筑垃圾储运消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城市 管理行政执 否 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 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桃江县城市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 法局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污染的处罚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 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 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 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桃江县城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管理行政执 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 法局 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 是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 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 361 备注 序号 48 49 50 5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桃江县城市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 行政处罚 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管理行政执 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 法局 垃圾的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是 事项名称 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桃江县城市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管理行政执 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法局 核准文件的处罚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 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 未经批准擅自处或者 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桃江县城市 超出核准范围置建筑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 管理行政执 垃圾的处罚 条件的规定》执行。 法局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 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 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桃江县城市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管理行政执 筑垃圾的处罚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 200 元以下罚款。 362 法局 否 是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道路设计、施工任务, 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 桃江县城市 未按照技术规范设计、 行政处罚 书: 管理行政执 施工,未按照图纸施工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法局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未取得资格或者未按 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 52 类别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 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53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 桃江县城市 第十七条内容: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 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施工的技术规范。 道路的处罚 法局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否 5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 桃江县城市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 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为的处罚 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 法局 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 4 兆 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 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是 55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桃江县城市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行政执 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 363 法局 是 备注 序号 56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桃江县城市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 进行施工时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 的处罚 法局 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是否 常用 是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57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152 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 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 擅自进行市政公用设 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 施作业和侵占、拆毁市 桃江县城市 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 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 法局 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 全的处罚 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 是 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 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 31 条 违反本规定, 桃江县城市 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 行政处罚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管理行政执 准行为的处罚 未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局 364 否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 桃江县城市 损害、影响城市照明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施的处罚 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 法局 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 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 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 32 条:违反本 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 59 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 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 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桃江县城市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行政执 属设施的处罚 第六条内容: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 法局 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否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桃江县城市 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 管理行政执 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 第十四条第一项内容:(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 法局 水的处罚 放污水; 否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桃江县城市 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行政执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法局 排放污水的处罚 属设施排放污水; 否 36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 63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桃江县城市 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 第十四条第三项内容: 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管理行政执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 法局 否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桃江县城市 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行政执 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 第十四条第四项内容:(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 法局 害气体等的处罚 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否 65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桃江县城市 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行政执 圾、渣土、施工泥浆等 第十四条第五项内容:(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 法局 易堵塞物的处罚 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否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桃江县城市 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行政执 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第十四条第六项内容:(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 法局 施;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 桃江县城市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万元以下罚款: 放污水的处罚 法局 第十四条第七项内容:(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否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 67 366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 桃江县城市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元以下罚款: 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法局 第十四条第八项内容:(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否 69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 27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 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木、迁移古树名木或者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城市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法局 亡和损坏城市绿化设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施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29 条 有《城市绿 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1000 元以下。 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70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 28 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桃江县城市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 行政处罚 应当负赔偿责任。 管理行政执 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30 条有《城市绿化 法局 条例》第 28 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30000 元以下。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 71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 29 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桃江县城市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31 条有《条例》第 管理行政执 服务摊点的处罚 29 条第一款行为,应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5 元,但最高不得超 法局 过 30000 元。 367 是 备注 序号 72 事项名称 类别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 行政处罚 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 29 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 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 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桃江县城市 管理行政执 是否 常用 否 法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31 条有《条例》第 29 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 元以下。 73 74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 行政处罚 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 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的处罚 建设部令第 112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17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城市 第 12 条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 管理行政执 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法局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 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 体的物质。 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 桃江县城市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 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法局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体的物质的处罚 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68 否 是 备注 序号 75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 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 揽顾客。 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 音广播喇叭的、使用家 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 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 叭。 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 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 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 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 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桃江县城市 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 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法局 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和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 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 染的设备设施的,使其 活的环境噪声的。 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 第五十九条 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 准的处罚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369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桃江县城市 对场外(店外)无照商 行政处罚 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 管理行政执 贩违法经营的处罚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 法局 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是 77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湖南省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对未进入人民政府指 桃江县城市 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 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和农副产品的处罚 法局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是 序号 78 事项名称 类别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 行政处罚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城市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 管理行政执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 法局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70 是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桃江县城市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法局 限不拆除的处罚的处 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 罚 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 79 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 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 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 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 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80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 桃江县城市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 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有机烃类尾气的; 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 法局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 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 环境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 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 桃江县城市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 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 行政处罚 管理行政执 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到污染的处罚 法局 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 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37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 82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01 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 桃江县城市 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 行政强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 管理行政执 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法局 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是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 对已责令停止建设或 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者限期拆除的而未停 桃江县城市 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 行政强制 管理行政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 除的建设工程查封施 法局 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工现场、强制拆除 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是 84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桃江县城市 建设部令[2005]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 行政征收 管理行政执 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局 是 垃圾清运处置费征收 国务院令[2011]第 588 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 桃江县城市 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行政征收 管理行政执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 法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是 85 372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安排配套绿化资金按照国家 桃江县城市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征收 管理行政执 征收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法局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 86 化建设。 湘发改价费〔2014〕 11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87 权限内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审批 88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 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 桃江县城市 其他行政 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 管理行政执 权力 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 法局 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 桃江县城市 其他行政 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理行政执 权力 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法局 373 否 是 备注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42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营 和 增 加 客 运 道 路 班 行政许可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 线许可 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2、《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74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 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 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行政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 可 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 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 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 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 许可 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75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道 是 否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 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76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 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 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 5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 行政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训业务许可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 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 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 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 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 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 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 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 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 行政许可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业资格证核发(换发)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 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377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 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港口区域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港口区域划定后,应当设立区域标志,不得擅自变更。 港 航 业 务 标 志 及 其 他 行政许可 在港口区域内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 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航业务标志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 7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十六条: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具备国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 行政许可 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工许可 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9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港口区域以外码头建 桃江县交 行政许可 符合安全规定和行洪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乡、村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按 设审批 通运输局 照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码头和渡口。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1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 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 桃江县交 行政许可 入运营审批 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 通运输局 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378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11 设立、撤销渡口审批 12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行政许可 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志的审批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 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 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 行政许可 (省内跨市普货、客运 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运输)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 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14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 米范 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桃江县交 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 行政许可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通运输局 下水、驾设浮桥等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审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 准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 木审核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79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县人民政 府,交通局 承办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 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 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 16 17 占、 挪用公路建设资金、 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 本的处罚 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 行政处罚 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 桃江县交 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 通运输局 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 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 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 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 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 行政处罚 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 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 故的处罚 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 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 380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 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18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 桃江县交 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 行政处罚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1 通运输局 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是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 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19 20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 行政处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 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位的处罚 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 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 肢解发包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通运输局 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是 381 备注 序号 2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交通建设单位未经批 行政处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 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 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交通建设单位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 标,建设单位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明 示(暗示)从业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或降低工程质量,施 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查批准建设单位擅自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处罚 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位未实行工程监理,建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手续,建设单位明示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建设单位未按 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 备的处罚 38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 23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规 25 26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 定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越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级承揽工程,从业单位 行政处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主体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 设 单 位 将 不 合 格 建 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设工程按合格验收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 24 类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 行政处罚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83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27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 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 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 通运输局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3 年第 30 号)第八十二条 中标 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 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384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28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 料、构配件、设备,不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 行政处罚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29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 桃江县交 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 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 通运输局 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 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签字的处罚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 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 款。 是 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 行政处罚 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 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 关 系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行政处罚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业务的处罚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 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 行政处罚 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8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对单位违法行为直接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5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 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 行政处罚 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6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 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 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7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 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 行政处罚 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 置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8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机 械 设 备 行政处罚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33 34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行政处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 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 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造 成 质 行政处罚 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 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8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3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 行政处罚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理规定的处罚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4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 责任: 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合格后登记,施工单位 通运输局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 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设备、材料的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 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是 41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 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 罚 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 行政处罚 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7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备注 序号 42 事项名称 类别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要求作详细说明,施工 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 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施,施工单位在未竣工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 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 合格即投入使用,施工 单位使用未经验收合 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相 应资质单位承担施工 作业,施工单位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临 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 工方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行政处罚 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体宿舍,施工单位施工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 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 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场所采取专 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43 实施依据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 桃江县交 格即投入使用的; 通运输局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8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45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桃江县交 书 后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通运输局 件的处罚 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是 46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桃江县交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 通运输局 的处罚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47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通运输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 是 44 处罚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8 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桃江县交 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89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49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 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 员 出 具 虚 假 试 验 检 测 行政处罚 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2 年内不得 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再次参加考试。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50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 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谋求中标、以他人名义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 通运输局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 是 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 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51 建设单位对未通过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量 检 测 的 工 程 组 织 交 行政处罚 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工验收的处罚 的罚款。 390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桃江县交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行政处罚 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 通运输局 从业的处罚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工 52 是 53 项目法人对未通过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5 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 工验收或未备案的工 行政处罚 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 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 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营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54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 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 行政处罚 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 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55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 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 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 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 权益的处罚 付。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56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 施工单位违法用工、破 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 桃江县交 坏 生 态 和 变 更 中 弄 虚 行政处罚 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三) 通运输局 作假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是 的。 57 对不具备交通验收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 件 的 公 路 工 程 组 织 交 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工验收的处罚 39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 5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 行政处罚 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设工程停止施工。 需费用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59 60 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 罚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 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行政处罚 串标的处罚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 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 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92 备注 序号 6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 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 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通运输局 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 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 行政处罚 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 常用 是 62 招标人泄密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6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投标人采用违法手段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 投标的处罚 通运输局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 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 39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6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投标人以冒名投标等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行政处罚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 处罚 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 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 就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行政处罚 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 的处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94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 行政处罚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评标的处罚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 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桃江县交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行政处罚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通运输局 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是 68 招标人与中标人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当 理 由 不 签 订 合 同 或 行政处罚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违法签订合同的处罚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务的处罚 通运输局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是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违反公开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时限要求、投标资格等 行政处罚 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 规定行为的处罚 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9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 招标人违规收取保证 行政处罚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金的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或 者 违 法 选 定 评 委 会 行政处罚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成员的处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行政处罚 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他好处的处罚 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招标人在中标后违法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人在中标后违法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 桃江县交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通运输局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39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违规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 行政处罚 订立合同的处罚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 桃江县交 招标专业人员违规办 行政处罚 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 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通运输局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是 78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 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桃江县交 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 行政处罚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通运输局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事责任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 是 7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行政处罚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 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理职责的处罚 人、项目负责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是 397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和其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0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 行政处罚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桃江县交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通运输局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39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关于未在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安装、使用、检测、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桃江县交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行政处罚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通运输局 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 投入使用的; 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的、使 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 39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关于运输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 82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或 者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行政处罚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的、进行爆破、吊装以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故隐患的处罚 款。 400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84 85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桃江县交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行政处罚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运输局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停产停业整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的处罚 两个以上交通运输生 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 行政处罚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处罚 40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86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行政处罚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87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 位拒绝、阻碍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行政处罚 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督检查的处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88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 行政处罚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 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桃江县交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或 者 国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5 通运输局 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 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89 402 序号 90 91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 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 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 的 船 舶 或 未 随 船 携 带 行政处罚 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 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 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 路运输的处罚 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 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 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 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 行政处罚 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 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 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的处罚 92 类别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 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 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行政处罚 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不受理 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403 序号 事项名称 出租、出借、倒卖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 类别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 方 式 非 法 转 让 行 政 许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 可、伪造、变造、涂改 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件,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94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 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 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 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 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95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 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 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运 船 舶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件。 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93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 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 96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 使用的船舶、班期、班 行政处罚 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 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的处罚 40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 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 97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不 符合条件的处罚 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 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 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 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99 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 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客票、进行虚假宣传, 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二) 桃江县交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或 者 不 行政处罚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 通运输局 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 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五) 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 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 定的处罚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 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 行政处罚 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 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 门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40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 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 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 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 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 人、经营人、承租人未 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 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 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 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 业务、滥用优势地位, 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 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 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 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 桃江县交 100 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 行政处罚 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通运输局 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 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 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 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 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 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 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 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 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 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 置公布船舶、班期、班 次、票价等信息、未以 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 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 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 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 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 账的处罚 406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 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 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 101 行政处罚 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 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 102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行政处罚 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 者,提供船舶、水路货 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处罚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 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 103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行政处罚 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 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 门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 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04 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 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 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 证机关的处罚 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 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 407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 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 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105 违法建设港口、码头或 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予行政处分。 桃江县交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通运输局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 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 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 排抢险物资、 救灾物资、 证。 106 行政处罚 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 作业的处罚 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 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 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 107 行政处罚 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408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港口经营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 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 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必 的处罚 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 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 组织实施。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 109 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 行政处罚 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 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 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 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 110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 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09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 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 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 111 行政处罚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 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 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 的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 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 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 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 桃江县交 112 行政处罚 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 资料及有关信息、未按 通运输局 秘密。 规定报送港口项目建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设信息的处罚 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 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 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113 口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港 口 行政处罚 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违反港口规划相关行 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114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 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410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 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 115 行政处罚 日起 60 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 经营许可之日起 60 日 该项经营许可。 内未开航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 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建、改建、扩建港口危 116 行政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 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 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罚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 的、未经依法许可,经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 117 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 行政处罚 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 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 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 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 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 118 行政处罚 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 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罚 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0 号)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 口设施保安符合证 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 119 书》,擅自为航行国际 行政处罚 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 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 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41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 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 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 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 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 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 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 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 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 全保护指导的、未在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120 行政处罚 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 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的、危险货物专用 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 标志的、危险货物专用 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 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 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的、未建立危险化 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的、储存没有安全 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 标签的危险货物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 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 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 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 置明显标志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未建 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 货物的。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12 是否 常用 否 备注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 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 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 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 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 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 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未对安全 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 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 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 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121 行政处罚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 罐内单独存放、危险货 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 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 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 场、储罐的安全设施、 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 验的处罚 413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 122 未 将 其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行政处罚 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23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 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的处罚 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 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 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 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 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 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 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 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 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港 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 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行政处罚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 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在港口从事危 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三)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 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14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十九条 在托运的普通货 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 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124 险 货 物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行政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用于危险化 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 桃江县交 125 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通运输局 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 预案,或者未为码头、 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 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的处罚 126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 阵风防台风工作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3 号)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 行政处罚 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 整改。 41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 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 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 急救援器材;用于危险 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 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 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 127 持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行政处罚 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 入使用;托运人不向承 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 险化学品的种类、 数量、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 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 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 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 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 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 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知承运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 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 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桃江县交 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 通运输局 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 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 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 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16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修正本)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 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 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桃江县交 128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 行政处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 通运输局 输经营的处罚 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 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417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条 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交 129 员 驾 驶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通运输局 车辆的处罚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 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8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四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 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 桃江县交 130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通运输局 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 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 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 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 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419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收违法所得。 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 桃江县交 131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 行政处罚 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规 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 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0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 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 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 桃江县交 132 行政处罚 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 通运输局 处罚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 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 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 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 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本规 133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车 行政处罚 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辆营运证的处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42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 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 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 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 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班线客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 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 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 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 驶;强行招揽旅客、货 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 桃江县交 134 行政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 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 通运输局 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 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 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 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 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 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 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 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422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 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桃江县交 135 者 不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行政处罚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通运输局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 桃江县交 136 行政处罚 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 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 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23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道 是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 第一款 实施主体 常用 备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 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 桃江县交 137 行政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 通运输局 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 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 经营活动的处罚 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 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站(场)的用途和服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桃江县交 138 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通运输局 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 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票价的处罚 是否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 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4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 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 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 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 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39 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 行政处罚 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 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 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机动车的处罚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 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 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 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发 虚 假 的 机 动 车 维 修 行政处罚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 合格证的处罚 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 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 桃江县交 141 行 培 训 或 者 在 培 训 结 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通运输局 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 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二) 假的处罚 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三)不在核定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1 年第 591 号)第六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142 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 行政处罚 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 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1 年第 591 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 桃江县交 143 行政处罚 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 144 行政处罚 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 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的处罚 426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 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 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 145 道 路 运 输 业 专 用 票 证 行政处罚 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或者转让、倒卖、伪造 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的处罚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146 行政处罚 正班车的线路、站点、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 班次行驶的处罚 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 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桃江县交 147 者 不 再 具 备 原 许 可 时 行政处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通运输局 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 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 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427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是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 实施主体 常用 备注 违反本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 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 行政处罚 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 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 结果的处罚 是否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规定, 桃江县交 149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无 道 路 行政处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通运输局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运输的处罚 货运经营者没有建立 货运车辆技术档案;没 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驶记录仪;大型物件运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 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桃江县交 标明运输标志;发生公 150 行政处罚 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 通运输局 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 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 排;因配载造成超限、 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超载;运输没有限运证 明物资;未查验禁运、 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 运、限运物资的处罚 428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 人:驾驶人员、装卸管 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 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 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数量、危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 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 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 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 桃江县交 151 行政处罚 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 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 通运输局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 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 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 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 抑制剂、稳定剂,托运 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 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 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 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152 行政处罚 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罚 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29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 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 第 2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 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桃江县交 153 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 行政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通运输局 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 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 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 托运的。 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货物托运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 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未 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 发《结业证书》;向培 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 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54 《结业证书》;向未参 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 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 业证书》;使用无效、 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伪造、变造《结业证 机构《结业证书》的。 书》;租用其他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 证书》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客 155 上 行 车 安 全 事 故 负 同 行政处罚 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 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30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 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 156 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 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 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4 年第 5 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 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 桃江县交 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 通运输局 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 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 违法处理率低于 90%;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 控人员的处罚 158 定位装置信号;伪造、 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 控数据的处罚 理所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4 年第 5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 157 障 不 能 保 持 在 线 的 运 行政处罚 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800 元罚款。 的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破坏 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 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 是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4 年第 5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 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43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159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 场、火车站、汽车客运 站、港口、公共交通枢 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 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 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 类别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4 第 16 号)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行政处罚 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 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 160 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 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 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 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城 是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客的。 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 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 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 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4 第 16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 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 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432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城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出租车经营者擅自暂 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 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 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4 第 16 号)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 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 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 161 行政处罚 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 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 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 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 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 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 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 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 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 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 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4 第 16 号)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 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 50 元以上 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 200 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 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 桃江县交 162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道 路 运 行政处罚 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 通运输局 输证、从业资格证;不 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 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 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 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 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33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桃江县城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桃江县城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 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 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 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经营活动;使用失效、 桃江县交 163 行政处罚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 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 通运输局 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 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 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经营活动;转借、出租、 是 备注 桃江县城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 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 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 元以上 200 桃江县交 164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 通运输局 活动;拒载、议价、途 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 行驶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 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165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的 行政处罚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 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 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的处罚 434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城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桃江县城 是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违规进行公路养护作 168 行政处罚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业的处罚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 169 行政处罚 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作业的处罚 的。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 常用 备注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 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全的施工作业。 是否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 166 行政处罚 处罚 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 167 者擅自架设、 埋设管线、 行政处罚 电缆及公路用地范围 内架(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 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 170 行政处罚 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处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1 测 站 点 等 方 式 扰 乱 超 行政处罚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 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 检测的处罚 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 172 筑 物 以 及 其 他 设 施 遮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 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 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安全视距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 空间)、公路隧道、涵 全的施工作业。 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 173 以 及 铺 设 高 压 电 线 和 行政处罚 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 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管道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 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 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范围内及公路两侧一 174 行政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 定距离内挖砂、采土、 全的作业的。 取土、倾倒废物等危及 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 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36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 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175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架 设 管 行政处罚 的。 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公路安全的处罚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涉路工程设施置影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 176 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行政处罚 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的处罚 的。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物品、倾倒垃圾、设置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 障碍、挖沟引水、利用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177 行政处罚 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 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 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的。 的活动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37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178 事项名称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一) 桃江县交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 地的。 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 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 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 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间)、公路隧道、涵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桃江县交 179 行政处罚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运输局 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 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 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 180 悬 挂 非 公 路 标 志 的 处 行政处罚 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8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涂改、伪造、租借、转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2.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 证,使用伪造、变造的 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自超限运输处罚。 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 桃江县交 181 行政处罚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 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 通运输局 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 4.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 5.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 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 致。 处罚 6.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 可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7.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439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扩建建筑物、地 182 面 构 筑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 行政处罚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 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交 183 行政处罚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通运输局 的处罚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桃江县交 184 可 能 损 害 路 面 的 机 具 行政处罚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通运输局 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185 能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处 行政处罚 的。 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40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 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桃江县交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 186 设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的 处 行政处罚 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 罚 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 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187 行政处罚 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 行、掉落、遗洒或者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 188 行政处罚 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的处罚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189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行政处罚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44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90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的 行政强制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设施、设备、器材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 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 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 桃江县交 192 行政强制 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 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 通运输局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予以查封 是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 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91 患 的 交 通 运 输 生 产 经 行政强制 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 营单位供电、供应民用 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爆炸物品等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 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44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 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93 代履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桃江县交 行政强制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 通运输局 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 是 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 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194 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 行政强制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 者强制卸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 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 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 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95 又 无 法 当 场 提 供 其 他 行政强制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 有效证明的车辆 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 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 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443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 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 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2、《湖南省实 196 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 施 行政强制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 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 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 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 197 行政强制 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患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 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 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 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 180 天内提出退 加收港航事业规费滞 198 行政强制 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四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 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 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 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 5‰的滞纳金。 444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 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 199 强制拖离(移)车辆 行政强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 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农 否 村公路管 理所 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 《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00 暂扣车辆、工具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桃江县交 行政强制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 通运输局 避超限检测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 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4.《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445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 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 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管线、电缆等设施, 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 201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外 行政强制 者承担。 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 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及其他设施 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 202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行政强制 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03 货物港务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第十条: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由港口管理机构向 承运人征收货物港务费,按每吨 1 元的标准和进、出口分别计征。 《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第十七条:在港口内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 以下标准向港口管理机构缴纳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1、水泵房、闸坝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主要、重要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下同)范围内的每座每月 3000 元;其他港口范围内的每座每月 1500 岸线(水域、滩地)使 元。 204 行政征收 用费征收 2、设置的各类工作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主要、重要港口每艘每月 150 元,其他 港口每艘每月 100 元。 3、港区内滩地堆放货物,每吨每日 0.30 元。 4、其他按使用岸线(水域、滩地)长度计费,主要、重要港口每月每米 10 元,其他港口 每月每米 5 元。 446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桃江县农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 205 行政确认 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 定 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206 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 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 行政确认 (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桃江县道 是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 验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 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 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 客运相关证件核发(临 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 时客运标志牌核发;非 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 30 天。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 桃江县交 207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加班证明;核 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通运输局 发进站证;核发补员证)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 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 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 证明运行。 447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 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三)资信证明; 208 行政确认 车辆运营证核发 (四)经营管理制度;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城 是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市公共客 运管理处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 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 行政确认 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 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10 程的设计、变更、施工、 行政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 竣工验收审批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209 公路路产登记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4 号)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 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5 号)第八条第(四)项:公路工程 211 行政确认 定 (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 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 检测意见; 第十六条第(七)项: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 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48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农村 公路管理 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质 量安全监 督管理所 序号 21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 行政确认 工验收 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实施主体 常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 214 行政检查 经营协议情况检查 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 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 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15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进 行政检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 行监督检查 活动的监督检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 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 216 行政检查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 耗量检测监督管理 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 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 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49 是否 备注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桃江城市 是 客运管理 处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在公路路口、道路运输 类别 实施依据 219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 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 217 行政检查 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 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 运输车辆。 218 节能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2、《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 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查 450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备注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否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是 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 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 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 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建设、经营、维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220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 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 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451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221 公 路 水 建设市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 办法》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 程建设市场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路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行政检查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 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452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 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工程质量检查及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桃江县交 222 行政检查 生产监管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通运输局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 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 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53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质 量安全监 督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 桃江县交 223 行政检查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动监督管理 通运输局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筑控制区、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 224 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 行政检查 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 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 225 行政检查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序检查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客运班车发生纠纷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 226 行政裁决 决 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454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是否 常用 备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228 征用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其他行政 桃江县交 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权力 通运输局 合。 是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 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9 旅 客 紧 急 疏 散 和 救 援 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 害预案的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 其他行政 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港口 权力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是 227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 工企业、人员资质管理 第一款 实施主体 其他行政 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权力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6 年第 153 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 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55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港 航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2012 年第 70 号)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 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 230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年 度审验 其他行政 权力 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 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否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手续。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2 第 1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 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 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 231 变 更 卫 星 定 位 监 控 平 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其他行政 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 权力 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232 审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 其他行政 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权力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 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233 调解 其他行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 权力 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56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 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 234 组织应急运输 备注 其他行政 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权力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 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否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指挥。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 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 235 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 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 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 其他行政 等。 权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 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 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236 公路养护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法〔2003〕89 号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 其他行政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 权力 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57 是 桃江县道 路运输管 理所 桃江县农 是 村公路管 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237 公路损坏调查处理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桃江县农 是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 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 238 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其他行政 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权力 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239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 权力 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 240 施工批准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权力 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占用、挖掘乡村公路或 241 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 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 其他行政 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 权力 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 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 242 叉道口审批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权力 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桃江县交 通运输局 458 备注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 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其他行政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 权力 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实施主体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是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否 桃江县农 村公路管 理所 桃江县地方海事处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89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 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 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 1 船舶签证 行政许可 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 桃江县地 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 方海事处 行为。 是 第三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 签证管理工作。 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 2 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 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 批 行政许可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 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 批手续。 459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 3 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 桃江县地 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 行政处罚 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 方海事处 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是 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 作业的处罚 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 桃江县地 任 证 件 的 人 员 擅 自 从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方海事处 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是 罚款。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 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 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 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5 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 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 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桃江县地 行政处罚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 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460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标明船名、船籍港、载 6 重线;未向海事管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 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证手续;未按照规定申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 请引航;擅自进出内河 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制区、通航密集区、航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 行政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 区域或者禁航区 带超重、超长、超高、 的; 超宽、半潜的物体,未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 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 间航行的。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 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 7 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 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 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 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 行政处罚 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461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8 事项名称 类别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设备和器材;船舶装卸、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过 驳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载 行政处罚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 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 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 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 桃江县地 行政处罚 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 方海事处 人承担。 的处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 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 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 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 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 桃江县地 行政处罚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 方海事处 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 指挥的处罚 是 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 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10 是 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 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 桃江县地 是否 常用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 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 主体 方海事处 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 9 实施依据 件的处罚。 462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 桃江县地 行政处罚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 方海事处 证件的处罚 13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 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 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桃江县地 令 船 员 违 章 操 作 的 处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 方海事处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 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 避 让 和 信 号 显 示 规 则 行政处罚 的处罚 是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 罚 14 是否 常用 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 借、 冒用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 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 伪造、变造、买卖、转 12 实施依据 是 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 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 15 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 输, 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行政处罚 旅客的处罚 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 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 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63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 16 实施依据 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桃江县地 行政处罚 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 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 方海事处 是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 17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 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 故调查取证, 或者谎报、 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隐 18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 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 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 行政处罚 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 19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 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 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上水下活动;使用涂改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地 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 行政处罚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的处罚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464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20 21 22 2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 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 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 行政处罚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 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 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桃江县地 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方海事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是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 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 倾倒含有汞、镉、砷、 行政处罚 铬、氰化物、黄磷等可 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 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 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 地下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 类、酸液、碱液或者含 行政处罚 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 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 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倾 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 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 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 行政处罚 残油、废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 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 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四十条第二款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 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 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46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 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 24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 垃圾的处罚 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 行政处罚 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 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 25 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接损失的 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的 30%的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 行有关水污染的现场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 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466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备注 序号 27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影响报告书(表),擅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以下的罚款: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 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行政处罚 废油船未经洗舱、 排污、 实施 主体 的; 桃江县地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否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 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关闭或者搬迁。 处罚 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 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 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 设施、设备和器材,造 28 成水域污染;发生污染 行政处罚 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 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 船单位关闭、搬迁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桃江县地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方海事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 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 合格的处罚 467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 29 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 桃江县地 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 方海事处 否 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30 船舶污染应急计划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 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 行政处罚 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0 到落实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 污证书、防污文书,或 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 作情况;船舶未配备防 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 31 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 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 予纠正;船舶靠泊未按 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 行政处罚 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 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 站的处罚 468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 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 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 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 险货物积载隔离。 危险货物;渡船未持有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 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 32 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 物车辆;渡船载运应当 员总数不得超过 12 人。 行政处罚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桃江县地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 方海事处 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 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输证》的车辆;渡船同 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物过渡的处罚 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 渡船载运危险货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第十八条 渡 33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 擅自夜航的处罚 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 行政处罚 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469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 34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 牲畜的处罚 下船舶。 行政处罚 桃江县地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 方海事处 是 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 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级、能见度不良、水位 35 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 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 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 的冒险开航的处罚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行政处罚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桃江县地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 方海事处 是 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 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36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 船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470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人员;未按照《船旗国 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 采取措施;船舶在纠正 行政处罚 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 未申请复查;涂改、故 意损毁、伪造、变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 录簿》;以租借、骗取 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 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 38 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 行政处罚 查记录簿》的处罚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 39 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 行政处罚 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是否 常用 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弄虚作假欺骗检查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 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 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37 实施依据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 桃江县地 者采取措施的; 方海事处 是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 桃江县地 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罚款。 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桃江县地 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471 方海事处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 40 携 带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行政处罚 效证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 桃江县地 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是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 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 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 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 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 41 时报告;未如实填写或 行政处罚 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隐匿、篡改或者 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 书、文书;不依法履行 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桃江县地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方海事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逸;利用船舶私载旅客、 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 品的处罚 47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 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 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 资料;未保证船舶和船 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 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 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 船舶的正常值班;未在 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 42 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 任职表现;船舶进港、 出港、靠泊、离泊,通 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 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 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 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 行政处罚 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 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 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 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 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473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的人员上船工作;中国 43 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 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 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高级船员;船员在船舶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 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 行政处罚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 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 全和防护要求的; 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要求;不履行遣返义务;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 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 予救治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 行政处罚 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证书》;未持 45 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 行政处罚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 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 桃江县地 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 方海事处 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47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 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书、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处罚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证的处罚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 证 擅 自 从 事 船 员 培 训 行政处罚 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 的处罚 当没收违法所得。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48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 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 行政处罚 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 桃江县地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 6 个 方海事处 否 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 4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 员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得。 桃江县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 方海事处 否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 法所得。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 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 或 者 管 理 的 船 员 的 有 行政处罚 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475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51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 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 行政处罚 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 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中华人民 桃江县地 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 方海事处 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处罚。 否 52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 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 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行政处罚 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 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 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服务许可的处罚。 否 53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 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 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 供船舶配员服务;伪造、 变造、倒卖、出租、出 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证》,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 行政处罚 构许可证》;以虚假资 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 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船员培训、考试、申 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严 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 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 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 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 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 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 务。 476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备注 序号 54 事项名称 类别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 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价材料或报送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 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航道管 桃江县地 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方海事处 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 设的处罚 管理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 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 55 实施依据 响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的 临 行政处罚 时设施及施工遗留物 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罚 桃江县地 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 方海事处 是 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56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 为的处罚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行政处罚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5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 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 桃江县地 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方海事处 47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违法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 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 行政处罚 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 航条件的处罚 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在恶劣 生水上交通事故、等严 重影响施工安全而未 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行政处罚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工程建设单位未履行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 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措 施、擅自更换或增加施 行政处罚 工作业船舶、未采取安 全防污措施、雇佣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施工船 舶和设施的处罚 61 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 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 书的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 62 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 动和向港口水域倾倒 泥土、砂石的处罚 方海事处 是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况。 处罚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 ﹙二﹚ 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60 桃江县地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 自然条件、施工水域发 59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 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它不满足 安全生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行政处罚 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 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 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 行政处罚 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8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在已设置航标周围设 63 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 物体或种植植物的处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行政处罚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罚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64 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 桃江县地 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 方海事处 是 情节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 65 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 作效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 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 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桃江县地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一)在航标周围 20 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 方海事处 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 150 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 500 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47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 66 67 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 行政处罚 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 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 行政处罚 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 作业的处罚 施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 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 实施 主体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 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 68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 桃江县地 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 方海事处 是 收。 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 69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 分值的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 桃江县地 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 方海事处 是 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70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 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 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 行政处罚 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 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 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 文书的处罚 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80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擅自设置、撤除、移动 71 专用航标位置和改变 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 航标除外。 行政处罚 处罚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桃江县地 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方海事处 是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 标的其它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 72 代履行治理船舶污染 行政强制 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 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73 强制拖离违反规定的 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行政强制 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 强制打捞沉船、沉没物、 74 漂流物、搁浅物或对其 行政强制 设置标志 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桃江县地 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 方海事处 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 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48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禁止可能造成内河交 75 通安全隐患的船舶、浮 动设施、船员进港、离 港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 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 行政强制 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 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 76 强制超载运输的船舶 卸载 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行政强制 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 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 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77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 施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桃江县地 行政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 方海事处 是 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8 拆除违反规定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 动力装置或暂扣违反 行政强制 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 规定船舶 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482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备注 序号 79 80 事项名称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费征收 船员申请考试费征收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 桃江县地 类别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 桃江县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是 是 行政征收 [2006]195 号)第七条 进港或出港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向船方按进、出港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桃江县地 高速船按每千瓦 0.10 元计征,其他船按每总吨 0.20 元计征。本港籍船舶不出港作业、运输, 方海事处 是 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三月底以前缴清当年的,全年可按100航次优惠计征;一个 月以上定点参运的外港籍船舶可在参运地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包干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 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 82 船员服务机构监督 行政检查 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 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否 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 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 83 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违法施工、施工过程中 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 患对其予以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 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 告: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 行政检查 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 ﹚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 强行施工的。 483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建造检验 船舶驾驶 员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湘价综 船舶港务费征收 不含初次 仅限小型 1.《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81 备注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 调查、取证结束后 30 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 84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行政确认 人。 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桃江县地 (2008 年修正)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 方海事处 是 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 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 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8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农业船舶、渔业船舶 行政确认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 除外) 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 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 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484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 不含(初次) 建造检验 序号 86 事项名称 类别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 其它行政 区审批 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 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 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实施 主体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 87 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 其它行政 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 桃江县地 超宽、半潜的物体及拖、 方海事处 权力 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是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 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9 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 88 及 时 清 除 施 工 遗 留 物 其它行政 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 桃江县地 验收认可 方海事处 权力 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 是 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 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 乡镇渡工(小型船舶船 89 员适任)培训、考试与 发证 仅限湖南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 其它行政 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湖南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 权力 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 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仅在湖南省内河通航 水域航行的 100 总吨及以下的运输船舶,但不包括高速船和危险品运输船。 第三条 湖南地方海事局是本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经湖南省 地方海事局授权的各市州地方海事局,或县市区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485 桃江县地 方海事处 内河小型 是 船舶(100 总吨以下) 船员 桃江县公路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 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 路标志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 2 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 罚 3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593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桃江公路管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 理局 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志)。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 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公路管 行政处罚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 理局 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 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 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 桃江公路管 行政处罚 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理局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保留 常用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 1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486 序号 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 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 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 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 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 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或者利用公路咐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 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3.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 4.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 作业,铁轮车、履带车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 桃江公路管 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5.《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 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理局 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 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 擅自超限行驶,损坏、 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叁万元以下的罚 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 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7.《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舰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 处罚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 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 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 辆超限使用汽车渡月吕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487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 者承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修建、扩建建筑物、地 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 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5 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行政处罚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 桃江公路管 等设施的; 理局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碍安全视距的。 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行 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使。 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6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 地的处罚 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 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488 桃江公路管 理局 序号 7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 路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 桃江公路管 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理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 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 8 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间)、公路隧道、涵洞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 桃江公路管 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 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 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 正,处 2 万无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局 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 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 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 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桃江公路管 理局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 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 10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 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 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的处罚。 489 桃江公路管 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 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 000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 涂改、伪造、租借、转 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2.第五十一条 证,使用伪造、变造的 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1 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 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 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 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 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 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 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行政处罚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 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桃江公路管 理局 4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5.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 一致。 6.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并可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 偿。 7.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 上交通主管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12 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 行政处罚 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490 桃江公路管 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 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3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行政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 桃江公路管 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 理局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 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 第八十一条 物、管线、电缆等设施, 1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 行政强制 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 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桃江公路管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五十六条 或者防碍安全视距的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 (一)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及其他设施。 理局 (二)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15 强制拖离(移)车辆 行政强制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 桃江公路管 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 使。 491 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 桃江公路管 理局 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4.《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 《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 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 责令其停驶,并下达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 17 责令停驶 行政强制 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并在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桃江公路管 理局 在依法处理之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管理,人为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赔偿。 3.《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 18 强制停放车辆 行政强制 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492 桃江公路管 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 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 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 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 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 的经济补偿。 桃江公路管 赔 补 偿 费 和 公 路 占 用 行政征收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593 号) 理局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 费征收 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 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 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4.《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费〔2011〕167 号) 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 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 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 桃江公路管 行政检查 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理局 3.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报告。 4.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 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 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 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 日常路政巡查,保护公路和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保留 公路监督检查 493 备注 常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是否 常用 备注 保留 常用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 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 21 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 检查 行政检查 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 桃江公路管 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并为其提供方便。 494 理局 桃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1 和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行政检查 检查 2 3 对生产、销售的农村用 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 执行标准备案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 4 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 能源工作许可 5 兴建单池容积 50 立方 米以上或者总池容 100 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 程、日供气量 50 立方 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 工程、集热面积 100 平 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 中供热系统、10 千瓦以 上的太阳能光电站的 风力发电站工程备案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五款“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 桃江县农 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村工作办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 行政检查 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 查”。 其他行政 权力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 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 权力 能源工作,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桃江县农 村工作办 桃江县农 村工作办 桃江县农 村工作办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是 备注 县能源局 承办 县能源局 承办 县能源局 承办 县能源局 承办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 50 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 100 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其他行政 权力 (二)日供气量 50 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 桃江县农 (三)集热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村工作办 (四)10 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 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495 是 县能源局 承办 桃江县农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04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 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 1 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行政许可 更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 发(含草种)) 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 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 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 依法核发。” 496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九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 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用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2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行政许可 第十条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使用 1 亩补 1.5 亩的标准,在使用前就近补足蔬菜基地面积。没有条件补足的,应当按照未补足面积 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建设使用蔬菜基地,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 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97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 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 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 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 检。”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 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 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国内植物检疫证明核 发 行政许可 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 桃江县农 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 业局 否 任务。”;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 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 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 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 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 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 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八 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 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五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 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指农作物种子, 下同) 行政处罚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8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 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 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一)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 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 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 6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的处罚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行政处罚 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 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 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 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7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 子经营档案的处罚 第二款:“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 行政处罚 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 499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 8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 桃江县农 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 业局 是 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 9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 行政处罚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 消登记的农药,尚不够 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处罚的处罚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 药。”;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 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 10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农药产品,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 桃江县农 予处罚:(三)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业局 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 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 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 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 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11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 桃江县农 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 30%(含 30%)或者混有导致 业局 是 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 于产品质量标准 70%(含 70%)但高于 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 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 质量标准 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 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 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 12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桃江县农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业局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O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50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13 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 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 罚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 14 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 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的肥料的处罚 未按规定制作转基因 15 植物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生产档案的处 罚 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 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第二十七条第(三) 行政处罚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 行政处罚 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 行政处罚 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 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 16 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 因生物无明显的标识 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 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 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 标识。” 502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 17 未建立规定农产品生 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 桃江县农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 业局 是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 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 18 规定进行包装或者附 加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剂的名称。”;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桃江县农 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业局 是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 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19 未取得、伪造、变造、 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第六十条第(一)项: 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 行政处罚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产种子的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503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 20 未取得、伪造、变造、 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第六十条第(二)项: 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 行政处罚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营种子的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 21 为境外制种进口的种 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销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桃江县农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业局 否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应当隔离 从境外引进种子进行 22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 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的处罚 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行政处罚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桃江县农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业局 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 商品种子销售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 23 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行政处罚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的。”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 504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者种子实验数、检验据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 的处罚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 25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 子生产档案的处罚 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 行政处罚 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 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 26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 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 行政处罚 原发证机关备案。”;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备案的处罚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 病虫害接种实验的处 行政处罚 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 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505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假菌种:(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28 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 行政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 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 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 未取得菌种生产经营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生产经营菌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或者伪造、买卖、租借 29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或者未按菌种生产经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桃江县农 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 业局 否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菌 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种的处罚 子;(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 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 30 为境外制种进口的菌 种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506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 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 31 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 作为商品菌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桃江县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业局 否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 32 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 用菌种质资源的处罚 销售未附标签或者标 33 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菌种的处罚 34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桃江县农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业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否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 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否 桃江县农 业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 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 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菌种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菌 桃江县农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 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 行政处罚 经办人等内容。” 业局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07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未取得或者按照采集 35 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处罚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 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 桃江县农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行政处罚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 业局 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 证。”;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 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508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36 37 事项名称 类 别 印制、使用伪造的农业 植物品种权证书、申请 号、品种权号、申请标 记、品种权标记或者已 经被驳回、视为撤回、 撤回、已经被终止、被 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农 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 申请号、申请标记、品 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品种权标记或者生产、 销售伪造、已经被驳回、 视为撤回、撤回、已经 行政处罚 被终止、被宣告无效的 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 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 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 种权标记的农业植物 品种或者生产、销售冒 充品种权申请、授权品 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 种或者其他足以使他 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 为授权品种的行为的 处罚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 料,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 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 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行政处罚 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处罚 实施主体 元以下的罚款。” 509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 38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 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 罚 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39 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行政处罚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 40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 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 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行政处罚 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 桃江县农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 业局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处罚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 否 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 农药登记证届满未办 41 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 生产农药,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处罚 前申请续展登记。”;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行政处罚 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桃江县农 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 业局 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51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 42 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 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 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 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四十条第(四) 行政处罚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 假冒、伪造、转让农药 43 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仿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临时)登记证,尚不够 行政处罚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 刑事处罚的处罚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或者农药生产批准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 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 44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 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申请 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行政处罚 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 处罚 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1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 45 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 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 行政处罚 处罚 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 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 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 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 46 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 生产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 桃江县农 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 业局 是 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的。” 47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 禽、水产苗种的生产、 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 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 行政处罚 售去向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 规定制作、保存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经营档案的处罚 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2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 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 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 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 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 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或者标注 48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第七条第一 款:“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第七条第 二款:“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 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第八条:“难以 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难以在每个销售 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 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 行政处罚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三)装在运输容器 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 板(牌)进行标识。”;(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 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 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 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 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 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 销售。”;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3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假冒、伪造、转让、买 卖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有 行政处罚 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 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桃江县农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否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行政处罚 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 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测资格;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否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 行政处罚 成重大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 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52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 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 行政处罚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 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3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 用的农药、兽药、其他 化学物质或者重金属 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 产品或者销售的农产 品其含有的农药、兽药 等化学物质不符合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或 行政处罚 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 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 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或者销售他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 品;(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桃江县农 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局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 49 50 51 514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 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者不委托农产品 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场 54 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 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 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 行政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 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不要求销售者立即停 止销售或者不向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 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55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桃江县农 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业局 否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 56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当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或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 行政处罚 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 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515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57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 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 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 经营活动的处罚 5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60 行政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桃江县农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款; 业局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准的处罚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 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 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 成损害的,未及时向社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 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 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 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 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 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督 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管理部门报告、立即停 倍的罚款,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 可证照。” 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 处罚 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 罚 业局 否 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 擅自移动、损毁农产品 桃江县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 品所使用的原料、 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 是否 常用 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生产食用农产 58 实施主体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 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 实施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 行政处罚 示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516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 伪造、冒用、转让、买 61 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 行政处罚 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 认证证书、标志的处罚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62 侵占、损坏基本农田保 护区设施的处罚 从事下列行为:(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 行政处罚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款。”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 63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 报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 行政处罚 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 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 64 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 警信息、防治意见的处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 行政处罚 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 桃江县农 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业局 任。 罚 51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 65 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 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 疫证书或者擅自调运 机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植物产品,尚未 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构成犯罪或者在报检 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 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 物品种类、数量、面积 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 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 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518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四)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 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 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 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 66 品包装,尚未构成犯罪 或者调换其他未经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 产品的; 行政处罚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 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519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 品包装,调换植物、植 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 67 植物、植物产品或非种 行政处罚 用植物、植物产品的规 定用途,尚未构成犯罪 的处罚 68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四)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 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 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 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等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 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 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 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 等,在选址以前, 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 生产、试验带有植物检 建立繁育基地。”;第二十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 疫象的种子、苗木和其 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 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 桃江县农 示范和推广。” 行政处罚 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 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 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 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 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植物检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 (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 非法所得。” 520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 推广带有植物检疫象 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 69 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 在非疫区进行检疫象 活体试验研究,尚未构 成犯罪的处罚 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 《植 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第二十五 行政处罚 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 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 (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 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 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 70 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 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的处罚 其他繁殖材料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行政处罚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 (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得。 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 71 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 者城市垃圾、污泥等的 处罚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6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 行政处罚 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521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 人没有按照耕作层土 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剥离耕作层土壤涉及 72 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未剥离可能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 行政处罚 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 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壤,未在项目竣工验收 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 利用的处罚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 73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 行政处罚 久性标志的处罚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 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 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74 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 有益生物的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 行政处罚 野生有益生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的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物应当放生。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 75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 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 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桃江县农 业局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 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 桃江县农 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业局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22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 售复混肥、配方肥、微 76 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 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6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 行政处罚 入农业推广领域的处 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 桃江县农 推广领域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局 否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罚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 行政强制 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 关文件、证照、资料 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 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78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 务和扣押财务 行政强制 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桃江县农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 业局 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 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52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收缴农业行政许可证 79 件(含伪造、倒卖、转 行政强制 让的证件)。 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 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 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条款。行政强制措 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 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80 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 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 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 行政强制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 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 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 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24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 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 “第十条 销毁违法调运(包括随 81 身携带)以及未依法办 理审批手续引进的的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 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植物、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 措施。”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82 征收调运检疫费 行政征收 《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 桃江县农 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 业局 是 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 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83 征收产地检疫费 行政征收 《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 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 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525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 84 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 行政奖励 和个人的奖励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 桃江县农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 85 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 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 86 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 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 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 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业野生植物资 源保护、科学研究、培 87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 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 行政奖励 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 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奖励。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88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 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 的监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 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 526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 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 以公布。”;第二款:“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 8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 行政监督 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检查 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 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 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527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 90 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 抽查 行政监督 检查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 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 91 基本农田质量监督抽 查 行政监督 检查 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 地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 92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 标志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检查 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 94 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 调查 行政监督 检查 监督指导引种单位进 行政监督 行消毒处理隔离试种 检查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三)项第 4 目:“(三)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28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 95 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 的现场检查 监督指导建立对无检 96 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 育、生产基地 组织农作物种子质量 97 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和 调解 类 别 行政监督 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依法负责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源的保 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 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三)项第 5 目:“(三)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5. 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 基地;”。 实施主体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是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 其他行政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 权力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 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 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 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98 行政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 权力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 桃江县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 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 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 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29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 99 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 境污染事故 其他行政 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权力 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 100 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其他行政 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权力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 桃江县农 业局 否 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 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经 101 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 子经营者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 权力 取得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保管条件和具备一定种子专业知识人员的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代销种子,并在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书、营业执照到被委托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 费。 被委托者不得进行再委托。 530 桃江县农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 102 产经营许可证的栽培 种菌种经营者备案 103 农药经营许可备案 派遣植物检疫人员到 104 车站等有关场所依法 执行职务 类 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 办理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 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 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 经营农药。”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 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实施主体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桃江县农 业局 是否 常用 备注 否 否 否 桃江县畜牧水产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22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在本县天然水域捕捞珍 稀濒危贝类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桃江县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条 在天然水域捕捞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瘤丽蚌、失衡丽蚌等 贝类,须经当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牧水产局 531 是否 常用 否 备注 序号 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 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 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 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 备案。”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 照核发 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 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登记。”、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 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未完待续) 53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 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 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 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 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 登记。”、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行政许可 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 照核发 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渔业条例》(2004 年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8 号)第十八条 在天然水域从 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捕捞许 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发放数量,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发放。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作业,并定期到 原发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新增、更新改造捕捞船舶,须经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 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 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 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 从事渔业生产。” 533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 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 3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 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 发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行政许可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 畜牧局 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 5 检疫证明核发(动物检 疫审批) 行政许可 作。”;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 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34 畜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 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 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 6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行政许可 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 产。” 县人民政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 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销售的农产品、畜禽水 7 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行政处罚 标识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 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 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 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35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牧水产局 承办 《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办法》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府权力,畜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 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 8 销售的农产品、畜禽水 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 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 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第五项(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农药、兽药、致病性 标准的。)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 桃江县 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 行政处罚 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 畜牧 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 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 水产局 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 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 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 否 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伪造、转让、转 9 借农产品、畜禽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 质量标志、扩大使用农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桃江县 产品质量标志范围及绿 行政处罚 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 畜牧 色农产品使用禁用药品 农产品质量标志。)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 水产局 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否 处罚 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 10 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生 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 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畜牧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536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 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 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 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11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 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 营兽药;生产、经营假、 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畜牧 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 水产局 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 13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桃江县 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畜牧 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 水产局 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和进出口活动。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 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 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7 否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14 1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 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 桃江县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 行政处罚 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牧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不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 水产局 按规定研制新兽药的处 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罚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 售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畜牧 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否 否 水产局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 16 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 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 桃江县 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 行政处罚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 畜牧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水产局 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 偿责任。 否 用于动物的处罚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 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 17 于食品消费的,或者兽 行政处罚 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 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 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8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 18 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行政处罚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 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 19 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 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 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桃江县 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 行政处罚 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 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 水产局 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 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否 处罚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 2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 桃江县 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行政处罚 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畜牧 的处罚 水产局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 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 21 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 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 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 22 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 行政处罚 饲喂动物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 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539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 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 第五十四条 23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 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 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 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 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行政处罚 康的物质的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 24 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 行政处罚 品的处罚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 25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 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桃江县 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 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 畜牧 罚 水产局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0 否 备注 序号 26 事项名称 类别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 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 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 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 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行政处罚 的生鲜乳的处罚 的。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 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 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 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 28 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 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 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 施,或者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场所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7 实施依据 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取消 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7 年第 238 号,2007 年修订 2008 年第 525 号)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桃江县 行政处罚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畜牧 转变方案》和中央编办有关文件,商务部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 水产局 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按职责调整划分屠宰主管部门已调整为 农业部门)。 541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 29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 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 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 桃江县 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 行政处罚 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畜牧 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 水产局 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 处罚 30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 31 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 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 畜牧 行政处罚 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畜牧 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 行政处罚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 利用行为的处罚 桃江县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 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为的处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 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 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 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 桃江县 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 行政处罚 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畜牧 殖生产,妨碍航运、行 水产局 的罚款。 洪行为的处罚 542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34 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35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 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 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 年 9 月 28 日农业部发布)第 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 36 37 桃江县 畜牧 可证行为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局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43 否 水产局 畜牧 行政处罚 否 水产局 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罚 38 畜牧 桃江县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39 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 区造成损失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桃江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 畜牧 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水产局 否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废 水,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40 对渔业水域污染和渔业 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进行水下爆破施工、血防灭螺或者芦苇治虫,应当与所在县(市)的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协商,避开鱼类集中产卵场所和繁衍高峰期,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的,由县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赔偿费用用于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擅自向河流、湖泊、水 41 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 行政处罚 放水产苗种的处罚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72 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 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 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 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 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 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 42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72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养殖可育的杂交个 桃江县 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 行政处罚 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 畜牧 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 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 水产局 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 的其他水域的处罚 544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 43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72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桃江县 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 行政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引进水产苗种不向 畜牧 检疫证明的处罚 水产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72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 行政处罚 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销售非法生产的、 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3 号) 45 实施主体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 44 实施依据 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 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 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 违反规定,渔业船舶未 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 是否 常用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 桃江县 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 行政处罚 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 1000 畜牧 行为的处罚 水产局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45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在制造、改造、维修渔 47 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 令立即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 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 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桃江县 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 畜牧 部件和材料;擅自拆除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 水产局 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 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 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 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否 舶状况行为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4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桃江县 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 畜牧 的处罚 水产局 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 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四)服从船长 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 应急预防措施;(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七)在 49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职责的处罚 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546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 行政处罚 船员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事故的处罚 责任。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5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 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 行政处罚 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 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处刑罚的处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 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 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 繁衍场所的处罚 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的 3 倍以下。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53 出售、收购、运输、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 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 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 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 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 猎捕证、狩猎证、驯养 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 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5000 元以下。伪造、倒卖、 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幅度为 50000 元以下。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54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 桃江县 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 行政处罚 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 畜牧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 水产局 生动物的处罚 养繁殖许可证。 是否 常用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 55 否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 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 桃江县 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 行政处罚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 考察、标本采集、拍摄 水产局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否 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4 号)第四十八条 57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履 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 畜牧 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 水产局 否 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 58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 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事责任。 桃江县 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 18 号令)第十 畜牧 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 一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 水产局 的处罚 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 50 万元以下罚 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 40 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 载鱼货的,可处 30 万元以下罚款。 548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 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 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 59 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 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 对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 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 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行政处罚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的处罚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 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 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 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 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9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 桃江县 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 行政处罚 擅自出厂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补办检验手续或者返修,对渔船修造厂家处以 2000 元以 畜牧 擅自出厂的处罚 水产局 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 60 61 类别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 督管理机构对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从事渔业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补办检验手续,可以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航行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作业,补办有关 手续,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信号、消防、 救生设备或者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五)肇事渔船,逃离事故现 对未按照规定接受检验 场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六)职务船员无船员证书、持无效船员证书或者持 不相应船员证书操作的,责令停止操作,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 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取 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 得《渔业船舶证书》和 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牌照航行作业、未按照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规定配齐航行安全设备、行政处罚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 2 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 超载的、肇事渔船逃离 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 事故现场的、职务船员 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 无船员证书、持无效船 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 员证书或者持不相应船 的。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以 员证书操作的处罚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 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 直接责任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 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550 是否 常用 否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2 实施主体 第三十一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渔政 对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 监督管理机构、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一)从事营运性载客的,对违章人员处以 200 在习惯航道设置固定网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所有人、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在 具、拦河捕捞网具或者 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习惯航道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或者从事养殖生产的,对违章人员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 以下的罚款,对所有人、经营人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 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 内新建、改建、扩建各 63 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 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 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行 为的处罚 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 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 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 行政处罚 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桃江县 畜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 否 水产局 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 予以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 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 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不 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在 64 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 管理;在渔港内停泊期 间,未留足值班人员行 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 桃江县 行政处罚 3 至 6 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 畜牧 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 水产局 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551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 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 65 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 行政处罚 养殖等生产活动行为的 处罚 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66 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 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 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 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 桃江县 畜牧 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 桃江县 水产局 在渔港内倾倒污染物、 垃圾、有害物质行为的 行政处罚 处罚 否 水产局 排放及操作行为的处罚 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有下列违反渔港 畜牧 行为的处罚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条 实施主体 未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 行政处罚 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 67 实施依据 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 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 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 重的,400 总吨(含 400 总吨)以下船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400 总吨以上船舶 处 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 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 桃江县 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 行政处罚 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 畜牧 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水产局 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552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 70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 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 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 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 2 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 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 行政处罚 书的船舶的处罚 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71 72 73 74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 用行为的处罚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 或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 5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桃江县 畜牧 将船舶证书 行政处罚 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1000 元以下 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 2 倍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使用过期渔 桃江县 行政处罚 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 畜牧 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二十条 号、船籍港,滥用遇险 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 桃江县 求救信号,不配备、不 行政处罚 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 畜牧 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 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 水产局 轮机日志行为的处罚 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有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 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普 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553 否 水产局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 行为的处罚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九条 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 行政处罚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75 渔业船舶改 否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76 未经批准违章载货或载 客的处罚 是否 常用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 桃江县 行政处罚 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 畜牧 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 水产局 否 罚。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 桃江县 航、改航、停止作业, 行政处罚 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 畜牧 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 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 桃江县 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 行政处罚 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 50 畜牧 员证书的处罚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水产局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 桃江县 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 行政处罚 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畜牧 补发行为的处罚 水产局 否 决定的处罚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 78 79 下罚款。 否 否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 桃江县 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 行政处罚 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 畜牧 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 水产局 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否 罚 81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 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 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554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82 事项名称 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 件审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 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 桃江县 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 行政处罚 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 畜牧 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 水产局 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否 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 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 对违反港航有关规定, 84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 1000 桃江县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 行政处罚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 3 至 6 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 畜牧 的处罚 水产局 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1 至 3 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 否 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 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三十二条 对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 85 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 生碰撞不执行指令行为 为之一的,对船长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3 至 6 个月;造成严重后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 畜牧 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 水产局 的处罚 86 有下列行 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对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 34 号令)第三十三条 提交海事报告书,报告 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 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行 为的处罚 否 行政处罚 发生水 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 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555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7 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 87 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 行政处罚 者经营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 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 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 88 行免疫接种;种用、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 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 桃江县 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 行政处罚 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 畜牧 定处理;动物、动物产 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 水产局 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是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 消毒的处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 89 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 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 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 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 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 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 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 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品的处罚 556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90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 行政处罚 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 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 小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 91 理审批手续,跨省、自 行政处罚 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 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种蛋;未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 品的处罚 557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 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 92 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 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 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志,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 不凭动物检疫证明或检 行政处罚 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疫标志运输动物、动物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产品;参加展览、演出 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的处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 桃江县 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 行政处罚 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畜牧 畜禽标识的处罚 水产局 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否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 94 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 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 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 离、封存、处理的动物 行政处罚 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 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和动物产品;违反规定 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558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 95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 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 行政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 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 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 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 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 可证;使用伪造、变造、 许可证的。 受让、租用、借用的动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 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96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 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 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 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活动或变更受聘的动物 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桃江县 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 行政处罚 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 畜牧 册或者备案;使用伪造、 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 水产局 变造、受让、租用、借 备案的。 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 的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 559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 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疫病传播、流行;使用 97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 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 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桃江县 行政处罚 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畜牧 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 水产局 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 否 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 动的处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 疗和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 98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 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 行政处罚 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的; 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处罚 99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 规定条件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桃江县 行政处罚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 畜牧 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水产局 560 否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00 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 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 续;违反规定,动物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 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 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 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 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 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 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 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 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 处方笺的处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01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 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 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 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 处方笺、病历册,或者 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 行政处罚 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 治疗,开具处方药、填 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 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 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的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 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 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02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 域从业;乡村兽医不按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 行政处罚 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 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 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 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活动的处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561 备注 序号 103 事项名称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 可证明文件 类别 实施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 桃江县 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 畜牧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是否 常用 水产局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 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 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 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 饲料、饲料添加剂;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 104 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桃江县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 畜牧 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 水产局 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562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 105 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国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 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 行政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 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 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的。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 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处罚 10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 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 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定实行采购、生产、销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 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桃江县 样观察制度;销售的饲 行政处罚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畜牧 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 水产局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 定的处罚 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 563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 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 107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 验;饲料、饲料添加剂 行政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 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 的。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 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 108 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 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 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64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 物质;经营无产品标签、 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 109 饲料添加剂;经营无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 桃江县 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 行政处罚 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 畜牧 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 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 水产局 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生产的饲料;经营未取 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 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 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 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 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 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 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 罚 565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 110 剂进行拆包、分装;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营 行政处罚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 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 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 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 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 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 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11 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 行政处罚 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 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 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 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 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 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566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 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 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 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 112 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 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 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经营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 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桃江县 行政处罚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 畜牧 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水产局 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 56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 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 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 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 113 签、无生产许可证、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 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 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 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 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 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 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 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 桃江县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行政处罚 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畜牧 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 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水产局 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 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 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 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 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 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 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 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 罚 56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 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 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 114 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 行政处罚 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 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 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115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 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 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 116 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 行政处罚 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 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5 号)第十七 条第一款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处罚 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 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117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5 号)第十七 桃江县 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 行政处罚 条第二款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 畜牧 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 水产局 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罚 569 否 备注 序号 118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 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 行政处罚 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桃江县 畜牧 是否 常用 否 水产局 机构报告的处罚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 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 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 行政处罚 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 规定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 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20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 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 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和取得《动物防疫条 行政处罚 件合格证》后,未经审 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 设备和制度的处罚的处 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 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2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 行政处罚 疫条件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 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19 570 备注 序号 12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行政处罚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 桃江县 畜牧 处罚 水产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否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 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 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 行政处罚 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罚 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24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 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 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 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 行政处罚 产经营种畜禽;转让、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 可证的处罚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26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 种用标准的处罚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 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 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 第六十五条 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 行政处罚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 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 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 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 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71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 127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实施主体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桃江县 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 行政处罚 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畜牧 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水产局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 常用 否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 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 128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处罚 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 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 禽标识;使用伪造、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 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 129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年 424 号)第五十六条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三级、四级 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 130 按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 行政处罚 实验活动的处罚 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 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2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13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132 133 134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 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对实验室未按要求进行 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 行政处罚 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罚 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 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 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 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行政处罚 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或者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被感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 染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处 行政处罚 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 桃江县 畜牧 罚 水产局 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73 否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35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 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 行政处罚 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 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查取证的处罚 令改正,给予警告。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36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 年第 16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 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毒)种等违反动物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处罚 原微生物菌(毒)种保 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 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 藏机构,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 行政处罚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 用草原的处罚 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 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38 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行政处罚 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39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 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 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行政处罚 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 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 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57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 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有关手续。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140 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行政处罚 植被的处罚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 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 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乳品以及违 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 141 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 行政强制 乳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 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具、设备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 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个工作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 142 劣兽药的,采取查封、 行政强制 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 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575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143 事项名称 14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行政强制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 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 144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 行政强制 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的证据和查封违法生产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 经营场所 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 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 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 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 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 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 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 对动物疫情处理(封锁、 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 隔离、扑杀、销毁、消 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 毒、无害化处理、紧急 行政强制 制性措施。 免疫接种等)的行政强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制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 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 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 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 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576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 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 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 报告。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46 对疫情报告、处理的行 政强制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行政强制 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 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 报告后 1 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桃江县 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行政强制 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 畜牧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水产局 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57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148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 桃江县 行政强制 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畜牧 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四)对依法应当检 水产局 是 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149 对拒不按照动物疫病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 种的动物代作处理(强 行政强制 制免疫) 150 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定处理未经检测或者经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 检测不合格种用、乳用 行政强制 动物的代作处理 151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 《中华人民共和动物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载工具在装卸前和卸载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 后拒不进行清洗、消毒 代作处理(清洗、消毒)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 生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 152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动物采取隔离、扑杀措 施 行政强制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 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 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 桃江县 行政强制 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 畜牧 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 水产局 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578 否 备注 序号 153 154 事项名称 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 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实施主体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桃江县 强制拆解应报废的渔船 行政强制 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 畜牧 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 常用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 155 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设备、 行政强制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 部件和材料 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156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 动物疫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桃江县 行政确认 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 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动物疫情疫点、疫区、 157 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 行政确认 封锁解除的认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否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 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 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579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 对疫病的监测、检测、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158 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行政确认 控制等技术工作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确认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 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 159 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确定 行政确认 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03 年第 31 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 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 160 渔业船舶船名登记 行政确认 理工作。 第九条 桃江县 畜牧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580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161 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行政奖励 人的奖励 对在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2 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 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 行政奖励 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行政奖励 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行政奖励 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65 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 行政奖励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励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 166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行政奖励 个人的奖励。 畜牧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 桃江县 水产局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64 是否 常用 水产局 个人的奖励 163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81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 167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 行政奖励 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 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 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 20 号)第七条 168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活动贡献突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 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给予宣传和鼓励。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1.《渔业法》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 169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成 绩显著的奖励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行政奖励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发展渔业生产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二)在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突出贡献的。(三)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有突出成绩的。 170 对执业兽医的表彰和奖 励 桃江县 行政奖励 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畜牧 彰和奖励。 水产局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维护渔船渔港安全、防 桃江县 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行政奖励 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渔船事故中救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政 畜牧 励 水产局 渔船事故中救助有功的 171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 年第 18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府给予表彰、奖励。 582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 172 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 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173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第二款 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十条第 三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 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 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 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 174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 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 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 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 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583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 理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 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175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 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 行政检查 或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第二款 桃江县 畜牧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是 水产局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没有按照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组织生产的;(三)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四)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情形的。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 31 号)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 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 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 2 年以上。 176 对养殖用水水质监测、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 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等 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 2 年 水产品质量安全要素的 抽样检测检查 行政检查 以上。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 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 177 渔船、渔具、捕鱼方法 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 用药品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膛渔业船舶的证件、渔 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桃江县 行政检查 《湖南渔业条例》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 畜牧 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 水产局 行监督检查。 58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 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 178 流的种类、数量、规格、 行政检查 时间和地点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09 年第 20 号)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 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 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应当报 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3 号)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 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 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 权限内改造的渔业船舶 179 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行政检查 的检查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 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 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造或者改造渔船的,应当在建造或者改造前 将渔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当地渔船检验机构审批。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180 和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监 行政检查 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4 号)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 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585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0 月 14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10 月 20 日农牧 渔业部发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 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181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修订)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 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 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第二款 182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 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 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配合。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 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86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09 年第 20 号)第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 物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 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18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 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 应当提前 15 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 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 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 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 184 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检查 第五十七条 桃江县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 畜牧 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 水产局 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 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87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 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 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0 月 14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10 月 20 日农牧 渔业部发布)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 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 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185 捕捞渔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 桃江县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 畜牧 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产局 是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 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 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 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 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 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 186 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和 其他行政 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 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桃江县 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畜牧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五)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 水产局 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88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187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其他行政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权力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第九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88 渔业行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其他行政 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权力 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 权力 的检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5 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 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 189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 权力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 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190 191 兽药监督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58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6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 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 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 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 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 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 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 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 192 生鲜乳管理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桃江县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8 年第 15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畜牧 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水产局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 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 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 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 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90 否 备注 序号 193 194 19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 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 (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 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行政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 权力 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 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 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 其他行政 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 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 督 权力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 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 其他行政 动物产品按照规定处理 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 权力 技术规范处理。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进行监督 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 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59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 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 196 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监管 其他行政 权力 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未经检疫或者 桃江县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畜牧 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检疫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工作,对定点屠宰的生猪 水产局 是 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发现有下列情 况的,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97 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无害 化处理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理。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 桃江县 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畜牧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 水产局 否 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费用分摊办法, 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商务部门确定。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 198 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的定期检测的监督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 权力 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199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 其他行政 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权力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水产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592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 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 200 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 的动物产品检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 其他行政 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 权力 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 202 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 产品的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 203 证除《捕捉证》、《运 其他行政 输证》外其他证件的年 权力 检 204 委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 重复检疫收费。 监督抽查 201 实施依据 畜牧 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水产局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 桃江县 生监督机构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应当先行 畜牧 制止,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六条 (二)除《捕捉证》、《运输证》 桃江县 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 畜牧 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水产局 对待宰动物疑似染疫进 其他行政 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行隔离观察 权力 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593 是 水产局 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05 畜牧 桃江县 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是否 常用 桃江县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 其他行政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 权力 实施主体 是 是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206 207 208 209 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质量监督检验 动物疫情监测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 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 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桃江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 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 其他行政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 权力 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 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 对垫料、粪便、污物无 其他行政 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 害化处理监督 权力 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 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 其他行政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 度执行年度报告审核 权力 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210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其他行政 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处理 权力 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594 畜牧 是否 常用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 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211 212 213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其他行政 调查处理 权力 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 受理。”;第三十一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第三 桃江县 十二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 畜牧 机关签章确认。”;第三十四条:“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 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第三十五条:“自受理 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产局 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 派驻兽医机构 权力 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统一规划管理的渔业水 其他行政 域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 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否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与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 响的水下爆破、勘探、 214 施工的作业单位协商, 提出防止或者减少对渔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 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业资源的损害的措施 595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提出建设项目对国家或 215 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 其他行政 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利 影响的意见 216 217 权力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桃江县 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 畜牧 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 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紧急救护被困的水生野 其他行政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 生动物 权力 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 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其他行政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备案 权力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 代码。” 596 是否 常用 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 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 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218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 其他行政 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理兽医师备案、乡村兽 权力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 医登记 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 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 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 5 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7 年第 3 号)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 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 219 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 其他行政 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具有相应的兽 疫用生物制品备案 权力 医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 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桃江县 畜牧 否 水产局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 2 年。 220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 其他行政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备案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 《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597 桃江县 畜牧 水产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 221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 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 权力 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委托有法定资质认定的 222 单位,对渔业船舶排气 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派人参加道路检查、设 223 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 查站 224 派驻官方兽医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主体 桃江县 畜牧 是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 桃江县 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 畜牧 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 桃江县 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畜牧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 桃江县 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 畜牧 官方兽医。” 水产局 598 是否 常用 否 否 否 备注 桃江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34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 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 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 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 177:“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桃江县农业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 机械管理局 是 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接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设备状态、维修质量和零 配件质量的定期审验与检测。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 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 械维修业务。”。 农业部令: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 年 7 月 4 日农业部令第二十九条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第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 2 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登 记 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 行政许可 《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 十四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599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 3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 《农业 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于 5 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 维修经营的的处罚。 是否 常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 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实施主体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逾期 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 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 4 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桃江县农业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 机械管理局 是 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记手续的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 5 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 机械管理局 是 款;”。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 6 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 桃江县农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处罚 培训的处罚。 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 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7 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 员培训教学工作的的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处罚 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 600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 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 8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 行政处罚 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 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 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的的处罚。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 9 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 行政处罚 罚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 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管理局 是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 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 10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桃江县农业 行政处罚 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 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 桃江县农业 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 机械管理局 是 部门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 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11 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 行政处罚 修技术合格证》,逾期不 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 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位置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改正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 12 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 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 行政处罚 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 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期不改正的处罚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 13 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 桃江县农业 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逾 机械管理局 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01 是 备注 序号 14 事项名称 类别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 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 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 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 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 的农业机械的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 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桃江县农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机械管理局 是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 15 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 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 行政处罚 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的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桃江县农业 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机械管理局 是 元以下罚款。” 罚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16 17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机 操 作 证 件 而 操 作 拖 拉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机、联合收割机的的处罚 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 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 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安全设施不全、 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 行政处罚 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 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 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处罚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 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 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 桃江县农业 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 机械管理局 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 员的操作证件。” 602 是 备注 序号 18 事项名称 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 进行作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 桃江县农业 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 规定审验以及未按规定 19 法定依据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第 行政处罚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 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 桃江县农业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七款: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 机械管理局 是 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 20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农 业 机 械 依 法 实 行 强 制 行政强制 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 报废 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 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 行政强制 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 件、证照、资料 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 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22 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 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 桃江县农业 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 机械管理局 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 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60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 23 收缴伪造、变造、使用的 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 行政强制 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 和牌照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4 征收农机监理费 行政征收 的管理职权。 桃江县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 机械管理局 是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 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 号 25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 26 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 械产品目录确认 行政确认 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 桃江县农业 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机械管理局 是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27 农机安全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 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 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604 桃江县农业 机械管理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2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 桃江县农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 其 他 行 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 业机械管 查 政权力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 理局 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是 29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 桃江县农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其 他 行 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业机械管 监督检查 政权力 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理局 是 30 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 桃江县农 其 他 行 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 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业机械管 政权力 或者销毁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理局 是 31 桃江县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其 他 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 业机械管 年检 政权力 为每年 1 次。” 理局 是 3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9 号、2007 年 11 月 桃江县农 其 他 行 8 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 农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业机械管 政权力 农机管理部门申领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 《作业证》), 理局 《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605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33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 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 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 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桃江县农 其 他 行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 业机械管 政权力 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 理局 面调解申请。”;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调 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 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第四 十四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 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是 34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 桃江县农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 其 他 行 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 业机械管 议调解 政权力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理局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606 备注 桃江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4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是否 常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调解仲裁 行政裁决 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桃江县农村 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 经济管理局 是 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核发与调整审批 行政确认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 桃江县农村 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经济管理局 是 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十条 3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 案审批 行政确认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 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桃江县农村 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 经济管理局 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0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 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4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 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 桃江县农村 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经济管理局 《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 管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 站负责。 608 是 备注 桃江县水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00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 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 设施竣工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 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和 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 行政许可 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 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完待续) 609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2 事项名称 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和 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许可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 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 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 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国家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 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桃江县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 行政许可 取土等活动。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公布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 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 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未完待续)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610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 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 桃江县水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行政许可 务局 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1997 年 7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 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 的,依法给予补偿。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 桃江县水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区工程设 行政许可 排工程设施审批 务局 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报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八条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 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 用或者拆毁。 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 行政许可 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 批 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 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和 2 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许可 类别 实施依据 611 桃江县水 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 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 5 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 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爆破、钻探、挖掘、堆 行政许可 准。 放、采砂等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 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 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 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 水和航运 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完待续) 612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 年 5 月 31 日由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桃江县水 爆破、钻探、挖掘、堆 行政许可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务局 放、采砂等活动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穿堤、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 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 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县河道主 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前进行防洪评价论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 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 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 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 出处理。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 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 关组织、协调的指导工作。 61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 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已经 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 6 取水许可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 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 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 内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 年 5 月 31 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9 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614 备注 序号 7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 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 务局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 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 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 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 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未完待续)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15 备注 序号 7 8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 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 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 务局 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 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意,擅自修建水工 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 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 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 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 (未完待续) 616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8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 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 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 要求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 意,擅自修建水工 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桃江县水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务局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 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 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 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 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1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在江河、湖泊、水库、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运河、渠道内弃置、堆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桃江县水 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务局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 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618 是 备注 序号 10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 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桃江县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准围垦河道的(在库区 行政处罚 务局 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内围垦的)处罚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 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 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 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 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 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 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1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水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 查同意,擅自在江河、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大排污口的处罚 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 12 实施依据 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条二十一条第二款: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 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 条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 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620 务局 桃江县水 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13 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 侵占、毁坏水工程 及 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 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桃江县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行政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务局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打井、采石、取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 土等活动的处罚 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 全的活动的;……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5000 元以下;有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 10000 元以下,其中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按《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621 是 备注 序号 1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 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 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水电站的处罚 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 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 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 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 行政处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以本级人民政 罚 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 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未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 务局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 报告的处罚 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 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是 622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 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水 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 务局 生产或者使用的 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 17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8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 木的处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 19 20 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 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 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务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 行政处罚 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或者主要 间堤上破堤开口的,或者占用、损毁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擅自在防洪大堤或者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主要间堤上破堤开口 款。 的,或者占用、损毁水 行政处罚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堤防管理……(四)建筑施工需要在大堤或者 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 的处罚 主要间堤上开口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有 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检查监督。 (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管理……(四)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 623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21 2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强行在堤上行驶机动 车辆;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界碑、界杆、界桩等 河道管理标志;损毁或 行政处罚 者擅自变卖蓄洪区内 安全船、报警设施、救 生器具,或者擅自拆除 安全楼、安全台的处罚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强行在堤上行驶机动车辆的;(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杆、界桩等河道管 理标志的;(三)损毁或者擅自变卖蓄洪区内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或者擅自拆除安 全楼、安全台的。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堤防管理……(三)禁止履带式车辆在堤上行 桃江县水 驶;限制机动车辆在非正式公路的堤上通行;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 务局 辆在堤上通行。 (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河流、湖泊管理……(五)禁止损毁和擅自移 动界碑、界杆、界桩等河道管理标志。 (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蓄洪区管理……(五)蓄洪区内的安全船、 报警设施、救生器具等,应当加强维护,不得损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 门批准,不得变卖;安全楼、安全台不得擅自拆除。…… 是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爆破、打井、采石、取 土、建房、开渠、倾倒 行政处罚 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 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 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 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 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 场等活动。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24 桃江县水 务局 备注 序号 23 24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 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 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 平整河道,县级以上人 行政处罚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恢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 复原状而逾期不清理 的处罚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 石或者废弃物。” 违反规定向水库或者 渠道内倾倒废渣、 废土、 行政处罚 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处罚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 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围垦水库库区的;擅自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 25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行政处罚 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 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 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启闭渠系建筑 闸门的的处罚 物闸门的。 62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通、 26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内进行爆破、打井、采 石、采取挖沙、修坟等 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 行政处罚 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 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 运行的;在坝体修建码 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 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 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 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 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 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 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 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2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 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 27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 的规定或指令的处罚 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 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 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务局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在汛期,船 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 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 清障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 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 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 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62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 28 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行政处罚 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 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 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 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或者依照批准的取水 行政处罚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处罚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 水电站等。” 62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 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30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 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务局 处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 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 是 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 31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 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 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 行政处罚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 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629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 3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 罚 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 行政处罚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 响等内容。”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 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 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63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 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 33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行政处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让取水权的处罚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 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 费。” 631 备注 序号 34 35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 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 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 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 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 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 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 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桃江县水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务局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 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63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3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 行政处罚 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 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37 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 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 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 行政处罚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 自使用的处罚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 (一) 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二) 建设项目未建 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拒绝 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 料的;(四)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 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 取土、挖砂、采石等可 行政处罚 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 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从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 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38 633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39 40 41 事项名称 类别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 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或者在禁止开垦、 行政处罚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 开垦、开发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 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桃江县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务局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治理区挖山洗砂、铲草 行政处罚 规定,从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 皮、挖树兜或者烂挖种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 草药材等的处罚 得,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 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 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 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 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桃江县水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 务局 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是 634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 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 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 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 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 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 桃江县水 列规定处以罚款: 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 行政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 务局 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 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 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更的处罚 的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43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行政处罚 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 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 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 行政处罚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 倒砂、石、土、矸石、 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63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5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处罚 46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 行政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 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 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 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 号)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行政处罚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 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 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47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 桃江县水 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 行政处罚 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务局 罚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48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 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的;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 书》的;使用不符合条 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 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 行政处罚 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 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 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 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的;转包、违规分包检 测业务的处罚 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 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 桃江县水 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 务局 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 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 检测业务的。 636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4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 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 行政处罚 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给 报告的处罚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50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 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 行政处罚 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 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 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 弄虚作假的处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51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 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 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1 千元 桃江县水 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 务局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是 52 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 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是 序号 53 事项名称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行政处罚 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637 桃江县水 务局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 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 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 55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的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 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 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行政处罚 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 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 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 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处罚 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 1 万元以上 5 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63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56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 行政处罚 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 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 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 行政处罚 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 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 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58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 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 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 行政处罚 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 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 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 桃江县水 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使用未经审 务局 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是 59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 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行政处罚 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 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60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 作物、堆放物料、修建 行政处罚 建筑物、停靠船只的等 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63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 61 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 事水文活动的或者超 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水 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 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 务局 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 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 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罚 是 62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 目的经营者不服从县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一)不服从县级以上人 资源统一配置的;或者 行政处罚 民政府对水资源统一配置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统一指挥的;(三)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 不服从防汛抗旱统一 患的。 指挥的;或者安全生产 存在重大隐患的处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63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 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擅自施工建设的;未办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 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 行政处罚 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的罚款。(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 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 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 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的处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64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 64 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 施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一)堆放阻碍 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 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 行政处罚 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 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对相关责任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65 强制清除或拆除阻碍 行洪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 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 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 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 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 桃江县水 行政强制 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 务局 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 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 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641 是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序号 66 事项名称 强行拆除排污口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行政强制 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水 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 67 强制清除或拆除河道 管理范围内违法的建 筑、构筑物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 桃江县水 行政强制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务局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 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642 是 备注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68 69 70 暂扣作业工具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 行政强制 工程或者设施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 行政强制 他补救措施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 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 织、协调的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 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 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643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71 事项名称 类别 加收滞纳金:加收拒不 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 欠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 加收水土保持设施补 73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水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 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务局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行政奖励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 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 行政奖励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 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 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 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偿费滞纳金 72 实施依据 644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74 在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 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 行政奖励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 励。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75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县人民政府职权, 水务局承办 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 行政奖励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 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 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河道采砂管理费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 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 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 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 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 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处理。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序号 76 77 78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类别 645 序号 79 事项名称 水资源费 类别 实施依据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 站等。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是 务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 80 权限内水库大坝、水闸 行政确认 安全鉴定的审定 81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 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 行政检查 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 桃江县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3.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务局 (水建管〔2008〕214 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 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 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646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 82 水资源监管 其他行政 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 权力 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 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 的监督管理。 83 水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 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 权力 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 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64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 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 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 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 84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 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 法证件。 其他行政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 权力 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 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 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 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检查、勘 测和取证等。(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三)询问当事人 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 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64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85 防汛防洪监督检查 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 其他行政 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 权力 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 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86 87 88 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 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职权。 其他行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权力 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 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 时处理。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入河排污口监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其他行政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 权力 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 其他行政 源征收监管 权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649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89 90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 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 其他行政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权力 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 管 国务院令 279 号《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同意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 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权力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 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 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 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未完待续)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50 备注 序号 9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 管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 (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 监督。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 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其他行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 权力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 以处理; (未完待续) 65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90 9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 管 (续上页)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其他行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 权力 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 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 桃江县水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权力 务局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 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未完待续) 是 652 备注 序号 91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 管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 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六)责令被检 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七) 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 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 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 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 其他行政 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权力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 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 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 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 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53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水工程汛期调度运行 计划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 其他行政 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 桃江县水 权力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务局 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是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其他行政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桃江县水 权力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务局 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 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勘 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 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 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是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行政 桃江县水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权力 务局 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 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序号 92 93 94 事项名称 核 类别 实施依据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5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 95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 其他(管理 桃江县水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服务项目)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 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 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65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 172 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 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 96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其他行政 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 权力 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 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 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 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 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 批。” 65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 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 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9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审批 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 其他行政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 桃 江 县 水 权力 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 务局 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规定: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 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 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 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 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建 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5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 98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 其他行政 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权力 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条例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99 100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 和扩大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 建水库许可 其他行政 权力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 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 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 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 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 理使用。 其他行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权力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 号现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第十条 兴建大坝 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658 桃江县水 务局 桃江县水 务局 是 是 备注 桃江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79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证核发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 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 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 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 桃江县林 行政许可 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业局 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 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的外,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 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调查规划 设计资质的单位制作。第二十三条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和铺设管道等,确需采 伐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损坏林木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林木所有者经济 补偿。 659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2 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 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 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 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 失火;…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桃江县林 行政许可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 核发 业局 规定:(一)禁止在野外丢烟头火种、烧山驱峰驱兽、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小孩玩火 等;(二)凡必须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发给 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在 3 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 禁烧冲天火;(三)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省区证明,并采取防火 准备工作。(四)各种机动车辆安设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司乘人员应 当对乘客进行防火教育,乘客必须遵守防火规定。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是经营、加工木竹 的合法凭证,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 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第六条 申请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行政许可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 (六)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60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序号 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 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桃江县林 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可 业局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 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 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661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 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发给运输证件。 5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 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 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 木材运输证核发(含活 行政许可 和个人不得承运。 立木跨县移植许可)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 之日起 3 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 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办 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名录,详见《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 66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 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 经过检疫; 6 森林植物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 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 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 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 停止调运。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 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 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 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 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 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 理通知单》。 66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7 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行政处罚 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木的处罚 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 行政处罚 木的处罚 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 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 行政处罚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 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 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64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事项名称 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 处罚 非法收购林木或木材 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 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 桃江县林 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 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 行政处罚 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行政处罚 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 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 行政处罚 归还的处罚 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 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 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5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 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6 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 行政处罚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 罚 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 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服务标志的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18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 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 桃江县林 行政处罚 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业局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植物的处罚 是 19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处 行政处罚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 罚 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 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 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签的处罚 666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22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 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 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 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 以下的罚款: 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 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管理机构管理、不依法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 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的处罚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 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 行砍伐、放牧、狩猎、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采药、开垦、烧荒、开 行政处罚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的处罚 款。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24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 伪造、涂改林权权属资 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 行政处罚 料违法的处罚 轻重处以 50 元至 200 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 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 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 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行政处罚 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的处罚 25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 林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改 变 行政处罚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667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行政处罚 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 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 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 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 按 照 狩 猎 证 规 定 猎 捕 行政处罚 取得狞猪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6 29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 行政处罚 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 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 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或其产品违法的处罚 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 罚款。 66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30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 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猎捕证、狩猎证、驯养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 繁 殖 许 可 证 或 者 允 许 行政处罚 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证明书违法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 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1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 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许 可 证 规 定 范 围 驯 养 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 繁殖野生动物违法的 繁殖许可证。 处罚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 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 桃江县林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主 要 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 业局 生息繁衍场所的的处 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罚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否 33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 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 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 行政处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 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 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 罚 否 669 桃江县林 业局 备注 序号 3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 火区内非法用火,但未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行政处罚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 引起森林火灾的的处 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是 35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行政处罚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 的处罚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36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 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 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行政处罚 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消除的处罚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 37 38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 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 行政处罚 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 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 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 志、进入防火区的机动 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 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 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罚 670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 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39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 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 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40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71 备注 序号 4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 其 注 册 登 记 的 名 称 的 行政处罚 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 42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 行政处罚 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子的处罚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生产经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 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种子的处罚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林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未 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 行政处罚 事责任: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 … 处罚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72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否 否 备注 序号 4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 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 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子法规定、伪造、涂改 下罚款: 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 行政处罚 据、未按规定制作、保 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档案、林木种子经营者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46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的 林 木 行政处罚 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 种子的处罚 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47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 桃江县林 者 在 劣 质 母 树 上 采 种 行政处罚 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 业局 的处罚 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48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 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 行政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 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 款。 木种子的处罚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 病 虫 害 接 种 试 验 的 处 行政处罚 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 67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 的林木种苗育苗或造 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 50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 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 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造 成 森 林 病 虫 害 蔓 延 行政处罚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 森林病虫害蔓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处罚 51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 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处罚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 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 至3倍的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52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 破坏湿地水资源的处 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 行政处罚 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53 在湿地狩猎、捕捞、采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 集 国 家 和 本 省 保 护 的 行政处罚 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野生动植物的处罚 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67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 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4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 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 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桃江县林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 业局(森保 物和产品的处罚 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 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 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 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7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林业局 是 林业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 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 55 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强制 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 直到纠正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支付。 56 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支付。 67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 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 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 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7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 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 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 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 58 59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 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 行政给付 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 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 给予的补偿 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 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 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 行政给付 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 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677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 下列规定登记: … 60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 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 管理。 林权证登记、造册、核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桃江县林 行政确认 发、变更 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业局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 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67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 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 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 61 采伐限额监管 其他行政 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 权力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 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 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62 采伐许可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 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 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 直到纠正为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 其他行政 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桃江县林 权力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 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期限、树种、林种、面积、蓄 积等采伐的,发证机关有权收缴其《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止采伐, 直到纠正为止;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采伐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79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 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 其他行政 桃江县林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权力 业局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放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 63 森林资源监测 其他行政 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权力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 64 65 66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 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监管 林地资源监管 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行政 后实行。 权力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 经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 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行政 后实行。 权力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 方案。 680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 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 67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 管 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 源档案。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桃江县林 权力 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 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 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81 是 备注 序号 68 69 70 71 事项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 境监测管理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 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 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权力 的意见。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 源档案。 实施主体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 境监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 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 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其他行政 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 权力 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 权力 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进行监督管理。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 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其他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 工作。 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的监测。 682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备注 序号 72 73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 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 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 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 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 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 其他行政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 权力 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 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 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森林公园监管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林业 其他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权力 处理。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683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 权力 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 其他行政 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 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 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桃江县林 业局 是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 其他行政 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权力 门统一安排;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安排。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77 湿地保护监管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其他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 权力 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78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 权力 的监督。 桃江县林 业局 否 序号 事项名称 74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监管 75 76 类别 实施依据 684 备注 序号 79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现场检查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实施主体 桃江县林 业局 是否 常用 否 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80 8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 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 其他行政 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权力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 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 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 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 权力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 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 桃江县林 业局 桃江县农 村经济管 协调、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面 理局、林业 积 300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 300 公顷以上、500 局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面积 500 公顷以上 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85 是 是 备注 桃江县商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79 项)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 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 准证书的处罚 书的; 桃江县商 务局 否 2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规 定 擅 自 将 专 项 用 油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3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 处罚 油站或油库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涂改、倒卖、出租、出 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 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的处罚 686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7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具资质的企业销售、购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买成品油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 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8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经 营 范 围 进 行 经 营 活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动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9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行政处罚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5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 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行政处罚 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 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 6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 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行政处罚 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 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罚 元以下罚款处罚:(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68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 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 行政处罚 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处 罚 11 不具相应资质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 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 10 实施依据 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 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 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特 行政处罚 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12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 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 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 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 桃江县商 形 式 向 被 特 许 人 说 明 行政处罚 方式。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务局 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处罚 是 13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 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 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 立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的 情 行政处罚 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告的处罚 是 688 桃江县商 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 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 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 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 特许人违反关于信息、 (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合 同 文 本 提 供 的 有 关 行政处罚 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 规定的处罚 15 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 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2 年第 2 号令)第十条 特许 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 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 购与寄售、动产抵押业 《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 2005 年第 8 号令)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 务和未经商务部批准 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 的其他业务,或者对外 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第三十四条:典当行 投资,或者委托其他单 行政处罚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 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 典当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 务、向其他组织或机构 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 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处罚 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89 桃江县商 务局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 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 16 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 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 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 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 行政处罚 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 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典当 意的处罚 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 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 17 18 19 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 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 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 行政处罚 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 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监 安全的管理部门或未 管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桃江县商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行政处罚 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务局 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 全状况的处罚 公告。 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 经销商管理、 索证索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第十 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 行政处罚 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退出等管理制度的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5000 元以上 罚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690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第八条 20 2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认证, 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 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准。禁止冒用、使用仿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 桃江县商 绿 色 市 场 认 证 标 志 的 行政处罚 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务局 处罚 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 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 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行政处罚 管理规定的处罚 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是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 22 23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 桃江县商 反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行政处罚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务局 的处罚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8 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 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务局 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的处罚 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691 是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25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9 号)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 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 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 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26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 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 者未对收购产品进行 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 登 记 和 建 立 档 案 资 料 行政处罚 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 或登记信息、档案资料 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不全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27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 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 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经 营 者 档 案 和 如 实 记 录 行政处罚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 24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 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 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 行政处罚 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 定的处罚 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 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 692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28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 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 得的机关、企(事)业 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 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 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 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 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 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 行政处罚 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收购涉及商业秘密、个 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 人隐私的旧电器电子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产品前不对出售人作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在出售前妥善处置 相关信息提示的处罚 29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 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 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 桃江县商 者 销 售 旧 电 器 电 子 产 行政处罚 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务局 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桃江县商 务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 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 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 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 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 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 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务局 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 的处罚 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3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 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 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 桃江县商 者 收 购 或 销 售 被 禁 止 行政处罚 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 务局 收购的旧电器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 31 是 32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 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 有 关 证 照 或 未 公 开 服 行政处罚 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 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33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 求建立家庭服务员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 作档案、服务质量跟踪 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 桃江县商 管 理 制 度 或 对 消 费 者 行政处罚 度。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务局 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 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是 34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 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 规定提供经营档案信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 息或报送经营情况信 务局 定。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 息的处罚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是 69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 服务活动中进行不正 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 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 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 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 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 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 35 36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 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 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 发 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 行政处罚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 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 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品,扣押、拖欠家庭服 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 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 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 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 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 员身份、学历、资格证 明等证件原件等行为 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 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 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 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 务局 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 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 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695 是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 发(售)卡企业未公示 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 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 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 用途卡章程、未应购卡 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 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 或未履行提示告知义 务局 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 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 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 协议内容的处罚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 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 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 37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 行政处罚 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 理备案的处罚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8 发(售)卡企业未按规 3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 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 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 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 桃江县商 件,或未留存购卡人及 行政处罚 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务局 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 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96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4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 定通过银行转账而使 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 用现金,或未对转出、 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 转入账户名称、账号、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务局 规定开具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 或未严格按照国家有 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罚 是 4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 发(售)卡企业发售的 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 单张单用途商业预付 行政处罚 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卡限额违反规定的处 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罚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发(售)卡企业未按规 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 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 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信息,或未对购卡人及 行政处罚 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 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 和交易信息保密的处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罚 发(售)卡企业未按规 43 发(售)卡企业发售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 置的有效期违规或对 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 超 过 有 效 期 尚 有 资 金 行政处罚 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 务的处罚 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97 桃江县商 务局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发(售)卡企业对使用 44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 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 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 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需要退货时不按规定 金额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务局 处理退货资金的处罚 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是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 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 发(售)卡企业未按规 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 定 办 理 退 卡 服 务 的 处 行政处罚 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 罚 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4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 发卡企业违规终止兑 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 付 未 到 期 单 用 途 卡 的 行政处罚 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 处罚 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4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 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 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管 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 理使用预收资金或预 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 行政处罚 收资金余额超过相关 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 规定的处罚 收入的 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 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98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4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 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 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 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行政处罚 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 业违反资金存管制度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 的处罚 金存管协议。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由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4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 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报 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 送 单 用 途 卡 业 务 情 况 行政处罚 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 信息的处罚 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 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 50 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 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 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 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 桃江县商 保 障 业 务 处 理 系 统 信 行政处罚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 务局 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 十九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和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 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 应的内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 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 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罚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99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52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 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 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及 行政处罚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处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53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 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 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照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组 织 行政处罚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的处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 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 51 类别 实施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 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 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波动报告职责,隐瞒、 行政处罚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缓报、谎报、漏报或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 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 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资料的处罚 54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 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 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 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行政处罚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遣,拒绝、阻碍或者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 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 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700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 55 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 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 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 行政处罚 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 德有关违规行为的处 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 罚 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56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 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 违 反 家 电 维 修 服 务 业 行政处罚 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 管理规定的处罚 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57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 行政处罚 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 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合作的处罚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58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 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 桃江县商 规 组 织 劳 务 人 员 赴 国 行政处罚 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 务局 外工作的处罚 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 59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 按 规 定 缴 存 或 者 补 足 行政处罚 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 备用金的处罚 经营资格证书。 701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6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订立或违规订立有关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 行政处罚 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 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 国外工作的处罚 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 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6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 或 在 国 外 发 生 突 发 行政处罚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 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 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 按规定做好相关培训、 60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 保 障 等 工 作 组 织 劳 务 行政处罚 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 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 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 罚 63 类别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 未 对 其 派 出 的 尚 在 国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 出安排的处罚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 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70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 64 求的,未如实记录进出 行政处罚 流向的,肉品品质检验 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桃江县商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务局 65 66 定点屠宰厂(场)为单 位或者个人对未经定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 点屠宰生猪、生猪注水 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 桃江县商 行政处罚 等违法经营活动提供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务局 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处 对单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 督检查 备注 是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 (场)未经肉品品质检 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桃江县商 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 行政处罚 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务局 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 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是否 常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第 2 号令)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 行政检查 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703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是 是 机构改革 后职能将 移交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务部令 2006 年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 行政检查 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 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 行政检查 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 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 过 12312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001 年第 307 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 6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 业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 行政检查 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 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 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商务部、发改革、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 69 70 71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 易的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 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 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 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 704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72 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 监督检查 73 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 督检查 74 75 76 77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桃江县商 令 2007 年第 8 号)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 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检查 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查处。”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行总局、环保总局 2007 其他行政 年第 8 号令)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 权力 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 其他行政 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 权力 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年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 23 号)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 其他行政 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湘商运【2015】6 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流通 权力 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中规定:零售企业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 商务厅委托各市州、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负责。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0 号)第八条 在 其他行政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其设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 权力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设置方案审核后,编制 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0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令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 法>的通知》(湘商运调〔2008〕57 号)二、每月 5 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 7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申 报 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 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 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 其他行政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 桃江县商 权力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请于 11 月 20 日之前补报 9、10 月份的报表)。 三、每月 10 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附表 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四、每月 15 日前,负责无害化 务局 是 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 6), 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79 权限内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备案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 其他行政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 权力 市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 府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06 桃江县商 务局 是 备注 桃江县粮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6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 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桃江县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 食局 是 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食 收 购 资 格 许 可 的 处 行政处罚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四条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 3 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 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 行政处罚 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 四条的处罚 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 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707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备注 序号 4 事项名称 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 处罚 类 别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 行政处罚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桃江县粮 食局 是否 常用 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 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5 违反粮食经营最低最 高库存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 桃江县粮 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 食局 是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6 7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 施工具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 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 8 收储条件的 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 行政处罚 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 加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 行政处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 行政处罚 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708 桃江县粮 食局 桃江县粮 食局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 9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 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 行政处罚 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 规定的处罚 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8 号)第三十六条 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湖 10 实施主体 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 罚 桃江县粮 食局 是否 常用 是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 桃江县粮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食局 是 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 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粮油承储企业套取差 11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 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 行政处罚 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款和费用补贴的处罚 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8 号)第三十五条 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湖 12 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 罚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行政处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 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二)对承储的储备 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三)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709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 号)第 13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行政检查 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 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 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 14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量 和 卫 生 情 况 监 督 检 行政检查 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 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 15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 16 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 桃江县粮 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 食局 是 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跨省粮食收购活动备 其他行 案 政权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710 桃江县粮 食局 是 备注 桃江县经济合作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 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 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 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 (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 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并、 1 分立、变更、解散、清算审 行政许可 批(含年检)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 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 桃江县经济 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 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1 号) 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总额 1 亿美元 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注册地市州商务(招商)局、国家级开发区 (园)管委会负责核准。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所辖县市区商务(招商)局和所辖 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衡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州凤凰园经济开发区、 常德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鼓 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其他县市区商务(招商)局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 准投资总额 1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711 合作局 是 备注 桃江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27 项) 序号 1 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权限内一次性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 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 广新局 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 委印活动。 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 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 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广新局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三十六条:通过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 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 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712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广新局 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 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 3 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 权限内的印刷企业设立、变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行政许可 更审批(含核验) 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 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 5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 可的审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广新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713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6 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重要 事项审批 负责。 行政许可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 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7 8 9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设立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 行政许可 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电视节目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广新局 审查 同意。 是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的审核 行政许可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 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14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 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 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桃江县文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 广新局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报。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计划任务书。 是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 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桃江县文 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广新局 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 施工的处罚 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 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 建的。 是 12 刻化、涂污、损坏文物尚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 桃江县文 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 行政处罚 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 广新局 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标注的处罚 是 序号 10 项目名称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 13 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 工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 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 政部门批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登记的县级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 行政处罚 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 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或者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15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备注 序号 14 项目名称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 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 广新局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 15 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第二款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 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 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 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 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广新局 的处罚 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 是 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必要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 助保护现场。 16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桃江县文 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 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广新局 选文物的处罚 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716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 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 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 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 17 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 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 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 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 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 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 广新局 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 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 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 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是 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 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 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8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 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 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广新局 处罚 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17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 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 桃江县文 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广新局 印活动的处罚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20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 桃江县文 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行政处罚 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广新局 处罚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是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 21 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 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 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广新局 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罚 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 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718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 (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未按规定或 22 23 违反规定开放利用文物保 护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 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 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 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 行政处罚 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 悬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 (二)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 (三)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 (四)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放。 桃江县文 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 桃江县文 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 广新局 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 志的。 处罚 719 是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 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 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 息的;未向上网消费者提供 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 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 24 25 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 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 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 行政处罚 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时 间保存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 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 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 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 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桃江县文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广新局 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 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 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 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广新局 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20 是 是 备注 序号 26 27 28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 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行政处罚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非经 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 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桃江县文 广新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围或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事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广新局 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721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 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 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 29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 桃江县文 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 行政处罚 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广新局 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 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 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 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30 3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 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 行政处罚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案的;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 责任。 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 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 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 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 广新局 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 是 是 备注 序号 32 项目名称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活动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 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 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 予以提供。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 广新局 是否 常用 是 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予以 查处。 33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 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 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广新局 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拒不 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 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的处 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 广新局 政执法机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3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由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文艺表演团 行政处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 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 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 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723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 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 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广新局 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处罚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 36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 37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 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 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 在展览前 30 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行政处罚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 广新局 执照。 是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 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38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禁止 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724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 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 39 40 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 行政处罚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 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 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 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 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美术品 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 动的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 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 41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 行政处罚 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 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 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行政处罚 内容的;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 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 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 定人数的处罚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725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娱乐场所变更变更有关事 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 42 娱乐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 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 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 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行政处罚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4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违规设 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 备或奖品目录未备案;进行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 桃江县文 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 行政处罚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广新局 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 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 部门备案的规定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是 44 娱乐场所为未经批准的营 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处罚 是 45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 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 法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动提供场地。 广新局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 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 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 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 广新局 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726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娱乐场所未悬挂证照、“未 46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 成年人禁止进入”和举报电 行政处罚 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 话标识的处罚 47 48 娱乐场所阻碍检查和停止 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 动的处罚 话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 行政处罚 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 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 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予以查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内 49 实施依据 容违法或变更资质、内容等 行政处罚 未重新申报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否 常用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 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 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 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727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 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 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法《办 50 51 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法发 行虚拟货币的处罚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广新局 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 是 款。 52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务企业违反《办法》第二十 行政处罚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条的处罚 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 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728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备注 序号 53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行政处罚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 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 款。 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文 广新局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9 号)第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 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 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 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 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 桃江县文 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 广新局 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 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 以下罚款。 是否 常用 是 5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 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 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55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 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 行政处罚 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 1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拖如下:(一)对违反本《实 广新局 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 元罚款。 是 56 729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 如下: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个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 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 57 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 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 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行政处罚 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 目的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 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 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 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 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 58 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 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 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 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30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59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 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的;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 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以卫 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 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利 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播放节目的;擅自进行广 行政处罚 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 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 率和擅自截传、干扰、解扰 广播电视信号的;出租、转 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 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 参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 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 桃江县文 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 广新局 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 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是 60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 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 行政处罚 荒等活动的危害广播电台、 电视台安全播出及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 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桃江县文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广新局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 61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 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 桃江县文 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 行政处罚 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 广新局 物的处罚 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731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 62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 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 桃江县文 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 行政处罚 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 广新局 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 处罚 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是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63 64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 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 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 广新局 罚 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 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 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 桃江县文 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 行政处罚 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 广新局 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 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 定单位存在产品、服务质量 65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 下降,产品设计和工艺未申 行政处罚 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 报,不落实售后服务等违规 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 问题的处罚 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732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 定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严重后果的;认定单位涂改、 广新局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 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 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 66 67 68 伪造、盗用广播电视器材入 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桃江县文 广新局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 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 摄制含有法规规定禁止内 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容的电影片的;洗印加工、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桃江县文 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 行政处罚 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 广新局 应知含有法规规定禁止内 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 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 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 69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 是 是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 桃江县文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 行政处罚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广新局 影片的处罚 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 733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70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 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 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 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 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 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 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 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 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 行政处罚 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 电影片拷贝的;未将洗印加 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 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 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 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 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 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 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 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 放映决定的处罚 71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 行政处罚 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 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72 对电影制片、进口、出口、 发行、放映单位违反规定被 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 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 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 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 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 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 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 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 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 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 行政处罚 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 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34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广新局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类别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 73 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 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 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 74 75 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规 行政处罚 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违 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 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 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 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 行政处罚 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 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 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教育电视台播放规定禁 止播放的节目的;擅自举办 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 动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 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 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 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735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76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 送业务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 行政处罚 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未完整传送的处罚;擅自在 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 77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 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息的处罚;未按照广播电视 下罚款……(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 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 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 处罚;节目传送经营单位未 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 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 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 监测活动的处罚;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 78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 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行政处罚 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 下罚款……(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 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 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罚 736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 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2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 20%。其中,广播电台在 11:00 至 13:00 之间、电视台在 19:00 至 21:00 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 15%, 即 9 分钟。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 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 19:00 至 21:00 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 45 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 2.5 分钟。第十九条:播放广播电视 桃江县文 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 6:30 至 7:30、11:30 至 12:30 以及 18:30 至 20:00 广新局 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 用品的广告.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 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 12 条,其中 19:00 至 21:00 间不超过 2 条;每套 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 2 条。第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 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 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 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是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 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 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擅自 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 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 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 务的处罚;视频点播播放不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桃江县文 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广新局 的处罚;从事视频点播单位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 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 罚;从事视频点播单位播出 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 网的处罚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违反规定播放广告节目的 79 80 处罚;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 行政处罚 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737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81 宾馆饭店允许无证机构在 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 播业务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 行政处罚 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 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否 常用 是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 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 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 八条规定的; 82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行政处罚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 的; 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 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 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 视听节目的处罚。 83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行政处罚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8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 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未 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变 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 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 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 84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 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 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 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未 手续的; 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 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 删除、报告义务的; 和备案编号的处罚;未履行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桃江县文 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 行政处罚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 广新局 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 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进行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 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处罚; 未经用户同意,擅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罚;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 行为的处罚;拒绝、阻挠、 程中弄虚作假的; 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 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 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739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 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85 86 口、发行单位的;擅自从事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 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 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假 广新局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 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版物的处罚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 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 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 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 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 广新局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 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 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59 号)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40 是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 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 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本《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 87 88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出 行政处罚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 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制、发行的; 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 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 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 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 名称、书号、刊号、版号、 位的名称、刊号的。 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 称、刊号的处罚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 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 行政处罚 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 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741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广新局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 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正当利益的处罚;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8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 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 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 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 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 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 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 行政处罚 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 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 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 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 名称的出版物的; 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 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 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 90 742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 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 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 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 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 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 9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 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 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 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 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 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 的; 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 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广新局 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 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 超过 180 日的;出版物发行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 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发 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 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 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 准的处罚。 743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广新局 吊销许可证。 是 93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 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 桃江县文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 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 广新局 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 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是 94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 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 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 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 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 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广新局 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的处罚 是 序号 92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 展览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744 备注 序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 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 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 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 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 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桃江县文 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行政处罚 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 广新局 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 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 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 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是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 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 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 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 95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 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745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 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 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 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 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 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非法 行政处罚 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 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 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 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 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 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 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 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96 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 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 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746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 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 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 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 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 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 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桃江县文 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 广新局 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 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 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 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 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对 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 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 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 97 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 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 出境的处罚 747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 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 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 98 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 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 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 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 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公文、 行政处罚 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 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 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 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 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 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 桃江县文 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 广新局 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 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 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748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 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 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 99 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 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 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 行政处罚 电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 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 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 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 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 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 桃江县文 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 广新局 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 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 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 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749 是 备注 序号 100 项目名称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 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 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 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 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 行政处罚 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 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 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 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 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桃江县文 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广新局 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 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 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 金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 的,可 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750 备注 序号 101 项目名称 类别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 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者 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 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 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 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 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 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 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 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 行政处罚 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 除;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 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 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 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 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 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 桃江县文 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广新局 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 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 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 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 害的。 751 否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02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 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 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 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 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 行政处罚 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 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 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 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10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 训的;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 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 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 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 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桃江县文 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 行政处罚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 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 广新局 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 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 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 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 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 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 罚 是否 常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 桃江县文 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 广新局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 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752 否 否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0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 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 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 行政处罚 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 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 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文广新局 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05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 桃江县文 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 行政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 广新局 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06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 桃江县文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 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 广新局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 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 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是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753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 107 108 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 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 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 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 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 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 桃江县文 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 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 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 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 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 续的违法行为的;对复制单 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 行政处罚 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的;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 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 蚀刻 SID 码的注塑模具复 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 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 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 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广新局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 桃江县文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 广新局 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 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 SID 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制只读类光盘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 754 是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否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复制管 理办法》,未经审批,擅自 109 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盘复制生产设备;未按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 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 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行政处罚 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 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业标准;有关人员未按规定 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 参加岗位培训及国产光盘 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 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对报刊记者站违反《报刊记 110 111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者站管理办法》,报刊记者 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县新闻出版 站已不具备第九条规定要 行政处罚 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二)违反 求、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未 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 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 核验的。 罚 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 站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3 号)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 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 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 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桃江县文 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广新局 予以取缔,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 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 动的。 755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 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 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 桃江县文 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 广新局 是否 常用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 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 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 112 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 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 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 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行政处罚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 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的的处罚 是 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 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 113 料的;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 料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 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 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 行政处罚 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 准的项目印制的; 未按照 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桃江县文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广新局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 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756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文 广新局 否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116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 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 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 桃江县文 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 行政强制 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 广新局 行为的工具、设备 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是 11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 39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广电 桃江县文 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广新局 是 118 播放广告节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 61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 桃江县文 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新局 否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 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 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114 实施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 行政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 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 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 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 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 11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 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 行政强制 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 扣押。 757 备注 序号 119 120 121 122 项目名称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监 督 类别 实施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31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 行政检查 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 动。 实施主体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否 常用 否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 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 用馆藏文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 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 桃江县文 其他行政 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广新局 权力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是 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 物)鉴定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 其他行政 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权力 专用章。 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 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是 权限内由当地人民政府出 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 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 变用途审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 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桃江县文 其他行政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 广新局 权力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 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758 是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 123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桃江县文 其他行政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权力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 广新局 是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 布。 124 1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 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 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 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批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 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 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 其他行政 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 权力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 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桃江县文 广新局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桃江县文 其他行政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广新局 权力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759 是 是 备注 序号 126 127 项目名称 开办有线电视站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 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 桃江县文 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 广新局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是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行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权力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760 桃江县文 广新局 是 备注 桃江县旅游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31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 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 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 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 行政处罚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 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 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 主体 桃江县旅 游局 是否 常用 否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 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 2 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 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 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 行政处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 桃江县旅 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 游局 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 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 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 导游收取费用的。 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 费用的处罚 761 是 备注 序号 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桃江县旅 游局 是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 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 4 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桃江县旅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游局 是 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罚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组织、 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 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 5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 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 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 6 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 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 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 行政处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 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 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 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 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同的处罚 762 桃江县旅 游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 7 8 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 桃江县旅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游局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行政处罚 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罚 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或者活动的处罚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 9 实施依据 桃江县旅 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 桃江县旅 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游局 否 是 否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 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 10 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 行政处罚 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 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担保的处罚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 11 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 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 行政处罚 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 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 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罚 763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 12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桃江县旅 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游局 否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14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 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罚 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桃江县旅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游局 是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 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 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15 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 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 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的措施的处罚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行政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 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764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是否 常用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 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 3 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 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 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 16 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 行政处罚 带领队证;不依法履行职 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 责”的处罚 社责任。”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 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 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 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 17 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 行政处罚 料的处罚 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 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 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 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 18 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 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 行政处罚 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 桃江县旅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游局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旅游的处罚 765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九条 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 19 务,擅自改变合同,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 实施依据 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 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 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项目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事项;(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 20 旅游合同、合同缺项及未 与接待社签订合同的处 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 行政处罚 罚 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 桃江县旅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 游局 否 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 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 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 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 容。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 21 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补救措施的处罚 22 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六十三条 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 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行政处罚 游局 否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 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766 桃江县旅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 23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 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 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 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 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 行政处罚 资。”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 3 个工 桃江县旅 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 游局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 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 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否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 24 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 行政处罚 旅游者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 桃江县旅 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2、《旅行社条例》(国 游局 是 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五条罚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 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 25 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 行政处罚 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同一旅游团队中, 桃江县旅 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 游局 否 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 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 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 26 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 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 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 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767 桃江县旅 游局 是 备注 序号 27 事项名称 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 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 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 桃江县旅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游局 是否 常用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在游客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 对景区旅游者数量达到 28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人民政府报告的处罚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 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 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 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 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 29 旅游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 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 权力 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 令第 38 号)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 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委 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 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委托实 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 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768 桃江县旅 游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 30 景区开放前置评议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 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桃江县旅 游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 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 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 31 旅游纠纷行政调解 其他行政 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 权力 者。《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 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 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769 桃江县旅 游局 是 备注 桃江县体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0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 1 育竞赛或体育竞赛申 办人申办违规,变更、 行政处罚 取消体育竞赛未办理 手续或公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体育总局令第 3 号)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 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 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 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 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桃江县体 育局 否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82 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桃江县体 行政处罚 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育局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 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否 3 游泳场所未按国家规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0 号)第二十五条:公共游泳场所 定配备水上救生员、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 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 行政处罚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1、救生设备不能有效使用的,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的,3、未 效使用或出售含酒精 按逾期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练员不具备资格上岗,5,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6、 饮料的处罚 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否 770 桃江县体 育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 4 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 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罚 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桃江县体 育局 否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5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 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 行政处罚 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 560 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 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桃江县体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 育局 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 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771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 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 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 或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 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 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 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体 育局 否 7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4 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 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 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 桃江县体 行政处罚 的处罚 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育局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 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否 8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2 年 5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 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 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 行政处罚 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 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 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导员的处罚 依法处理。 否 772 桃江县体 育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9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的名称、地址、服务项 目等内容备案 10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审批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其他行政 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权力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名录。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 其他行政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 权力 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773 实施主体 桃江县体 育局 桃江县体 育局 是否 常用 否 否 备注 桃江县卫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9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 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1994 年第 35 号)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 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 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 1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含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 桃江县卫 放射诊疗和医疗保健 行政许可 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 射线影像诊断。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 生局 术服务审批)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77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 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签发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 桃江县卫 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 生局 是 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公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 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 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4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 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机 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行政许可 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 人员资格认定 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 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775 备注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5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 批擅自从事职业健康 检查职业诊断,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 病诊断机构违法行为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 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1 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八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 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6 权限内卫生用品、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行政许可 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77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 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 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 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7 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 为的处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 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 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未完待续) 77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续上页)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 7 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 为的处罚 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 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 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 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 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的;(七)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 行政处罚 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 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 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 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 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 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 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 8 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 单位违反放射诊疗管 理规定的处罚 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 行政处罚 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2.《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第三十七条 十三条处罚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 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 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 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 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 的。 77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 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 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 生局 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 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 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7 号令)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是 1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生局 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 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 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是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规 定的处罚 780 备注 序号 1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有下列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 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 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 机构和医务人员未依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 生局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 定义务的处罚 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 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 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 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 息、资料的。 (未完待续) 781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1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续上页)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 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 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机构和医务人员未依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的; 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 生局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定义务的处罚 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 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 号) 第四 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 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 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 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 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 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782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11 1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续上页)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7 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机构和医务人员未依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法承担传染病防治法 生局 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 定义务的处罚 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 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 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 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疫苗接种单位未依法 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4 号) 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 行政处罚 进记录的;(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三)医 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四)实 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 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783 桃江县卫 生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 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3 号)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 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生局 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传染病防 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 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以下的罚款。 是 14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 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 26 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5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为、未按照规定保管麻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行政处罚 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 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 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由设 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 13 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 调查施工或未采取必 要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处罚 78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 16 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 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 执业、逾期不校验《医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 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从事诊疗活动、出卖转 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 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 行政处罚 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 许可证》、诊疗活动超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 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 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 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8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 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 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 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 17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 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范、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 行政处罚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单 位应予注销医师执业 注册情形,导致严重后 果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 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桃江县卫 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生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 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 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 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 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 业医师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 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786 是 备注 序号 18 19 事项名称 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 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 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 生局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 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 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 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 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44 号令)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 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 生局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7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 障碍诊断、治疗,医疗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 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 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 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对 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 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 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 行政处罚 估结果作出处理,违法 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 动,实施外科手术或实 验性临床医疗等权利, 违反诊断标准将非精 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 神障碍患者,心理咨询 人员超执业范围执业 的处罚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医 21 疗保管有关规定的处 罚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 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 20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桃江县卫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生局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 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七十六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 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 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 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 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 行政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 置标准的。(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的。 788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22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 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 士管理有关规定的处 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 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 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 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 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23 24 违反医疗气功有关规 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会诊管 理规定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 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 行政处罚 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 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 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2 号)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 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789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 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 25 26 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 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 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 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 桃江县卫 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未 行政处罚 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生局 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 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 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 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 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 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 围的处罚 医师执业证书。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3 号)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 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 行政处罚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 学证明、违法进行胎儿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 性别鉴定的的处罚 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790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是 备注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 医疗保健机构非法施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行计划生育手术胎儿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性别鉴定等的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 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 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 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 行政处罚 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 的处罚 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29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 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 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 生局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是 30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64 号)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疾病筛查违反有关规 行政处罚 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 定的处罚 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 规定的。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31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 行政处罚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 1.《献血法》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卫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64 号)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 生局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791 备注 序号 32 事项名称 违反单采血浆管理规 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卜构成犯罪的,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 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 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 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 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 生局 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 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8 号)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 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 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 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 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 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 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 或者保存工 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未完待续) 792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续上页)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 处罚:(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 32 违反单采血浆管理规 定的处罚 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超量、频 繁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 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 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 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 行政处罚 血浆器材的;(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 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二)12 个月内 2 次发生《血液制品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项 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第六十 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 33 34 违反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的处罚 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 抢、丢失案件未按有关 规定进行控制、报告, 行政处罚 倒卖、转让、出租、出 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 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 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 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5 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 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 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 桃江县卫 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 原貌的。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生局 是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 员发生医疗事故,参加 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 6 个月以 定者的财物等出具虚 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桃江县卫 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 生局 书,承担尸检任务的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 进行尸检的、涂改、伪 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造、隐匿、销毁病历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 料等的处罚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 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 37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 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795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38 事项名称 违规开具药品处方和 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 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 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实施 主体 桃江县卫 生局 是否 常用 是 39 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 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 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 行政处罚 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 注射毒品而不向公安 机关报告的处罚 《禁毒法》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 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40 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 执业活动。 的处罚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79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4 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 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 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 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1 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 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 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 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 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医 生局 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 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 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 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79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 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 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 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 42 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 行政处罚 治传染病的处罚 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 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 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 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 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 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 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 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79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 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 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 43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 行政处罚 毛、 旧衣物及生活用品,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 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 生物制等的处罚 相当出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 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 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 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799 备注 序号 44 事项名称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 滋病及其他性病管理 规范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 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 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 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 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 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 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 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 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800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 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 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 45 违反血吸虫病防治管 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的;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三)发现急性 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对本行 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生局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 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 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 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 便的。 801 是 备注 序号 46 事项名称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 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 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21 号令) 第二条 医疗卫 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 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 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桃江县卫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21 号令) 第四条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 生局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21 号令)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 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 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未完待续) 802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46 事项名称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续上页)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 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 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 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 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桃江县卫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行政处罚 生局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 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 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五)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完待续) 803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46 事项名称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 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0.《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有《条 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 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 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 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 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三)未按照条例 行政处罚 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 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 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 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 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804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续上页) 1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有《条 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 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 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有《条 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行政处罚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有 《条例》 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 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 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80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 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 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46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的处罚 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1 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有《条 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 生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1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 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第五十九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 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 条 47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 罚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 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 行政处罚 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 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 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 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0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 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48 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 生局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 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3.《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2 号) 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 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80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 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 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 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 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 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 4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违规行为的处罚 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 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 生局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 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0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7 号令)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消毒产品的标签、卫生 50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 罚 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生局 是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5 号)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 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 51 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防治管理规定等的 处罚 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第三十八 行政处罚 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 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 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810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 号) 第三十八 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52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 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 规定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 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病人的。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生局 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 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 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 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 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811 是 备注 序号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91 号)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 度、公开职业病诊断程 生局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53 医疗机构对放射性项 目管理不符合有关规 定的处罚 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 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 行政处罚 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 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修订后为七十一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 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3.《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54 55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 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 行政处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职业病的处罚 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 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 81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 56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 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使用、销售未 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 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 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 性产品的;(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 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 行政处罚 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 性产品,放射性防护器 材或含放射性产品不 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57 58 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一)经第二十条的行 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四)伪 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五)生产、 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 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 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 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 行政处罚 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谎报的处罚 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 健有关规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 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6 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 行政处罚 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 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 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81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考生违反医师资格考 试相关规定的处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 4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 行政处罚 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 等;(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60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 血有关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5 号)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 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 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 桃江县卫 行政处罚 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 生局 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 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是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 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 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 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 行政确认 师执业活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 注册 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 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59 814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备注 序号 62 事项名称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 毒控制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 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 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 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 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 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 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3.《国内交通卫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254 号)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 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 桃江县卫 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 生局 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 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 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 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 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 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 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检疫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 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 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第七条第一款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 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 检疫:(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未完待续) 815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62 事项名称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 毒控制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续上页) (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 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 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 采取下列临时措施:(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 报告;(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 离;(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四) 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 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五)对承运 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 生处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 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 桃江县卫 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 生局 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第十条 对拒绝隔 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 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 安部门予以协助。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 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 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 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816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 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 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 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第二款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 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6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 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行政强制 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 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 工具和物品 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强制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序号 66 事项名称 非法行医取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 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 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 行政给付 病、致残、死亡人员补 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 助和抚恤 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 67 68 全县卫生工作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 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 行政奖励 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对模范卫生工作者和先 进集体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提 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 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 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 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 应急处置、无偿献血、 行政奖励 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 医生、护理、“名中 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 医”、整治“两非”等 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工作表彰奖励 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 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 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奖励。 6.《护士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68 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 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 应急处置、无偿献血、 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 桃江县卫 行政奖励 医生、护理、“名中 生局 励。《湖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中医事业有重大贡献或者做出突出成绩的,由人 医”、整治“两非”等 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表彰奖励 8.《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 194 号) 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8 号)中“对整治‘两非’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对工作力度 大、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表彰。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 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819 是 备注 序号 69 事项名称 采供血活动情况检查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牟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 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 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一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 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2.《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5]第 44 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 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 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 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3.《单采血浆站 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 58 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桃江县卫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 生局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 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 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 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 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 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 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820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71 72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 48 号)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桃江县卫 行政检查 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生局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 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 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是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开展院前急救工作情 况检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卫生和计生委令第 3 号)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 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 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桃江县卫 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 生局 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 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是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 理和预防接种情况检 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 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 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 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34 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 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 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 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 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 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是 医疗机构落实医院感 70 类别 染管理规定工作情况 检查 821 桃江县卫 生局 备注 序号 73 事项名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情况检 查。 74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 日常监督管理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 17 号)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 行政检查 进行核实、检查、指导;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 33 号)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 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 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 桃江县卫 行政检查 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 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 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7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 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 督管理检查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 行政检查 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5 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 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 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64 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 76 疾病筛查工作监督检 查 行政检查 82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 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 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 76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 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 77 78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检查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 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行政检查 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 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 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 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 1991﹞第 17 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 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 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 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 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桃江县卫 行政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生局 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 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82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 424 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79 物安全管理情况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 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 27 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 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 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和 80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餐饮具 行政检查 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 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 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 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3.《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 号) 82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等化、基本药物制度工 行政检查 作监督检查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82 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 是否 常用 政部、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 号); 桃江县卫 生局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 是 号) 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农业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 【2011】61 号)第四条;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医药局《村卫生室管理办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 桃江县卫 发、补发、换发进行监 行政检查 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生局 督管理检查 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96 号) 是 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 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 方面监督管理检查。 83 实施 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卫生部、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 81 实施依据 行政检查 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 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825 备注 序号 8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 号)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 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 30 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 用相应的医疗技术。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 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 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 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六) 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 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 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 床应用、手术分级、医 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 桃江县卫 用器械使用情况和戒 行政检查 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 生局 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毒医疗服务和诊疗技 技术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术监督检查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 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 [2010]2 号)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 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 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 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 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4.《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 号)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826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 85 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 医发[2007]66 号)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初、 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 试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 52 号)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 其他行政 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业医师定期考核,传统 权力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 74 号)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 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护 人员考核考试 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 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 考生打印准考证;(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 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 59 号) 第四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 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 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 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2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6 号)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 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第 2 号)第十二条 在车船、 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86 8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调查、控制、医疗救治 和交通卫生检疫 依申请发放《放射工作 人员证》 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 权力 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一) 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 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 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重 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 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 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 55 号)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 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 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 其他行政 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 权力 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828 备注 序号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桃江县卫 生局 是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 其他行政 桃江县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 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 权力 生局 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 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 88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行政 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权力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 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第三十 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89 医院分级管理等级评 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 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 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 其他行政 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权力 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 处理意见。2.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2〕28 号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区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 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90 82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 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91 医疗卫生行业、学科或 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 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的初审 与监督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 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 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 其他行政 桃江县卫 审查; 权力 生局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 团体收取费用。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 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 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 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830 是 备注 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 机构设立许可及执业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许可证校验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人 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口和计划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项目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下放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生育局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 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 2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 桃 江 县 人 行政处罚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口 和 计 划 是 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 术、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 生育局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 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的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计 3 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1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是否 常用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 4 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修改)第四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 情检查、病残儿鉴定、 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 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 行政处罚 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 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生育证明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 5 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 行政处罚 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 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桃江县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 行政处罚 口和计划 是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生育局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 7 擅自使用没有依法 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832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生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8 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 是否 常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 6 号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计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者职业的机 桃江县人 行政处罚 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口和计划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生育局 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是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 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 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 9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 30%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复生育或者与 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 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例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 养费。 833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生育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是否 常用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 10 城镇独生子女奖励 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奖励范围:(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二)持 桃江县人 行政给付 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三) 口和计划 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 生育局 是 年满 55 周岁;(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 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二、奖励标准: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 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 5000 元。2003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 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 5000 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 行政给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 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救助金。办理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 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 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 12 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 督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令第 8 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 桃江县人 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 口和计划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 生育局 作。 83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13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 实施恢复生育手术 其他行政 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 许可 权力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是否 常用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 年 11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 14 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批 准 第 8 号)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 其他行政 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 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权力 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 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是 生育局 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 生育的申请。 1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鉴定 其他行政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权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835 桃江县人 口和计划 生育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3 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 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桃江县审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计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 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 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 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行政处罚 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 的处罚 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6 桃江县审 计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 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 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 桃江县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 行政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计局 定的处罚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是 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 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桃江县审 行政处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 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计局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是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 织贷款; 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桃江县审 行政处罚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计局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法获益; 的处罚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处罚。 是 837 备 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五条 6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 行政处罚 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 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六条 桃江县审 计局 是否 常用 是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 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 7 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桃江县审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 计局 是 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 8 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 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 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 行政处罚 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款的处罚 会计方面违法行为的 处罚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八条 9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 行政处罚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桃江县审 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计局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38 是 备 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第 1 号令)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审计机 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 10 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 计师违反国家规定执 行政处罚 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业的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 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1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第 1 号令)第二十条 被检 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 社会审计组织拒绝、阻 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 碍监督检查拒绝或拖 行政处罚 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 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关资料的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 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 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 封存账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 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 行政检查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 结果。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专项审计检查 839 备 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 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 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 14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 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和批准。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计监督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 234 号令)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 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 行政检查 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金审计监督 840 备 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 桃江县审 行政检查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 计监督 计局 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 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是 19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 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 17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 行政检查 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 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20 21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内部审计业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属于 行政检查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第 255 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 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桃江县审 计局 是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 桃江县审 告的核查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 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841 计局 是 备 注 序号 事项名称 2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进行审计处理 23 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 账户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 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 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权力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 构的存款。 842 实施主体 桃江县审 计局 桃江县审 计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备 注 桃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43 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 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 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 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 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二条 1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 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 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 行政许可 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 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 相收取费用。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 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 生产监管职能因改革已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 〔2015〕2 号) 843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 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 2 食品流通许可 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 行政许可 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 制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 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监管职能 因改革已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 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 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 桃江县食 行政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品药品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 督管理局 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 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 制定。 844 是 备注 序 号 4 事项名称 类别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或《医疗机构制剂 行政处罚 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 和配制制剂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 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桃江县食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 品药品监 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 督管理局 规定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 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2)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4 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 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8 号)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是 实施依据 845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 托生产药品。 5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 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四条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 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 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 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 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 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 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 容。 桃江县食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 品药品监 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 督管理局 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 必须标明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7 是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 品、 调配处方存在错误, 行政处罚 违法调配,销售中药材 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 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 调配。 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846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 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五条 桃江县食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 品药品监 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 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 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二条 医疗 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是 类别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设点销售或对擅 8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 场设点销售药品的处 罚 9 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实施依据 847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 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 10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 药品的处罚 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七条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1 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 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四条 品药品监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督管理局 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是 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2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行政处罚 的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848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3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一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 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14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 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 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 行政处罚 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 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1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 行政处罚 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桃江县食 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 品药品监 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 是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 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是 16 事项名称 类别 行政处罚 849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17 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 的处罚 18 19 20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 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桃江县食 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 行政处罚 批准证书等资质证明 文件的处罚 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制剂的标识(包 装、标签或说明书)不 行政处罚 符合规定的处罚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 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 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 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 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850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1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 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 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 22 23 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 行政处罚 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 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 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处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 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 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 行政处罚 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 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 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市、省、国家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地市、省、国家级检验机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 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 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 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851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六十七条 24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 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 提供药品的处罚的处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罚 2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 行政处罚 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 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桃江县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品药品监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督管理局 是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桃江县食 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品药品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局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是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 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 行政处罚 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七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的广告发布活动。 852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 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 五条的规定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 27 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29 擅自生产药包材和生 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 合格药包材或未获得 行政处罚 《药包材注册证》,擅 自生产药包材的的处 罚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 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生产,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进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监督处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 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处理。 853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3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六条 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 行政处罚 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 罚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 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 31 32 33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 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 行政处罚 类疫苗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 行政处罚 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运输疫苗的处罚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 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 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 桃江县食 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品药品监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 督管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 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 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 规定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4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 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 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 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 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 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 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855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35 36 事项名称 类别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使用等单 行政处罚 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 管理制度的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 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 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 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桃江县食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品药品监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督管理局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 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桃江县食 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品药品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 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是 实施依据 856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已注册的第 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 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 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 项变更;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 项变更。 第五十九条 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 37 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 项变更的或未依法办 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 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 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 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 行政处罚 存档。 第六十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未完待续) 857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 项变更的或未依法办 37 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 行政处罚 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 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38 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 行政处罚 证的处罚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桃江县食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品药品监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督管理局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第七十条 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 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 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 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 858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39 4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 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八条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 理办法(试行)》(卫 生部令第 82 号)规定 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 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件报告表》、调查评估 行政处罚 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罚 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 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 召回计划,未向药品监 款: 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 罚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 行政处罚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 识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二 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 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59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十 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十 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 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 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二 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 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 41 42 产的医疗器械的产品 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 反规定的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 案的说明书的内容或 行政处罚 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 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 内容相违背的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十 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五 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二 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 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60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涂改、倒卖、出租、出 43 44 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 行政处罚 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凭证。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五条 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 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 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 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 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 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 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 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861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45 46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后,未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桃江县食 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 行政处罚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 品药品监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处罚 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督管理局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三条 提供虚 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桃江县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品药品监 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 督管理局 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 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862 是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 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 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 47 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 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行政处罚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持有效运行的;委托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 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 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 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 理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 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 管理的。 863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七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 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4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 行政处罚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 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 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生产、报告的处罚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864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9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 制度的; 按规定向省、自治区、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 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 查报告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 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 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 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865 备注 序 号 5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 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一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 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 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行政处罚 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 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的;第二类、第三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 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866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 规定进行检验、附有合 格证明文件、办理《医 51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 更登记、办理委托生产 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 下罚款: 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 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 (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 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 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 活动的真实资料的。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 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 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真实资料的处罚 5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 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 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十八条 变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品药品监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 督管理局 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 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 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867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 53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食 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十八条 变 地址的处罚 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复印件。 5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五条 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经营条件的处罚 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5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 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 行政处罚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 的处罚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5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桃江县食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督管理局 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是 5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第三十八条 改、倒卖、出租、出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 行政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 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 (2)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罚 (3)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868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 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 58 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第 登记事项变更,派出销 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 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 行政处罚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 督管理局 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 是 告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59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 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第 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 万元以下罚款: 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房的,从不具有资质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 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 房的; 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 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 位的处罚 869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第 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 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 械经营活动,或者《医 60 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行政处罚 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 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 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6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第 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租、出借《医疗器械经 行政处罚 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 营许可证》、医疗器械 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 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 870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6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 桃江县食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 品药品监 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局 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是 实施依据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 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 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 行政处罚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 动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 63 64 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行政处罚 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 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 的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医疗器械生 行政处罚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 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第六十五条 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871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65 66 67 事项名称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 器械备案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 行政处罚 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 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 医疗器械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行政处罚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 650 号)第六十六条的 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处罚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 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 管理的。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 严格确保器械质量的 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 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872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 68 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 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 规定生产、经营、管理 行政处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等情形的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 罚 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 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 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873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 69 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 假报告的处罚 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资质,10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0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 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 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 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 5 万元以 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行政处罚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罚 71 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 告的处罚 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从事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 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 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 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 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874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督管理局 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是 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 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72 类别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 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73 74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 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的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18 号)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二十九 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650 号)第三十五条处罚。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伪造他人厂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 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 注册证》的企业新建、 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三十五条处罚。 行政处罚 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 自生产的处罚 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5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5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三十七 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 (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 桃江县食 (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督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 (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罚 (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七)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 无菌器械交易的。 是 76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 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三十八 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 行政处罚 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以下罚款。 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 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77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三十九 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 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 记录,伪造生产批号、 行政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 款。 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 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行政处罚 (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 78 876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 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 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 桃江县食 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 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 督管理局 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药品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 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79 80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 违法采猎、收购一、二、 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 行政处罚 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处罚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 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 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 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877 备注 序 号 81 8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 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 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 桃江县食 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隐患未停止销售或者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 使用反馈药品召回信 督管理局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息并报告的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是 事项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 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 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 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 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 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 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 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十六条 83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二十二条 84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生产企业对 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行政处罚 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878 是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 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 24 小时内,二级召回在 48 小 定时间内通知经营企 时内,三级召回在 72 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 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 行政处罚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 处罚 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 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 召回药品处理记录并 报告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 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85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 回药品的处罚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 行政处罚 使用该药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86 87 使用单位拒绝协助调 查药品召回的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对药品销售人 员进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药品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 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 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七条 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87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88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 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 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 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 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桃江县食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 未按规定开具、索取或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是 89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 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他人无证生产、经营提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 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供药品的处罚 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9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 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 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 定要求销售处方药或 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880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91 92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 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 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行政处罚 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处方药的处罚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 方式销售处方药的处 行政处罚 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 93 类别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是 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桃江县食 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 行政处罚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品药品监 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 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督管理局 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 证的处罚 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 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881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 反规定在经药品监督 94 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 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 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七十四条 药 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 行政处罚 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 品药品监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 督管理局 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六条 95 桃江县食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 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 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 罚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2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 96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 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 或储存药品的;有关药 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 劣药品的处罚 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 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 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督管理局 是 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97 9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搭售、买药品赠药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 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 行政处罚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罚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品药品监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督管理局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3 是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 99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 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行政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 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 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的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 制度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 1 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 100 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 行政处罚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 (3)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2 号)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 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 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桃江县食 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101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 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 督管理局 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 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罚 是否 常用 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4 是 是 是 备注 序 号 102 事项名称 乡镇卫生院代本乡镇 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采购药品进行加价销 售,或者将药品代购资 格转包给个人或者其 他单位的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 103 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卫生院代本乡镇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采购药品进行加价销售,或 者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 品药品监 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也可以委托本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药品。 督管理局 是 乡镇卫生院代本乡镇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采购药品的,应当持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出具的 委托书,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 单位,不得向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加价销售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 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2)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行政处罚 (5)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3)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885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未建立真实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 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或者对直接接触药品 的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一) 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104 或者对直接接触药品 行政处罚 (二) 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 的人员不按规定组织 (三) 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健康检查的处罚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药品有效期超过 3 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 1 年。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机 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在 治愈或者排除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医疗机构以邮寄、伪造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 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经营药品或者变相经营药品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义诊、义卖、咨询、试 105 行政处罚 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 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 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营药品的处罚 886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号公告公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 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 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 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供货 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销售凭证样票。 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 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 取、留存相关资料的或 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106 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 行政处罚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 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 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 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的处罚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药 品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 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三)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四) 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未完待续) 887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续上页) 医疗机构之间转让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转让时的 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 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标识,并建立采 购、验收记录。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必须注明医疗器械的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无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 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 取、留存相关资料的或 106 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 行政处罚 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 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的处罚 菌医疗器械必须注明灭菌批号。医疗器械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 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一年,并不得少于二 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医疗 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养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 度;(二)有符合医疗器械性能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三)有与所使用医疗 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永久保存并向患者提供 以下使用记录: (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名称、手术时 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 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 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检测 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 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建立验收记录,并将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报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88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 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号公告公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不按 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 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 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 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 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 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 107 药品工作的或安排患 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 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 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 菌医疗器械工作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 名称,其说明书、标签 108 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 行政处罚 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的内容的处罚 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 桃江县食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品药品监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 督管理局 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 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 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号公告公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桃江县食 倍以下的罚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 品药品监 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 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 能主治的内容。 889 是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号公告公布)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 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 109 行政处罚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106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 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 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伪造《中药品种保 桃江县食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110 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 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 罚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 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 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桃江县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七条 未经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督管理局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 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是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 111 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 营活动的处罚 890 备注 序 号 112 事项名称 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 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 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 品药品监 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三十八条 餐饮服 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 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经营未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九)有关 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891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相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3 关产品以及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经营者在食品(保健食 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 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 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 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114 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 行政处罚 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 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 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 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 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防、治疗功能;安排患 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有是《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 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892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 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六十条 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 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桃江县食 (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 115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局 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893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 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116 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行政处罚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至吊销许可证: 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口商未遵守法律法规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者、柜台出租者、展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 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 117 得许可的食品(保健食 行政处罚 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 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 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894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 118 (保健食品)运输的处 行政处罚 罚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 119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 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 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 行处罚。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 120 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 行政处罚 报告的处罚 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 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 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 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895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 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1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 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 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96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五十六条第 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 122 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 行政处罚 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897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制定、实施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记 录安全管理情况并保 存相关记录的;从事食 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 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 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 123 行政处罚 售票据的;餐饮服务提 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 维护、清洗、校验设施、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 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 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 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 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的;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按规定对餐具、饮 具进行清洗、消毒,或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 毒的餐具、饮具的的处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罚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98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五十六条第 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 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 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 依照规定检查待加工 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 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 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99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 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 125 的处罚 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 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桃江县食 食品及原料、工具、设 126 备等未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 处罚。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品药品监 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 督管理局 2 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县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的处罚 是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9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号)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的食品的;已经被注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 127 行政处罚 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 管理的食品;超出许可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食品的处罚 是 900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 128 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 行政处罚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 查手续的;取得食品生 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 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29 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 年度报告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 130 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 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 行政处罚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事项名称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 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类别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9 号)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未 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三条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 桃江县食 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31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 督管理局 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1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 类别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 132 行政处罚 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证编号的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 20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133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 证的处罚 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八条 134 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行政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 真实材料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八十九条 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 135 的环境条件、 卫生要求、 行政处罚 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 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 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902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 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 136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产品的处罚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 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 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 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 效的、变质的、污秽不 洁的、回收的、受其他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 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9 号)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 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137 品的;利用新资源生产 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 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 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 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 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 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 标注的。 全评价报告的;未按规 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 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 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 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903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 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 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 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 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 138 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行政处罚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 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 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 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 售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9 号)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 节严重的,处 5 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 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 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证明的;检验机构及其 79 号)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桃江县食 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 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139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 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 督管理局 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 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 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的处罚 904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七条 营地址、许可类别、备 注项目的;《餐饮服务 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 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 注项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三)使用经转让、 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 140 用经转让、涂改、出借、 行政处罚 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倒卖、出租的《餐饮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务许可证》,或者使用 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 是否 常用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督管理局 是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八条第(九) 项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 桃江县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141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品(保健食品)后,仍 督管理局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营的处罚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905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八条第(十) 项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 142 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桃江县食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品药品监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督管理局 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906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 材料、容器、运输工具 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 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143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 的预包装食品、食品 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 的食品的处罚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 144 全操作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 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 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 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 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 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 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 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未完待续)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907 备注 序 号 144 事项名称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操作规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 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 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 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 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食品; 桃江县食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 品药品监 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 督管理局 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 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 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 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 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是 实施依据 908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 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145 行政处罚 未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 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许可证。 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 146 已被禁止从业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 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 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许可证。 909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 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 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 147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 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 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 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 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 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 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 (未完待续) 910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 147 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 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 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 标明。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 148 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 149 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 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911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 150 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 名称、地址的处罚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 151 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未按照规定 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 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 装上的;未按照规定在 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 分别予以标注食品标 152 行政处罚 识的;食品标识所用文 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 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 罚 实施主体 伪造食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 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 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 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 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 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 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 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 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 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 平方厘 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912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桃江县食 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品药品监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督管理局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 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 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153 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 行政处罚 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 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 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 用的原料、辅料、添加 剂、农业投入品,不符 154 行政处罚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桃江县食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品药品监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款; 督管理局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3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 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 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 155 进货检查验收相关制 度的处罚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 156 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 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 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 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 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 桃江县食 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品药品监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 督管理局 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14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 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 157 行政处罚 口国(地区)签订协议 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 罚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 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 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 的罚款。 行政处罚 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159 行政处罚 以及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 桃江县食 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 品药品监 处罚:(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 督管理局 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定的的处罚 是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 督管理局 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 桃江县食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 品药品监 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督管理局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许可证照。 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 158 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 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 是否 常用 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915 是 是 备注 序 号 160 事项名称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 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桃江县食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 品药品监 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 督管理局 许可证照。 是 实施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 79 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 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 16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16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 79 号)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造成危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食品摊贩从 162 事经营活动、食品摊贩 行政处罚 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应 当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 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从 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八)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九)法律法 桃江县食 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品药品监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督管理局 (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 与其他用具混用;(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四)食品 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 个人卫生;(六)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 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三)用水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17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163 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会公告第 79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 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行政处罚 处罚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164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 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 79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食品小作坊的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桃江县食 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品药品监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收治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 督管理局 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 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会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918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 165 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 行政处罚 人员的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擅自生 产经营或未按规定渠 166 行政处罚 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桃江县食 会公告第 79 号)第四十条 品药品监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负责的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 398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 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未按《产品防伪监督管 理办法》(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家质检总局 令第 27 号)规定取得 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167 行政处罚 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 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 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 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7 号)第二十七条 未按 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 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 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 15%至 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产品的处罚 919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 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的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 168 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 行政处罚 品的处罚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桃江县食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品药品监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督管理局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 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 购、 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169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行政处罚 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 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 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920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 170 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行政处罚 乳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 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桃江县食 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 品药品监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督管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 171 行政处罚 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 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 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 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 品,不停止生产、不召 回的处罚 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九条 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 172 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 行政处罚 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 告、处置的处罚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奶畜养殖 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药品生 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 173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 行政处罚 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 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 桃江县食 生产企业购买。 品药品监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 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 是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 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 174 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 行政处罚 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 和储存麻醉药品的处 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 资格: (1)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2)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922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 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 175 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 行政处罚 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1)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情况和储存、销售、销 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2)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品等的处罚 (4)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 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176 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 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177 行政处罚 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 定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 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 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 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 资格: (1)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桃江县食 (2)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品药品监 (3)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督管理局 (4)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5)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6)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 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923 是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 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 178 行政处罚 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 的处罚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 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未按规定运输、储存麻 179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疫 行政处罚 苗、血液制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 桃江县食 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品药品监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 督管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 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8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 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80 行政处罚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 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 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 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 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 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 181 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 行政处罚 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 药品的处罚 924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健康人为麻醉、第一类 182 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 象的处罚 桃江县食 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品药品监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督管理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是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 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 183 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 行政处罚 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 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 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 184 行政处罚 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 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单位发生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被盗、被抢、 185 丢失的案件,未采取控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事项名称 类别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 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925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八十一条 单位倒卖、转让、出租、 出借、涂改麻醉药品、 186 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 件的处罚 187 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的处罚 桃江县食 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 品药品监 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 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 业执照后 60 日内,未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 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 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 188 类经营者未自变更之 行政处罚 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 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 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 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的;酒类 经营者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买卖 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 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桃江县食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品药品监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 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酒类经营者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 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 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表》。 926 是 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依法取 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八十二条 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 填制《酒类流通随附 《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 单》、未详细记录酒类 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商品流通信息,或者酒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 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 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 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 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 方索取有关凭证的;酒 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 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 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 桃江县食 (限生产商)、登记表、 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行政处罚 189 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 品药品监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 3 年。 (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 督管理局 的,或者酒类经营者未 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 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 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 罚款。 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 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 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 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者印章的《随附单》, 《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 未对进口酒类商品索 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 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 第十五条 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 品卫生证书》和《进口 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 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 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印件的处罚 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927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 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 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所 用散装酒盛装容器不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 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 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 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 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 桃江县食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190 销售期和经营者及其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 联系电话的;储运酒类 督管理局 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 地区,与有毒、有害、 污染物(源)、腐蚀性等 物品混放的处罚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 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食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 191 行政处罚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 品药品监 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 位置进行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局 售酒类商品的行政处 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 928 是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主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 桃江县食 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 193 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 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 督管理局 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商品的处罚 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批发、零售、储运使用 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 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 类商品的;批发、零售、 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年第 25 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名、厂址、生产日期的 酒类商品的;批发、零 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92 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 行政处罚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商品的;批发、零售、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好、以假充真、超过保 (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非法进口酒的;批发、 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 类商品的处罚 929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伪造、变造、买卖、出 下罚款。 194 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 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证的的处罚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 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 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 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 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 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 桃江县食 证(外省、自治区、直 195 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 品药品监 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 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局 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 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 的处罚 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 是 营者采购酒类。 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 196 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的 处罚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 桃江县食 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督管理局 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 地、原料、酒精度。 930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 197 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 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 品药品监 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 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 198 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 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 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罚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 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 199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 行政处罚 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 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 企业卫生许可证》。 新原料的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 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 行政处罚 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 品的批准文号。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 201 国家 《化妆品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 的化妆品的处罚 5倍的罚款。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桃江县食 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 202 (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生部令第 3 号)其他规 督管理局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定的处罚 是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 200 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处罚 931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 合规定卫生要求;直接 类别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 3 月 27 日卫生部令第 13 号)第四十五条 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有下列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 员患有不得直接从事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疾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病,未调离者;化妆品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标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203 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 行政处罚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 30 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 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 2 到 3 倍的罚款的处罚: 卫生许可证》者;涂改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督者的处罚 932 实施主体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13 号)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 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 30 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 2 到 3 倍 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 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 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 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 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 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 生产 204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 第(一)项、第(四) 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 项、第(五)项规定之 措施。(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 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 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 要求。(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者的处罚 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 期限的化妆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 3 月 27 日卫生部令第 13 号)第四十八条第(一)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 桃江县食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 2 到 3 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 205 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的处罚 督管理局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 3 月 27 日卫生部令第 13 号)第四十八条第(二)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 206 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 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 2 到 3 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 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933 是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 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 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 207 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 行政处罚 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处罚 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 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 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 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 桃江县食 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208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 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 督管理局 地址的处罚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 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209 行政处罚 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定的处罚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934 是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 210 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 格证明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品药品监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化妆品有说明书却未 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 单元(包装)内;化妆 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 211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物(容器)分离、未直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 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 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销售单元(包装)上的 处罚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未按照规定使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 用规范中文;标识中强 行政处罚 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212 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 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 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 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 应的汉字。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0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 桃江县食 款。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品药品监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督管理局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是 化妆品标识采用标注 213 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处 罚 935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 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 214 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 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 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桃江县食 行政处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 号)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互联 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 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 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 书号码的;超出审核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 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 品交易服务的;为药品 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 号)第二十九条 提供互联网 桃江县食 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 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15 行政处罚 品药品监 互联 网药品交易提供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 督管理局 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 书 (一)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的;(二)超 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 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三)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 构之间的互联 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 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有 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有关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 关变更事项未经审批 的处罚 936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 216 实施主体 第六条 各省、自治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 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 号)第三十一条 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 接参与药品经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为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撤销其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 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 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17 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 行政处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 号)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 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交易的处罚 937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 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过有效期的;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 桃江县食 (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218 体 健 康 的 药 品 及 有 关 行政强制 品药品监 (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材料 (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 督管理局 标准擅自配制的; (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 (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 (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 (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 (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 (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 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 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 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 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938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 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 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219 行政强制 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 用工具及用具。 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 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 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桃江县食 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 220 行政强制 品药品监 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 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督管理局 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 职责,有下列职权: 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39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十五条 221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 为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行政强制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销售禁 222 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 封、扣押 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从 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 的材料;(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 行政强制 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 说明;(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 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 拒绝、阻挠。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 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 内作出处理决定。 桃江县食 223 体 健 康 的 疫 苗 及 有 关 行政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 品药品监 材料 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 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940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 桃江县食 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224 关 证 据 材 料 和 违 法 物 行政强制 品药品监 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督管理局 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 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 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225 行政强制 控制措施。 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的控制措施 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 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26 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 行政强制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 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 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 227 法 渠 道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行政强制 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 精神药品 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 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941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 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 号)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六条 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 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对药品、医疗器械、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 桃江县食 包材采取暂停生产、销 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228 行政检查 品药品监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七条 医疗器械 售、使用或召回等控制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 督管理局 措施 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八条 召回医疗 器械的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九条 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 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 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 (未完待续)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942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三条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审 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四条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 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 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销 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 对药品、医疗器械、药 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 包材采取暂停生产、销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28 行政检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 售、使用或召回等控制 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 1 万元以 措施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处理。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针对所发生的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生产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可能不足以有效防范有关医疗器械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的 威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境内和境外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 械,采取发出警示、公告、暂停销售、暂停使用、责令召回等措施。 出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八条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 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943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 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29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查检验 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 策。 实施主体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 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桃江县食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 230 行政检查 品药品监 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制定。 944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 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 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 231 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 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桃江县食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3 号) 品药品监 第二条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 年 3 月 15 日卫生部令第 46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 督管理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 232 行政检查 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945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 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 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 加强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 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生产经营的食品(保健 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 桃江县食 233 食品)、化妆品抽样检 行政检查 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品药品监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 验 督管理局 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 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 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 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 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 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 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946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234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 行政检查 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五十 药包材生产、使用日常 235 行政检查 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 监督管理 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 27 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 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 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 236 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 行政检查 告内容。 测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 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 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 号)第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 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947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 号)第四十条 企 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 5 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 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 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37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销 毁 行政检查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 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 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 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 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 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 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 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经 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 238 行政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 3 月 27 日卫生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八条 地市 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验(监测)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 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三十 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948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七条 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 239 管理监督 实施主体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 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行政检查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从事 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 对酒类抽样取证,证据 材料;(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 240 行政检查 登记保存 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 明;(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 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管理局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 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 措施: 桃江县食 行政检查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 品药品监 验; 督管理局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是 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 桃江县食 24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 行政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 品药品监 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督管理局 是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 241 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调查 949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 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4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备案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 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 其他行政 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权力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 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950 备注 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7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3.《公司法》第六条 4.《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企业(含企业集团)名 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和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9.《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 1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15.《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桃江县工 2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标的卷烟、雪茄烟、有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 桃江县工 3 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 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1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4 5 6 7 8 事项名称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 标标识的处罚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 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 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 节严重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 商行政管 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是 理局 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三条第三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商行政管 理局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六条 违 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 行政处罚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 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 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 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产品的处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 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的 处罚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七条第二款 广告 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 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商行政管 理局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952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行政管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理局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 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 广告不清楚准确、不具 9 10 备识别性或贬低其他 经营者的处罚 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 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 桃江县工 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 理局 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 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 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四十二条:违 行政处罚 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 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 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 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53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 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 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 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 械、农药、食品、酒类、 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化妆品和禁止生产生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 桃江县工 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行政处罚 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 商行政管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 理局 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 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 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 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 务的广告的处罚 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 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是 12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 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 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 商行政管 理局 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是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伪造、变造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 桃江县工 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3 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4 商行政管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第十五条 国内企业在 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 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 14 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 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 广告,外国企业(组 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第十八条:违反《条例》 织)、外籍人员在境内 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 桃江县工 违反规定承揽和发布 行政处罚 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商行政管 广告;广告商及广告经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 理局 营者伪造、涂改、盗用、 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 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 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 用户和消费者的处罚 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 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 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 担。 95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9 号)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 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 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 相发布烟草广告。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 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 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 件:(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 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 15 未按规定发布烟草广 告的处罚 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各类 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 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第九条 烟 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 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一)社会公益广告;(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 商行政管 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五) 理局 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 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六条 烟 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 定的。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 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5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6 号)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 16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 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 桃江县工 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告发布者可以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1 万元 是 以下罚款。 17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 桃江县工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 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 行政处罚 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 商行政管 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理局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的处罚。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第八条 18 化妆品广告禁 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 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 化妆品广告出现名称、 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 桃江县工 制法、成份、效用或者 行政处罚 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商行政管 性能有虚假夸大等情 理局 的。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 形的处罚 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 (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 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957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第五条 是否 常用 广告客户申 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 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19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 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 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 桃江县工 批件;(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 明,审查广告内容,承 行政处罚 商行政管 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 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 理局 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理。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 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1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 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 元以下罚款。 95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 20 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 桃江县工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 经营许可证》登记、变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更、持有过程中违法行 理局 为的处罚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 是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 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 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6 号)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 广告发布者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 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处 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罚 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959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医 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 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 行政处罚 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的处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查 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 桃江县工 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商行政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 理局 处罚。 是 23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 行政处罚 外广告的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 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附: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 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理局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 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 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是 24 广告单位或个人提交 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 行政处罚 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 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 桃江县工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 商行政管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理局 是 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 布期限、形式、数量或 行政处罚 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 的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 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桃江县工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 商行政管 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 理局 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是 22 25 960 备注 序号 26 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 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 广告登记证号的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 商行政管 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 27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 桃江县工 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 行政处罚 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 商行政管 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 理局 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的处罚 是 28 违反商标强制注册规 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 商行政管 理局 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29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 册商标或者将不得作 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 为商标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 桃江县工 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 理局 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 桃江县工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 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商行政管 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 行政处罚 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理局 他商业活动的处罚 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是 96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 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 行政处罚 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 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2 商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 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的。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第十一条 33 34 侵害著名商标所有人 权益的处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他人以著 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 行政处罚 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认 桃江县工 违法使用“湖南省著名 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商标”标志的处罚 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962 是 是 备注 序号 3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02 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桃江县工 擅自使用、制造、销售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 商行政管 相同或者近似特殊标 行政处罚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 理局 志的处罚 售其 特殊标志或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 是否 常用 是 行为。 36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 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22 号)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 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 商行政管 理局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 是 罚款。 37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45 号)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 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 商行政管 理局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 是 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 号)第九条 经许可 桃江县工 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行政管 963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 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39 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 标程序中违规行为的 处罚 附: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 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 桃江县工 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行政处罚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商行政管 理局 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 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 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 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四条 产 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的处罚 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 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 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 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 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964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41 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 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处罚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七条 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桃江县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理局 商行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五十九条 在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商行政管 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42 实施依据 是否 常用 是 是 理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 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行政处罚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 桃江县工 款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商行政管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理局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是 4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第 4 号令)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 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人才中介 桃江县工 广告单位虚假发布、越 行政处罚 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 商行政管 权发布广告的处罚 理局 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 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是 45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 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 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 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 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 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 构成犯罪的处罚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43 965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 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 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 46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桃江县工 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商行政管 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 理局 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 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 物,未经审核的;文物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 是 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47 对单位被处以吊销许 可证行政处罚的未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 号)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 桃江县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行政处罚 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 商行政管 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理局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 罚 是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 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 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 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 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 行政处罚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 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 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 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机关公文的的处罚 966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49 50 5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条:纳税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 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 行政处罚 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 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 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 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 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三条 违 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 行政处罚 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 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52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 桃江县工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 商行政管 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 理局 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是 53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 像制品出版、制作、复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 桃江县工 制、进口、批发、零售 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 商行政管 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 行政处罚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品出版、制作、复制业 理局 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务或者进口、批发、零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是 96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研制、仿制、引进、销 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80 号)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 桃江县工 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 行政处罚 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商行政管 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理局 料、防伪技术、防伪工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是 55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 桃江县工 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 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 理局 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用品的处罚 是 56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的处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3 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 桃江县工 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 理局 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是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 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 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 桃江县工 非法持有、处置金银行 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 为的处罚 理局 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 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停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 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是 96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 桃江县工 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 理局 应吊销营业执照。 是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四 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提交虚 桃江县工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 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商行政管 记、运营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 理局 的处罚 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 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 6 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是 60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桃江县工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 行政处罚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商行政管 理局 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罚 是 61 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 工行为的处罚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 58 从事涉及安全生产事 项的活动的处罚 6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 行政处罚 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条 生产、 桃江县工 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 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 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理局 节严重的处罚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69 是 是 备注 序号 63 6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一条 违 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 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 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 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 质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规定的禁止性期限 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 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 行政处罚 正继续生产、销售的处 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四条 违 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 65 自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 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 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 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 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 桃江县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 商行政管 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 理局 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 用材料的;买卖军服、 66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7 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 桃江县工 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 行政处罚 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商行政管 理局 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 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 罚 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97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67 68 军服承制企业违法经 营、管理的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 商行政管 理局 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48 号)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 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 桃江县工 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行政管 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 理局 罚 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 是 是 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9 未按规定生产、销售、 进口密码产品或者经 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 行政处罚 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处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3 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 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至 3 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 桃江县工 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 商行政管 理局 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 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97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0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 卖企业及拍卖参与人 违法拍卖的行为的处 罚 71 72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 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 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 届第 11 号)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 桃江县工 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 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 商行政管 理局 的处罚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 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 桃江县工 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 商行政管 品批发市场违法销售 行政处罚 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 理局 农产品的处罚 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 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972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7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 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5%至 20%的罚款:(一) 桃江县工 生产、经销企业生产、 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 商行政管 经销不符合国家与行 行政处罚 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 理局 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 是否 常用 是 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 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4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的处罚 75 采取暴力、 威胁等手段,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3 号)第二十四条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 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 行政处罚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的处罚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商行政管 理局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73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 投 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 桃江县工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 行政处罚 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商行政管 中标的的处罚 理局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八条 中 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 77 78 79 80 81 82 桃江县工 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 行政处罚 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商行政管 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理局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 司登记的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取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商行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行政处罚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 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记的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 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 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行政处罚 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 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 行政处罚 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 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 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 行政处罚 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 处罚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营业执照。 97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83 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 或备案的处罚 桃江县工 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理局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3 是 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 注册资本或清算不按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桃江县工 债权人、公司清算时隐 行政处罚 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 商行政管 理局 匿财产或在清算期间 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的处罚 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是 85 清算组不按规定报送 清算报告,或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 桃江县工 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 商行政管 大遗漏,或清算组成员 行政处罚 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 理局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 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 公司财产的处罚 是 86 伪造、涂改、出租、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 桃江县工 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 行政处罚 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商行政管 理局 罚 销营业执照。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理局 元以下的罚款。 是 87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 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 位置的处罚 975 备注 序号 88 89 90 事项名称 92 93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四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桃江县工 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 商行政管 料的,或因过失提供有 行政处罚 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 理局 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的 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 处罚 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 司或分公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 行政处罚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 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八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 行政处罚 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处罚 91 类别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 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 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的处罚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 商行政管 理局 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行政处罚 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976 是 理局 不具有从事房地产开 发活动资格的单位从 事开发业务的处罚 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 活动的的处罚 是否 常用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94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 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行政处罚 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 假的处罚 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95 96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桃江县工 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 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商行政管 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 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 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 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 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 商行政管 理局 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 是 是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企业法人伪造、涂改、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桃江县工 出租、出借、转让、出 行政处罚 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商行政管 理局 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77 是 备注 序号 98 99 事项名称 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 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桃江县工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 理局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桃江县工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 行政处罚 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 商行政管 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理局 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 是否 常用 是 是 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0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桃江县工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理局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01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桃江县工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 理局 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 商行政管 理局 造成的损失外,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02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处罚 集体企业违规进行活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88 号)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 动、弄虚作假等非法经 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 营行为的处罚 变更登记的;(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 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978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04 证券公司未按规定经 营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105 106 107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的处罚 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 商行政管 理局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 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 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 行政处罚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是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 年 2 月 1 日保监会第 1 号令)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 保险公司擅自设立、经 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本办法涉及保监办批准事项规定的,保监办视其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营保险业务且未办理 行政处罚 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直至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 理局 注销登记的处罚 证》。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 是 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08 违规以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 桃江县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6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理局 97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 109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桃江县工 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旅行分社超出旅行社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理局 经营范围的处罚 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是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10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的 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桃江县工 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 理局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五十九条 111 112 旅行社违约损害旅游 者权益的处罚 旅行社违约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又不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 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 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 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 桃江县工 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理局 许可证。 980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113 114 115 桃江县工 单位违规生产、储存、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 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拒 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 商行政管 理局 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 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 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 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 桃江县工 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 理局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桃江县工 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 理局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 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 981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116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 版物经营单位或擅自 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伪造、假冒出版物的处 罚 117 118 119 120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 号)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记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乱用名 称的处罚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五条第 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 行政处罚 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罚 是 理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 号)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 桃江县工 被吊销许可证的出版 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 商行政管 企业,逾期未办理登记 行政处罚 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理局 的处罚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虚假登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21 个人独资企业违规经 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六条 桃江县工商 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行政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是 122 个人独资企业无营业 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七条第 桃江县工商 行政处罚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 行政管理局 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是 982 备注 序号 123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商行政管 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 是否 常用 是 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124 125 126 127 个人独资企业不办理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 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三十九条 个人 行政处罚 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照遗失或者损毁不报 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四十条 个人独 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 行政处罚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 5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 业执照展示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 业执照的处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三十五条第 二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桃江县工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商行政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四十三条 伪造 理局 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983 是 理局 个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四十一条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4 号)第 三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 128 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 理规定的处罚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行政处罚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超出核准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五) 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129 130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三条 违 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登记的的处 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 罚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写 明合伙形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四条 违 行政处罚 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 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131 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五条第一 桃江县工 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 行政处罚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商行政管 理局 动的处罚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32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 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五条第二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商行政管 理局 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33 合伙企业未办理清算 人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6 号)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2000 商行政管 理局 元以下的罚款。 是 984 备注 序号 134 135 136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乱用其营业 执照的处罚 合伙企业未展示营业 执照的处罚 销售者违法销售畜禽 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6 号)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商行政管 理局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未将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商行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6 号)第四十三条 是否 常用 是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 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 商行政管 理局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37 销售种畜禽未附证明 和未按规定使用畜禽 标识的处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 商行政管 理局 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是 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 138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985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 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 139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 的建筑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 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 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 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140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 处罚 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 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未完待续) 986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 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 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 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 140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 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 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 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87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 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141 企业擅自使用名称的 处罚 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 行政处罚 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 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 商行政管 理局 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 企业侵犯他人企业名 称专用权的处罚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百零二条 公 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退休、离职公务员在违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 法从事与其原单位有 行政处罚 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 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 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 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4 无照经营的处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88 是 理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 商行政管 理局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 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是 是 备注 序号 145 事项名称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 便利条件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 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 商行政管 理局 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 是否 常用 是 储等条件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 桃江县工 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 理局 以下的罚款。 是 147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 桃江县工 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 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 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 理局 营活动的处罚 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是 148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〇八年第 8 号令)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 桃江县工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商行政管 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 行政处罚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 理局 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20000 元以下罚款。 是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工商行 商行政管 理局 政管理总局第 59 号)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是 146 当事人擅自处分被查 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 卖企业的处罚 98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 150 151 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 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 桃江县工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59 号)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 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 警告,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 59 条规定 违反本 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 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 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桃江县工 制作、包装、保存的; 行政处罚 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 商行政管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 理局 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 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 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 备案的处罚 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的。 990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 猎捕证、狩猎证、驯养 152 153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 号)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 繁殖许可证的;收购、 行政处罚 能部门工作责任二十二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出售、运输、携带、国 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 204 号令)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 桃江县工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行政处罚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商行政管 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理局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是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154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 204 号令)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桃江县工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商行政管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 理局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零三 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 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 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 桃江县工 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型、拼装的机动车或者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 理局 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 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 机动车的处罚 法产品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 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99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156 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 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 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 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 桃江县工 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 理局 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 是 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57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 具零配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 行政处罚 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桃江县工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理局 商行政管 是 158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 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 桃江县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是 15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桃江县工 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 行政处罚 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商行政管 理局 格许可的处罚 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 商行政管 理局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是 160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 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 161 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 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20%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 商行政管 理局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6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桃江县工 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库存不符合规定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 理局 量的处罚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是 163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 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和刑事处罚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 售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产品;已售出的,没收高出收购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二)抬价 抢购农副产品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 违反集贸市场相关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营收购牌价 定如农副产品交售、抬 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四)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价抢购农副产品、倒卖 (三)、(五)、(六)项规定的物品的,没收其票证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非法 桃江县工 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 行政处罚 出售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有毒食物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给予治安管理处 商行政管 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售第二十条第(四)项 理局 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 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收入。(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 具等的处罚 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九)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 款。(十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短尺少秤,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相当于短尺少秤部分价值十倍的罚款。 是 164 集贸市场从事商品经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 桃江县工 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 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册擅自开业或者不按 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二千 理局 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手续的处罚 是 99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集贸市场经营者有欺 行政处罚 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桃江县工 号)第三十一条: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商行政管 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局 是 166 集贸市场经营者销售 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桃江县工 号)第三十二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商行政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理局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是 167 集贸市场经营者以诱 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 行政处罚 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桃江县工 号)第三十三条: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商行政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理局 是 168 集贸市场经营者有欺 行政处罚 诈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欺诈行为,除按照第 桃江县工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理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商行政管 责令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 理局 倍。 是 169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 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 械的发动机、方向机、 行政处罚 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 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 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 桃江县工 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商行政管 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理局 营业执照。 是 170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 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 行政处罚 录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 桃江县工 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商行政管 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理局 是 171 单位被吊销或者撤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 行政处罚 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 销登记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 桃江县工 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 商行政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理局 是 165 99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 桃江县工 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理局 罚 处违法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是 17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 桃江县工 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 行政处罚 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商行政管 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理局 所得在 2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或者没有 的的处罚 违法所得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是 17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 桃江县工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商行政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 理局 的处罚 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是 175 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 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 嫌疑的汽车、"五大总 成"以及其他零配件, 行政处罚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 自拆解、改装、拼装、 倒卖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 桃江县工 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 商行政管 理局 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 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 商行政管 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72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 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 是否 常用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 176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 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 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 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 用件"的处罚 99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 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 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 行政处罚 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 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桃江县工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 商行政管 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 理局 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 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是 178 非法买卖、装帧、经营 流通人民币和损害人 行政处罚 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80 号)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 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 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 桃江县工 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 商行政管 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 理局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是 179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 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 行政处罚 苗价格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 桃江县工 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行政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 理局 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是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管 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 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 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 桃江县工 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 商行政管 业人员材料。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 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177 180 99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1 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 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附: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 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 181 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 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 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 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 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 商行政管 理局 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 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 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 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 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 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的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99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 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182 的罚款。 附: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 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 农资经营者对经营 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桃江县工 的农资的产品质量不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 商行政管 负责,未建立健全内部 行政处罚 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 理局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处罚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 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 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9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十五条 农 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 183 184 185 元以下罚款。 附: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违反法律、法规,未建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立、落实农资的产品质 行政处罚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 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 度的处罚 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 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领有营业执照的经营 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 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 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 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 链接标识的处罚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务的经营者拒绝或者 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 商行政管 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 理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 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 桃江县工 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理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99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 186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 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 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 审查、记录、保存在其 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 桃江县工 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 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 商行政管 理局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 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的处罚 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是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 187 188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 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 资料的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 桃江县工 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营统计资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 理局 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方 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 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 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 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 桃江县工 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 行政处罚 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 商行政管 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 理局 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是 100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网络商品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 189 190 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 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 信息的处罚 棉花收购企业违法行 为的处罚 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 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 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 行政处罚 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 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 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 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49 号令)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附: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 桃江县工 加工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不得通过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 理局 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第二十九条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棉花收 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0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49 号令)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191 棉花经营者违法行为 的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商行政管 理局 以下的罚款。 附: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 传;(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第二十七条 是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 以下行为:(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192 棉花交易市场违法行 为的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49 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 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桃江县工 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 理局 范的交易规则;(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 交易;(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七)市场开办 是 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 税、诚信经营;(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93 194 擅自开展出入境中介 活动的处罚 擅自发布出入境中介 活动广告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0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9 号令)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 商行政管 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0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9 号令) 桃江县工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 理局 款。 是 100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桃江县工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商行政管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行政处罚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理局 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处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工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理局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 42 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5%至 20%的罚款,直至 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 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 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 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是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 为的处罚 1003 备注 事项名称 197 销售产品或包装违法 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 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桃江县工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理局 处没收违法所得 是 198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流动领域商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商行政管 理局 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处罚 是 199 隐匿、转移、变卖、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桃江县工 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商行政管 理局 的行为的处罚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是 200 明知或应知属于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桃江县工 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提 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商行政管 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行政处罚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理局 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 桃江县工 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 理局 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是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 201 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004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序号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02 203 20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的处罚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 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 行政处罚 品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相关产品标准等行为 的处罚 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 205 行政处罚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 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 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 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第十六条 实施抽检 桃江县工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 理局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005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 206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 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 罚 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桃江县工 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理局 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 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7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行为的处罚 桃江县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六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 上 50%以下的罚款。 208 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 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行政处罚 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006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 209 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 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或者以“军需”、“军 行政处罚 服”、“军品”等用语 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7 号)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 桃江县工 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商行政管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理局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否 罚 210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总局令 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 第 33 号)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 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 包装、装潢或擅自销售 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 桃江县工 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 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 理局 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 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第九条 销售明知 处罚 211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表示的处罚 是 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行政处罚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1007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 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12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 处罚 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13 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 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商行政管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 行政处罚 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理局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商行政管 理局 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 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此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1008 是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214 桃江县工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 215 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 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 施限制公平竞争行为 的处罚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 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 商行政管 理局 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 是 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 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216 217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行为的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 桃江县工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理局 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 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 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 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商行政管 理局 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 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 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 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1009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218 219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 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将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桃江县工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 理局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 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 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桃江县工 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 行政处罚 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商行政管 理局 行为的处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 是 否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0 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 中标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 行政处罚 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010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 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 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 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桃江县工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 理局 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 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21 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的处罚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桃江县工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 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 理局 节严重的处罚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 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23 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 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 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行政处罚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11 否 否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224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17 桃江县工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 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 商行政管 从事不公平交易、滥收 行政处罚 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 理局 费用的处罚 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否 225 零售商违规促销的处 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18 号)第 桃江县工 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 理局 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否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 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 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 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 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 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 桃江县工 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商行政管 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 行政处罚 事责任;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 理局 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 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 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 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 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 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处罚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 227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理局 101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228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处罚 (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 动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 桃江县工 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理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230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 桃江县工 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 行政处罚 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 商行政管 理局 为的处罚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是 231 直销企业或其经营情 况等内容发生重大改 变而未申请批准的行 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 商行政管 理局 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否 232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 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 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 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商行政管 理局 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 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是 233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桃江县工 违反规定,有欺骗、误 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导等宣传和推销等行 的罚款;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 理局 为的处罚 销其直销员资格 是 101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 234 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 员的行为的处罚 235 237 238 239 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是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 商行政管 理局 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是 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 商行政管 理局 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付直销员的报酬违 反规定和未实行完善 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 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 桃江县工 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 理局 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是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 商行政管 理局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是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 商行政管 理局 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是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 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 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 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 罚 直销员向消费者违反 规定推销产品的行为 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240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 实施主体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 桃江县工 行政处罚 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2 万元以下 商行政管 理局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 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 罚 236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违反保证金管理的行 为的处罚 101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 241 242 243 244 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 桃江县工 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 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商行政管 行政处罚 销和参加传销的行为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 理局 的处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 所、培训场所、货源、 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 行政处罚 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行为的处罚 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桃江县工 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 商行政管 理局 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予以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桃江县工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 商行政管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 行政处罚 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理局 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 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 桃江县工 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 行政强制 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 商行政管 理局 和非法财物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 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015 是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 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 245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 场所和有关物品 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 桃江县工 行政强制 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 商行政管 理局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 是 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 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46 查封、扣押对危害消费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四十 桃江县工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物 行政强制 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 商行政管 理局 品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是 247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桃江县工 查封、扣押侵犯注册商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 商行政管 行政强制 标行为的有关物品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 理局 扣押。 是 248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22 号)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 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桃江县工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 商行政管 行政强制 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 理局 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 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是 249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 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 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45 号)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 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 行政强制 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 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16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 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 250 营行为的财物及经营 场所 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 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 行政强制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 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51 252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桃江县工 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 行政强制 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 商行政管 理局 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 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物、生产工具 查封或者扣押在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 中使用的列入工业产 品禁止目录的产品 行政强制 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 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 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 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017 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253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 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桃江县工 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 商行政管 理局 及相关专用工具、设备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 是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4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 督检查时扣押相关证 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 桃江县工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 商行政管 行政强制 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理局 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 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是 255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47 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 桃江县工 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 行政强制 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商行政管 服仿制品以及军服专 理局 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用材料 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是 256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 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 桃江县工 行政强制 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 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商行政管 1018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强制收购、贬值收购非法金银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 257 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 购 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 行政强制 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自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 者没收。 258 259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 有关的合同、票据、账 簿以及其他资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 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桃江县工 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商行政管 备、原材料、产品(商 行政强制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理局 品)等财物;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 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 证、账簿、对账单等 扣留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强制 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理局 1019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260 261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 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 职责: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 桃江县工 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 行政强制 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用于违法生产、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商行政管 是否 常用 是 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十五条 农业、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桃江县工 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 商行政管 的物品,用于违法生产 行政强制 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 理局 的工具、设备,存在隐 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患的经营场所 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 262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 桃江县工 公司股权进行出质登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 商行政管 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 行政确认 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理局 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2 号)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02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263 动产抵押登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经 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 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 桃江县工 行政确认 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商行政管 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64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 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条 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 桃江县工 行政奖励 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商行政管 理局 《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是 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 号) 265 266 违法直销行为举报奖 励 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 抽检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 号)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行政奖励 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 桃江县工 行政检查 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 61 号)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商行政管 理局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1021 是 是 备注 序号 267 事项名称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 施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 不得拒绝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工 商行政管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 268 269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 施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以进行监督检查;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 桃江县工 行政检查 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 商行政管 理局 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 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 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 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 桃江县工 行政裁决 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 商行政管 理局 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企 是 是 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 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70 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 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 商行政管 权力 理局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102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22 号)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 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 271 272 273 对特殊标志侵权的赔 偿调解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 办法备案 对不履行公示义务的 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 业名单 务院令第 345 号)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 商行政管 权力 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理局 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 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02 号)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 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 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商行政管 权力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 号)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 理局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 商行政管 权力 理局 违法企业名单。 是 102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修订)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 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 274 拍卖备案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 商行政管 权力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 理局 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 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 是 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 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75 市场主体工 商信用分类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 桃江县工 其他行政 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 商行政管 权力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理局 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 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024 是 备注 桃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68 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 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计量标准考核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 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 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 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2 号)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 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 桃江县质 行政许可 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量技术监 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 督局 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 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 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 2 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 资质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 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 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是 1025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 量技术监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 督局 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 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 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 计量授权 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许可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 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5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 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 桃江县质 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量技术监 行政许可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督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1026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 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 6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行政处罚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 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 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 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销售 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 合格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1027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7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 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4 号)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 对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桃江县质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十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构成犯罪的,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督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6.《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销 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 换合格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28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8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 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行政处罚 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罚 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 行政处罚 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品的处罚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 吊销营业执照。 桃江县质 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量技术监 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行政处罚 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督局 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罚 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7 号)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 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029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 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 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 规定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 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 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行政处罚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 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 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30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桃江县质 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 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督局 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的处罚 2.《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7 号)第三十一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 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 3.《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是 13 对明知或应知法律规 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行政处罚 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 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 为处罚 是 序号 14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 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 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 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 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禁止销 2.《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 行政处罚 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 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 服务的处罚 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合格 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1031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桃江县质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 量技术监 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 行政处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 督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 活动的处罚 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是 1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四条 生产 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强制性标准。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 法使用原料、辅料、添 行政处罚 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 加剂的处罚 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序号 17 18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九条 生产 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 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 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 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 隐患, 不及时公布信息,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 行政处罚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 告的处罚 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 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16 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 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对生产假农药、劣质农 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 行政处罚 药的处罚 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 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1032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 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 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 19 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 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实施依据 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 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 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 20 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的处罚 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 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 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 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033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2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 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1 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 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 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 童玩具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 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 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 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 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 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 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 量技术监 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 督局 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 儿童玩具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 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五)召回的实施 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 换货、修理等;(七)召回的预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 5 个工作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034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22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26 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桃江县质 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录,备案有关信息、召 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 督局 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 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报告的处罚 是 23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 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 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 行政处罚 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 销售者的处罚 是 24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26 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10%以下的 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 行政处罚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 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 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拒不召回的处罚 序号 25 事项名称 类别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 本信息、车型信息、约 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 资料、 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 行政处罚 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 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 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 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 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 处罚 实施依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26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 量技术监 督局 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 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 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103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26 27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量技术监 说明书、三包凭证、维 督局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 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 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件的处罚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 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 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 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 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 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 处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 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 行政处罚 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 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 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 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1036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 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 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 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 对汽车产品修理者违 28 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 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 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 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 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1037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7 号)第二十七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 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 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 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货值金额 15%至 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 29 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 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 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二)选用未获得 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 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 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038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3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 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 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桃江县质 对违规制造、修理、销 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量技术监 售、加工计量器具的处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 督局 罚 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 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三)未取得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 售,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 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 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 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 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 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未完待续)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39 备注 序号 3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 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 和全部违法所得。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4 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 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 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 桃江县质 对违规制造、修理、销 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四 量技术监 售、加工计量器具的处 行政处罚 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督局 罚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 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 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 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 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4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 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 国 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 32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下和属于非强制检下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 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 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对违规使用计量器具、 的罚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行政处罚 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68 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的处罚 情形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 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送检,可并处 1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 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给国家或者消费者、用户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 款;(四)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令补足商品 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经营者出售属于计量计费 的商品,其商品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前款(二)、(三)、(四) 项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 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未完待续) 1041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 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 32 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 对违规使用计量器具、 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 的处罚 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 下罚款。(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 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 41 号)第十三条:社会公正计量 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 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计量器具的处罚 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 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2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 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 34 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 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 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 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 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 8 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44 号)第四十一 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 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进口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 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 行政处罚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 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 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 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043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 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 8 号)第二十条 进口计 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 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6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 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罚: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对进口、销售计量器具 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 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的处罚 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 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 之五十的罚款。 (三)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44 号)第四十二 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 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 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 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 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044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37 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 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款。 行政处罚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 处罚 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 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 41 号)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社 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 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 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第 14 号)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 桃江县质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 行政处罚 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量技术监 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督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0 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 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 部违反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第 14 号)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 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 行政处罚 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 条件的处罚 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04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4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第 14 号)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 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 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二)超出 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 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对违反授权规定开展 行政处罚 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检定、测试工作的处罚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0 号)第十七条 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 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1046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获得《定 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 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41 能力证书》。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 其停止使用,可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 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 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 符合本办法附表 1 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 桃江县质 对违规生产、销售定量 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 量技术监 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 行政处罚 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 2 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 督局 品的处罚 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 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 含量。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 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3 号)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零售商品,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 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047 是 备注 序号 42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3 号)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 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对销售、收购活动中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 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 行政处罚 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 罚 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43 对违反湖南省用能和 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4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用能、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配 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三)使用 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四)虚报、谎报用能、排污计 行政处罚 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用能、排污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用能、节能、能耗、排污计量数据的单位不以计 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 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 44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 对伪造计量检 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 行政处罚 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会公正计量行(站)的 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 1048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 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 量器具,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 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 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质 45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 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 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 封。 (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 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 外。 (五)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 1049 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35 号)第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 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 46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 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行政处罚 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 罚 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 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 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1050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54 号)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 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 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 47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 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进行处罚: 桃江县质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量技术监 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督局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 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 业执照。(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 1051 根 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48 对违反计量检定人员 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 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 行政处罚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 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 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 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 计量师注册证》。 1052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用能单位违规配备、 49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2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 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技术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 50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 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行政处罚 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 品、商品的处罚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 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 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053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 51 对违规使用认证标志 的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质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行政处罚 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量技术监 督局 逾期不改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五十五条 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 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 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 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 标志。 105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0 号)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组织机构未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 52 对违反组织机构代码 管理规定的处罚 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行政处罚 以下罚款。 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6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53 事项名称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 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6 号)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 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 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 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 (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桃江县质 款。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 量技术监 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督局 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 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 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三)在产品标 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05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对无生产许可证、被注 销生产许可证、生产许 54 可证已失效或者超越 生产许可证范围而擅 自生产的处罚 对企业生产条件、检验 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55 56 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处罚 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五条 企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49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 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 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六条 取得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 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桃江县质 对未按规定标注许可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证书编号、标志的处罚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督局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057 是 是 备注 序号 57 事项名称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 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 品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技术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八条 是否 常用 是 督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 58 59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对出租、出借、转让、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 桃江县质 违法使用、伪造、变造、 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量技术监 冒用或者用不正当手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督局 段取得许可证书、 标志、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16 号)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 编号的处罚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 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 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量技术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四条 1058 督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60 61 62 6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 对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人员伪造检验结论或 行政处罚 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 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 员生产、销售或者以其 名义推荐、监制、监销 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 品,利用检验工作刁难 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 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 行政处罚 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认证、认证咨询、认证 行政处罚 培训活动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 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实施主体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 3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 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 3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1059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 桃江县质 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量技术监 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督局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 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 是否 常用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64 事项名称 对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批 行政处罚 准文件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 出租、出借、冒用、买 65 类别 实施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 3 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二十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 3 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 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 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 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 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 标志,转让或者倒卖认 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证标志的处罚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 认证证书。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66 对买卖、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 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 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 证明文件的处罚 件,并予以公布。 1060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其 67 分支机构、认证培训机 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 行政处罚 认识咨询、培训活动, 分支机构未经备案的 处罚 68 69 对认证咨询、培训机构 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 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 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 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桃江县质 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二十八条 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超越批准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者分支机构未经备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 量技术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局 公布。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 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 未实施有效管理, 纵容、 行政处罚 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 违法违规的处罚 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 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质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三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在被国 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1 号)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 桃江县质 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量技术监 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督局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061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 对境外认证、 认证培训、 认证咨询机构违规设 70 立代表机构,违规从事 行政处罚 2.《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 认证、认证培训、认证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 咨询活动的处罚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三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对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71 72 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五条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 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部门监督检查中,隐瞒 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行政处罚 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三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在国家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料的处罚 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 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罚款;情节严 对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聘用不合格教师、从业 行政处罚 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三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 人员的处罚 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情节 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1062 桃江县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 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 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 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 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 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 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73 对违反认证培训机构 行为规范的处罚 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 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行政处罚 桃江县质 第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 量技术监 督局 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 署。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 12 个月 实施 1 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 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 1 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 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1063 是 备注 序号 74 75 事项名称 对违反认证咨询机构 行为规范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 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 行政处罚 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 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 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从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 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 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 行政处罚 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 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 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 系的处罚 1064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六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 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 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 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 76 对认证机构违反行为 规范的处罚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理由,拒绝 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 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量技术监 督局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 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3 号)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 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 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 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予以警告。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7 号)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065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77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 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桃江县质 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 行政处罚 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 量技术监 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督局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是 78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 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 行政处罚 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 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 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罚 是 序号 79 80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对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 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 行政处罚 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的处罚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117 号令)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 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 桃江县质 经认证,擅自出厂、销 行政处罚 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量技术监 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 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督局 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 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 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066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117 号令)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 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81 对认证委托人违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 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 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 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 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 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 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 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1067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82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1 号)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 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 2 万元罚款;情 对认证培训机构非法 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桃江县质 转让认证培训业务,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 量技术监 改、出租、出借批准证 行政处罚 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 书,进行虚假或者误导 督局 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性宣传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是 83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 桃江县质 品,经检查、检测、鉴 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 督局 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 罚 是 8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 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量技术监 款。 督局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 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 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068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8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 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 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 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桃江县质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量技术监 设备生产、设计、制造、 行政处罚 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督局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 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 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8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 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 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 行政处罚 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制造的处罚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 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是 序号 87 事项名称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 行政处罚 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 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069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88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 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行政处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 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料和文件的处罚 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 生产、销售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89 对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行政处罚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 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 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量技术监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督局 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 30 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 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是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 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桃江县质 装、改造、重大修理以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 督局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 监督检验的处罚 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1070 备注 序号 91 92 9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照规范进行电梯检验、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 调试,发现事故隐患未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 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 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行政处罚 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 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07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94 事项名称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 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 量技术监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 督局 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 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 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 种 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 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 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072 备注 序号 95 96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进行充装检查、记录,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 桃江县质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 督局 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以及擅自从事相关充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活动的处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 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 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 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 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 桃江县质 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 培训的。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督局 理、检测和作业的;未 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 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 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 罚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的。 107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97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 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 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管理人员,未进行试运 行政处罚 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的, 未将安全使用说明、注 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量技术监 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督局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 显著位置的。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 98 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 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桃江县质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 桃江县质 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 督局 前款规定处罚。 1074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 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99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行政处罚 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 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 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 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 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5000 元罚款。 107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 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100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 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八条 桃江县质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 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 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关人员的资格。 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 行政处罚 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 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故的处罚 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6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10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 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 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 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 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 桃江县质 机构与人员违反特种 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量技术监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 部门报告的。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督局 处罚 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 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 验检测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 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 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 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 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7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103 104 类别 实施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七十七条 实施主体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 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行政处罚 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0 号)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未 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的处罚 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 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对取得许可、核准的特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 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 测的; 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办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符合规定要求仍继续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从事相关活动,未按规 行政处罚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定要求生产、检验检测 吊销生产许可证: 设备,伪造、变造、出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 的处罚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078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 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并处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 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诃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 105 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 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 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对违反《特种设备质量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行政处罚 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 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 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 为的,处以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 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 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 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并处 10000 元至 30000 元罚款。 1079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违反《特种设备质量 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 106 107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13 号)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 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 桃江县质 制造、安装、使用、检 行政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 10000 元至 30000 元罚款;涉嫌犯罪的, 验、 维修保养或者改造,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 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 行政处罚 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 验、定期检验、型式试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1080 量技术监 是否 常用 是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108 事项名称 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 监察规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92 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 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 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 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 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 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未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 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一)具有原使用 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 术档案;(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 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 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 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1081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监局令第 11 号 )第五十三条 制造不符合有 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 修理和改造的; 109 对违反小型和常压热 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的处罚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行政处罚 (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 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 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 废处理。 1082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110 111 事项名称 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 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6 号)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 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 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 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 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量技术监 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督局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 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气瓶。 第五十一条: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 (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 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 (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 许可证被吊销的。 是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 号)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 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 桃江县质 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行政处罚 量技术监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督局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 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 相应的资格证件。 (未完待续)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08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督局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续上页)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 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 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111 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 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八条: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十条: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 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112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 的设备,或安装、修理、 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 行政处罚 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 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 号)第六条 第二款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 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1084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0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 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13 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 定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 行政处罚 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 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 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 位予以处罚。 108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5 号)第四十六条 对伪造或者破坏特种 设备事故现场,不配合 114 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 行政处罚 以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6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对拒不接受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擅自运用、调换、损毁 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 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 罚 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规 定的处罚 是否 常用 发生特种设 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 理工作的处罚 115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 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2 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 停期不超过 1 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 量技术监 督局 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 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1086 是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17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 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 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 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 对违规收购棉花、毛绒 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纤维、茧丝、麻类纤维 行政处罚 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 督局 的处罚 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 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 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118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 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 桃江县质 对违反棉花、 毛绒纤维、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技术监 行政处罚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茧丝储存规定的处罚 督局 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8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 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 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 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 加工资格。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 119 第 49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 对违规加工棉花、毛绒 桃江县质 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纤维、茧丝、麻类纤维 行政处罚 量技术监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的处罚 督局 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 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 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 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 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 花质量监督机构处 5 万元以下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120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 花、茧丝、毛绒纤维、 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 识、公证检验证书、公 证检验标志等证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志。 1089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 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 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49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 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 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21 第三十条:(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 对违规经营棉花、毛绒 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纤维、茧丝、麻类纤维 行政处罚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的处罚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 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122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 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 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 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 警告,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量技术监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第三十条 1090 督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23 对拒不接受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 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 桃江县质 行政处罚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量技术监 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局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 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7 号)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5.《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2 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 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1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隐匿、转移、变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桃江县质 损毁、动用、调换被产 行政处罚 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量技术监 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督局 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未完待续)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91 备注 序号 124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 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 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 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 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 对隐匿、转移、变卖、 桃江县质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损毁、动用、调换被产 行政处罚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3 号)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 量技术监 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 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 督局 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督部门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7.《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 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 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损毁 被纤维质 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损毁 被纤维质 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09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 中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 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令生产、经销企业在限期内追回 对生产隐匿厂名、厂址 的产品、生产用不合格 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 125 126 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 桃江县质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7 号)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设备监督理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 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 万元以下罚款。 理业务; 伪造、涂改、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 行政处罚 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位资格证书的,超越核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组装的产品、生产违反 行政处罚 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 督局 国家安全、卫生、环境 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5%至 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 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 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 求的产品的处罚 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 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监理业务的处罚 门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93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127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 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 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桃江县质 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 器具的封存 行政强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量技术监 督局 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进口计 是否 常用 是 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 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28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 行政强制 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 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 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 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 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行政强制 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 原辅材料、包装物、生 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94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 130 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 扣押 131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项 县级以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 桃江县质 行政强制 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 是 督局 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违反《特别规定》 的有关合同、票据、账 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 第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 品,违法使用的原料、 列职权: 辅料、添加剂、农业投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强制 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 封、扣押;对存在危害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 量技术监 是否 常用 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场所进行查封 1095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132 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 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 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 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职权: 的查封、扣押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 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 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棉花、毛绒、茧丝、麻 133 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 行政强制 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 设备、工具的查封、扣 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公布)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 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 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1096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 134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条 实施主体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产、储存、使用、经营、 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 行政强制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卦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 及用于违法生产、 使用、 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的扣押 135 对计量计费违法行为 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 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 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68 号令)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计量计费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 证明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需要,组织计量检定 机构和有关人员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抽查检定;(三)查询、复制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发票、 账册、凭证、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 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136 计量仲裁检定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督局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 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 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 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1097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行政检查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 量技术监 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督局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 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 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 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 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 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 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 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 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137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 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 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3 号)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 247 号)第三条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未完待续) 1098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续上页) 137 138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 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桃江县质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行政检查 量技术监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约定等表明的质 督局 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单位部 门预算;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者承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 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行政检查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量技术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督局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39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 督检查 是 1099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 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40 对计量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行政检查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 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 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 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141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 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 施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 行政检查 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 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 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1100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六条 142 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 查 行政检查 143 对认证认可的监督检 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6 号)第四十三条 质检 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 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1 号)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 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 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 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 为实施管理。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1101 是否 常用 (第一款)国务院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令)第三条 实施主体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公布)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 桃江县质 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 行政检查 量技术监 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 督局 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是 145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的监督检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7 号)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行政检查 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146 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的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 桃江县质 行政检查 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 量技术监 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督局 是 147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 具实施监督;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行政检查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4 号) 第二十七条 各 许可监督检查 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序号 144 148 事项名称 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 查 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 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检查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 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1102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49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 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类别 实施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 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2 号)第三条第二款 150 对能源计量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行政检查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 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151 152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 监督抽查 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是 是 督局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27 号令)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 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 实施。”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 2004 第 72 号)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 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 行政检查 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 为。” 1103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 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 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6 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行政检查 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对外资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07 年第 14 号公告)第一 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和监督检 查工作。”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实【2002】78 号)第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 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154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 督管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第 76 号令)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 行政检查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 检查工作。 110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 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 155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 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 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 桃江县质 其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量技术监 权力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 督局 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 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 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 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105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 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 156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检验及对不合格产 品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 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 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督局 是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 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157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工作情况定期审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 2010 年第 132 号)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其他行政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 权力 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158 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其他行政 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权力 第七十二条第五款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159 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并 推荐执行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991 年第 19 号)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 桃江县质 其他行政 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 量技术监 权力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督局 是 110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60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质认定申请受理 类别 实施依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 2006 年第 86 号)第十八条 国家级实 其他行政 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 权力 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 解计量纠纷;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量局法字第 373 号)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根据仲 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 迫。 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54 号)第七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 桃江县质 161 计量调解 其他行政 组织仲裁检定。 权力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53 号)第六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 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八条第(四)项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各级质量 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 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162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 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 其他行政 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 权力 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 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07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163 事项名称 组织计量比对 类别 实施依据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7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 其他行政 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 权力 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164 165 166 受理产品质量投诉、举 报,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 监管 汽车“三包”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 116 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第三十二条“家用 其他行政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 权力 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 诉进行处理。” 16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 其他行政 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权力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108 是否 常用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 其他行政 负责处理。 权力 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51 号)第 5 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 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权力 实施主体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桃江县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8 号)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 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申请。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 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 168 组织机构代码新办、变 更、换证及年报 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桃江县质 其他行政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 量技术监 权力 第二十三条: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 督局 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6 号)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 维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二)编制和赋予组织机构代码;(三)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 应用工作;(四)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实施情况;(五)查处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 1109 是 备注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90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 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 桃江县安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行政许可 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交的 生产监督管 许可证的核发 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 理局 是否 常用 是 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 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桃江县安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行政许可 生产监督管 证的核发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已经依法取得 理局 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 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 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110 是 备注 序号 3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导 行政处罚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的处罚 任。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 是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4 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 行政处罚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罚 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1111 桃江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 5 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章、冒险作业,发现从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桃江县安全 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 行政处罚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 生产监督管 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 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 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 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 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 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是 理局 扣押的设施、设备、器 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的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对规定 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一 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 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 全预评价,或者对规定 桃江县安全 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 之外的建设项目未进 行政处罚 生产监督管 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 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 理局 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 款。 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 案的处罚 111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7 8 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 桃江县安全 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 行政处罚 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监督管 要求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局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开工的……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四十二条 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 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 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 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安全 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行政处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四十二条 建 生产监督管 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理局 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 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 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113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9 10 11 在申请安全审查时提 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 罚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四十三条,建设 桃江县安 行政处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全生产监督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四十三条,建设 试生产(使用)未组织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研究论证,未制定周密 桃江县安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 方案或未对方案进行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 审查、对有关条件进行 管理局 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 检查确认,未将方案报 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桃江县安 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 管理局 场安全管理的的处罚 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1114 是否 常用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12 13 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桃江县安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行政处罚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第 全生产监督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 管理局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个人的处罚 定给予处罚。 3.《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18 号)第三十二条 建 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桃江县安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管理局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 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115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桃江县安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 管理局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是 的处罚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桃江县安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行政处罚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全生产监督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 是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 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 桃江县安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 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管理局 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 险化学品的处罚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是 111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7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四十一条 未 者审查未通过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 行政处罚 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的处罚 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桃江县安 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全生产监督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 管理局 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18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 桃江县安 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 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全生产监督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管理局 处罚 是 1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桃江县安 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学品经营的处罚 管理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1117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 21 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桃江县安 经营等单位违反危险 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 全生产监督 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 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管理局 规定的处罚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 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 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 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未按规 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况报安监部门,或者储 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 桃江县安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管理局 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 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的处罚 1118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桃江县安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 全生产监督 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 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 管理局 履行义务的处罚 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22 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桃江县安 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管理局 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 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119 是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桃江县安 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 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安全使用、经营等许可 管理局 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的处罚 是 25 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 桃江县安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生产活动的处罚 管理局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伪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 26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 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 桃江县安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 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 管理局 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危险物品的处罚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是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 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 2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桃江县安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 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 管理局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正常运转的处罚 1120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 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 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 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 桃江县安 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 行政处罚 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全生产监督 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管理局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 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处罚 是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桃江县安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管理局 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 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是 30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桃江县安 全培训记录和档案、骗 行政处罚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全生产监督 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 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管理局 罚 是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 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桃江县安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管理局 作业、未建立健全特种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 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1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非法印刷、伪造、倒卖 32 34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四十一条 生产 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 桃江县安 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使用非法印刷、伪造、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 管理局 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证的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制定、报备生产安 33 类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 桃江县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全生产监督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 管理局 的处罚 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1 号)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涉险事故迟报、漏报、 行政处罚 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122 桃江县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 35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 关人员拒绝、阻碍依法 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安 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 行政处罚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 全生产监督 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 管理局 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 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 察指令的。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 112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36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 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 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 桃江县安 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管理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 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 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 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 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124 是 备注 序号 37 38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 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 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 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桃江县安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 行政处罚 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全生产监督 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第四十六条, 管理局 人销售黑火药、 烟火药、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火线的的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是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 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 桃江县安 产作业活动违规的处 行政处罚 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 全生产监督 罚 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 管理局 是 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 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 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名 3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安 称、产品类别或者级别 行政处罚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四十六条, 全生产监督 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安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管理局 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 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续的处罚 1125 是 备注 序号 40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桃江县安 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的处罚 管理局 责任。 是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 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 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 41 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 桃江县安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 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 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 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的……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 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 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126 是 备注 序号 42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 桃江县安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 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管理局 次申请注册。 是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 43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桃江县安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 处罚 管理局 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 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 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 4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6 号)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 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桃江县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 行政处罚 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 全生产监督 罚 备案的;(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 管理局 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127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备注 是 吊销相应许 可证的行政 处罚由发证 机关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 45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资质许 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 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 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 桃江县安 安全培训机构违规行 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为的处罚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 管理局 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 告,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1128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中华人 46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 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 桃江县安 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行政处罚 职工上岗作业的,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生产监督 规定的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管理局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129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4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矿山企业领导违反带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一)领 桃江县安 班下井有关规定的处 行政处罚 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 全生产监督 罚 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第二十条,矿山 管理局 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 警告,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 离职守处理,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是 4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 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号) 产制度和规程、未按照 桃江县安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 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 管理局 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的处罚 是 49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 从事地质勘探、采掘施 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5 桃江县安 施工作业以及石油天 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 然气管道管理等单位 管理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违反规定未进行备案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 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 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 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130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 50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 桃江县安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 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 全生产监督 处罚 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 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管理局 5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 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 桃江县安 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的处罚 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 管理局 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 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是 52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 桃江县安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 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 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 管理局 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是 113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 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 53 54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 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 桃江县安 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 行政处罚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全生产监督 许可证变更申请继续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 从事生产的处罚 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 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55 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 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桃江县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 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 管理局 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 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 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 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 是 是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第十九条 化学品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安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定或者分类管理办法 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管理局 的处罚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132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 56 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 桃江县安 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 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 罚 管理局 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 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 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 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 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是 57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 桃江县安 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 行政处罚 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 全生产监督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局 险作业的处罚 是 58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 桃江县安 发包的非煤矿山发包 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分 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 管理局 项发包的处罚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是 59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 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 桃江县安 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 行政处罚 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全生产监督 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 罚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33 管理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60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 桃江县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 资金挪作他用或未按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 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 管理局 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患的处罚 是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 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 桃江县安 矿山企业违规进行生 行政处罚 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全生产监督 产的处罚 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 是 6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 桃江县安 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 行政处罚 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全生产监督 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 号)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 管理局 罚 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 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 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 63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行政处罚 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 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 产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1134 桃江县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64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6 号)第二十六条 食品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 桃江县安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有 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 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 的处罚 管理局 使用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是 65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 证被暂扣、撤销、吊销、 行政处罚 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 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四十三条 非 桃江县安 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 全生产监督 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管理局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是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 桃江县安 煤矿企业未达到规定 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 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 处罚 管理局 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是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一条 煤炭生产应当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 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 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 桃江县安 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 行政处罚 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全生产监督 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 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管理局 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135 备注 序号 68 69 70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 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 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 桃江县安 行政处罚 行作业。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 全生产监督 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 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 安全作业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煤矿企业未落实隐患 桃江县安 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 的处罚 管理局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 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 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 款。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 桃江县安 全生产隐患或被责令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停产整顿仍擅自从事 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 管理局 生产的处罚 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136 是 是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71 72 煤矿企业未井下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培 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桃江县安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 管理局 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定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下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 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 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该煤矿予以关闭。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 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及以 桃江县安 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 行政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 全生产监督 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 过程中,1 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 管理局 下井的处罚 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该煤矿企业处 3 万元以上下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 是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 73 煤矿企业未为每位职 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 桃江县安 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 行政处罚 全生产监督 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 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管理局 罚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13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煤矿企业未为从业人 74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 保护用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桃江县安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行政处罚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全生产监督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管理局 防护用品的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有根据认为不 75 查封或者扣押 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桃江县安 行政强制 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全生产监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 管理局 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 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 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 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138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存在 76 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桃江县安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 行政强制 全生产监督 用爆炸物品 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管理局 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 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77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检查 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桃江县安 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的 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查 全生产监督 安全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 管理局 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 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 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 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39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桃江县安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 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 全生产监督 业的安全检查 检验。 管理局 是 序号 78 79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 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 桃江县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行政检查 全生产监督 企业的安全检查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危险化学 管理局 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是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 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 安全管理工作。 80 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 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 职责。 1140 桃江县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履行监督职责。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 号)第五 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3.《安全 81 82 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 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 桃江县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 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 行政检查 全生产监督 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 管理局 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下略)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 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桃江县安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验 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 行政检查 全生产监督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 产或者使用前的验收 管理局 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检查 1141 是 是 备注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8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 桃江县安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生产企业的职业病防 行政检查 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全生产监督 治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管理局 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是 84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的奖励 桃江县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 其他行政 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全生产监督 权力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管理局 是 85 重大危险源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 桃江县安 其他行政 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二)定 全生产监督 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三)制定专门的应急 权力 管理局 预案;(四)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 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备案。 是 8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三 桃江县安 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三 其他行政 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全生产监督 同时”审查、竣工验收、 权力 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下略)。第十七条 本 “三同时”备案 管理局 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114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8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 案 88 89 90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 桃江县安 其他行政 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 全生产监督 权力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其真实性负责… 管理局 是 类 别 实施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采 掘施工单位来桃江县 作业备案 桃江县安 其他行政 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 全生产监督 权力 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管理局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是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 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 桃江县安 其他行政 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全生产监督 权力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 管理局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是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 桃江县安 其他行政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全生产监督 权力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 管理局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是 1143 备注 桃江县统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2 实施主体 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 法给予处分: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桃江县统 查询书、拒绝、阻碍统 行政处罚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计局 计调查、统计检查、转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 移、隐匿、篡改、毁弃 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处罚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 1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1144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 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 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桃江县统 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 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 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 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 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 计局 是否 常用 是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 4 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 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 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 接责任的主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 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 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 报后仍未提供、拒绝、 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 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统计台帐、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 检查时,转移、隐匿、 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 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台帐、普查表、会 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 料的处罚 1145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备注 序号 5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10 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 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行政处罚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 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罚款。 涂改、转让、出租、出 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 6 类别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10 号)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 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报批评: 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 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提供情况、以欺骗、贿 供情况的;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 7 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 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 行政处罚 计调查证的处罚 三倍但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 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予以警告,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处理。 1146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 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的; 8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 励 9 对统计违法行为检举 有功的表彰奖励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 出重要贡献的; 桃江县统 行政奖励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计局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 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147 桃江县统 计局 是 是 备注 序号 10 11 事项名称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的 监督检查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 核查统计数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 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他行政 桃江县统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 权力 计局 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 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 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 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 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其他行政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 权力 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是 类别 实施依据 1148 桃江县统 计局 备注 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4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 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1 受破坏程度认定和拆 除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 桃江县人民 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防空办公室 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讯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讯设施的部件和线路。 确需拆除、安装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 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 人员与物质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 权限内人防工程立项 2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设计审查、竣工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 验收 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 申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 顾人民防空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内容秘密略), 1149 桃江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 3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 处罚 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桃江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 是 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4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 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 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桃江县人民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 行政处罚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 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 防空办公室 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 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 物的。”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 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 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 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 罚 1150 是 备注 序号 5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类别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 金。 人防工程未经验、或验 6 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 处罚 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实施主体 桃江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 是否 常用 是 是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 7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 人防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桃江县人民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防空办公室 是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8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设 计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 行政处罚 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建 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桃江县人民 防空办公室 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平 9 时使用、拆除补偿费征 行政征收 收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 桃江县人民 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 防空办公室 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第三十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对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的,有关 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水、用电等方面予以保障。 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公用的人民防空设施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1151 是 备注 序号 10 11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 桃江县人民 发利用监督检查 权力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 其他行政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 桃江县人民 顾人防要求监管 权力 行监督检查”。 防空办公室 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防空办公室 是否 常用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 12 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 其他行政 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监督检查 权力 桃江县人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 防空办公室 是 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 13 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 其他行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 桃江县人民 权力 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防空办公室 是 《湖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人民防 14 人防警报安装验收和 其他行政 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者相关的个人进行验收”。 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权力 桃江县人民 《湖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 防空办公室 发放工作”。 1152 是 备注 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9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 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 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 1 改、扩建审批和举办大 行政许可 型宗教活动审批 等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 桃江县民族 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拟举行之日三十日前, 宗教事务局 是 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其他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拟举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 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 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 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部门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桃江县民族 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宗教事务局 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53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 桃江县民族 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 宗教事务局 否 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 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 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 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 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 4 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 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 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 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 行政处罚 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桃江县民族 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 宗教事务局 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 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 督管理的。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罚 1154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 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 行政处罚 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 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 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是否 常用 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 桃江县民族 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宗教事务局 否 处罚。 动行为的处罚 6 实施主体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 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 5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 行政处罚 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桃江县民族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局 否 的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 7 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 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 桃江县民族 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局 否 处罚 8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 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桃江县民族 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宗教事务局 否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 9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 行政处罚 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 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 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 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 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55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侵 10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 行政处罚 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 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桃江县民族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宗教事务局 否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活动处罚 11 12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 条例相关内容处罚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 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 桃江县民族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 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是 否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 确定。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 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第四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 13 公民个别申请更改民 族成份 行政确认 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 桃江县民族 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第五条: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 宗教事务局 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六条: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 成份。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 门办理手续。 115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 1 号)第九条第三款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14 “两种考生”资格审核 行政确认 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湖南省 桃江县民族 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学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 宗教事务局 是 低录取分数线。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15 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管 理 其他行政 第 2 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 桃江县民族 权力 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宗教事务局 否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 16 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 其他行政 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 权力 视片的监管 17 18 责令改正 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 员身份 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 3 号》……请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这 3 个项目的后续监管,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否 具体监管方式和措施……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 员身份。 1157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19 劝阻、制止 其他行政 权力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 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 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8 桃江县民族 宗教事务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史志档案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5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档案变更移交期限许 可 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实施主体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 桃江县史志 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是否 常用 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 有的档案的处罚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 行政处罚 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桃江县史志 档案局 是 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 3 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 有的档案或者泄露的 处罚 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行政处罚 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 桃江县史志 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局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115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史志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 档案局 是 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 5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 桃江县史志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档案局 是 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 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 6 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 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行政处罚 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 桃江县史志 给外国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 档案局 是 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7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 因的档案代保管 行政强制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 桃江县史志 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 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1160 档案局 是 备注 序号 8 事项名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 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桃江县史志 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 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 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是否 常用 是 有下 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与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 各级人民政 对史志、档案工作有贡 9 实施主体 行政奖励 励 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 府、档案行 对档案科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 政管理部门 法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 是 或本单位 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0 档案执法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行政检查 《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 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 11 因的档案部门可以收 购或征购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行政 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 桃江县史志 权力 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 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第二款 是 (“前款所列档案, 其他行政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前款 桃江县史志 权力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 者个人出卖的审批 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案的审查 档案局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 是 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 档案局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 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 桃江县史志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 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161 档案局 桃江县史志 档案局 否 是 备注 序号 14 事项名称 地方志资料征集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法定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 持。”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十条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同上 桃江县史志 档案局 是否 常用 是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 经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 乡镇志、部门志、地方 15 综合年鉴、地情资料文 献出版备案、审查验收 其他行政 权力 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 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 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2 桃江县史志 档案局 是 备注 桃江县移民开发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4 项)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 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 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桃江县移民 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 开发管理局 处罚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否 2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 桃江县移民 侵占、挪用、截留移民 行政处罚 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 开发管理局 资金的处罚 三倍以下的罚款。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3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 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桃江县移民 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 开发管理局 民项目的处罚 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否 4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第五条 移民 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78 号)第六条 移 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桃江县移民 行政检查 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 开发管理局 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 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 〔2012〕10 号)第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是 序号 事项名称 负责辖区内大中型水 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 的监督检查 类别 实施依据 1163 备注 桃江县国家保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1 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 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 2 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 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 桃江县国家 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 密载体的处罚 保密局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桃江县国家 行政处罚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 保密局 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 3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是否 常用 是 是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 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桃江县国家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 保密局 是 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 要求互联网及其他公 4 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 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 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 行政强制 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家秘密的信息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 5 密隐患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场所 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桃江县国家 保密局 是 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 桃江县国家 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1164 保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 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 6 对国家秘密或密级的 鉴定或确定 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行政确认 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 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 六条 桃江县国家 保密局 是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 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 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 7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 体定点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桃江县国家 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密局 是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 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 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 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 合。” 8 保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 桃江县国家 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 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 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1165 保密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 对机关、单位未按规定 9 处分或处理违反保密 规定人员的纠正或督 行政检查 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 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 促 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 行政检查 监督 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 11 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 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 索和案件 保密局 是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 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 10 桃江县国家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桃江县国家 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保密局 是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 行政检查 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 桃江县国家 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 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1166 保密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归侨侨眷联合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3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 1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 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桃江县归 行政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 侨侨眷联 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 是 合会 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对老年归侨发给生活补 助费,补助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提高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 实施意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我省老年归 国华侨生活状况,现对提高老年归侨生活补助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退休(含按规定提前退休)的老年归国华侨、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国 华侨(男满 60 岁,女满 55 岁)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由 100 元提高到 200 元。 2 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 助发放 行政给付 二、退休的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人员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经费列 入单位经费中支出,由县级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属企业的,其经费列入单位管理 费中支出;人员属破产、特困、改制企业的,其经费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解决。户口在农村和户口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国华侨的生活补助费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财 政部门解决。 三、享受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老年归国华侨的身份确认,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侨务工作部 门审核认定。 四、本实施意见也适用于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定居在本省的港澳同胞。 五、本实施意见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7 号文件同时废止。 1167 桃江县归 侨侨眷联 合会 是 备注 序号 3 事项名称 华侨捐赠备案 类别 实施依据 其他行政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 权力 第九条 华侨捐赠外汇和人民币,由受赠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侨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168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桃江县归 侨侨眷联 合会 是 备注 桃江县残疾人联合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3 号) 第十三条 是否 常用 与财政有 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征收 行政征收 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 桃江县 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 残疾人 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 联合会 是 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 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 修正)第三十五条 2 残疾人证的认定 行政确认 残疾人证由残 桃江县 疾人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 残疾人 方便残疾人办证。 联合会 1169 是 备注 桃江县国家税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79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 1 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行政许可 审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236 项 实施主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2 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登 (一)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 行政处罚 记的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桃江县国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家税务局 否 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 3 出口货物退(免)税 认定、变更或注销认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行政处罚 定手续的处罚 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桃江县国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 23 条“第 23 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 家税务局 否 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4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0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 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 行政处罚 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换证的处罚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0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 5 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 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 7 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行政处罚 桃江县国 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 家税务局 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 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家税务局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4 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罚 8 桃江县国 是否 常用 否 否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的证明资料等手段,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税务登记证证件;转 借、涂改、损毁、买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 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 6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的处罚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5 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 桃江县国 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否 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在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 9 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 码,或者未按规定在 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2 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 行政处罚 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 桃江县国 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 家税务局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 罚 1171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 33 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 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10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桃江县国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家税务局 否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 11 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 行政处罚 记的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 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 12 置、保管账簿或者保 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料的处罚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13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 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1172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14 类别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设置、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 行政处罚 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 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否 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 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1 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 实施主体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 13 条“违章处理(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15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退(免)税账簿、凭 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桃江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家税务局 否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 证、资料的处罚 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 13 条“违章处理(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16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 和保管备案单证的处 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 行政处罚 罚 罚: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桃江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家税务局 否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非法印制、转借、倒 17 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1 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行政处罚 税凭证的处罚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 18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 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73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9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行政处罚 税资料的处罚 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桃江县国 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家税务局 是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 13 条“违章处理(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 20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记、申报、核销手续 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的处罚 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1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行政处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 桃江县国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否 纳税人伪造、变造、 22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 记账凭证,或者的虚 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的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行政处罚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已扣、已收税款的处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 1174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纳税人不的纳税申报, 23 24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纳税人不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款的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9 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实施主体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 25 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 缴的税款,经税务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8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 行政处罚 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桃江县国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家税务局 否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 26 产的手段,妨碍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5 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行政处罚 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6 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27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行政处罚 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28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 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桃江县国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 家税务局 是 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7 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 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75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 29 法律、行政法规,造 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8 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 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缴税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30 发票、证明或者其他 方便,导致未缴、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3 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 行政处罚 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 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0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1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 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6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桃江县国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 家税务局 是 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 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 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到 32 车站、码头、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5 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行政处罚 (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 桃江县国 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 家税务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的的处罚 1176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 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 33 人、扣缴义务人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3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账户,或者拒绝执行 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 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 行政处罚 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 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 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决定,或者在接到税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转移存款,造成 税款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0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 34 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 行政处罚 物退(免)税账簿、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 13 条: 家税务局 否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 凭证、资料的处罚 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0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35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 案单证的处罚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行政处罚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 13 条:“(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1177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票,或未按照规定的 36 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行政处罚 发票,或者未加盖发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桃江县国 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家税务局 否 的” 票专用章的的处罚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 37 票,未按期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行政处罚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 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的数据的处罚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 开具发票,未将非税 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 38 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行政处罚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 桃江县国 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 家税务局 否 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的处罚 拆本使用发票、以其 39 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桃江县国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家税务局 否 处罚 40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桃江县国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家税务局 1178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1 42 未按照规定缴销、存 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行政处罚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防伪税控企业因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 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携带系统外 行政处罚 管发票的。” 实施主体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桃江县国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 43 条)“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 家税务局 出开具专用发票的处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 罚 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是否 常用 否 否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6 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 发票,以及携带、邮 43 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行政处罚 出入境;丢失发票或 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国 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 家税务局 否 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7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44 虚开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 桃江县国 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 家税务局 是 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7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45 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 桃江县国 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 家税务局 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79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6 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 票的处罚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1 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 行政处罚 47 票防伪专用品,伪造 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 1 行政处罚 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 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否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转借、转让、介绍他 48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8 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 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人转让发票、发票监 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发票,非法制造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行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品的处罚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 私自印制、伪造、变 49 造、非法取得或者废 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行政处罚 具、存放、携带、邮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 桃江县国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 家税务局 否 携带、邮寄、运输的。” 寄、运输的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50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41 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行政处罚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 下的罚款。” 1180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51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 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54 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桃江县国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否 52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31 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 桃江县国 务机关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否 53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 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 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31 条“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 桃江县国 税务机关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8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桃江县国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家税务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 32 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 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 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 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桃江县国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 家税务局 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 法的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否 54 55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 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处罚 税收强制执行 118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8 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 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 56 税收保全 行政强制 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57 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182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58 登记的从事生产、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 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 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 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 行政强制 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 缴纳税款的,扣押其 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的商品、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8 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59 增值税征收 行政征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桃江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0 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 家税务局 是 关代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8 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60 消费税征收 行政征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12 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8 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61 企业所得税征收 行政征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桃江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9 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1183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8 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62 车辆购置税征收 行政征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11 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实施主体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5 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 16 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办理、变 63 更、扣缴登记、换验 行政确认 证) 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桃江县国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家税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 19 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 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62 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64 纳税担保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 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 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1184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65 66 67 非正常户认定 发票真伪鉴定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 的核准 类别 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 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确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 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 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 桃江县国 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家税务局 第 41 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 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是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33 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的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 桃江县国 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 家税务局 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是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 桃江县国 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家税务局 否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8 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 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 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预缴。” 否 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 68 实施依据 1185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 69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 行政确认 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51 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 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 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桃江县国 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 家税务局 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 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是否 常用 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3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70 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 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 桃江县国 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 家税务局 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 3 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 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118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4 条 税务机关有权的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 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 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 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 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 56 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的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1 税务检查 行政检查 第 57 条 税务机关依法的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 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 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30 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的下列检查:(一)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 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 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 31 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187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2 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72 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的审批 其他行政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 权力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 73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 55 号)第 1 条第 3 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 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74 75 办理税务注销、外出 经营报验的核准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 税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 其他行政 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 权力 批 77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 退车的退税审核 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3 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 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 费税税款。”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2 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6 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 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其他行政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23 条 权力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 桃江县国 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1188 家税务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78 不予加收滞纳金 类别 其他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2 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 滞纳金。 实施主体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是否 常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8 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79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其他行政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 权力 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 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189 桃江县国 家税务局 否 备注 桃江县烟草专卖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4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 桃江县烟 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 草专卖局 是 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 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三条 2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依照《烟草专卖 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 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六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 70%计算。 1190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备注 序号 3 4 事项名称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的处罚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 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 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 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 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 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桃江县烟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草专卖局 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 100 件(每 1 万支为 1 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 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 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 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 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 烟草制 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 桃江县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 草专卖局 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公开销毁。 否 类别 实施依据 1191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 5 嘴棒、烟用丝束、烟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 桃江县烟 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草专卖局 否 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43 号令)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业 务,烟草制品应当具有下列标识:(一)进口的烟草制品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应当有“由中国 7 销售无规定标识进出 口烟草制品的处罚 烟草总公司专卖”标识;(二)免税店经营的进口烟草制品应当有“中国关税未付”标识;(三) 行政处罚 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当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没收非法进 口卷烟”标识;(四)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在小包、条包上应当有“专供出口”标识。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规定标识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没收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 8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 业进货的处罚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 行政处罚 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1192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9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的处罚 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四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行政处罚 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是 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 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10 许可证,擅自跨省、 行政处罚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桃江县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 草专卖局 否 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 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 11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六十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 12 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处罚 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行政处罚 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 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193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备注 序号 13 事项名称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不按规定存放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 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 桃江县烟 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 草专卖局 分第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 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 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 桃江县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 草专卖局 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 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50%以下的罚款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 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 卖的,竞卖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 桃江县烟 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草专卖局 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 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否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 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 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桃江县烟 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50 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 草专卖局 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 类别 实施依据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 免税的卷烟、雪茄烟 14 没有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专门标志的处罚 15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的处罚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 有人买卖、出租、出 16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处罚 119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 17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 桃江县烟 卖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 草专卖局 否 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18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行政处罚 许可证。 处罚 使用涂改、伪造、变 19 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政处罚 的处罚 不依法办理烟草专卖 20 21 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 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 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 行政处罚 注销手续的处罚 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五十一条 不办理停业手续或者 22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 罚 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 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的处罚 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1195 草专卖局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否 是 否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 行政处罚 草专卖局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 桃江县烟 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 51 号令)第四十三条 桃江县烟 桃江县烟 草专卖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 《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 23 证的企业、个人进行 行政检查 检查 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桃江县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草专卖局 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23 号)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 24 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 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 桃江县烟 检查、处理。《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 草专卖局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1196 是 备注 桃江县盐务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3 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63 号),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 食盐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4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5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正)第十七条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是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 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破坏、侵占、盗窃、 2 哄抢制盐企业的生产 工具、设备和产品的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侵占、盗 行政处罚 处罚 窃、哄抢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 桃江县盐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务管理局 否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销 售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 企业生产、销售不符 3 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 产品的处罚 所得,并可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 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的,盐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予 以制止,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所得额 5 倍的罚款。 1197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否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有经过省级 4 没有经过省级卫生行 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盐业行 政部门和同级盐业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 政主管部门批准,在 行政处罚 款。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 2.《湖南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否 制止,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不符合食 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制止,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 5 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原盐和加工盐、土 2.《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不符合食 盐、硝盐、工业废渣、 行政处罚 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废液作为食盐销售的 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处罚 任。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否 3.《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 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1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加碘的 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 6 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 盐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桃江县盐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管理局 2.《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 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由盐业主管部门会同食品公司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1198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7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盐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 务管理局 是 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 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食盐批发、零售许 8 可证的,从事食盐批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食盐批发、零售 行政处罚 发、零售业务的处罚 许可证的,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活动,没收违法 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是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 托代销食盐的个体 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 商户、代购代销店以 9 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 行政处罚 位,从未取得食盐批 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 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 桃江县盐 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 务管理局 是 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 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食盐的处罚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食盐准运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 10 者自运食盐;承运无 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 用盐的处罚 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承运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 行政处罚 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桃江县盐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 务管理局 运食盐;承运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199 是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伪造、涂改、转借、 11 买卖食盐准运证、食 盐批发许可证、零售 实施依据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涂改、转借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桃江县盐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买卖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 务管理局 否 构没收买卖的准运证、许可证,并处违法买卖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五)在涉盐案件当事人有可能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 12 为证据保全封存涉盐 违法物品 行政强制 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涉盐违法物品。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 桃江县盐 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涉盐违法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或者扣押通知书,并在七日内作 务管理局 是 出处理决定;因查封或者扣押错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生产、加工、购销、 13 储运盐产品的场所进 行检查 其他行政行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对本辖区内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盐产品的场所 为 进行检查; 桃江县盐 务管理局 1200 是 备注 桃江县气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9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 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 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 求。”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378 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 行政许可 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桃江县气 象局 是 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 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 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 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 2 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审批 行政许可 定。 ” 桃江县气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43 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 项)第 79 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 1201 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 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 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3 违反气象设施保护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 桃江县气 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 象局 是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 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 4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 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桃江县气 象局 是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 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 5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 桃江县气 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 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 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202 象局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 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 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 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 6 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 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 2.《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 行政处罚 罚 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 桃江县气 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 象局 否 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 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 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 7 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 护装置的处罚 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1203 桃江县气 象局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 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 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施放气球作业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桃江县气 象局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 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 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 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1204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 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 9 防雷装置年检 其他行政 权力 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 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十九条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 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 检测一次。” 1205 桃江县气 象局 是 备注 桃江县公安消防大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和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桃江县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消防大队 是 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2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是 营业。 3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 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桃江县公安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大队 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 的; 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的。 1206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 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 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处罚 5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 术标准设计、施工;不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 计;违法施工、违法监 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处罚 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 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 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 好有效;损坏、挪用消 防设施、器材;擅自停 用、拆除消防设施、器 材;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 为;埋压、圈占、遮挡 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 距;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 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不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 桃江县公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 消防大队 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 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桃江县公安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消防大队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否 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 持完好有效的; 行政处罚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桃江县公安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消防大队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07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 桃江县公安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 消防大队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桃江县公安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消防大队 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桃江县公安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消防大队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是 类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 7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 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法定依据 的处罚 8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的处罚 9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 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作业;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的处罚 10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 业;过失引起火灾;阻 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 行政处罚 挥员指挥;故意破坏或 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 拆封或使用消防机构 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桃江县公安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消防大队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208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 11 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产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 桃江县公安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消防大队 否 令停产停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12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 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 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否 定的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 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 13 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 行政处罚 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 桃江县公安 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大队 否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 14 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 文件的处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行政处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质、资格。 1209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降 15 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或者设计、 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 核合格或者受理备案 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文件的处罚 16 17 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 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 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或者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受理备案的建设工程 桃江县公安 消防设计文件,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消防大队 否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 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 或者对依法应当进行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 用的处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 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 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桃江县公安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大队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 桃江县公安 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消防大队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1210 否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 18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 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 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 行政处罚 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安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 消防大队 否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19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 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否 者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20 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 21 产停业、停止使用、停 行政强制 止施工决定的 22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是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第四款: 桃江县公安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 消防大队 否 制执行。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 桃江县公安 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1211 消防大队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3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 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是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 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 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是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 其他行政 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权力 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除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212 桃江县公安 消防大队 是 备注 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11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许可 类别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 中国人民 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 银行桃江县 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是否 常用 是 支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21 项 确定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批的行政许可。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调整为人民银 行审批的行政许可。 2 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 理银行资格认定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 中国人民 行政许可 385 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银行桃江县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或者未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四) 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 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213 支行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 3 算账户管理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 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 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 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 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 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 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 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 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 银行桃江县 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支行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 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 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 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 以 1000 元罚 款;属经营性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是 实施依据 1214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4 对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 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二)金融 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 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二)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三)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登记、上报虚假信息;(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中国人民 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三)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四)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 银行桃江县 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五)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六)擅自向第三方提 支行 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 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 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1215 是否 常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5 对违反票据管理行为 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是否 常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 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 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 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支行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 1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是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6 支付结算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 其他行政 运行; 权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 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征信管理 其他行政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权力 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8 国库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银行桃江县 是 支行 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是 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八)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 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八)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国家金库条例》 第三条 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 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是 支行 重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 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9 反洗钱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八)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 督管理工作。 1216 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支行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10 人民币管理 权力 是否 常用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 币流通。 其他行政 实施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八)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 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是 支行 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经人民 11 非税收入收缴资格认 定 其他行政 银行认定资格合格的商业银行、农合机构、凭与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业 权力 务协议书》、与人民银行签订《非税务收入收缴业务清算协议》;且自《非税务收入收缴业务 清算协议》生效之日起,方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1217 中国人民 银行桃江县 支行 是 备注 桃江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共同行使的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8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 1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处罚 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 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各行政执法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是 部门 是 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各行政执法 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部门 是 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加处罚款 部门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据 4 各行政执法 是否 常用 责任。 收集证据时,采取抽样 3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实施主体 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可的处罚 2 实施依据 行政强制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18 各行政执法 部门 是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5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 献的信访奖励 类别 实施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八条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 者单位给予奖励。 各行政执法 部门 是否 常用 是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6 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 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 各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部门 是 督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 其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权力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各行政执法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部门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第六条第一款 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 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 8 信访调解 其他行政 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三 各行政执法 权力 条第二款:“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 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 投诉请求。 1219 部门 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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