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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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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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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2016.doc

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依据《财政部教育部 第[2010]286 号》、 《财政部外交部通知财行[2001]73 号》等管理规定,根据我校 学生海外交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开展的 资助。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下属院系、科研中心等单位组织的院系际项目的资助, 本办法不适用。 第三条 复旦大学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申请资助时, 应按照有关项目通知按期申请资助。 第四条 学生申请复旦大学海外交流资助时,应在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同时 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且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学生家 庭经济困难身份已由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经相关部门 审核通过公示后,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第 [2010]286 号》文件为固定额度的人民币额度资助,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 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放部分(为人民币总额减赴海外交流学习 之前发放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其他寒暑假或学期中的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项 目通知而定,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 放部分。 受资助人接受资助,必须承担义务如下: 在复旦就读期间完成每学年一周或 者一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公益、志愿服务或慈善活动时间,需于学期末向复旦大 学相关部门提交由学生工作部或团委认证的志愿服务完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际项目资助,一般在完成海外校际交流项 目后,依据申请资助的通知进行申请,应按期提交申请资助。经相关部门审核通 过公示后,发放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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