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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苏组发[2014]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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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苏组发[2014]11 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 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 号),结合 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 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 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对民 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 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 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 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 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 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 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 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 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 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 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 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 18 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 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 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 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 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 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 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 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 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 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 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九)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 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 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表现。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 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审核把关。 二、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 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 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 19 正时间一般为 1 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 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 脱党予以除名。 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 坚决从党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 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 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 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 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 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 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 导把关。 (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 2 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 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 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 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 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 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 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 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 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 20 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 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 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 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 查。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 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 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 1 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 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 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 1 个月内书 面回复。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 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 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 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 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 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 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 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 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 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 21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 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 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 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 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 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 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 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 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五、健全党员出口机制 坚持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重点,进一步拓宽渠道,畅通党员出口, 形成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置、有效转化和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 的科学机制。 (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 的,经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 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 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 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对超过 6 个月 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取得 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活 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 置不合格党员的(二)至(八)项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经多方 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 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 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出国(境)定居的 22 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转移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 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留学、劳务等人员中的党员,按有 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他们中超假未归、 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超假(含续假) 1 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省辖市委组织部 或省直有关工委备案,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相当县级 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履行党员义 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 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 1 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 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五)对违规发展的党员的组织处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 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除对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 追究责任外,对通过上述行为进入党员队伍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 承认。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 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 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会同组织人 事部门精心部署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督导 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 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 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状 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要在认真总结运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同地区、不同领 23 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 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 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 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 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 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 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 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规范工作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规定, 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过程可控、结果服众。要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以处置不 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机制为切入点,畅通出口与严把入口并重, 严格管理与教育关爱并重,解决问题与健全制度并重,全面提升党员 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这次结 合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委和有关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委组织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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