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 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厦门大学本部校园范围内 (包括生活区) 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海韵 园区、校园外生活区等相对独立区域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由相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 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 (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 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和临时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年卡和限次 (储值)卡两类。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距自 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 时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 1 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防火与交 通管理科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 收年费。 (二)本校教职工私人用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 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 年费。 申请人户口在校内的,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 人户口在校内,但实际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提供单位(院系)和居 委会证明,并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居住在校外教职工同等条件办卡。 申请人户口在校外,但实际居住在校内的,应按居住在校内的收 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但车辆一年实际在校内停放过 夜达到或超过五个月的,应补交年费;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 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应补交月费。 (三)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 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及校外单位来校 接送教职工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课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 时来车标准收费。 2 3、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子女(包括孙子、女)在校外居住的, 子女(包括孙子、女)所使用的私家车可申请办理《厦门大学停车优 惠证》。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私车。非脱产学生(学员)可凭办学 单位证明和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申请限次储值卡。限次储值卡实行“一 人一车一卡”,学习期满按册退卡,过期未退的,该卡自动失效。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校内租房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 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 季度交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1、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驻校内警务室、南京军区选培办在 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居住在校外的不收年费, 居住在校内的按一类标准收费。 2、其余驻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 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3、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使用的公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 车标准收费。 (七)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 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年卡或本细则另 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 括幼儿园)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 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3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购买接待卡。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 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的接待卡 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 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可购买接待卡。旅店或餐饮客人自驾车进入 校园的,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校内旅店和餐 饮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 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细则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 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 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科签发的 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 门的,可向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 20 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 免费卡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一类标准:每月 90 元,年费 1080 元; (二)二类标准:每月 120 元,年费 1440 元; 4 (三)三类标准:每月 180 元,年费 2160 元;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限次储值卡充值金额自选,白天进出 校门一次刷卡 3 元;在校内过夜一晚刷卡 9 元,白天和过夜的停放费 一次刷卡不累加。 (五)接待卡每张 5 元,购买数量由接待单位自定; (六)临时卡:中小型车辆每小时 5 元,大型车辆双倍收费。以 上车辆 30 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一天封顶 30 元。 持《厦门大学停车优惠证》的车辆,24 小时内一次计时超过 10 元的,按 10 元收费;少于 10 元的,按实收费。 第九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大学停 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或后勤集团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 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出 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后勤集团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到后勤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3、非脱产学生(学员)申请限次储值卡的,由院系或班级集中 办理。 5 4、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 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工作证、 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 协议书及居委会证明等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 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5、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 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按以下 办法办理: (1)、申请人与车主是配偶关系的,居住在校内的可按申请人 条件办理,也可按车主条件办理;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无驾驶证的 不予办理。 (2)、申请人与车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居住在校内的, 可按申请人条件办理一部。 (3)、与车主非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出具车主声 6 明和使用人的说明文件。所有证明材料能说明申请人使用办卡车辆的 合法、正当理由和要求在校园内停放的合理性的,准予按申请人条件 办卡。 3、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 理。 4、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5、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6、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后勤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 金;智能卡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 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 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7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 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 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四)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二 00 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