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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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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教育 部 2014 年第 1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 长 2014 年 1 月 29 日 主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署各高等学校 抄 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新闻单位 部内发送:部领导,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 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 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 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 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 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 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 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 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 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 1 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 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 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 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 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 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 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 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2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 (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 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 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 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 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 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 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 3 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 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 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 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 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4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 5 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6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 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 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 7 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 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 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 结。 8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 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 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 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 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 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 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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