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Queen°(女王)8 页 36 KB下载文档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当前文档共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 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厦门大学本部校园范围内 (包括生活区) 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海韵 园区、校园外生活区等相对独立区域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由相关部 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 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 (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 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和临时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年卡和限次 (储值)卡两类。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距自 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 时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 1 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防火与交 通管理科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 收年费。 (二)本校教职工私人用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 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 年费。 申请人户口在校内的,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 人户口在校内,但实际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提供单位(院系)和居 委会证明,并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居住在校外教职工同等条件办卡。 申请人户口在校外,但实际居住在校内的,应按居住在校内的收 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但车辆一年实际在校内停放过 夜达到或超过五个月的,应补交年费;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 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应补交月费。 (三)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 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及校外单位来校 接送教职工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课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 时来车标准收费。 2 3、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子女(包括孙子、女)在校外居住的, 子女(包括孙子、女)所使用的私家车可申请办理《厦门大学停车优 惠证》。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私车。非脱产学生(学员)可凭办学 单位证明和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申请限次储值卡。限次储值卡实行“一 人一车一卡”,学习期满按册退卡,过期未退的,该卡自动失效。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校内租房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 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 季度交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1、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驻校内警务室、南京军区选培办在 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居住在校外的不收年费, 居住在校内的按一类标准收费。 2、其余驻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 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3、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使用的公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 车标准收费。 (七)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 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年卡或本细则另 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 括幼儿园)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 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3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购买接待卡。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 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的接待卡 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 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可购买接待卡。旅店或餐饮客人自驾车进入 校园的,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校内旅店和餐 饮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 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细则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 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 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科签发的 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 门的,可向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 20 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 免费卡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一类标准:每月 90 元,年费 1080 元; (二)二类标准:每月 120 元,年费 1440 元; 4 (三)三类标准:每月 180 元,年费 2160 元;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限次储值卡充值金额自选,白天进出 校门一次刷卡 3 元;在校内过夜一晚刷卡 9 元,白天和过夜的停放费 一次刷卡不累加。 (五)接待卡每张 5 元,购买数量由接待单位自定; (六)临时卡:中小型车辆每小时 5 元,大型车辆双倍收费。以 上车辆 30 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一天封顶 30 元。 持《厦门大学停车优惠证》的车辆,24 小时内一次计时超过 10 元的,按 10 元收费;少于 10 元的,按实收费。 第九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大学停 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或后勤集团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 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出 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后勤集团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到后勤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3、非脱产学生(学员)申请限次储值卡的,由院系或班级集中 办理。 5 4、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 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工作证、 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 协议书及居委会证明等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 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5、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 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按以下 办法办理: (1)、申请人与车主是配偶关系的,居住在校内的可按申请人 条件办理,也可按车主条件办理;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无驾驶证的 不予办理。 (2)、申请人与车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居住在校内的, 可按申请人条件办理一部。 (3)、与车主非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出具车主声 6 明和使用人的说明文件。所有证明材料能说明申请人使用办卡车辆的 合法、正当理由和要求在校园内停放的合理性的,准予按申请人条件 办卡。 3、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 理。 4、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5、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6、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后勤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 金;智能卡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 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 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7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 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 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四)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二 00 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