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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师发_2010_59号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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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师发〔2010〕59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 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1—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 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 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 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 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 关部门调查;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者。 —2—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 中,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 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三章 第九条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其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 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 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 —3— 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 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 分。 第十五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 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二)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 触及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 —4— 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学校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 分; (二)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 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 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违反者, 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 分; (四)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 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5— (五)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 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阅读、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给 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 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 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 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 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 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 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 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 —6— 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 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 予相应处分: (一)3 次迟到计为旷课 1 学时; (二)累计 8—1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 17—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 31—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 4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研究生实行: (一)累积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积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 —7— 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 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 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 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 1 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 2 次旷考 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 2 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 3 次旷考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 3 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 4 次旷考者,给予 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 4 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 5 次及以上 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旷考,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 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 1 门非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警告处分; —8— 2.一学期 2 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 1 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记 过处分; 3.一学期 3 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 2 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 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其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对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处分和处 理,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教务处 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理; 涉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涉及纪律 处分的将调查材料和结果分别移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违纪,由 所在学院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学生本人 的认识材料、有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 (一)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调 查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 生的处分报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决定;研究生的处分报研究生处 讨论决定。 (二)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调查 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 的处分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 —9— 的处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 由该学院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或两个学院以上 的学生违纪,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处或研 究生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 处、保卫处、派出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 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情特别复杂的,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学院、学生宿 舍管理部门、保卫处的处分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 核。如材料不齐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卫处应及时补 充。如材料齐备,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即按审批权限及时 办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有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由学校相关 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 定书,通过当面送交或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处分决定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申诉处理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 10 — 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 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执行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 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 学籍处理。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 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交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 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毕业生必须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 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其后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 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档案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 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保卫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其离校。 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 11 —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 研和生活等秩序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规定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参照本规定执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主题词:学生 本规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处分 规定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 12 — 通知 2010 年 4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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