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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江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优 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经验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培训是指教师作为被培训主体参与 的各类具有专项性、提升性,对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产生推动作用的 活动。 教师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适度倾斜,确保实效 的方针。遵循培训工作与教师薪资评聘、学院年度考核挂钩的原则。 教师培训实行课时考核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任课教师。其他岗位教师的培训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培训形式与培训要求 教师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新教师岗前培训; (二)新教师岗位培训; (三)社会实践与挂职锻炼; (四)短期进修; (五)攻读学位; (六)其他各类校本培训、专业培训、个性化培训等。 第五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是指新入教师行业的教师按照教育主 管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 1 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是指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 学工作且无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在入教职前 3 年内进行的各类培训, 包括人事组织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校本培训,以及各教学单位安排的 导师指导下进行的各类教师基本功训练等。 第七条 社会实践,包括未经社会实际工作锻炼的青年教师,通 过兼任辅导员、行政秘书等不同形式的校内岗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或 为了提高双师型教师工作能力而开展的校外挂职锻炼等。校内社会实 践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期,校外挂职锻炼时间由学校或教学单位根据 工作需要安排,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第八条 短期进修,是指为完成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进行 课程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工作任务,学校选派教师到国内外高 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的短期培训、业务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 攻读学位,是指在职教师通过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位,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出国攻读学位等。 第十条 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学工作且无副高以上 职称的教师,在入教职前 3 年内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 上款规定以外的教师在未获评教授职称前,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48 学时的培训。教授的业务提升由其所在学院及本人自主决定,同时教 授是校内培训的当然师资,应承担一定量的传帮带职责。教授在校内 担任培训师资的,按实际课时计入个人工作量。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不满 3 个月的据实折算课时,学校视不同情 形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3 个月以上的培训必须通过合同管理。 参加 3 个月以上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的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 2 责,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且无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 格及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 个月以上不满 12 个月者,应在学 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12 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 科研工作 2 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短期进修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学校和教 学单位发展需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讲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攻读学位(含出国攻读学位)的教师,攻读的专业及方向应 符合学校和本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培训; (二)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培训,人事组织部认可培训学时; (三)由教学单位安排并提前在人事组织部备案的各类培训等。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组织部审核; (三)人事组织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人事组织部应在每年的秋季开学后及时公布新学年 的校本培训计划;各教学单位应在人事组织部公布校本培训计划后 2 周内,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 3 划,报人事组织部备案;其他职能部门如有针对教师的年度培训也应 在开学后及时向人事组织部备案。临时安排的教师培训,应及时向人 事组织部说明情况并备案。 校级培训的师资可从校内外专家学者中按需选聘,教学单位专业 类培训的师资只能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指非学校第一、第二职业者)。 校内第一、第二职业者在各教学单位开展的各项教研活动、工作 会议等,均不计入培训课时。 未向人事组织部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入教师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学 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一般校本培训、临时培训等人事组织部应至少提前3 日公布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数、培训对象等。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等的管理方 式如下: (一)学习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受训教师应凭录取通知书、培 训批准文件等到人事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人事组织部代表学校 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书。 (二)外出培训教师离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组织部报告离 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三)外出培训期间教师本人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培训 时间 6 个月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学习汇报 一次,汇报材料由所在教学单位及时提交人事组织部存档。培训时间 不满 6 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应向人事组织部提交一份培训总结存档。 教师不提交学习汇报或培训总结等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4 不计算相应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含脱产和不脱产学 习),自就读开始,应在 5 年内取得硕士学位或7年内取得博士学位。 超出规定时间未取得相应学位者,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在培训期满 10 日内回校(出国 培训的为 30 日)向人事组织部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 停发本人工资和福利,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结束后,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 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提交人事组织部,更新教师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资协助教师完成培训的,教师有义务履行规 定服务期限: (一)取得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 5 年。 (二)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 6—12 个月的,服务期不 得少于3年;脱产培训 12 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三)服务期不满,教师申请调离学校的,应按培训协议约定退 还学校未服务年限的相应培训支出。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与培训期间待遇 新教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因 教师本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教师培训费用,有合同的依合同处理,无合同的 可以通过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 度,应提高效益并兼顾公平,实行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二级学院自主 决定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5 (一)每个会计年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划拨后,职能部门将按各学 院教职工人数划拨一定比例的额定经费,为各学院分别建帐。 (二)每个会计年度各学院在额定资金范围内的培训费用报销,由 学院院长负责实质审批,职能部门仅为报销之需作形式审批。超额不 补,未使用不顺延累积。各学院院长应严格甄别本学院教师的培训类 型,综合平衡受训教师的人数、频次等。 (三)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主要向低学历、低职称的青年教师倾斜, 以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应主要通过自身的 项目经费解决相关培训经费。 (四)教师在培训前应经所在学院批准,人事组织部审核,培训结 束后凭审批材料据实报销,报销时需同时提交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参会小结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培训协议约定的额 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出国留学的,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出 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学校在培训协议约定的额度 内据实支付培养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参加校外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期间的岗位工资 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对待。不满 3 个月的短期培 训,待遇不变,有特别约定的除外;3 个月以上的短期培训,工资待 遇以培训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教师攻读学位的待遇如下: (一)定向类全脱产攻读学位的,如果与学校不解除劳动关系, 在规定的学制(不超过三年)期限内,享受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 享受绩效工资。 6 (二)非定向类全脱产攻读学位的,在人事档案关系调走前,可 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服务,服务期不低于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学校履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读书期间,所 在院系安排在学校上课、指导论文等,应以兼职教师身份取得相应报 酬。 (三)不脱产攻读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 考核合格者,一切待遇不变,如需离岗学习 3 个月以上的,离岗学习 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第二十七条支付。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培训审核与考核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应及时登录“数字三江”申报培 训学时,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培训课时。具体审核要求 如下: (一)3个月以内的培训,据实核计课时,超过3个月的培训不 再具体计算课时,只审核登记培训时间。 (二)校本培训依据主办单位提交的签到表审核,各主办单位应 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等培训资料,以便办理 培训课时审核。 (三)各教学单位在校内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培训,应在培训结束 后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供签到表原件,及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 结类材料电子版等培训资料,以便办理培训课时审核。 (四)教师参加的个性化培训应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申报培训 课时时,如有“结业证书”等载明培训课时的,直接上传该证明材料 即可;如无此类证明材料,则应上传培训前的审批、通知类材料,培 训中的培训内容、课表类材料,培训后的考核、总结类等相关材料, 7 以证明培训课时。 准予核计培训课时的各类学术研讨会等,核计培训课时时应提交 参会邀请函、通知等,会议论文集中收录的本人参会论文或载明本人 担任发言人、主持人、点评人的会议议程、会议小结等材料。 培训外出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培训课时。 第三十条 教师培训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0 日。考核对象为副高以下(包括副高)第一职业专职任课教师。考核程 序分教师自评,各学院、各单位初审初核,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 终审终核三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人员列入培训考核人员名单,但免予考核,在 培训考核表中注明免予考核类型: (一)脱产参加校外社会实践连续 3 个月以上的; (二)短期进修 3 个月以上的;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内的; (四)出国访学 3 个月以上的; (五)作博士后研究未超过3年的; (六)系校聘教授的; (七)来校工作未满一年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凡未完成规定种类、规定时数培训任务的教师在当 年的职称、岗位评聘中不予考虑,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并扣减 相应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分值。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 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8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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