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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资市监处罚〔2023〕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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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 60 号 当事人:益阳资阳区***北站仓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B******Q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路**号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430921198007****** 联系电话:1511142****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荷花嘴乡*****村民小组 本局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JDZY20230114)。上述报告 显示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9 日销售的该批次的豇豆经抽样检 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倍硫磷 mg/kg 检验项目标准 指标小于等于 0.05,实测值为 0.13”,检验结论不合格。本 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 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 《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2023〕3 号),同时 责令当事人开展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 第 1 页 共7页 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本局依法注册 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02MABX*****Q);名称:益阳资阳区***北站仓储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路**号;经营范 围: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外卖递 送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 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 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茶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 用品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 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消毒剂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 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 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鲜蛋批发;广告 设计、代理;数字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从一农户手中以 6 元 /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豇豆 8.8 斤,当事人购进上述豇豆后置 于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在本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将上述 第 2 页 共7页 《检验报告》(NO:JDZY20230114)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 人购进的上述批次的豇豆除销售给抽检人员以外的全部销 售完毕。当事人上述批次豇豆的销售价格是 8.98 元/斤,货 值金额为 79.02(8.8X8.98)元,获利 26.22 元。 再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上述批次豇豆的进货票 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以及检测报告等有效的进货查验 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 JDZY20230114) 、《抽样单》、 《检验 结果告知书》各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六张,证明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9 日 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及上述批次的豇豆经抽样 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2.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向本局提供其《营业执照》打印件和《资质认定证书》打印 件各一份,证明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 测资质。 3.当事人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 副本打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 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将 《检验报告》 (NO: JDZY20230114)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益资市监检鉴结 〔2023〕3 号)送达当事人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送达 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 第 3 页 共7页 给当事人和当事人经营场所已经没有该批次豇豆的事实。 5.当事人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向本局提供《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员工**在《送 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的事实。 6.2023 年 4 月 6 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 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作为 代理人负责处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有 关问题. 7.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 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抽检不合 格的豇豆的事实和该批次不合格豇豆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 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以及当事人没有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豇豆经抽 样 检 验 , 倍 硫 磷 的 实 测 值 为 0.13mg/kg ( 标 准 指 标 为 ≤ 0.05mg/kg),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过规定标准的 最高限量。当事人销售上述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 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 4 页 共7页 本局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 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 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销售 数量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 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 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 第 5 页 共7页 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四项“其他依法 可以减轻处罚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 1 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应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 “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 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 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 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26.22 元; 2. 处罚款 15000 元。 第 6 页 共7页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 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8168, 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 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 息) 第 7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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