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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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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

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南财大人字[2004]26 号 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 纷,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 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分类 1、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用事业经费或创收经费列支工资 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2、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临时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学校临时工经费支付 费用的临时工;另一类是由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 3、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三助”岗位 的研究生及实行雇员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 1、临时用工实行分类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负责临时工岗 位设置和审核、计划审定、招工录用和解除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工资发放、监督 检查、组织年度考核等工作。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使用、管 理、考核等。其中,岗位设置、工资标准、人员录用,必须经院(系、部)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临时用工的原则 1 1、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控制数 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 岗位,严格审批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工岗位和数量。 3、临时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部门; 本校一般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本部门。 4、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临时工在本校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个别确 需保留的岗位骨干,须事前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再次录用,其在 本校被聘用的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第四条 临时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 1、建立临时工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各单位需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 申报和审核手续。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在上年度 12 月底前向校人事处申 报用工计划和岗位职责;待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开招用。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最迟应在招聘一周内将临时用工 人数、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录用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临时工的招用条件 1、18-60 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严禁招用童工;超过 65 岁人员一律不再录用。 2、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 4、招用临时工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本地人 员须有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 5、招用临时工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6、招用临时工应按岗位要求进行录用前体检,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 任务,方可录用。 第六条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1、临时用工计划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招用。招用临时工应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用并办 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无相关证件的人员。 2、临时工录用 (1)录用临时工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 1-2 年(试用期 1—3 个月)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 部门需继续使用临时工,应重新办理审批计划并续签劳动合同。 (2)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 终止。 3、临时工解聘 (1)临时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 并书面报人事处。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 ——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2)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在书面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的同时,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经济补偿。 ——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 ——临时工因伤因病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4、落实待遇和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权益。用工部门应遵守《劳动法》有 3 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1、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工进行政策法纪、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校纪校 规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提高临时工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 务能力。 2、临时工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 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 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3、临时工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用人部门需向临时 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发生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外,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临时工一般不得在校内安排住房,确因需要可由总务部门统一安排值班 床位并收取水电等费用,严禁临时工在校园内全家居住或异性混居。 5、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 18 时应于次 日 10 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处理。若事故是由临时工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 原因引起,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部门应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产 生劳动纠纷导致的经济赔偿由用工部门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 情况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用工部门应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严格岗位考核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工 作。年终根据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 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约的基础;考核不 合格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考核优秀可由用工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 4 第八条 临时工工资 1、临时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学校或用工部门以货币 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每月 10 日支付上月工资。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用工部门申报、人事处根据用工计划和 岗位性质核发。一般在 12 月底审核下年度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额度,并由人事 处与用工部门签订《临时工工资总额包干协议》。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工资,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党政联席 会议商定的标准自行发放和管理,并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4、聘用的临时工一人一岗,不得同时担任多个岗位、领取多份工资。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临时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 诉;对经人事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申请。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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