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doc
东 华 大 学 东华外〔2018〕11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经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我校制定了《东 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东华外 [2017]10 号) 。目前该办法已试行一年,结合操作过程中实际情 况,将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修订。现将《东华大学国际人才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东华外[2017]10 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8 年 6 月 26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7 日印发 —1— 东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华大学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战略 规划》 ,到 2025 年,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更多 学科和学科方向进入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行列,学校整体办学水 平进入全国前列,全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 水平大学。 第二条 为达成上述目标,学校设立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 资金,分为学生海外学习基金和教师国际交流基金。国际合作处 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相关经费预算。学生海外学 习基金资助参加国(境)外交换(流)项目的学生,支持和资助 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国(境)外高校进行学习。教师国际交流基金 用于加强师资国际化培训。对在职教职工实施分批出国(境)进 修,提高专业教师、管理队伍国际化水平,加强全英文授课优秀 师资的培养。重点资助“一体两翼”相关学科,建设高水平国际 联合科研平台,积极引进中、短期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科研 工作,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在东 华大学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国际合作处具体 预算并管理。 第二章 学生海外学习基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我校正式录取的品学兼优 的在籍、注册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公派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 区(含港、澳、台)的知名院校参加国际交流与学习的,可申请 —2— 本基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具体资助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资助金总额及申请学 生人数进行审核并确定。 第五条 原则上,每人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硕士或博士阶 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回国为 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无未解除的处分; 4、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境) 交流的语言要求; 5、资助对象不包括本学段已完成境外交流学习或正在境外 交流学习或已获得国家、学校、国外政府、企业或机构等各类全 额资助出国(境)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际合作处每年组织两次资助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并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由国际合作处汇总并牵头评审工作。评审 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评审机构 学生海外基金评审委员会在分管国际合作、教学、学生工作 的校领导指导下,由国际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 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部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评审标准 —3— 学生海外基金评审委员会将主要基于专业绩点排名 (本科生) 和专业课程成绩(研究生) 、语言(参考托福、雅思等标准化考试 成绩)和其他表现(如获奖情况、社会活动情况、论文等)进行 评审。 第十条 有影响力的优秀项目,可经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发放 资助金额的 50%。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行前发放资助的 80%。未 按计划出访者,须退回全部资助款项。学生完成国(境)外交流 项目返校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内容详实的书面报 告,并附海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习、交流成果等相关材料。逾 期未提交相关材料者取消后 50%的资助。国际合作处将在网站上 发布优秀访学报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