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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教师试讲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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捶 拜 ︽ 侧 爸 邦 ︽ 得 爸 ︽ 伴 戳 罢 ︽ 蝶 搬 ︽ 惭 敌 ︽ 翟 罢 ︽ 柏 ﹀ 西藏农牧学院文件 藏农院教字〔2020〕24 号 关于修订《西藏农牧学院 教师试讲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所,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教师试讲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 订了《西藏农牧学院教师试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农牧学院 2020 年 6 月 22 日 — 1 — 西藏农牧学院教师试讲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不断规范教师试讲程序,切实提升 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所有新教师和所有新开课程的教师须通过试讲方 可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试讲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 (部)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试讲,具体试讲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条 试讲须成立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所在学院 (部)、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 负责评定试讲结果,并在《西藏农牧学院试讲审批表》上签署是 否准予授课的意见,审批表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所在二级学院 (部)备案。 第四条 新教师报到后,二级学院(部)及教研室应根据课 程设置需要和本人特长,安排定向课程,并指定指导教师进行培 养,新教师培养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培养期内新教师应在指导 教师指导下认真开展助课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五条 新教师培养期结束,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后方可 提出试讲申请。 —2— 第六条 新教师试讲合格,允许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任务, 符合助教评定条件者依据有关规定转聘为助教。 第七条 新教师试讲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第三次试讲 仍不合格者,交由学校人事部门转岗分流。 第八条 申请开新课的教师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有 与所申请课程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以及相应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藏农牧学院试讲审批表 — 3 — 附件 西藏农牧学院试讲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学 历 学 位 工作时间 助课起止时间 助课课程名称 称 学时 指导教师 助课 情况 拟开课程名称 拟开课时间 试 试讲内容 讲 时间 情 试讲情况 况 指导 助课评价: 教师 对助 课及 试讲 情况 —4— 拟开课程学时 试讲评价: 地点 听课人员 备注 总评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助课评价: 所在 单位 对助 课及 试讲评价: 试讲 情况 评价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听 课 专 家 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 5 —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签 名 : (盖章) 年 注:此表双面打印。 —6— 月 日 西藏农牧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2 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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