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doc
附件 2: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 年 9 月 1 日〔2003〕1 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 160cm 以上,女性 158cm 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 162~178cm,潜水员 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 艇人员 162~182cm,空降兵 168cm 以上,空军航空兵第 34 师专机服务队女 服务员 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 165cm 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 168cm 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 175cm 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 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 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 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 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 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 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兵超过 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 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 15 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 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 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 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 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 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超过 2 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 2 个,直径 小于 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 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 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 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 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 (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 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 次/分。 (二)心率:50~90 次/分、101~110 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 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 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 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 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 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 下不超过 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 外)治愈后 5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 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 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 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 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 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 一侧耳语 5m,它侧不低于 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 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 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 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 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 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 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 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 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 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 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 4.8,左眼裸眼视力 4.6,矫正视力不低于 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 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 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 2 个以上、不在一起的 3 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 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 0.5cm, 开牙合 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 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 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 120~180g/L(12~18g/dl) 女性 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 4.0~5.5×10/L(400~550 万/mm³) 女性 3.5~5.0×10/L(350~500 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 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 0~偶见/高倍镜;女 0~3/高倍镜 白细胞:男 0~3/高倍镜;女 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 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 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 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 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 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 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