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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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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辽宁省 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辽政办〔2017〕56 号)的 改革要求,依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 下统称提名者)提名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辽宁省内 2000 年(含)以后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 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 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1999 年(含)以后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科 学技术功勋奖)获奖人;2001 年(含)以后的辽宁省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 1 成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不含外籍院士)。 第五条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 70 岁,院士年龄不超过 75 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 人不受年龄限制。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提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省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 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八条 提名专家提名规则(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 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 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 1 项科学技术奖,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可以 3 人联合提名 1 项科学技术奖,且奖种不 限; (三)院士和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 3 人 2 联合提名 1 项自然科学奖; (四)院士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 3 人联合提名 1 项技术发明奖或科 学技术进步奖; (五)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六)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 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 评审活动; (七)3 名提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 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 1 人。 第九条 机构和部门提名规则: 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第十条 提名者所被提名的项目(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工作单位在辽宁省 内; (二)项目完成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 辽宁省内; (三)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辽宁省内推广 3 应用; (四)《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提名者根据提名工作通知要求 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 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 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3 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 名书,并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 关。 第十五条 提名者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 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 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同时,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 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 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4 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专家或机构, 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 停一年。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或列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 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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