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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 经济与管理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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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人 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对我校实习生毕业 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毕业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实习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 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 创业精神;提升实习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毕业实习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 校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 处理;系(部)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习安排 第四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或第七学期,实 习时间一般为 10 周。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后 执行。 第五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集中实习:由系(部)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 队,集中进行。 2.委托实习:对于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实习单位, 系(部)可集中委托实习单位进行全面指导实习生,系(部)仅 派巡视教师,作巡回指导,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工作 和技术指导。 3.与科研项目结合进行实习:对经费比较充足、又能够完成 实习目标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实习任务与科研项目结合起来,由 课题负责人指导,同时保证实习生有一定的时间在生产第一线实 习。 4.回实习生原籍所在地单位实习:各系(部)可根据学校的 有关规定,允许部分条件许可的实习生回原籍所在地与所学专业 相关的单位实习(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章 实习纪律 第六条 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1- 维护实习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七条 实习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 参加实习者,须事先由所在系(部)审核并作出具体意见,报教 务处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有事请假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 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给 予处理。 第九条 无故不按时缴毕业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其成绩按 不及格论。 第十条 凡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不足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 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 及格、不及格五个级别。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生在毕业实习中的 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二条 实习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 格控制优秀率。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的个人,通过评选授予“优秀实习生” 的称号,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态度不认真、实习效果差或 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实习生将按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并视其 违纪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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