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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20160902公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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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 核实施办法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 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 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工作原则和依据 1、为了广泛调动老师的积极性,改善导师队伍结构,推进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审核制。 2、初次申请招收硕士生人员和已招收硕士生人员的招生资格审核执行统一标准,并做 到公开、公正、合理。 3、申请招收、指导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申请招收、指导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工程硕士按工程领域进行。具体学科按照《长沙 理工大学学科专业目录》执行。 4、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年度硕士招生计划制定之前完 成。 5、审核工作参照《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16〕3 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审核对象 1.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具有副高级以上本校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人员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的 非本校人员申请,须按本办法所述程序进行审核。 5.拟在下年度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 即可于下年度招收硕士生。 第三条 审核内容和结果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 审核内容包括:(1)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 果;(3)指导研究生的数量;(4)其他情况。 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 师资格。 具体如下: (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至申请审核当年 8 月 31 日止)。40 周岁以下的申请者, 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讲师职称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 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申请审核时,在账科研经费达到 5 万元以上。 4.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任现职以 来,近 5 年内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不少于 5 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不少于 3 篇,且有 1 篇被 SCI 收录或 2 篇被 EI 收录。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不少于 3 篇,并出版 10 万字以上专著或教材。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不少于 3 篇,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省部级一等奖前 7 名、二等奖前 5 名、三等奖前 3 名)。 (6)近 3 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基金项目或 20 万元以上其他纵向课题。 特殊学科专业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 可适当放宽科研成果的要求。 5.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与导师招生指标挂钩(本条每年审核)。 1.当年所指导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者,扣减其当年(或顺延至下一 年)研究生招生指标。 2.当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者,扣减其当年(或顺延至下一年)研究 生招生指标。 3.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者,不接受 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三)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1.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不得多于 5 名,副教授不得多于 3 名。教授指导的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 15 人,副教授一般不得超过 9 人。学院据此 对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量进行调控,对下一年度导师的招生指标进行调整或暂停下一年度 研究生招生。 2.实行硕士生导师资助制度,导师每招收 1 名硕士研究生,需向学院支付一定经费用 于资助研究生培养。 (四)其他情况 1.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 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 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 制裁者。 (3)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4)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者。 (5)弄虚作假,虚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6)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 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 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 不良影响者。 第四条 审核程序及要求 1.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一般每年审核一次。由学院在每年 5 月份发布研究生导师年 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2.学院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以及本学院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 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并 组织申请和审核。 3.学院对通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并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提交至 研究生院备案、抽查和公布结果。 4. 每年 10 月初前完成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和公示,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 向选择结果汇总表于 10 月 10 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5. 导师应积极配合年度审核,提交相关材料。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 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若被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方可参加导师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 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转至同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6.对审核结果出现“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由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本人。 7.我校的特聘教授,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直接聘任为学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具体 指导数量由学院根据其科研项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8.硕士生副导师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审核结果申诉 导师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诉。学院和学校学位办根 据导师申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最终 决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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