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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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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工作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 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14 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6〕15 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安徽省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界首市政 府 2022 年 11 月 18 日常务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 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中央《意见》”、“国办《意见》”和《条例》规定, 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职业化方向,突出问题导向、注 重法治思维、尊重基层探索,把握关键环节、健全制度机制,明 确职责任务、强化管理责任,转变思路理念、落实严管厚爱,着 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 明、保障到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更好 地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辅助力量支撑。 第三条 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 -1- 提升依法依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辅警队伍法治化专业化职业化 建设。力争辅警管理体制机制高效顺畅,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 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 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第四条 辅警队伍建设纳入界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关专项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编 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辅警招聘 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要做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报告上报及烈属抚 恤优待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 工作,支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报市政府审批备案, 建立辅警聘用、考核、晋升、解聘、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市公安局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提出辅警用人计划,经市机构编制、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阜阳市公安局统一招聘。 第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在坚持国办《意见》和《条例》规定 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 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 -2- 同时,参照招录人民警察考试考核、体能测评、体检标准条件, 严格把关。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考察。 第八条 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 界首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的通知》 (皖公通〔2022〕26 号)和界首市委常务会议纪要(2022 年 11 月 18 日),落实好辅警待遇保障,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应不低于 当地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 1.3 倍,并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高危险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 要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 市公安局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 深入推进辅警层级晋升制度,序时推进层级套改和 晋升工作,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慰问活动时,应当将因工(公) 伤亡辅警及家属纳入范围,及时向广大辅警及其家属送去党和政 府的温暖。 第十二条 对履行职责中受到不法侵害的辅警,比照维护民 警执法权威的做法,开展依法追责、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 损失等工作。突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辅警身心健康防护、内部 -3- 互助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要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学习训练、纪律要求、行为规范、 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驾驶警用车辆等日常管理制度和绩效 考核、层级管理、奖惩问责、轮岗遴选、薪酬调整等常态化管理 机制。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应用,严格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 作机制,将从严治警要求延伸到辅警队伍。 第十五条 建立辅警队伍隐患常态化排查、研判、化解机制, 掌握辅警从业动机、工作情况和八小时外生活情况。严格落实辅 警队伍实时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对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及其他不适宜从事 辅警工作等符合启动清退机制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 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在清退辅警的过程中,要注意方法 方式,依法保障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辅警队伍稳定。 第十七条 自 2023 年 月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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